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70 商品房预售、现售和分期收款销售的财税处理差异
问 房地产企业在销售商品房的过程中,难于区分预售、现售和分期收款销售。例如,采用按揭贷款方式销售现房,首付款是属于预售还是销售,请予以解释。
答 对于商品房预售、现售和分期收款销售,房地产销售管理办法和税收征管中都是有明确规定的,以下介绍三种销售方式的差异与财税处理。
一、商品房预售
(一)原建设部关于商品房预售的规定
商品房预售,是指房地产企业将正在建设中的商品房预先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定金或者房价款的行为。原建设部《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建设达到规定条件,开发企业可以向房地产管理部门提交有关材料,申请预售许可。经审查,预售申请符合法定条件的,房地产管理部门应在受理之日起10日内,做出准予预售的书面决定,发给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可以预售商品房。
商品房预售可以为房地产企业解决建设资金短缺问题,同时降低了销售风险。
(二)商品房预售的税收规定
1.增值税的规定。税务总局2016年第18号公告规定,一般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应在收到预收款时按照3%的预征率预缴增值税。以公式表示
应预缴税款=预收款÷(1+适用税率或征收率)×3%
2.企业所得税的规定。《房地产开发经营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办法》(国税发〔2009〕31号,以下称31号文件)规定,企业销售未完工开发产品取得的预售收入,应先按预计毛利率分季(或月)计算预计毛利额,计入当期应纳税所得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例1-44 2018年3月,乙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发的B项目已经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始预售。王小可在B项目买了一套在建的商品房,售价(含税)111万元,王小可全额交款,乙公司应当如何预缴增值税?
乙公司按照税务总局2016年53号公告规定,使用“60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预收款”,开具普通发票,税率栏填写“不征税”,不承担纳税义务,但要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1110000÷(1+11%)×3%=30000(元)
待项目竣工验收后,乙公司开具增值税正式发票,确认销售,办理交房手续。
二、商品房现售
(一)原建设部关于商品房现售的规定
《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规定,商品房现售,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将竣工验收合格的商品房出售给买受人,并由买受人支付房价款的行为。
(二)商品房现售的税收规定
1.增值税的规定。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中的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期末,按照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扣除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后的余额计算销售额。计算公式如下
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1+11%)
2. 企业所得税的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31号文件规定,已销开发产品的计税成本,按当期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和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确定。
已销开发产品计税成本=已实现销售的可售面积×可售面积单位工程成本
应纳税所得额=销售收入-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
例1-45 2018年3月,乙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发的“营改增”后的A项目已经竣工验收,正在销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刘大年买了A项目一套商品房,售价(含税)111万元,刘大年已全额付款,乙公司应当如何缴纳增值税?
乙公司开具增值税正式发票,计算应缴纳增值税额销项税额,向业主办理交房事宜。
销售额=1110000÷(1+11%)=1000000(元)
销项税额=1000000×11%=110000(元)
月末,乙公司计算当月销售房地产项目对应的土地价款,调整销项税额。
三、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现房
分期收款销售是指商品已经售出,但货款分期收回的一种销售方式。它属于现代企业运用的一种重要促销手段,一般适合于具有金额大、收款期限长、款项收回风险大等特点的重大商品交易,如房产、汽车、重型设备等。从某种意义上说,它相当于销售方给购货方提供了一笔融资。
(一)增值税的规定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采取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书面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的当天。
(二)企业所得税的规定
《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以分期收款方式销售货物的,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收入的实现。
例1-46 “营改增”之后,乙房地产公司(一般纳税人)开发的A项目已经竣工验收,正在销售。2017年11月,张三购买A项目一套商品房,价税合计111万元,采取按揭贷款方式付款,张三已支付30%的首付款33.3万元,如何开具增值税发票,如何纳税?
[案例分析]
31号文件规定:“采取银行按揭方式销售开发产品的,应按销售合同或协议约定的价款确定收入额,其首付款应于实际收到日确认收入的实现,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办理转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
乙公司开具增值税普通发票,确认销售,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
增值税销项税额=333000÷(1+11%)×11%=33000(元)
余款在银行按揭贷款到账之日确认收入的实现,按同一个房号开具普通发票,计算增值税销项税额,向业主办理交房手续。
四、以按揭方式预售商品房的财税处理
例1-47 2017年11月1日,王五在乙公司正在预售的B项目以银行按揭方式预购了一套商品房,价税合计111万元,王五已支付30%首付款33.3万元,余款77.7万元于12月5日划到乙公司账户。
购房人以按揭方式预购商品房,实际是分期收款方式预售房产,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收款日期确认为“预收账款”。收到预收款开具预收款发票,按规定预缴增值税。
[会计处理]
(1)收到王五首付款33.3万元,开具预收款增值税发票,下月申报期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333000÷(1+11%)×3%=9000(元)
(2)12月5日,银行按揭款777000元到账仍属于预收账款,下月申报期预缴增值税。
预缴增值税=777000÷(1+11%)×3%=21000(元)
直至交房时,开具正式增值税发票,确认销售收入和销项税额。
[结论]
(1)销售未完工的开发产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称为商品房预售,开具预收款增值税普通发票,税率填“不征税”,不承担纳税义务,但应预缴增值税。待项目竣工验收后,开具正式增值税发票确认销售,办理交房手续。
(2)出售已完工的开发产品,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称为商品房现售,开具增值税正式发票,确认销售,承担纳税义务,缴纳增值税,办理交房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