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民政府社团法制研究(1925~19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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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社团的兴起是近代社会组织方式演变和进化的重要特征。社团作为一种社会的子单元,具有重组和整合社会结构的功能,完善社团法制因此成为近代中国政府实现社会控制、重塑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通过对近代社团法制的纵贯考察,分析其体系构建过程和发展变化的总体历史脉络,有助于解读近代中国政府通过社团法制推动社会进化和实现社会动员的意图及其成效,管窥中国近代社会治理的发展演进。

中国传统社会中的社团在士农工商“四民”分业基础上发展而成,王朝体制下国家根据民间结社的不同性质予以差别对待,对政治性结社活动制定刑律严厉镇压,而对于经济文化类社团则在维持治安的前提下采取放任态度。晚清以来的全球化浪潮使中国传统社会组织开始解体,近代社团逐渐发展壮大,形成了新的社会力量。清政府末期开始通过法制手段将社团纳入统治体系中,其结社法律与社团章程组合的立法设计确定了近代社团治理结构的基本框架。

辛亥革命之后,民国北京政府在前清基础上拓展了社团法制的规模,“结社自由”成为宪法性的公理,同时职业团体也更大范围地纳入法律规制之下,社团法制体系在前清的大致框架基础上有了进一步的发展,社团的组织活动也一时呈现蓬勃的气象。但是,北京政府在承认结社自由的法理同时,对于一般性结社行为仍基于专制统治的历史惯性进行压制,形成了约法理念与法律实践之间的矛盾。由于政局动荡加之治理能力有限,政府的法制权威受到了社团的挑战,围绕社团的法律地位、组织权限等问题,社团法制的发展过程中存在激烈的官民博弈,并常常以政府妥协为最终结果。

总体而言,民国北京政府推行的社团法制偏重于对传统的维持和承认,在管理和规范社团方面表现出较大被动性,这种维持现状的策略在民间社会的发展中难以继续。1920年代,以工人为代表的基层民众主体意识开始觉醒,《治安警察法》等限制结社权的法规受到了强烈质疑,北京政府与民众间围绕结社权利的矛盾日趋尖锐,并随着南方革命的发展而激化。

在北京政府刻意压制民众结社的同时,孙中山领导的广东国民党政权则通过民众团体的组织发动了国民革命。在“党治”理论指导下,广州国民政府制定了带有浓厚革命色彩的社团法规,试图通过主动干预使民众组织化,实现对民众的控制和对社会资源的动员。革命化的民众团体在国民革命中发挥了巨大作用,但随着革命的进展,社团活动逐渐失去约束,社团法制呈现崩坏之象,秩序陷入混乱。“清党”后的国民党政权被迫停止民众团体的活动,调整社团政策,并对社团法制加以重建,南北政府两种对立的社团法制架构开始在南京国民政府的旗帜下融合成为新的体系。

南京国民政府通过对“人民团体”整体的设计,辅以对职业团体和社会文化团体的法律规制,建立了一个无所不包的法制框架,并经多年立法实践形成了具有较大规模的系统性结构。这个系统以党政二元并行的双轨制为运行机制,以社团组织制度和法规为具体构成,以社团整合和规范为主要功能,从法理上提供了一种社会重组的可能性,表达了国民党政权试图通过社团来打造具有高度凝聚力的国家实体的强烈愿望。由于南京国民政府自诞生之日起就面临复杂险恶的国内外形势,必须最大限度动员民间社会力量加以应对,其政治主导性造成了法制的不稳定,兼之法制体系自身的复杂性,国民党构建社团法制体系的意图与法制体系的实际运转效果之间存在明显的脱节,有很多弊病。尤其是随着国内外形势的变化,社团法制体系的控制色彩渐浓,并在日本军事侵略的威胁下形成带有军管色彩的社团统制。在这种非常态的状况下,国民政府通过社团法制整合民众的努力未能达到预期效果。

国民政府对于社团法制体系的构建历程体现了国家与社会视域下的新型关系。在全球竞争环境中,传统的简约治理已经不能胜任,为了应对强大的外敌,国家必须通过对社会的重新组织来聚合和动员民间力量。中国近代的不同政权对于社团始终抱有不同程度的发展和控制意图,政府通过社团法制体系的构建,以有限的权利让渡将大量的社会资源纳入政府的治理体制下,形成国家与社会之间的不平等交换。然而,发展和控制两种意图本质上具有矛盾性,民间社团的发展必然会促进其脱离政府控制的自主意识,以官方意识为主导的法制体系终将由于内在的不协调而面临方向性的抉择。

尽管近代的社团法制体系随着南京国民政府的政权覆亡、“法统”终结而成为历史,但作为近代中国统合社会力量、直面国际竞争的有益尝试,社团法制体系构建和变迁的历程仍然具有筚路蓝缕的开拓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