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8 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后取得不动产一般计税的财税处理
问 一般纳税人(含原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转让“营改增”后取得的不动产,如何选择计税方法,如何缴纳增值税,如果不动产在异地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 《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规定,一般纳税人转让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按照5%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预缴增值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购置原价)×5%
例1-24 2016年7月,丙公司在异地购置了一座仓库,以银行存款支付房款1050万元,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售价1000万元,征收率5%,增值税额50万元。2018年7月,丙公司将仓库售出,售价(含税)为1320万元,给买主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售价为1200万元,适用税率10%,增值税额120万元。在不动产所在地如何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如何缴纳增值税?假设固定资产折旧年限20年,不留净残值。
[会计处理]
(1)2016年7月购置仓库,购置价(不含税)1000万元,增值税额50万元的60%计30万元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其余40%计20万元作为待抵扣进项税额。
2017年7月将20万元转为进项税额抵扣。
(2)2018年7月出售仓库,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12000000-10000000)×5%=100000(元)
(3)将仓库进行固定资产清理。
已提折旧=1000÷20×2=100(万元)
(4)计算销项税额。
销项税额=12000000×10%=1200000(元)
(5)结转预缴增值税,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
应纳增值税额=1200000-100000-进项税额
(6)结转资产处置收益。
资产处置收益=12000000-9000000=300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