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建筑企业财税难题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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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4 企业注销时留抵的进项税额如何处理

问 房地产企业由于与施工企业结算滞后,有时会出现这样的情况:商品房全部售完后与施工企业的工程决算才达成协议,施工企业开具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了进项税额,但是此时已无销项税额或只有少量的销项税额与之配比,进行税额得不到抵扣。特别是当一家公司就一个项目的情况,房子卖完,公司准备注销,留抵的进项税额应当如何处理?

答 房地产开发企业在销售开发产品过程中,容易产生进项税额与销项税额比例失衡的问题,特别是在房地产开发的后期,支付建筑安装工程费和材料款等获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取得了大量的进项税额,但是此时,由于房产已经售完,再无销项税额与进项税额配比。特别是一个项目一个公司的情况,房产销售完之后公司准备注销,留抵的进项税额能否退税?

(1)留抵的进项税额不予退税。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若干政策的通知》(财税〔2005〕165号)第六条规定:“一般纳税人注销或被取消辅导期一般纳税人资格,转为小规模纳税人时,其存货不作进项税额转出处理,其留抵税额也不予以退税。”

根据上述规定,房地产企业的一般纳税人注销时,若存在留抵进项税额的,该留抵税额是不能办理退税的。

(2)“待抵扣进项税额”可以转入“进项税额”抵扣。

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5号第十条规定:“纳税人注销税务登记时,其尚未抵扣完毕的待抵扣进项税额于注销清算的当期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这里讲的是企业取得按固定资产核算的不动产和不动产在建工程带来的增值税额,当期抵扣60%,剩余40%第二年抵扣,计入“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科目,企业注销清算时,可转入“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科目从“销项税额”中抵扣。试想一下,如果是“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还是有一部分进项税额无法抵扣。

(3)留抵的进项税额在企业清算时计算清算所得中扣除。

《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一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八条所称税金,是指企业发生的除企业所得税和允许抵扣的增值税以外的各项税金及其附加。”留抵的进项税额不得扣除。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清算业务企业所得税处理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60号)第四条规定,企业应将整个清算期作为一个独立的纳税年度计算清算所得。企业的全部资产可变现价值或交易价格,减除资产的计税基础、清算费用、相关税费,加上债务清偿损益等后的余额,为清算所得。

房地产企业在注销清算时,没有抵扣完的增值税进项税额已经取得了增值税专用发票,实际支付了税款,属于与国家没结算完的多付的税款,符合清算时的“相关税费”,对企业来讲是一种支出,在清算时计入清算费用,抵扣清算时的应纳税所得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