俄罗斯教育法律选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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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教育体系

第十条 教育体系的结构

1.俄罗斯联邦教育体系包括:

(1)联邦国家教育标准和联邦国家要求,不同形式、层次或方向的教育标准和教育大纲;

(2)教育机构、教育工作者、学生和未成年学生家长(法定监护人);

(3)实施教育管理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和地方教育管理机关,以及上述机关设立的协商、咨议的其他机构;

(4)保障教育活动顺利进行、评估教育质量的组织;

(5)法人联合会、企业主及其联合会、实施教育活动的社会团体。

2.教育分为普通教育、职业教育、补充教育,以及保障终身受教育(不间断教育)权利的职业培训。

3.按照相应教育水平实施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

4.俄罗斯联邦普通教育包含以下教育水平:

(1)学前教育;

(2)初等普通教育;

(3)基础普通教育;

(4)中等普通教育。

5.俄罗斯联邦职业教育包含以下教育水平:

(1)中等职业教育;

(2)高等教育——学士教育;

(3)高等教育——专家、硕士研究生教育;

(4)高等教育——高水平人员培养。

6.补充教育包括儿童补充教育、成人补充教育和补充职业教育。

7.教育体系通过实施各基础教育大纲和补充教育大纲,提供同时掌握若干教育大纲的机会以及考虑到受教育者的教育水平、技能水平和实践经验等,为其接受终身教育创造条件。

第十一条 联邦国家教育标准和联邦国家要求

1.联邦国家教育标准和联邦国家要求应保障:

(1)俄罗斯联邦教育空间的统一;

(2)各基础教育大纲的衔接性;

(3)考虑到学生的教育需求和能力,不同教育水平下教育大纲内容制定的可变性,以及制定不同难度和方向的教育大纲的可能性;

(4)在对各基础教育大纲实施条件及其实施结果统一强制要求的基础上,国家保障教育水平和教育质量。

2.联邦国家教育标准(联邦国家学前教育标准除外)和其他教育标准是对按规定要求实施的相应教育活动进行客观评估的基础,也是对已掌握相应水平和方向教育大纲的学生进行客观公正评价的基础(不取决于教学形式和受教育形式)。

3.联邦国家教育标准对以下各项作出要求:

(1)基础教育大纲的结构(包括教育大纲的强制部分和教育关系参与者部分的比例)和内容;

(2)基础教育大纲的实施条件,包括人员、财务、物质技术和其他条件;

(3)基础教育大纲的实施结果。

4.联邦国家教育标准规定了获得普通教育及具有不同教育形式、教育技术和不同学生特点的职业教育的期限。

5.联邦国家普通教育标准依据教育水平制定;联邦国家职业教育标准除依据教育水平制定外,还可依据不同职业、专业和相应职业教育水平的培养方向制定。

6.为保障健康状况受限学生的受教育权,国家针对其教育标准制定专门的联邦国家教育标准,或在联邦国家教育标准中制定针对其教育标准的特殊要求。

7.在制定联邦国家职业教育标准时应考虑到相应职业标准的规定。

8.对职业技能资格有要求的职业、专业和培养方向清单及其编制程序,由制定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批准。在批准新的职业、专业和培养方向清单时,应指明某些之前清单中的职业、专业和培养方向在新版清单中对应的职业、专业和培养方向。

9.联邦国家教育标准的制定、批准和修改程序由俄罗斯联邦政府确定。

10.莫斯科国立罗蒙诺索夫大学、圣彼得堡国立大学、属于“联邦大学”或“国家研究型大学”的高等教育组织、经联邦总统法令批准建立的大学,有权独立制定、批准高等教育水平的各教育标准。此类教育标准中对各高等教育大纲的实施条件和实施结果的要求不得低于联邦国家教育标准的相关要求。

第十二条 教育大纲

1.教育大纲规定教育内容。教育内容应该不受种族、国别、民族、宗教和社会阶级的限制,促进人类的相互理解与合作、了解不同的世界观,使学生有能力自由选择观念和信仰,保障每个人的能力发展,为其在家庭和社会形成符合精神道德和社会文化价值的个性提供保障。职业教育大纲和职业教育的内容应该为获得职业技能提供保障。

2.在俄罗斯联邦,根据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的不同水平及职业培训的要求,实施各基础教育大纲;根据补充教育的要求,实施各补充教育大纲。

3.基础教育大纲包括:

(1)普通教育大纲——学前教育大纲、初等普通教育大纲、基础普通教育大纲和中等普通教育大纲;

(2)职业教育大纲:

a)中等职业教育大纲——技术工人和职员培训大纲,中级专家培养大纲;

b)高等教育大纲——学士学位大纲、专家培养大纲、硕士学位大纲、研究生院(研究机构)科教人员培养大纲、临床住院医生培养大纲、助教-进修生培养大纲;

(3)职业培训大纲——工人和职员岗位培训大纲、工人和职员进修大纲、工人和职员职业技能提升大纲。

4.补充教育大纲包括:

(1)补充普通教育大纲——补充发展教育大纲和职业前补充教育大纲;

(2)补充职业教育大纲——职业技能提升大纲和职业进修大纲。

5.教育机构独立制定和批准教育大纲。本联邦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6.学前教育组织自行制定、批准学前教育大纲,其应符合联邦国家学前教育标准,并参考相关示范性学前教育大纲。

7.教育机构依据经国家认证的教育大纲(实行经高等教育组织自行确立的教育标准的高等教育大纲除外)自行制定、批准教育大纲,其应符合联邦国家教育标准,并考虑到相关示范性基础教育大纲。

8.按照本联邦法律的规定,高等教育组织有权独立制定、批准教育标准,并在此类教育标准基础上制定、批准相应的教育大纲。

9.如果本联邦法律无其他规定,应在联邦国家教育标准的基础上制定示范性基础教育大纲,并考虑其难度和方向。

10.示范性基础教育大纲经评定后将被列入国家信息系统——示范性基础教育大纲目录。示范性基础教育大纲目录所包含的信息是公开的。

11.如果本联邦法律无其他规定,由制定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制定、评定示范性基础教育大纲,规定其目录管理程序,制定涉及国家机密或信息安全的职业教育大纲及其评定程序,确定有权维护示范性基础教育大纲目录的机构。

12.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对示范性普通教育大纲评定时,应考虑到大纲的水平和方向(包括区域、民族和文化特点等)。

13.示范性研究生院(研究机构)科教人员培养大纲的制定由联邦权力执行机关予以保障,联邦法律在其中对军事或其他同类服务、内务部门以及麻醉药品和精神药物流通监管部门服务等作出规定。示范性助教-进修生培养大纲由制定国家文化政策和法规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予以保障。示范性临床住院医生培养大纲由制定国家卫生保健政策和法规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予以保障。

14.按照本联邦法律的规定,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部门有权制定、批准示范性补充职业教育大纲或标准性补充职业教育大纲。教育机构应据此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补充职业教育大纲。

15.按照本联邦法律和其他联邦法律的规定,联邦国家权力机关的授权部门有权制定和批准示范性补充职业培训大纲或标准性补充职业培训大纲。教育机构应据此制定与之相适应的补充职业培训大纲。

第十三条 教育大纲实施的一般要求

1.教育大纲可由教育机构独立实施,也可由教育机构形成的网络形式实施。

2.教育大纲的实施可借助各种教育技术,包括电子教学和远程教育技术。

3.教育组织实施教育大纲时,教育活动的组织形式应建立在教育大纲内容、教学计划结构和教育技术使用的模块化基础上。

4.采取学分制以确定职业教育大纲的结构和掌握该大纲所需的学习工作量。学分制是衡量教学任务完成情况的统一评分系统,包括教学计划(包括课堂作业和独立作业)规定的所有类型的教学活动和学生实践。

5.某一具体职业、专业或培养方向的职业教育大纲的学分由相应的联邦国家教育标准和具体教育标准规定。补充职业教育大纲的学分由教育机构规定。

6.学生实践由职业教育大纲规定。

7.教育机构在与实施专门教育活动的组织签订合同的基础上,落实教育大纲规定的学生实践。教育机构也可直接组织学生完成实践。

8.职业教育大纲中要求的学生实践,其实施方法和形式由制定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确定。

9.教育大纲实施过程中,禁止使用会给学生身心健康造成损害的教学、德育方法和教育技术。

10.负责教育管理的联邦国家权力机关、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及地方自治机关,均无权变更教育机构的教学计划和教学进度表。

11.如果本联邦法律无其他规定,相关教育大纲或教育形式条件下的不同水平或方向的教育活动的组织和实施方法,由制定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确定。

第十四条 教育语言

1.俄罗斯联邦为公民使用俄罗斯联邦国家语言接受教育提供保障,也保障公民在教育体系许可的范围内选择教学语言。

2.如果本联邦法律无其他规定,教育组织中的教育活动借助俄罗斯联邦国家语言实施。俄罗斯联邦国家语言的教学应在经国家认证的教育大纲框架内,按照联邦国家教育标准和具体教育标准的规定实施。

3.根据俄罗斯联邦各共和国法律的规定,其境内的国立和市立教育组织可以使用共和国语言开展教学。共和国语言的教学应在经国家认证的教育大纲框架内,按照联邦国家教育标准和具体教育标准的规定实施。共和国语言的教学不应该影响俄罗斯联邦国家语言的教学。

4.俄罗斯联邦公民有权用本族语接受学前、初等和基础普通教育,也有权在教育体系许可范围内学习本族语。为保障公民上述权利,应设立必要数量的相应教育组织、年级和班级,并为它们发挥作用创造条件。本族语的教学应在经国家认证的教育大纲框架内,按照联邦国家教育标准和具体教育标准的规定实施。

5.按照教育大纲、教育法规和教育组织内部条例规定的程序,学生可以用外语接受教育。

6.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教育语言由教育机构依据相应教育大纲在组织内部条例中规定。

第十五条 教育大纲实施的网络形式

1.教育大纲实施的网络形式(以下简称:网络教学平台)保障学生能够使用多个教育机构(包括外国组织)的资源完成教育大纲,必要时保障学生能够使用其他机构的资源。在网络教学实施过程中,科研、医疗、文化、体育和拥有实施教学活动、组织教学和生产实践及教育大纲规定的其他教学活动资源的机构也可加入该网络平台。

2.网络教学平台应在本条第1款提及的各机构间签订合同的基础上运行。上述机构可以合作制定、批准教育大纲,以保障平台中各机构顺利组织、实施教育大纲。

3.在网络教育平台中签订的合同应指明:

(1)平台中教育机构实施的教育大纲(某些类型、水平和方向的教育大纲的一部分)的类型、水平或方向;

(2)本条第1款的教育机构中学生的地位、教育机构招生规则、学生(针对学习基础职业教育大纲的学生)学术机动性的组织程序;

(3)平台中教育活动和教育大纲的实施条件和方法,包括本条第1款提及的各机构间的责任划分、教育大纲的实施程序、各机构可使用资源的特殊性和范围;

(4)颁发的一个或多个教育或职业资格证书、一个或多个培训证书,以及颁发上述证书的组织;

(5)合同有效期及其变更、终止的程序。

第十六条 电子教学和远程教育技术

1.电子教学是指利用数据库信息开展教学活动,借助信息处理技术、硬件和远程通信网络实现信息传输及师生沟通。远程教育技术是指主要借助远程通信网络完成师生间接(远距离)交流的教育技术。

2.按照制定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联邦国家权力执行机关规定的程序,教育机构有权在教学中使用电子教学和远程教育技术。

3.教育机构使用电子教学和远程教育技术时,应创造电子信息教育环境的运行条件,包括电子信息资源、电子教育资源、信息技术综合体、信息通信技术,以及不论学生身处何处,保障其能够获得教育大纲全部内容的其他技术。禁止使用电子教学和远程教育技术进行教学的职业、专业和培养方向的目录,由制定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联邦国家权力执行机关予以批准。

4.使用电子教学和远程教育技术教学时,开展教育活动的地点是教育组织所在地或其分支机构所在地,不受学生所处位置的限制。

5.使用电子教学和远程教育技术的组织,应确保涉及国家机密或其他受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的安全。

第十七条 教育形式和教学形式

1.在俄罗斯联邦存在以下教育形式:

(1)在教育机构中;

(2)在教育机构外(以家庭教育和自学形式获得教育)。

2.依据学生的个人需求、个人能力和必修课的数量,教育组织以面授、函授和面授-函授三种形式组织教学。

3.学生接受家庭教育或自学的,拥有本联邦法律第三十四条第3款规定的权利,有权在教育机构中接受后续教育、参加阶段性测试和国家结业考试。

4.允许不同教育形式和教学形式混合使用。

5.如果本联邦法律无其他规定,各教育水平、职业、专业和培养方向的基础教育大纲,其教育形式和教学形式由联邦国家教育标准和具体教育标准确定。如果本联邦法律无其他规定,补充教育大纲和职业培训大纲的教学形式由教育机构独立确定。

第十八条 纸质和电子教育信息资源

1.教育机构应建立图书馆,包括数字(电子)图书馆,以保障顺利实施教育大纲,保障专业信息数据库、信息参考、检索系统及其他信息资源服务的公开性。图书馆资源应配齐基础教育大纲中所有教学科目、年级和课程涉及的纸质或电子教学出版物(包括教材和教学参考书)、教学法书籍和教学期刊。

2.俄罗斯联邦保证为每个学生提供基础教育大纲教学出版物,联邦国家教育标准为此制定保障规范。

3.考虑到联邦国家教育标准、示范性学前教育大纲和示范性初等普通教育大纲中的要求,学前教育大纲教学出版物由学前教育组织制定。

4.实施经国家认证的初等、基础和中等普通教育大纲的教育机构,可以使用:

(1)国家推荐使用的联邦教科书目录中的教科书;

(2)有教材出版权限的组织出版的教科书。

5.实施经国家认证的初等、基础和中等普通教育大纲时,国家推荐使用的联邦教科书目录应包括实施基础教育大纲强制部分的教科书推荐使用清单和涉及教育关系参与者部分的教科书推荐使用清单,同时还应考虑到俄罗斯联邦主体的区域和民族文化特点、公民有权使用本族语接受教育等具体情况,包含相应教科书。

6.实施经国家认证的初等、基础和中等普通教育大纲时,教科书通过评定后方能列入国家推荐使用的联邦教科书目录。为确保教科书评定过程中充分考虑到联邦主体的区域和民族文化特点及公民拥有使用本族语接受教育的权力,联邦主体的国家权力授权机关应参与教科书的评定工作。

7.实施经国家认证的初等、基础和中等普通教育大纲时,国家推荐使用的联邦教科书目录的编制程序,包括评定标准和方法、专家意见的形式、从目录中删除教科书的理由和程序等,由制定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联邦国家权力执行机关批准。

8.实施经国家认证的初等、基础和中等普通教育大纲时,有教材出版权限的组织的选拔程序及其教科书目录由制定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确定。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的授权机关有权参与选拔各民族本族语教科书的出版组织。

9.学生学习职业教育大纲时使用的教学出版物(包括电子出版物)由教育机构确定。

第十九条 教育体系的科学教学法和资源保障

1.俄罗斯联邦法律规定,教育体系内可创立、运行保障教育活动实施的科研组织和设计机构、设计局、教学经验委员会、实验站,以及对教育活动实施、教育系统管理、教育质量评估进行科学教学法、资源和信息技术保障的组织。

2.为使教育工作者、科研工作者和企业主代表参与联邦国家教育标准和示范性教育大纲的制定,协调教育组织的活动,保障教育内容的质量和发展,教育体系内可成立教学法联席会。

3.教育体系中的教学法联席会由负责教育管理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和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创立,并按照上述机关的相关规定开展活动。教学法联席会的示范性条例由制定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批准。

4.教育机构中的教育工作者、科研工作者、其他工作人员和教育体系内的其他组织(包括企业主代表),根据自愿原则加入教学法联席会。

第二十条 教育领域的实验和创新活动

1.考虑到俄罗斯联邦经济社会发展的基本方向,俄罗斯联邦将教育作为国家政策中的优先发展方向,在教育领域进行实验和创新活动以保障教育体系现代化和教育发展。

2.(教育)实验以实验形式进行,旨在开发、测试和推行新的教育技术和教育资源。其操作程序和条件由俄罗斯联邦政府规定。

3.教育机构、教育领域的其他组织及其联合会,以创新计划和创新项目的形式开展(教育)创新活动,以完善教育体系内科教、组织、法律、财经、人员、物质技术保障等。创新计划和项目的教育水平和质量不得低于联邦国家教育标准、联邦国家要求和具体教育标准的相关规定,教育创新活动维护教育关系中学生的合法权益。

4.创新计划和项目对教育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本条第3款提及的组织及实施创新计划和项目的组织被认定为创新平台,其组成创新基地,以便为实施计划和项目创造条件。创新基地的建立、运作程序和联邦创新平台目录由制定国家教育政策和法规的联邦国家权力执行机关确定。地区创新平台对本条第3款中各组织认证的程序由俄罗斯联邦主体国家权力机关确定。

5.负责教育管理的联邦权力执行机关和联邦主体权力执行机关在其职权范围内,应为创新教育计划和项目的实施及其结果转向实践推广创造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