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QQ阅读APP看书,第一时间看更新
1.35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 个体工商户转让房产,因房产取得年代久远,没有购置凭证,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其他个人以外的纳税人一般是指个体工商户,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能否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分为两种情况缴纳增值税。
1.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的,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后的余额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
(1+5%)×5%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上述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务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按规定从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不动产购置原价或者取得不动产时的作价的,应当取得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否则,不得扣除。
上述凭证是指:
(1)税务部门监制的发票。
(2)法院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以及仲裁裁决书、公证债权文书。
(3)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凭证。
2.不能够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合法有效凭证的,以转让不动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作为预缴税款计算依据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1+5%)×5%
其他个人转让其取得的不动产,按照上述规定的计算方法计算应纳税额并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地税机关申报纳税。
根据《纳税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4号)的规定,对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的规定总结如表1-7所示。
表1-7 单位、个体工商户和其他个人转让不动产增值税征收的规定
注:①北上广深地区的个人将购买2年以上(含2年)的非普通住房对外销售的按照差额征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