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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1 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如何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问 建筑企业小规模纳税人提供建筑劳务,当建设方是一般纳税人,要求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时,应如何开具?
答 《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规定,自2017年6月1日起,将建筑业纳入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自行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试点范围。月销售额超过3万元(或季销售额超过9万元)的建筑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以下称“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销售货物或发生其他增值税应税行为,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通过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自行开具。
自开发票试点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
《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在增值税专用发票上分别注明销售额和销项税额。
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1.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2.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2017年11月19日,《国务院关于废止〈中华人民共和国营业税暂行条例〉和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的决定》(以下称修改后的《增值税暂行条例》为新《条例》)公布,新《条例》取消了原《条例》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小规模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的限制,可以理解为按照新《条例》小规模纳税人发生销售行为只要购买方不为个人、销售行为不是免税项目的均可以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但是,小规模纳税人销售其取得的不动产,需要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仍须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