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7 建筑施工企业取得预收款怎样计算预缴增值税
问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的规定,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不再缴纳增值税,但是,要按照预征率预缴增值税,请问如何预缴增值税?
答 《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因此,自2016年5月1日开始建筑施工企业收到建设单位的预付款应当按照规定计算销项税额缴纳增值税。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建筑服务等营改增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58号)第二条规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印发)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修改之后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不再承担增值税纳税义务。财税〔2017〕58号第三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取得预收款,应在收到预收款时,以取得的预收款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下列规定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即: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2%,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项目预征率为3%。
按照现行规定应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按照现行规定无需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的项目,纳税人收到预收款时在机构所在地预缴增值税。
例1-28 2018年7月,乙建筑工程公司与A建设单位签订了一项建设工程承包合同,合同总金额(含税)11000万元。根据《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的规定,建设单位按照合同金额支付10%的预付款1100万元,乙公司将桩基础工程分包给当地桩基工程公司,支付工程款110万元,请计算乙公司应预缴多少增值税?
[会计处理]
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施工企业收到预收款不再承担纳税义务,应当按照财税〔2017〕58号文件的规定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11000000-1100000)÷(1+10%)×2%=180000(元)
(1)收到预付款。
(2)预缴增值税。
(3)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