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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 职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第四十九条 总则
1.职业、教育与就业指导,在职业选择、课程学习和就业方面帮助青年人和成年人作出正确选择。
2.职业、教育与就业指导包括提供信息和个人指导。
第五十条 指导顾问的资格
1.职业、教育与就业指导顾问须接受联邦认证的培训。
2.联邦委员会须制定认证课程学习的最低标准。
第五十一条 州政府(Cantonal Authority)任务
1.各州应提供职业、教育与就业指导。
2.各州应当保证职业、教育与就业指导符合1982年6月25日《失业保险法》(SR 837.0)“劳工市场”的规定条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