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建筑企业财税难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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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46 一般纳税人选择清包工或甲供工程可以降低增值税的税负吗

问 “营改增”之后,建筑施工企业由于在采购过程中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抵扣进项税额,为了降低增值税的税负,选择清包工或甲供工程方式,真的可以降低增值税的税负吗?

答 2015年,在制定“营改增”的实施办法时,建筑会计学会向财政部和税务总局反映: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销售商品混凝土的增值税实行简易办法征收,按照《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简并增值税征收率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57号)规定,从2014年7月1日开始,将原来的6%简易计征率调整为3%。“营改增”后,建筑业一般纳税人适用税率为11%,仅此一项,就会使得购进商品混凝土的施工企业税负增加15%以上。另外,建筑施工企业购进的大部分砖瓦、白灰、砂石、土方等地方材料以及部分小五金等零星材料,多数是就地取材,当地采购。采购时所面对的供应商,一般均为小规模纳税人,甚至是个体农民,难以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进行纳税抵扣。请求在制定“营改增”的办法时予以考虑。

2016年3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营改增”的文件中,为了使建筑施工企业在“营改增”的过程中税负只减不增,《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以清包工方式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以清包工方式提供建筑服务,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并收取人工费、管理费或者其他费用的建筑服务。

一般纳税人为甲供工程提供的建筑服务,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

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的,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照3%的征收率计算应缴税款。

甲供工程是指全部或部分设备、材料、动力由工程发包方自行采购的建筑工程,但是,部分到什么程度,文件没有规定,允许企业自行选择。由于清包工是指施工方不采购建筑工程所需的材料或只采购辅助材料,辅助材料也是材料的一部分,因此,可以判断清包工一定是甲供工程,而甲供工程不一定是清包工。

如果建筑企业“营改增”后选择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征收率为3%,试计算一下实际税负率。假设建筑工程含税价为10000元,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其税负率为

应纳税额=10000÷(1+3%)×3%=291.26(元)

税负率=(291.26÷10000)×100%=2.9126%

与营业税税率3%比较,税负下降(3%-2.9126%)÷3%=2.913%

现在还有一种企业,叫作建筑劳务公司,专门为建筑企业提供建筑劳务,连辅助材料也不采购,只提供劳务派遣服务劳务派遣服务是指劳务派遣公司为了满足用工单位对于各类灵活用工的需求,将员工派遣至用工单位,接受用工单位管理并为其工作的服务。劳务派遣服务不属于清包工或甲供工程。

例1-31 A建筑工程公司承包了甲房地产开发公司一个房地产项目的建筑安装工程,经过协商,采用甲供工程承包方式,选择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2017年11月结算工程款(含税) 1030万元,请计算应缴增值税,与营业税比较,税负率有何变化。

(1)按简易计税方法计税,计算应缴增值税:

销售额=含税销售额÷(1+3%)=10300000÷(1+3%)=10000000(元)

应纳税额=销售额×3%=10000000×3%=300000(元)

(2)与营业税比较:

如果缴纳营业税=10300000×3%=309000(元)

税负变化金额=300000-309000=-9000(元)

税负率变化=(-9000÷309000)×100%=-2.9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