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早期经济法文献辑注与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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德国的新经济法

经济恐慌已经延长了五六年之久,各国执政者无论是属于左派或右派,他们都觉得这是一种非解决不可的问题。德国自希特勒登台以来,尤其重视这个问题,时时研钻解决之道,最近新经济法的公布就是为着这个缘故。这项新法律施行的一切权限完全委诸德国经济部去处理,自这条法律公布后,即把全国组成十二个经济集团,以便利于全国经济的管理,但国家社会党用这种方法究竟能否解决各国感觉最难解决的唯一严重的问题,殊属疑问。

1934年2月27日德国所公布的《德国经济建设法》单单规定了这些范围:此后德国经济繁荣将在这些范围里面演进的。按照一部分法令,为得此后要陆续应用这些范围,所以这项法律规定了一些原则,该项法律类似近来德国所订定的许多法规。这项关于一般经济组织法乃系委托握有极大权力的德国经济部去办理的,经济部特别规定下列几项:

(一)承认唯一代表各地支会的经济团体协会;

(二)设立、解散或合并一切经济团体协会;

(三)改订并补充经济协会的规则和会章,特别是采用经济协会领袖的原则;

(四)任免经济协会代表;

(五)命令企业家或企业加入经济协会。

最后,该项法律预先制裁一切犯罪行为,并事先以“不受理”的理由来制止一切利益损失的要求,这要求是会妨碍该法律的应用的。

同时加入这样一项新法规,全德国的实业和商业组成十二个职业团体,所有的企业须强制地加入与它的活跃相等的团体。这些职业团体(Fachgruppen)以后即将代替原来拥护职团利益的旧协会。所谓实业界,即是这些团体中的七个,而其余五个则属于职工、商业、银行、保险和运输界。所有的组织都根据协会领袖所提出的主张,不待言这样便会集合一班领袖和副领袖(在这个地方,我们证明不久德国就会把人口三分之二给与任何名义的领袖资格……)。

卜林鹤尔巴哈(Gustav Krupp von Bonlen und Halbach)[1]被任命为这七个实业团体的领袖,至于电气工业职业团体前主席克斯勒氏(M.Philipp Kessler)要放弃全德国的经济指挥权。无论用什么方式,根据这个方案所组织的德国经济纵然不受经济部管理,但是却要尽量与它作密切的合作。2月27日的法律所成立的制度显然地是要使德国前经济顾问会宣告结束的,最近该顾问会解散就是为这个缘故。

当法律公布的时候,德国经济部长史密特氏(M. Schmitt)曾宣言这条法律并没有建议解决经济集团的组织问题,然而大家所听到的史氏的演说和德国的一些统治者对于“团体的组织”,却没有下以一种正确的界限,这是可惜的事。同时,在今日的德国狠[2]常使用“职团”(Corporatif)这个字,似乎没有给它规定一种特别正确的意义。在这经济的和社会的条件与封建时代绝对不同的状态之下,实际上无论采取任何形式都难得创造一个世人所称为职团的国家(État Corporatif)。“职团理想”(Idéal Corporatif)站在阶级斗争理论的面前,很显然地不过是一种观念论的反动:职团理想超过了这个范围的限度,这只能把必然地能够使之实现的全部趋势掩盖了……

根据最近的解释,这项法律的实在目的,并不是要为德国的现组织所要改良的经济组织或经济职团的建设造成一条道路。就全体而言,事实上德国的经济乃是在利益集团的形式之下组成的,其活跃乃以异常高昂的和部份[3]的不生产的一般经费为条件的,而其盲目的竞争会妨碍全体的发展。因有这条新法律,大家希望大大地减少妨害率。此外,尤其是这条法律所规定的范围,应当有利于整个经济所担负的以及适合于它的全体利益的业务的施行。因此,才产生了输出的系统组织,种种不同的市场状况的研究,信用的有组织的管理,然后从事投资的监督。因为经济恐慌才有这样的力量的集中——但是这样岂仅德国而已。目前的情形好像一个被围攻的要塞,所以谋怎样能够顺应这种情形呢?

这条法律所造成的工作条件,成为德国报纸的许多解释的对象:这是一种“自由组织的经济”,这种经济系综合自由放任主义的和大众利益重于私人利益的原则的。实际上,新经济组织既带着资本主义的特质,而同时又确实地表现出集产主义的特质,于是使第一计划的统制经济有成立的可能性。这儿我们想就一般的组织加以观察,也许不是完全无益的事情。欧洲的其他各国似乎不能以与苏联的同样条件去把资本主义改为集产经济。欧洲各国的资本主义仅仅是一种简单的经济制度,在任何意义之下,都可以自由改造的;它同样地表现出某种精神和心理的特征,这些特征在欧洲各民族性中是根深蒂固的。因此之故,西洋人很不容易放弃世人所周知的个人主义,那么当要变更现经济组织时,须斟酌欧洲人的性格。换言之,一种统制的经济,在欧洲只有以合理的措置,同时适合于迄今在资本主义的结构的核心所施行的个人企业,才可实现。过去的大革命始终都能够利用旧制度的生产力的。

新经济法无论它的实际重要性如何,最低限度要替私有资本主义的利益和集团利益创立一个均衡的范围。如果对此要下以批判,应须引证立法官自身的旨趋。[4]这班人既不主张,同时也不想排斥私有资本主义的经济;恰恰相反,他们公然地承认私有资本主义的原则的。德国经济部长史密特氏在他宣布经济大纲时,甚至这样宣言,虽然依照时间的严重性,不希望“加迭尔”的存在,然而他却承认从市场价格的管理和分配看来,就是将来他也觉得这种公司的制度是不能避免的。在这种意义之下,他公开地肯定他是独立企业和自由竞争的赞成者,这两项乃系证明他们所鼓励的事业乃系个人最大的努力。所应当改良的乃是竞争的习惯方法。这就是从职业团体谋“诚实竞争原则”的被采用,也可以说是提高在生产者和消费者的环境中的商业道德。

下面所记的,就是正式的纲领。但是我们要知道的乃是这项新法律实际上究否适合社会学的分析。这项新法律显然地有两个立足点。

第一,这项法律是因环境而产生的。我们在上面曾用被围攻的要塞以比喻它:实在说,这不仅是一个比喻而已——世界市场的情况,输出的低落等已把这个比喻造成为一种实在性。就是在本国经济的利益之下,德国的现状必须采取组织的措施,这些措施乃系引用大战时所适当地施行的。无论是在大战的四年中间或在今日,经济力量的集中不必根据理论,但是要避免整个的崩溃。实际上丝毫不必用大众利益超过国社党一切的方针来调和自由放任主义,宁谓自今而后,经济恐慌自身就会自动的排斥自由主义,据企业领袖的眼光看来,今日私人利益临时的扩张,但却是属于国家的权力的。

第二,这项法律是限制最重要的经济势力的优越权的。举一个例吧,我们只要看一看卜林鹤尔巴哈氏领导七个实业团体就够了。同样的,在各团体中没有什么比此更正当的了,这就是同样地保持大部分势力的重要企业的领袖。这是说这项法律对于资本主义的“横行”没有加以丝毫的限制;完完全全相反,这项法律反而使它能够成功。真的,这是自由组织的经济啊!但是其组织是为重工业服务的,同时促进资本的集中。在这种情况之下,我们很容易明了“开诚竞争原则”(Principes de concurrence loyale)不应该恰恰便利于少有抵抗的企业。

根据实验的结果,这同样地乃系一大堆无从衡量的因素,我们自然对此不能妄加臆测。如果经济状况能缓和的话,所有私人利益会尽量地向着集团的利益前进。如果继续不景气的话,德国的经济组织无疑地更会永远采用战争的经济。现在有许多风声,按照这些风声,德国快将施行极端严格的分配制度,同时,德国会实行统制经济的初步。最后,在内政组织遇着某种难关时,那么这项法律中所包括的集产趋势就会被采用。


[1]原稿误作:Krupp von Bonlen und Halbach。编校者注。古斯塔夫·克虏伯(1870~1950),克虏伯家族第四代掌门人,德国的大工业资本家,军火大王。著名的克虏伯大炮名震世界。

[2]同“很”。编校者注。

[3]同“分”。编校者注。

[4]同“趣”。编校者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