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建筑企业财税难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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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32 事业单位转让“营改增”前取得不动产增值税的财税处理

问 我所在的单位是一家研究所,属于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2003年7月,单位购置了一座办公楼,购置价5000万元,取得了营业税发票。近几年,研究所业务扩大,人员增加,原办公楼已经无法满足工作需要。2017年末,研究所购置了新的办公场所,已经完成搬迁。2018年7月,所里准备把原办公楼出售,经过国家批准的资产评估机构评估,评估价格11300万元,资产评估报告业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确认。请问,转让旧房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根据“营改增”的文件规定,单位包括除企业以外的行政单位、事业单位、军事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单位,只要发生了增值税应税行为就是增值税的纳税人,可选择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纳税,不需要办理增值税纳税人登记。

财税[2016]36号附件2《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规定,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不含自建)的不动产(不含个体工商户销售购买的住房和其他个人销售不动产),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该项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按照上述计税方法在不动产所在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营改增”后,暂定由地税局办理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增值税的纳税申报受理、计税价格评估、税款征收、税收优惠备案、发票代开等有关事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和其他个人出租不动产,申请代开发票的,由代征税款的地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增值税普通发票。

应缴增值税=(11300-5000)÷(1+5%)×5%=3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