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2.1 旅游安全的相关基础研究
旅游安全是一个被广泛接受的事实,但学术界依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界定。在国外,也尚未直接对旅游安全概念进行界定,学者主要研究战争、恐怖主义、犯罪和民众骚乱对旅游的影响(Clift and Page,1996;Abraham Pizam and Yoel Mansfeld,2006)[10]。旅游安全的相关界定主要有如下。Pinhey and Iverson's(1994)认为旅游安全主要在于一些旅游活动的安全,当然,还包括旅游相关要素的安全,如餐饮、住宿、交通、景区(点)游览。旅游安全风险是指旅游者从客源地到目的地之间对旅游影响的各种可能风险因素,包括疾病、犯罪和交通事故等(Tsaur et al.,1997)[11]。世界旅游组织认为,旅游者、旅游东道主和旅游经营者的安全风险主要有四个来源:旅游业人员和制度环境的外部因素、旅游业和相关商业因素、个人风险、物理或环境风险(自然、气候和流行病等)[12]。George(2003)认为旅游安全涉及旅游者的安全,不仅包括从旅游客源地到旅游目的地安全问题,而且包括旅游者在旅游活动空间中个人安全问题[13]。
在我国,20世纪90年代才开始旅游安全的相关研究,对旅游安全的概念是进行旅游安全相关研究的基础,国内学者对旅游安全概念的界定,具有典型性和代表性的有如下一些。郑向敏(2003)研究认为,“旅游安全指旅游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涉及旅游者等各相关主体的人身、财物安全现象的总称”[14]。据许纯玲、李志飞(2000)的观点,“旅游安全是指旅游者在旅游过程中的人身、财产和心理安全。具体讲就是人身不受伤害,随身物品保持完好无损,旅游者在整个旅游过程中始终处于轻松愉悦的环境中,没有受到外来的骚扰和威胁,也没有发生有惊无险的情况(特殊旅游活动如登山、漂流、探险等除外)”[15]。李巧玲、彭淑贞(2006)认为,“旅游安全可以分为社会性的安全问题和自然性的安全问题。社会性的安全问题包括战争、恐怖主义活动、政治动荡、旅游犯罪以及安全管理失误等。自然性的安全问题,即所谓的自然灾害,主要有地震、火山、滑坡和泥石流等地质地貌灾害;洪水、暴雨、沙尘暴、干旱和海啸等气象水文灾害;病虫害等生物灾害”[16]。朱红新(2007)对旅游安全的定义是,“旅游安全是指旅游活动过程中所发生的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17]。旅游安全是指“旅游活动可以容忍的风险程度,是对旅游活动处于平衡、稳定、正常状态的一种统称,主要表现为旅游者、旅游企业和旅游资源等主体不受危险、不受外界因素干扰而免于承受身心压力、伤害或财物损失的自然状态”(中国旅游辞典,2011)[18]。
旅游安全表现形态和时空特征是旅游安全研究的基础,是探索旅游安全本质规律的关键。张进福、郑向敏(2001)以游者安全为出发点,总结出旅游安全的五种表现形态:犯罪、交通事故、火灾与爆炸、疾病或中毒及其他意外事故,认为旅游安全具有随旅游(项目)发展阶段不同而变化、季节性差异、在旅游各环节表现不一三大特征[19]。
张进福、郑向敏(2001)“首次对旅游安全研究内容进行了系统探索,尝试性地提出了旅游安全研究的框架,从旅游安全的内涵,结合旅游本质和特征考察,旅游安全的研究内容应包括学科理论研究和行业实践两个层面”[20]。目前,国内旅游安全研究的首部专著《旅游安全学》(郑向敏,2003),对旅游安全的内涵、时空规律、本质特征等内容进行了基础研究[14]。
旅游安全事故成因分析是探索旅游安全事故发生成因机制的关键,也是旅游安全研究的重要内容。Mieczkowski(1995)研究认为自然环境因素引发的威胁和人为原因造成的事故灾难是旅游和休闲安全的主要影响因素[21]。Richard George(2003)通过对开普敦游客的随机调查发现,虽然被调查游客认为在黑夜和乘坐城市公共交通存在不安全感,但总体上安全感是积极正面的,同时游客安全认知受个人因素影响,如游客的国籍、之前经历过犯罪事件危险等因素[22]。张西林(2003)运用“事故因果连锁论”分析了旅游安全事故成因,发现旅游安全事故是在旅游者的不安全行为与旅游环境的不安全状态交叉相遇的时空状态下发生的,同时指出不安全的旅游环境、不安全的旅游行为和不安全的旅游环境和行为在同一时空交叉相遇时是旅游安全事故发生的“事故三要素”,且三要素缺一不可[23]。李洪波、郑向敏(2004)指出旅游安全事故发生具有多米诺骨牌效应机理,具体发生过程分7个部分:旅游行为的发生、客源地社会环境、目的地自然及社会环境、游客个人错误行为、不安全行为或状况、发生事故、损失结果等[24]。
旅游安全管理体系是建构旅游安全理论的重要内容,也是旅游安全研究的基础。对于旅游安全管理体系的研究,国内文献主要是从现状结构和管理体系构建等方面着手的。张进福(2001)提出了“设立专门的旅游安全管理机构,由专人负责,由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牵头,由旅游地居民、旅游从业人员和旅游管理、治安管理、社区医院、消防、保险、交通等多部门、多人员参与的社会联动系统,形成共享资源、社会关注旅游安全的局面,保证各项安全管理工作的实施,有效控制安全问题”[25]。林香民等(2005)结合旅游业的特点,提出“利用ArcIMS技术系统构建旅游安全管理系统应该包括:灾前的防范系统、灾时的抗灾系统以及灾后的评估善后系统三大部分,具有功能健全、管理方便、系统成熟和安全可靠等优点”[26]。
旅游安全预警体系、旅游安全救援系统和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构建是增强旅游安全保障的基础和核心,是维持目的地旅游安全稳定的基石。郑向敏、卢昌崇(2003)“构建了包括旅游者安全保障、旅游从业人员安全保障、旅游资源安全保障三个层面内容的旅游安全保障体系。从旅游安全保障的系统功能角度看,旅游安全保障体系是由旅游安全政策法规系统、旅游安全控制系统、旅游安全预警系统、旅游安全施救系统和旅游安全保险体系五个子系统组成的一个开放性系统”[27]。张进福(2006)“研究建立了一整套行之有效的旅游安全救援系统,该系统包括核心机构、救援机构、外围机构在内,由旅游接待单位、旅游救援中心、保险、医疗、公安、武警、消防、通讯、交通等多部门、多人员参与的社会联动系统”[28]。谢朝武(2010)指出“我国应建立分区域、分层次且体系深入的旅游安全预警体系,其预警结构包括突发事件预警、环境污染预警、旅游容量预警和旅游业务预警等4个模块”[29]。李东和、孟影等(2011)认为:“各级旅游管理部门应在各级政府的领导下,联合、协调有关部门,构建一个由旅游救援指挥中心,旅游安全监控系统、旅游求救与求援系统、救助与援助系统、旅游救援善后系统4个子系统组成的旅游目的地救援系统”[30]。
安全受到许多城市关注,不仅关注犯罪问题,而且重要的在于促进城市旅游发展。1996年,联合国人居环境署提出了安全城市战略,而该战略对于遏制犯罪问题发生和促进旅游业发展具有重要意义。Aris-Anuar等(2011)通过分析马来西亚的布特拉加亚实施的安全城市战略,得出安全城市战略是预防犯罪和提升旅游者安全感的重要途径,同时在实施安全城市战略过程中,旅游业和法律主管机构应联合起来,共同防治犯罪[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