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47 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如何纳税
问 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与向机构所在地缴纳增值税有何区别?
答 所称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是指单位和个体工商户(以下简称纳税人)在其机构所在地以外的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纳税人在同一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范围内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的,由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家税务局决定是否适用《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7号,以下简称17号公告)。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规定》(财税〔2016〕36号附件2)规定,一般纳税人跨县(市)提供建筑服务,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为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纳税人应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按照2%的预征率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税款后,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其应预缴税款的计算公式为
应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纳税人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支付的分包款后的余额为负数的,可结转下次预缴税款时继续扣除。
纳税人应按照工程项目分别计算应预缴税款,分别预缴。
例1-32 A市的丙建筑公司(一般纳税人)在D市承包一个新建设项目,2017年9月,与建设方进行工程结算,取得建设工程款收入(不含税)2200万元,已经给甲方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11%,增值税额242万元,价税合计2442万元。丙公司将一部分工程分包给丁公司(一般纳税人),分包工程款555万元,丁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工程款500万元,税率11%,增值税额55万元。根据营改增实施办法如何在项目所在地和注册地缴纳增值税?
[会计处理]
(1)在建筑服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
预缴税款=(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支付的分包款)÷(1+11%)×2%
=(24420000-5550000)÷(1+11%)×2%
=340000(元)
月末,将预缴增值税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①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②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③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复印件(加盖纳税人公章)。
(2)向机构所在地主管税务机关进行纳税申报。
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税务机关预缴的增值税税款,可以在当期增值税应纳税额中抵减,抵减不完的,结转下期继续抵减。纳税人以预缴税款抵减应纳税额,应以完税凭证作为合法有效凭证。
销项税额=2420000(元)
应缴税额=2420000-340000-进项税额
(3)一般计税方法在建筑劳务发生地预缴增值税是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分包款后的余额计算预缴;在机构所在地纳税申报,是按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计算销项税额,不扣除分包款,通过销项税额减去进项税额及预缴税款后计算应缴增值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