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6 一般纳税人出租“营改增”后取得的房产如何缴纳增值税
问 2016年7月,甲房地产公司在异地取得了土地使用权,开发建设了文化娱乐城,现在已经竣工验收,准备出租,如何缴纳增值税?
答 《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取得的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
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不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按照3%的预征率向不动产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预缴税款,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纳税人出租不动产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按照以下公式计算应预缴税款
应预缴税款=含税销售额÷(1+11%)×3%
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选择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也按照上述规定执行。
例1-36 2016年6月,M市的甲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在Y市取得一项土地使用权(新项目),经当地发改委核准的企业投资项目核准证立项为文化娱乐城,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2017年8月竣工验收,出租给当地影视集团。2017年10月,收到影视集团半年租金5000万元。出租现房,甲公司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税率为11%,增值税额550万元,价税合计为5550万元收到银行存款已经入账,请计算在甲公司Y市和M市两地如何纳税?
[会计处理]
房地产企业出租其2016年5月1日后自行开发的新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税率为11%。
销售额=50000000(元)
销项税额=50000000×11%
=5500000(元)
在Y市预缴增值税=50000000×3%
=1500000(元)
在M市申报应纳税额=5500000-1500000-进项税额
(1)在Y市填报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预缴增值税。
根据财会〔2016〕22号的规定,月末,企业应将“预交增值税”明细科目余额转入“未交增值税”明细科目:
(2)在机构所在地收到租金时的账务处理:
当月应纳税额=5500000-1500000-进项税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