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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0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财税处理
问 我公司的一项违章建筑,被当地政府下令拆除,造成了财产损失,与之相关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答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八条规定,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第二十七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不动产,以及该不动产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货物被盗、丢失、霉烂变质,以及因违反法律法规造成货物或者不动产被依法没收、销毁、拆除的情形。
例1-17 2016年7月,M公司未经审批在自用土地上建造一座仓库,委托当地N建筑公司承建,实行包工包料包设备。2016年12月进行工程进度结算,工程结算价款2000万元,取得建筑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增值税额220万元,价税合计2220万元以银行存款支付。2017年3月当地政府进行市容整顿,对M公司的违章在建工程勒令拆除,使M公司产生财产损失,请问这种情况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案例分析]
(1)2016年12月进行工程结算,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已验证并申报。
(2)2017年3月计算非正常损失(含已抵扣进项税额),报董事会审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