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权力基础:地方共同利益的建构
根据上述分析,我们有理由推定,传统中国地方权威的合法性并不是来自官府授任,也不能自动地从对私有财富的控制中得到,更无法仅凭借“学位”的荣光获得。地方权威必须有能力使一个地方性的利益共同体形成——它内部的各方利益必须被相关化,即分散的利益被政治地或经济地组织化为一体,必须有一系列规则保持共同体的内聚,避免它的分散——只有在这种时候,地方权威才可以在强制之外获得社会服从的威望力量。正是这个原因,地方权威的建构需要与地方体内部利益关联的建构融为一体,同样,精英公共身份的确立,也需要依赖其建构地方共同利益的贡献。正是在这个意义上,我们才能理解,为何不是所有的有财产者或有学问者都能成为地方权威。
对于地方权威而言,这是一种政治和经济的互补性安排。财产处置的某种“集体”产权制限制了自由买卖,强制性地把私人事务和公共利益联系到一起,这不仅有效地阻止了资源外流,使得由土地获得的收益很难通过私人的生活迁移而带走,它还通过控制资源收益的分享,保证了地方共同利益的存在。共同利益的建立和保持,作为政治整合资源给予了社会精英所需的社会地位和管制权力,它与保护绅士的经济利益并不矛盾,因为权利、声称和责任分担总是紧密相连,如果它们分离了,政治冲突导致的力量变化能够改变财产控制的秩序,对它的责任、收益及豁免等权利配置,也会跟着变化。[19]为了保护这种秩序,长期的传统社会实践,造就了经济运营和政治内聚、财富获益和公共责任在地方结为一体的形式。这一点构成了地方体内聚及整合的基础。
因此,一些传统财产制度的政治功能,在于协调地方社会的“公”域和“私”域关系,借以维系地方权威关系和财产安全。这些制度明确并巩固了个体对于社区内他者的信用,即责任和义务,它作为一种公共产品维系了社区的秩序。在现代社会它们本应由政府提供,但在传统社会可能由任何集团或组织提供。在居住稳定、交易范围有限的条件下,村、族等自然单位总是试图建立共同利益,并要求个人牺牲自己的利益服从这些共同利益。如果这些个人确需依赖共同体的长期保护且没有其他选择,他就不得不遵从这些强制性的共同利益,地方体也因此免受冲突的损害。
综上所述,在传统中国,地方权威地位获得的重要来源之一,是它对地方体内公共事务的参与,具体而言,是它对地方利益整体关系的建构作用。这一地位并非由国家授权来确立或颠覆,国家官位虽然有利于荣耀地方权威的政治地位,但那主要是一种保护(而不是建立)的作用。对于社会而言,其根部的基础,仍须源于共同利益的建构,以保证自然单位、族群、血缘和地缘村落内部的整合。在此意义上,我们就可以理解,在20世纪30年代的乡村改革中,为什么新任的官职——村长、乡长及其下属,绝大多数是由那些大家族的当权者推荐,在宗族中有地位的人,往往同时兼任官方确认的乡长和村长。[20]
这种现象反映了授权来源方面的一个重要事实:不是国家授予地方权威以公共身份(这种授予即使存在,也不能有效解决地方共同利益的建构问题),而是那些原本位居地方整合中心的人物,取得了国家行政权力的认可,即他们真正的权力来源不在外部世界,而在地方体内部的利益关系本身。用授权他人取而代之的方法,并不能改变业已建立的地方利益结构,来自下部的合法化才是地方权威真实的权力基础所在。换句话说,只有地方体内部的整合遇到了危机,才可能真正危及地方权威的权力。国家的认可可以用于防备或增加荣耀,但在通常情况下,地方权威没有理由求助国家,除了经科举确定的学位资格之外,地方权威需要依赖的支持系统、它的经济财富和政治权力都主要来自本地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