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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1 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税务处理
问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时已经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增值税额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处理?
答 《不动产进项税额分期抵扣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规定,购进时已全额抵扣进项税额的货物和服务,转用于不动产在建工程的,其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部分,应于转用的当期从进项税额中扣减,计入待抵扣进项税额,并于转用的当月起第13个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例1-18 2017年11月,乙建筑工程公司购进一批钢材,准备用于承包的工程项目,钢材价款1000万元,税率17%,增值税额170万元。购进后已按增值税管理的规定,将增值税额作为进项税额抵扣。2018年4月,董事会决定建造一座新办公楼,准备动用这批钢材,应如何进行财税处理?
[会计处理]
(1)2017年11月购进钢材。
(2)2018年4月,改变钢材用途,已抵扣进项税额的40%,从进项税额中扣减,1700000×40%=680000。
(3)待抵扣进项税额到期的处理。第13个月,即2019年4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