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早期经济法文献辑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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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 战时经济之客观条件(战时经济组织)

以上为1939年9月4日德国所公布之战时经济法之概要。此外对于消费者之定量分配制度方面,有9月20日颁布之食粮票券制度,11月14日颁布之衣服票券制度;又关于加特尔法方面,有9月4日之“关于产业经济上共同企业之经济部法令”等,除9月4日战时经济法外,并无重要之特别法令实施,此处所云者乃为9月4日战时经济法之一种若干证明而已。

德国战时经济法实施机关,主要为国防审议院(Ministerrat für die Reichsverteidigung)[6],此机关为国防、民族、经济、战时综合的一元机构。

构成国防审议院之经济总监(Generalbevollmächtigten für die Wirtschaft[7],G.B.W)复具有经济参谋本部之权限,由总统希特勒授以军事经济之计划。此经济总监通常称之为:G.B.W。

经济参谋本部之G.B.W之权限,系在于基于战争必要之德国经济力之一元化,换言之,即军事的经济企划。即将产业经济、对外贸易、食粮经济、劳动统制、输送制度、物价政策、财政及金融政策等施以一元的统制为目标。

又隶属于G.B.W之机构,为军事经济企划厅、军事经济研究所、各专门部(例如经济部、粮食及农业部、劳动部、林业厅)及国家物价构成委员,此外G.B.W复有持对财政部及德国国家银行国防财政之指导权。

又1939年9月1日,设G.B.W之地方机构,多为国防委员(Reichsverteidigungskommissare),其任务为指导各地方经济厅,设置于各军事地区,持有关于一般行政厅政策实施上之军事地区指令之权限,此种国防委员,事实上由地方行政长官兼任。

此外,产业经济上因有直接间接之战争需要,组织以确保生产及分配为目的之各产业组织之中央机构,其名称为德国国家事务所(Reichsstelle)[8]。此机关之任务为依照战时原料资源计划及个人产业经济之测定而实行原料资源之互相分配及管理。

德国在此次战争时得以立刻确立如此严厉苛刻之战时经济之组织,实系依赖1933年德国国社党夺得政权以来,特别是依据1934年2月17日之经济组织准备法,而始能获得。盖德国此种战时经济体制,绝非一朝一夕所能产生。此次战时经济之编成,不过为1933年及1936年第一次及第二次所为四年计划亦即纯粹计划经济之发展而已。故德国国社党开始即进行计划经济,绝非单纯的统制经济。


[1]原稿误作:Kriegswirtschaftsveroadnung。编校者注。

[2]原稿误作:Kriegsschadlisches Verhalten。编校者注。

[3]原稿误作:Tolalitat des Kriegls。编校者注。

[4]原稿误作:Rveichstreuhander。编校者注。

[5]原稿误作:Reichckommissar fur Preisbildunng。可以参见Rüdiger Hachtmann,Winfried Süß,Hitlers Kommissare:Sondergewalten in der nationalsozialistischen Diktatur,Göttingen:Wallstein Verlag,2012,S.93ff.。编校者注。

[6]可以参见Bernd Mertens,Rechtsetzung im Nationalsozialismus,Tübingen:Mohr Siebeck,2009,S.20ff.。编校者注。

[7]原稿误作:Der General bevollmachtige fur die Wirtschatt。编校者注。

[8]原稿误作:Reichsstolle。可以参见Johannes Bähr,Ralf Banken,Wirtschaftssteuerung durch Recht im Nationalsozialismus:Studien zur Entwicklung des Wirtschaftsrechts im Interventionsstaat des “Dritten Reichs”,Frankfurt/Main:Vittorio Klostermann,2006,S.150ff.。编校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