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教育法律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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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联邦法律的调整对象

1.本联邦法律的调整对象,是教育领域中出现的与国家保障公民受教育权、教育权利和自由以及为受教育权创造条件等有关的社会关系(以下简称:教育领域关系)。

2.本联邦法律决定俄罗斯联邦教育的法律、组织和经济原则,俄罗斯联邦国家教育政策的基本原则,教育体系运作和教育活动实施的一般规则,教育领域关系中各参与者的法律地位。

第二条 本联邦法律中使用的基本概念

1.本联邦法律使用以下基本概念以实现本法的目的:

(1)教育——为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利益而实施的、具有重要社会福利性质的、目标明确统一的德育和教学过程,是满足个体身心或职业发展及受教育需求而获得的一定数量和难度的知识、技能、经验等的总和。

(2)德育——在社会文化道德和行为规范准则基础上,为个人、家庭、社会和国家利益进行的旨在发展学习者个性,为其认识自我、适应社会创造条件的活动。

(3)教学——使学习者掌握知识、技能、熟巧,积累经验,发展能力,获得在日常生活中应用知识的经验,养成终生学习习惯且目标明确的活动。

(4)教育水平——具有统一固定标准的完整教育周期。

(5)职业技能水平——完成某类职业活动所需的知识、技能、熟巧和专长的掌握程度。

(6)联邦国家教育标准——由制定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批准的对某一教育水平或职业、专业和培养方向等的强制性要求的总和。

(7)教育标准——本联邦法律或俄罗斯联邦总统法令确定的高等教育组织对其专业和培养方向提出的强制性要求的总和。

(8)联邦国家要求——由授权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根据本联邦法律的相关规定,批准的各补充职业教育大纲的最低内容、结构、实施条件和教学时长等的强制性要求。

(9)教育大纲——包含一系列教学基本特征(范围、内容和预期结果)、教学组织条件以及本联邦法律规定情形下的考核形式的文件,以教学计划、教学进度表、课程计划、课程(模块)、教学法材料和其他形式呈现。

(10)示范性基础教育大纲——一种教学法文件(示范性教学计划、示范性教学进度表、示范性课程计划),确定某一教学水平或教学方向的建议教学范围、教学内容、教育大纲实施的预期结果、教学活动的示范性条件以及示范性标准工资结算等。

(11)普通教育——旨在发展人的个性,使其掌握普通基础教育大纲规定的、在社会生活中必备的知识、技能、熟巧和专长,有选择职业的意识并接受职业教育的教育形式。

(12)职业教育——旨在使受教育者获得职业教育大纲规定的、某些水平和范围内的知识、技能、熟巧和专长,使其在某一领域进行职业活动并(或)完成某一具体职业或专业工作的教育形式。

(13)职业培训——旨在使受教育者获得完成某些劳动和服务功能(特定种类的劳动和服务活动,职业)所需的知识、技能、熟巧,并形成能力的教育形式。

(14)补充教育——旨在全面满足人在智力、精神道德、体力或职业完善方面的要求,不伴随教育水平提高的教育形式。

(15)学生——正在学习教育大纲的自然人。

(16)健康状况受限学生——心理-医疗-教学委员会认定的身体或心理发展有缺陷的自然人,如果不创造特殊条件,其无法接受教育。

(17)教育活动——按教育大纲实施的活动。

(18)教育组织——在具备教育活动许可证的基础上,将教育活动作为主要活动形式、实现组织创立目标的非营利机构。

(19)培训机构——在具备教育活动许可证的基础上实施其他主要活动,将实施教育活动作为补充活动形式的法人。

(20)实施教育活动的组织[教育机构(编者按)]——教育组织和培训机构。为了便于本联邦法律对教育机构的划分,实施教育活动的个体企业主等同于教育机构。本法另有规定除外。

(21)教育工作者——与教育机构建立劳动和服务关系、完成教育任务并(或)组织教育活动的自然人。

(22)教学计划——按照课程、实习及其他教学活动的周期确定教学任务清单、难易程度、课程连贯性和课时分配的文件。如果本联邦法律无其他规定,文件还确定学生阶段性测试的形式。

(23)个性化教学计划——考虑到具体学生的特点和受教育需求,在教育大纲个性化基础上实施的教学计划。

(24)实习——一种旨在形成、巩固和发展未来职业活动中所需实践技巧和能力的教学活动形式。

(25)教育方向(侧重)——根据教育大纲对具体知识领域或活动形式的定位所确定的课程主题内容、学习活动的主要形式以及对教育大纲掌握情况的要求。

(26)教学和德育手段——组织教育活动必备的仪器(包括运动器具和乐器)、直观教具、电脑、通信网络、视听设备、纸质和电子教育信息资源,以及组织教育活动必需的其他物质资料。

(27)全纳教育——考虑到学生的特殊需求和个人潜能,保障所有学生平等受教育权的教育。

(28)适应性教育大纲——适合健康状况受限人员身心发展特点和个人潜能的教育大纲,必要时保障矫正其发育障碍,帮助其适应社会。

(29)教育质量——对教育活动和学生培养的综合评价,反映其与联邦国家教育标准、教育组织的教育标准、联邦国家要求、自然人或法人需求的适应程度,以便实施教育活动,达到教育大纲的预期结果。

(30)教育领域关系——实现公民受教育权的社会关系的总和,目的是使学生掌握教育大纲(教育关系)内容和与教育关系有关的各社会关系,为公民行使受教育权创造条件。

(31)教育关系参与者——学生、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教育工作者及其代表,以及实施教育活动的组织。

(32)教育领域关系中的参与者——教育关系参与者、联邦国家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地方自治机关、企业雇主及其联合会。

(33)教育工作者利益冲突——教育工作者通过职业活动获取物质利益或好处时,发生的个人利益影响或可能影响其履行职业责任、与学生和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利益间产生矛盾的情形。

(34)儿童监管与看护——保障儿童遵守个人卫生和日常作息,为其提供营养和日常生活服务的一系列措施。

第三条 教育领域关系的法律调整和国家政策的基本原则

1.教育领域关系的法律调整和国家政策建立在以下原则基础上:

(1)承认教育优先;

(2)保障每个人的受教育权,禁止教育歧视;

(3)教育的人道主义性质、人的生命和健康优先、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个性的自由发展、互相尊重、勤劳、公民的觉悟、爱国主义、责任感、法律修养、爱护自然和环境、合理利用自然资源;

(4)俄罗斯联邦教育空间的统一,在多民族国家条件下保护并发展各民族的文化特色和传统;

(5)在平等互利基础上与其他国家开展教育合作,为促进俄罗斯联邦教育体系一体化创造条件;

(6)国立和市立教育组织中教育的非宗教性质;

(7)按照个人的喜好和需求享有选择接受何种教育的自由,为每个人的自我实现创造条件,自由发展个人才能,享有自由选择受教育形式、教学方式、教育机构的权力,以及为教育工作者提供选择教学形式和教学、德育方法的自由;

(8)保障符合个人需求的终生受教育权,保障教育体系适应人的培养水平、发展特点和个人利益;

(9)本联邦法律规定的教育组织自治权、教育工作者和受教育者的学术权利和自由,教育组织信息公开并向公众报告;

(10)教育管理的民主化,保障教育工作者、学生、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参与治理教育组织的权力;

(11)禁止限制或消除教育领域的竞争;

(12)教育领域关系的国家调节与合同调节相结合。

2.在确保实行国家统一教育政策的前提下,俄罗斯联邦政府每年应向俄罗斯联邦会议提交教育领域国家政策实施情况的报告,并在俄罗斯联邦政府官网上予以发布。

第四条 教育领域关系的法律调整

1.教育领域中的关系由俄罗斯联邦宪法、本联邦法律、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各俄罗斯联邦主体规范性法律文件,以及其他调整教育领域关系的规范(以下简称:教育法规)予以调整。

2.教育领域关系法律调整的目的在于:国家保障个人受教育的权利和自由,建立相关机制,为教育体系的发展创造条件,保护教育关系参与者的权力和利益。

3.教育领域关系的法律调整的基本任务是:

(1)保障和保护俄罗斯联邦宪法规定的公民受教育权;

(2)为俄罗斯联邦教育体系的自由运转和发展创造法律、经济和财政条件;

(3)为协调教育关系参与者的利益提供法律保障;

(4)确定教育关系参与者的法律地位;

(5)为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士接受教育创造条件;

(6)划分俄罗斯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各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教育权限。

4.俄罗斯联邦其他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各联邦主体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法令中对教育领域关系的法律调整,应与本联邦法律协调一致。禁止上述规范性法律文件限制本联邦法律规定的权力,或降低本联邦法律规定的教育保障水平。

5.如果其他联邦规范性法律文件、各联邦主体规范性法律文件和地方自治机关的法令对教育领域关系的法律调整的规定与本联邦法律不符,以本联邦法律的规定为准。本法另有规定除外。

6.如果本联邦法律中的规定与国际条约不符,以国际条约的规定为准。

7.教育法规对俄罗斯联邦境内所有教育机构均具有效力。

8.考虑到莫斯科国立罗蒙诺索夫大学、圣彼得堡国立大学以及斯科尔科沃创新中心的各组织和教学机构的特殊性,针对其制定专门的联邦法律。

9.联邦教育法律法规和俄罗斯联邦其他规范性法律文件中关于联邦国家公共服务人员的规定,一同适用于担任联邦国家公共服务职责的教学科研工作者和学生。

第五条 受教育权和在俄罗斯联邦实现受教育权的国家保障

1.俄罗斯联邦保障人人享有受教育权。

2.居住在俄罗斯联邦境内的居民,不受性别、种族、民族、语言、社会出身、财产状况、社会地位和职位、居住地点、宗教信仰、党派及其他情况限制,均享有受教育权。

3.俄罗斯联邦免费为境内居民提供符合联邦国家教育标准的学前教育、初等普通教育、基础普通教育、中等普通教育和中等职业教育,并在竞争基础上为首次接受高等教育的公民提供免费高等教育。

4.俄罗斯联邦通过设立符合社会经济发展条件的联邦国家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满足个人的受教育权及其终生对不同教育水平和方向的需求。

5.为了保障公民的受教育权,联邦国家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自治机关应该:

(1)为健康状况受限学生接受平等教育、矫正智力障碍、适应社会提供必要条件,通过特殊教育手段、教学方法和全纳教育组织提供早期矫正帮助,最大限度帮助其完成特定水平和方向的教育,促进其社会发展;

(2)协助具有突出才能的人员,以及本联邦法律规定的在教学、科研、科技、艺术和体育方面具有高智商和创造能力的学生获得优质教育;

(3)按照俄罗斯联邦法律的规定,为需要社会帮扶的人员在受教育期间提供全部或部分财政保障。

第六条 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教育权限

1.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在教育领域的权限是:

(1)制定并实施统一的国家教育政策;

(2)组织提供高等教育,包括为竞争基础上的免费高等教育提供保障;

(3)组织联邦国立教育组织中的补充职业教育;

(4)制定、批准、实施俄罗斯联邦教育领域的国家纲要、联邦目标方案,实施教育领域的国际纲要;

(5)创立、重组和撤销联邦国立教育组织,落实联邦国立教育组织创立者的职能和权力;

(6)批准联邦国家教育标准,确立联邦国家教育要求;

(7)批准以下组织获得教育活动许可:

a)实施高等教育大纲的组织;

b)在国防、军需、内务、安全、核能、交通、通信等科技密集型产业领域实施中等职业教育大纲的联邦国家职业教育组织,上述组织清单由俄罗斯联邦政府批准;

c)俄罗斯联邦境外的俄罗斯教育组织,根据俄罗斯联邦国际条约的规定建立的教育组织,以及实施教育活动的俄罗斯联邦外交代表机构、领事机构和国际(国家间、政府间)组织;

d)在俄罗斯联邦境内分支机构所在地从事教育活动的外国教育组织;

(8)对教育机构、本条第7项中提及的组织及俄罗斯联邦境外的外国教育机构中的教育活动进行国家认证;

(9)对本条第7项中提及的组织和联邦主体教育管理权力执行机关的活动实施国家教育检查(监督);

(10)建立、维护联邦信息系统和联邦教育数据库,包括按照俄罗斯联邦相关法律的要求,保障其中所含个人信息的保密性;

(11)设立、授予教育系统工作者国家奖励、荣誉称号、单位奖励和工作者称号;

(12)根据对劳动力市场需求的预测,制定人才培养预测和培养要求;

(13)确保联邦层面对教育体系的监控;

(14)实施本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教育领域权限。

2.俄罗斯联邦国家机关有权保障国立教育组织提供公共、免费的普通和中等职业教育。

第七条 俄罗斯联邦授予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的教育权限

1.俄罗斯联邦将其教育领域的职权移交给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机关,使其拥有以下教育权限(以下简称:授权权限):

(1)对联邦主体境内教育机构(本联邦法律第六条第1款第7项提及的组织除外)的财政保障开展的活动以及境内地方教育管理机关的活动进行国家检查(监督);

(2)向联邦主体境内教育机构(本联邦法律第六条第1款第7项提及的组织除外)发放教育活动许可;

(3)对联邦主体境内教育机构(本联邦法律第六条第1款第7项提及的组织除外)开展的教育活动进行国家认证;

(4)批准教育或职业资格证书。

2.授权权限(本条第10款规定的权限除外)的财政保障由联邦预算拨款支持。同时按照《俄罗斯联邦预算法》的规定,联邦财政预算用于授权权限的拨款在联邦主体预算拨款中的份额,不应少于联邦主体国家税收中计划用于行使授权权限的收入。

3.按照联邦政府规定的程序,授权权限的财政拨款总额依据以下数据确定:

(1)联邦主体以及联邦级城市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内的市、区数量;

(2)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实施教育检查(监督)、教育活动许可、教育活动认证的教育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数量。

4.用于行使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授权权限的资金具有专用性,不能用于其他目的。

5.在联邦主体行使授权权限的资金未用于专门用途的情形下,行使财政预算监管职能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可依据俄罗斯联邦预算法的规定对其进行追缴。

6.制定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拥有以下权限:

(1)通过有关授权权限行使问题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包括在授权范围内提供国家服务和履行公共职能的行政规定,制定授权权限行使结果的针对性预测指标;

(2)协调、任命俄罗斯联邦主体授权权限执行机关的领导人;

(3)根据行使教育检查(监督)职能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提交的报告,可以向俄罗斯联邦政府提出关于收回俄罗斯联邦主体授权权限的建议;

(4)根据每年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授权权限行使结果的报告,提出关于完善教育法规的建议。

7.行使教育检查(监督)职能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

(1)监督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授权权限的法律调整情况,有权强制其完成关于废止或修改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命令;

(2)有权审查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对其行使授权权限的过程和本条第1款第1项提及的教育机构的活动的完整性和质量进行检查和监督,如果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执行机关未能行使授权权限或行使不当,有权责令其消除违规行为,提出撤销其相关负责人职务的建议;

(3)协调同意俄罗斯联邦主体授权权限执行机关的结构;

(4)发布俄罗斯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行使授权权限所需的指导性工作方法和文件;

(5)制定授权权限行使情况报告的内容、形式要求和提交程序;

(6)分析授权权限行使过程中发生违规现象的原因,并采取措施消除违规现象;

(7)每年向制定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提交报告,汇报授权权限的行使情况。

8.俄罗斯联邦主体最高领导人(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最高执行机关负责人)的权限:

(1)与制定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协商后,任命俄罗斯联邦主体授权权限执行机关的负责人;

(2)与行使教育检查(监督)职能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协商后,确定俄罗斯联邦主体授权权限执行机关的结构;

(3)根据教育法规的规定,组织行使授权权限的活动;

(4)确保向行使教育检查(监督)职能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提供:

a)教育预算财政拨款的季度支出报告和目标性预测指标季度成果报告;

b)联邦主体授权权限执行机关通过的相关规范性法律文件的副本数量;

c)建立、维护联邦教育监管数据库必需的信息(包括数据库);

(5)在不违反俄罗斯联邦法律(不包括联邦法律对公民的权利与自由、组织的法律权益未予规定的补充要求和限制),考虑到国家权力执行机关对提供国家服务和履行公共职能的要求的前提下,在通过本条第6款第1项中的规范性法律文件前,有权批准授权权限行使过程中有关提供国家服务和履行公共职能的行政法规。

9.行使财政预算检查(监督)职能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行使教育检查(监督)职能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和俄罗斯联邦审计署在其职权范围内监督授权权限行使过程中的资金使用情况。

10.教育或职业资格证书的批准权限由联邦主体预算拨款提供财政保障,属于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拨款范围。在上述联邦主体预算拨款范围内,财政津贴的数目不应低于联邦主体预算中国家税收的计划收入,依据俄罗斯联邦预算法,其属于俄罗斯联邦主体预算。

第八条 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在教育领域的权限

1.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在教育领域拥有以下权限:

(1)考虑到联邦主体地区的社会、经济、生态、人口、民族文化和其他特点,制定并实施地区教育发展纲要;

(2)建立、重组、撤销联邦主体管辖的教育组织,落实联邦国立教育组织创立者的职能和权力;

(3)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包括在市立学前教育组织接受学前教育,在市立普通教育组织接受免费的普及学前教育、免费的普及初等普通教育、中等普通教育;按照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法规中规定的额度,拨给地方预算财政津贴,用于各种财政开支(包括劳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教具和玩具,建筑物维护和公共事业支出除外);保障学生在市立普通教育组织中接受补充教育;

(4)组织联邦主体国立教育组织提供普通教育;

(5)为联邦主体国立教育组织监管、看护学生和学生就餐创造条件;

(6)根据本款第3项的规定,私立学前教育组织中的学前教育,以及实施经国家认证的普通教育大纲的私立普通教育组织中的学前、初等、基础和中等普通教育由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通过向上述教育组织提供财政津贴的方式予以财政保障,包括劳资、教科书、教学参考书、教具和玩具等的费用(建筑物维护和公共事业支出除外);

(7)组织提供中等职业教育,保证人人都能接受免费的普及中等职业教育;

(8)组织联邦主体国立教育组织提供儿童补充教育;

(9)组织联邦主体国立教育组织提供补充职业教育;

(10)确保市立教育组织和联邦主体教育组织在实施经国家认证的初等、基础和中等普通教育大纲时使用的教材符合联邦教科书和教学参考书推荐使用清单;

(11)确保对俄罗斯联邦主体教育体系的监督;

(12)为基础教育大纲学习、自身发展和社会适应存在困难的学生提供心理教育、医疗和社会帮助;

(13)行使本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教育领域权限。

2.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为保障实施经国家认证的普通教育大纲的市立和私立教育组织中学生的营养采取补充性财政措施,为市立教育组织中的儿童接受补充教育提供国家支持。

3.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有权保障其境内的高等教育组织在竞争基础上提供高等教育。

第九条 市、区地方自治机关的教育权限

1.解决地方教育问题的市、区地方自治机关拥有以下权限:

(1)在市立教育组织中按照普通教育大纲提供免费的普及学前、初等、基础和中等普通教育(不包含符合联邦国家教育标准财政保障权限的普通教育大纲);

(2)在市立教育组织中提供儿童补充教育(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提供财政保障的儿童补充教育除外);

(3)为市立教育组织监管、看护学生和学生就餐创造条件;

(4)建立、重组、撤销市立教育组织(市、区地方自治机关创立的市立高等教育组织除外),落实市立教育组织创立者的职能和权限;

(5)保障市立教育组织的建筑物维护,在其附近区域安装相应设备;

(6)在市、区的固定区域成立教育组织,按照普通教育大纲的规定对应该接受学前、初等、基础和中等普通教育的适龄儿童进行登记;

(7)行使本联邦法律规定的其他教育权限。

2.在俄罗斯联邦主体和联邦级城市莫斯科和圣彼得堡市,市、区内的市立教育组织由地方自治机关按照俄罗斯联邦主体法律和联邦级城市的法律行使教育权限。

3.截至2008年12月31日,市、区地方自治机关有权行使市立高等教育组织创立者的职权。

4.区地方自治机关有权在竞争基础上组织市立高等教育组织提供高等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