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6 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何时何地预缴增值税
问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修改后,建筑施工企业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再是收到预收款当天,那么,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应在哪里预缴增值税?
答 “营改增”以来,建筑施工企业预缴增值税的规定有一些新的变化,归纳起来有以下几点:
1.其他个人提供建筑服务无论是否在异地,均可以直接在建筑服务发生地申报纳税,并申请代开增值税发票,无需预缴增值税。
2.纳税人在同一地级行政区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不再适用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政策,但是,取得预收款时应当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3.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就地预缴增值税的规定。目前我国的直辖市有北京、天津、上海、重庆,计划单列市有深圳、厦门、大连、青岛、宁波。这九个市行政区域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否预征增值税,按当地税务机关规定执行,不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收到预收款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4.除上述地区外的省、自治区跨地级行政区提供建筑服务以及跨省、市、自治区提供建筑服务,需要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第一条第(十一)项规定:“一般纳税人跨省(自治区、直辖市或者计划单列市)提供建筑服务的,在机构所在地申报纳税时,计算的应纳税额小于已预缴税额,且差额较大的,由国家税务总局通知建筑服务发生地省级税务机关,在一定时期内暂停预缴增值税。”
5.财税〔2017〕58号文件规定:“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6.收到预收款预缴增值税的时间:预缴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收到预收款当天,下月申报期预缴增值税。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会计处理是借记“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科目,贷记“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科目。
7.预缴税款的计算方法。
(1)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11%)×2%。
2018年5月1日起税率为10%;2019年4月1日起税率为9%。
(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 (1+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