养老服务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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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养老服务管理政策

养老服务管理政策是指政府为促进养老服务、保证老年人生活质量而出台的政策,具有导向、调控和分配养老服务资源的功能。

一 养老服务管理政策概述

新中国成立到改革开放阶段的养老服务主要由家庭和单位承担,市场和社会在养老服务中的作用微乎其微。改革开放后,计划经济时期建立的单位福利体制被打破,很多企业退休职工和下岗人员的养老服务需求被推向社会。同时,计划生育政策的实施弱化了家庭养老的功能。面对汹涌而来的养老服务需求,国家开始着手社会福利改革。2000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发布了《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老龄工作的决定》。2001年7月,国务院制定了《中国老龄事业发展“十五”计划纲要(2001~2005)》,健全了老龄工作体系。2006年,国务院新闻办公室颁布了《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同年,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全国老龄办和民政部等部门的《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开始逐步建立以居家养老为基础、社区服务为依托、机构养老为补充的服务体系。2008年,全国老龄办、民政部等部门出台了《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该意见指出在城市社区建立居家养老网络服务体系。2011年,为积极应对人口老龄化,国务院制定了《社会养老服务体系建设规划(2011~2015年)》,该规划强调,改善居家养老环境,健全居家养老服务支持体系,加强养老服务信息化建设,依托现代技术手段,为老年人提供高效便捷的服务,规范行业管理,不断提高养老服务水平。

2013年9月6日,国务院颁发了《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对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做出了系统安排和全面部署。这是指导当前及今后一个时期内我国养老服务业发展的纲领性文件,为养老服务事业发展做出了总的规划设计。2015年11月18日,国务院办公厅以国办发〔2015〕84号转发卫生计生委、民政部、发展改革委、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国土资源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全国老龄办、中医药局的《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指导意见》,提出:“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

2016年,习近平总书记就应对人口老龄化、发展养老服务业做出一系列重要指示。2016年2月,习近平指出,有效应对我国人口老龄化,事关国家发展全局,事关亿万百姓福祉。[1]要立足当前、着眼长远,加强顶层设计,完善生育、就业、养老等重大政策和制度,做到及时应对、科学应对、综合应对。此事要提上重要议事日程,“十三五”期间要抓好部署、落实工作。2016年5月,习近平主持中央政治局第三十二次集体学习并发表重要讲话,就积极应对老龄化问题指出:要借鉴国际有益经验,搞好顶层设计,不断完善老年人家庭赡养和扶养、社会救助、社会福利、社会优待、宜居环境、社会参与等政策,增强政策制度的针对性、协调性、系统性;要完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的配套政策法规,统筹好生育、就业、退休、养老等政策;要建立老年人状况统计调查和发布制度、相关保险和福利及与救助相衔接的长期照护保障制度、老年人监护制度、养老机构分类管理制度,制定家庭养老支持政策、农村留守老人关爱服务政策;要着力发展养老服务业和老龄产业;要积极发展养老服务业,推进养老服务业制度、标准、设施、人才队伍建设,构建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更好地满足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2]2016年10月,习近平在主持全面深化改革领导小组第二十八次会议研究《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 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时,再次指出,养老服务业既是关系亿万群众福祉的民生事业,也是具有巨大发展潜力的朝阳产业。要紧紧围绕老年群体多层次、多样化的服务需求,降低准入门槛,引导社会资本进入养老服务业,推动公办养老机构改革,提升居家社区和农村养老服务水平,推进养老服务业制度、标准、设施、人才队伍建设,繁荣养老市场,提升服务质量,让广大老年人享受优质养老服务。[3]

2017年,在政府和社会力量的共同努力下,养老服务管理政策体系建设取得了显著的进展,国家层面出台养老政策16个。2017年2月,《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提出,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系统集成,对接各级医疗机构及养老服务资源,建立老年健康动态监测机制,整合信息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及《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的发布标志着全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迈向标准化管理的新时代。十三个国家部委联合制定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放管服改革的通知》则要求进一步调动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更是为“十三五”时期中国老龄事业和养老服务业的发展绘制了宏伟蓝图,分别从“健全完善社会保障体系”“健全养老服务体系”“健全健康支持体系”“繁荣老年消费市场”“推进老年宜居环境建设”“丰富老年人精神文化生活”“扩大老年人社会参与”“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等方面进行了规划,既形成了老龄事业和养老体系的整体布局,也规划了发展养老服务体系所需要的外围环境,为发展养老服务业提供了支撑。

除国家层面外,许多地方政府意识到养老问题的紧迫性以及养老服务管理的重要性。2017年,宁夏、江西和重庆分别出台了养老服务的地方性标准,旨在提升社区居家和养老护理服务质量。截至2017年12月,全国有26个省份已开展地方养老服务标准建设工作,北京、山东、安徽出台的标准数量最多,领先于其他省份。而全国养老服务的企业标准化建设在北京以及东部沿海地区的山东、江苏、浙江等地较为领先。与此同时,上海、青岛、成都等14个城市出台了《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的具体实施文件,吉林、山东两个重点联系省份也印发了文件并做出部署,各地结合自身实际,就参保筹资、待遇保障、管理服务等开展积极探索。另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改革试点工作有了实质进展,第一批26个改革试点城市中的19个城市已出台实施方案或意见,其中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及其社会化、连锁化运营是重点工作内容。

2018年,全国各地养老服务管理政策又有了新进展。2018年1月2日,江苏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提出要加大医养结合推进力度,建立健全与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医养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体系相适应的,覆盖城乡、规模适宜、功能合理的医养结合服务网络。2018年1月12日,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提出到2020年时,养老服务市场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和产品有效供给能力大幅提升,供给结构更加合理,养老服务政策法规体系、行业质量标准体系进一步完善,信用体系基本建立,市场监管机制有效运行,服务质量明显改善,群众满意度显著提高,养老服务业成为促进经济社会发展的新动能。2018年1月25日,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坚持放管结合并重推进,在土地、税费、人才队伍建设等方面提出了多项优惠政策,同时加强监督管理,通过开展专项行动、利用信息化手段提升养老服务质量。2018年2月6日,山东省政府办公厅发布《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的若干意见》,提出要加快推进“互联网+养老”、加快推进医养结合、加快标准化建设、加强质量评估监督。

这些政策的制定不仅限于单一领域,强调更多的是部门间合作、区域间合作,涉及整个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全面发展。根据养老服务管理政策的不同任务目标与重点内容,可以将其分为机构管理、标准化和统计、人才培养和就业、医养结合、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管理、智慧养老和健康大数据六个方面。

二 养老机构管理政策

养老机构是指依照《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设立并依法办理登记的为老年人提供集中居住和照料服务的机构,主要包括老年社会福利院、敬老院、老年公寓等。养老服务业与其他服务业相比具有明显的不同之处,其服务对象是老年人群体,服务内容涉及老年人所需要的生活照料、医疗保健、康复护理、精神慰藉和文体娱乐等各个方面,涵盖老年人群体在日常生活中的各种需求。因此,针对养老机构的法律监管和政策引导尤为重要。为使老年人安享晚年生活,从养老机构的审批设立开始,到服务标准的监督核查,每一个环节都离不开法律法规的制度保障和政策支持。相关政策具体包含机构设立、安全管理、服务技术规范、融资和补贴、税费支持、养老设施用地和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七个类型。

(一)养老机构设立相关政策

除《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两部具体的法规之外,民政部联合其他相关部委陆续下发了《民政部关于贯彻落实〈养老机构设立许可办法〉和〈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印发〈养老机构设立许可证〉式样的通知》《民政部等六部门印发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开展公办养老机构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商务部 民政部关于香港、澳门服务提供者在内地举办营利性养老机构和残疾人服务机构有关事项的通知》《商务部 民政部关于鼓励外国投资者在华设立营利性养老机构从事养老服务有关事项的公告》。这些通知和公告进一步具体化了民政部门养老机构行业管理职责,确保养老机构设立合法合规和日常管理工作顺利开展,全面指导养老机构内部管理行为,确保居住在养老机构里的老年人的权益得到落实。

在地方层面,为鼓励引导社会力量参与发展养老服务事业,激发公办养老机构活力,2016年2月,浙江省民政厅颁布《浙江省民政厅关于推进养老机构公建民营规范化的指导意见》,就规范养老机构公建民营工作对公建民营机构的定性、社会主体的遴选原则和方式提出了建议。广州市则拟降低养老市场的准入门槛。2018年2月23日,《广州市促进健康及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年)》由市府办公厅印发实施,提出到2020年时,全市健康及养老产业发展规模超5000亿元,形成规模化经营的养老服务企业和社会组织500家。在健康产业方面,要建设高端医疗产业集群,同时鼓励成立医生集团;在养老产业方面,要降低养老机构的准入门槛,并出台相关优惠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参与。此外,河北省为加快推进医疗领域“放管服”改革,将对养老机构内部设置诊所、卫生所(室)、医务室、护理站的符合相关条件者取消行政审批,实行备案管理。天津市则加大推进医养结合力度,全面提升机构层面的医养结合水平,相关养老机构可根据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等。

(二)养老机构安全管理相关政策

安全是养老机构管理工作的重中之重。在养老机构的一切工作和活动中,必须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实行安全工作“一票否决”制。2016年12月9日,《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推进安全生产领域改革发展的意见》发布,突出强调:“安全生产是关系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大事,是经济社会协调健康发展的标志,是党和政府对人民利益高度负责的要求。”《养老机构安全管理》《民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民政服务机构安全隐患排查工作的通知》《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组织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的通知》《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印发〈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管理十项规定〉的通知》《民政部 公安部关于加强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工作的通知》《民政部关于开展社会福利机构消防安全大检查的通知》《关于积极推动发挥独立式感烟火灾探测报警器火灾防控作用的指导意见》等文件均为养老机构安全管理领域内的重要指导意见。其中,《养老机构安全管理》规定了养老机构的安全管理体系、设备设施安全、食品安全、消防安全、医疗护理安全、人身安全、财产安全、信息安全、突发事件应急管理和安全教育与培训的要求。同时规定,养老机构的安全责任人应是机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养老机构应依法建立安全管理部门,安全管理部门由安全责任人、安全管理人员、相关部门和具体实施安全工作的专(兼)职人员组成,主要负责本机构的安全管理工作。

在地方层面,各省市养老服务也都强调安全优先,从严监管。2018年,北京市第一次明确要求建立养老服务机构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和报告机制。凡养老服务机构发生的重大突发事件,必须逐级上报上级主管部门。机构重大突发事件报告和综合责任险出险报告须相互印证、定期分析,在不断解决问题且建立针对性预防机制的过程中保障老年人安全。此外,推进养老服务机构视频监控系统安装。除公共区域外,对失能老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和表达能力的老人加强室内技术监控,防止欺老虐老现象发生。未来养老机构的安全问题将成为监管重点,对于安全不达标、整改不到位的服务机构,北京市民政局将在妥善安置老人的基础上,依法取缔一批、关停一批、撤并一批。2018年5月2日,广东省民政厅发布文件《关于做好2018年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要求对标《全国养老院服务质量大检查指南》,巩固排查整治成效,确保所有养老机构的基础性指标全部合格,消除重大安全隐患。

(三)养老机构服务技术规范相关政策

发展养老服务业,关键是提升养老服务质量,重中之重就是要补齐质量短板,以标准化建设促进养老服务质量的提升。2017年12月29日,国家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发布了《养老机构服务质量基本规范》,这一关于养老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建设的重要文件,为养老机构服务质量的判定提供了重要“依据”。该规范对养老机构服务提出了基本要求,规定了服务项目与质量要求以及服务评价与改进,适用于养老机构的服务质量控制。在此之前,《民政部关于应用全国养老机构业务管理系统加强养老机构发展监测的通知》、《养老机构康复服务规范(征求意见稿)》以及《养老机构预防褥疮服务技术规范(征求意见稿)》对养老机构服务技术规范都给出了相应建议,包括基本要求、管理要求、服务内容要求、场地要求、设备要求、服务人员要求、安全要求和禁忌等方面。

(四)养老机构融资和补贴相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指出要进一步完善养老机构的投融资政策,要通过完善扶持政策,吸引更多民间资本,培育和扶持养老服务机构和企业发展。该文件对未来养老服务业的发展做出了全面部署,提出了要全面建成功能完善、规模适度、覆盖城乡的养老服务体系,以及养老服务产品更加丰富、市场机制不断完善、养老服务业持续健康发展的目标。国务院有关部门亦出台了若干配套文件,提出了明确的支持举措,多措并举助力养老服务业又好又快发展。例如,在鼓励社会力量参与方面,民政部、国家发改委等部门出台了《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在价格政策方面,民政部、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关于规范养老机构服务收费管理促进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在创新投融资方面,国家发改委出台了《养老产业专项债券发行指引》。中国人民银行、民政部、中国银监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等部委联合发布的《关于金融支持养老服务业加快发展的指导意见》提出,到2025年,基本建成覆盖广泛、种类齐全、功能完备、服务高效、安全稳健、与我国人口老龄化进程相适应、符合小康社会要求的金融服务体系。

在地方层面,山东省明确要求对养老服务机构落实财政补贴政策。对符合条件的城市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和农村幸福院,省财政厅继续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意见》(鲁政发〔2014〕11号)、《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山东省养老服务业转型升级实施方案的通知》(鲁政办字〔2016〕22号)的规定,给予一次性建设补助和开办补助。由专业机构和服务组织托管运营的城乡社区养老服务设施,按照鲁政办字〔2016〕22号文件规定继续给予经费奖补。县级可视当地农村幸福院运营状况,按入住老年人数量给予一定扶持。在山西,民办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补助资金按床位数、补助标准和建设情况等因素进行分配。床位数以养老机构建设实际建筑面积、国家规定的新建和改造床平均面积标准进行核定,申报床位数超出核定床位的,按核定床位数进行补贴;申报床位数少于核定床位数的,按申报床位数进行补贴。补助标准为:新建每床位补助5000元,改造每床位补助3000元。补助资金用于养老机构基础设施建设、维修,设备设施配置,等等。

(五)养老机构税费支持相关政策

近年来,我国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以居家为基础、社区为依托、机构为补充的养老服务体系初步建立。国家诸多税收优惠政策也立足于助推养老服务的发展,为社会养老服务注入了新的动力。各地制定和完善支持民间资本投资养老服务业的税费优惠政策,引导社会力量兴办养老机构,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建设免征有关行政事业性费用,对营利性的养老机构减半征收,并且对养老机构提供养老服务也适当减免行政事业性费用。早在2013年,《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即指出,落实好国家现行支持养老服务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养老机构提供的养护服务免征营业税,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自用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对符合条件的非营利性养老机构按规定免征企业所得税。2015年,江苏省发布的《关于加快养老服务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指出,对于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及政府部门对非营利性养老机构的捐赠,符合相关规定的,准予在计算其应纳税所得额时按税法规定比例扣除。养老机构用水、用电、用气、用热按居民生活类价格执行。养老机构安装电话、有线(数字)电视、宽带互联网免收一次性接入费,有线(数字)电视的基本收视维护费按当地居民用户终端收费标准减半收取,有条件的地区应当加大优惠力度。

(六)养老设施用地相关政策

目前,各类养老服务设施的建设用地需求十分旺盛,用地供需矛盾异常突出,养老服务设施普遍存在用地难题。一些养老服务设施地处城区,由于用地限制,缺乏扩建或改造的余地,就会出现床位少、空间小、老人入住需排队的现象,远远不能满足养老需求。另外,由于缺乏规划保障,许多养老服务设施不得不建在位置偏僻、交通不便的郊区,会不同程度地存在入住率低、效益低等问题。民办养老服务设施基本上无法取得划拨用地,只能通过出让的方式获取,结果就是过高的地价使得大多数民间资本望而却步,严重影响了养老服务设施的供给。为此,《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明确指出,将通过土地供应政策倾斜吸引更多的社会资金扶持养老服务业发展。为贯彻落实该意见精神,国土资源部于2014年4月17日下发文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指导意见》,在用地范围、土地用途和年限、供地计划、供地政策、鼓励租赁供地、分类用地监管、鼓励盘活存量用地、利用集体建设用地等方面分别做出了规定,从土地政策上大力支持养老服务业发展。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可通过划拨方式获得。民间资本开办的非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中经养老主管部门认定后同意变更为营利性养老服务机构的,其养老服务设施用地应当在经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协议出让(租赁)土地手续,补缴土地出让金(租金)。

除此之外,《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土资源部 民政部 全国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加强养老服务设施规划建设工作的通知》《国土资源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财政部等八部门关于扩大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范围的意见》《民政部 发展改革委 教育部 财政部等十一部门关于支持整合改造闲置社会资源发展养老服务的通知》等对养老设施用地也做出了相应规定。2018年,广东省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明确落实土地支持政策。各地要将各类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用地计划,按照养老床位建设目标,预留养老服务设施建设用地。利用社会闲置资源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经有关部门批准临时改变建筑使用功能从事非营利性养老服务且连续经营1年以上的养老机构,其土地使用性质5年内可暂不作变更。对在养老服务领域采取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方式的项目,可以利用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建设。

(七)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管理相关政策

老年社会福利机构是由国家出资举办、管理的为综合接待“三无”老人、自理老人、介助老人、介护老人[4]安度晚年而设置的社会养老服务机构,设有生活起居、文化娱乐、康复训练、医疗保健等多项服务设施。2001年,民政部批准发布的《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基本规范》适用于各类、各种所有制形式的为老年人提供养护、康复、托管等服务的社会福利服务机构,有效促进了老年人社会福利事业的健康发展。与此同时,各地方也非常重视对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的规范化管理工作。自2017年8月1日起施行的《广东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管理规定》提出,鼓励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举办社会福利机构,支持民办社会福利机构的发展。民办社会福利机构按照国家和本省规定享受扶持和优惠政策。2014年1月,江苏省发布《社会福利机构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要求社会福利机构必须进行科学管理,提供生活护理、康复休养、文娱教育等优质服务,且社会福利机构应当根据设施条件、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设立收费项目,制定收费标准,对于管理混乱、有章不循、存在的事故隐患未得到改进的机构,民政业务主管部门可以给予1~6个月的暂缓年检。

统观我国养老机构管理政策可以看出,养老机构的设立需获得许可,依法提供服务并接受监督检查。养老机构的服务应符合相关质量规范,任何工作活动与安全发生抵触,必须首先保证安全,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建筑消防未验收合格、设施未经安全检查的养老机构,不能入住老人;设备未经安全验收不能使用;老人活动安全措施不落实,活动不能开展。国家鼓励及支持社会力量参与养老服务机构的建设和发展,并在税收及养老设施用地方面给予社会资金以扶持兴办养老服务机构,立足于完善养老服务市场机制,推动养老服务持续健康发展。老年人社会福利机构是我国养老机构的重要组成部分,既享受扶持和优惠政策,又承担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坚持社会福利性质,保障服务对象合法权益的义务。

三 养老标准化和统计政策

这里所说的标准是对重复性事务所做的统一规定,它以科学、技术和实践经验的综合成果为基础,经有关方面协商一致,由主管机构批准,以特定形式发布,成为各相关方共同遵守的准则和依据。标准化则是指在经济、技术、科学及管理等社会实践中,对重复性事务通过制定、发布和实施标准,使其达到统一,以获得最佳秩序和社会效益的活动。行业标准和市场规范是推进养老服务工作的重要基石,是更好地提供养老服务、加强行业管理的准则和依据。加快行业标准化建设事关行业健康发展和广大老年人的切身利益,是关系到养老服务业发展的长远性、基础性、战略性工程,是贯彻落实《老年人权益保障法》《养老机构管理办法》的重要内容,是保障老年人合法权益和共享改革发展成果的要求。统计工作则是养老服务管理工作的重要内容,准确、及时、全面地反映养老服务业发展的规模、水平、行业结构等基本情况需要完善的养老服务业统计调查体系。

(一)养老服务管理标准要求

目前,我国有上万家养老服务机构,以及数以万计的养老相关服务提供商,如何确保日益多元化的养老服务在供给和消费两侧形成应有的共识和默契,是我国要重点关注的问题。在养老产业的发展过程中,标准可以提升服务的质量,促进其内部管理水平的提升,帮助养老服务提供商或相关企业降低风险、减少成本。《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商务部、质检总局、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7号)、《国务院关于印发深化标准化工作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13号)、《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关于加快推进民政标准化工作的意见》(民发〔2015〕238号)、《民政部、公安部、国家卫生计生委、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全国老龄办关于开展养老院服务质量建设专项行动的通知》(民发〔2017〕51号)、《民政部 国家标准委关于印发〈养老服务标准体系建设指南〉的通知》(民发〔2017〕145号)等共同构成了我国养老机构服务质量标准和评价体系的政策依据,涵盖了养老服务涉及的人员、场所、设施、安全等各类管理要素。其中,《民政部、国家标准委、商务部、质检总局、全国老龄办关于加强养老服务标准化工作的指导意见》(民发〔2014〕17号)明确提出:要加紧制定和实施养老机构等级划分与评定、养老服务质量评估和等级评定等标准,统筹推进等级评定、合格评定和标准示范建设工作;要按照职能转变要求,尽快启动养老服务机构与组织的等级评定,加强第三方评估,建立养老服务评估专家库,不断提高养老机构的规范化建设水平;要积极借鉴国际及其他行业的经验做法,积极开展服务质量满意度测评;鼓励相关养老机构开展质量管理体系建设,并积极申请第三方认证,以逐步提高内部管理的规范性和透明度;要在养老机构等服务单位开展认证认可和检验检测活动。

近年来,全国各省市加速推进养老服务管理标准化建设,“老有所乐”衡量标尺更为精确。上海市将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纳入上海地方标准,先后发布《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地方标准〈老年照护等级评估要求〉的通知》和《上海市民政局关于贯彻实施上海市地方标准〈养老机构设施与服务要求〉的通知》,对养老服务机构人员、安全、服务质量监督和服务质量评价与改进等方面提出了明确的管理要求。

(二)养老服务统计政策

《民政部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国家统计局关于开展养老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以及《全国老龄办 民政部 财政部关于开展第四次中国城乡老年人生活状况抽样调查的通知》等文件明确了各相关部门在养老服务统计方面的职责以及统计内容、任务及工作要求。文件指出,各相关部门要建立本系统和本行业服务业统计数据质量控制和分级责任制,建立健全各项数据质量管理办法和制度,做好本部门统计数据质量的评估和检查工作,加强统计数据管理,对统计调查中获得的能够识别或推断单位统计调查对象身份的资料和商业秘密严格保密。统计内容包括机构养老、社区养老、居家养老、综合养老四个方面,其中综合养老包括社会保障服务、金融理财商业保险服务、医疗健康服务、老年人维权等内容。统计对象包括从事养老服务业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的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体工商户。各地老龄、民政部门要充分利用调查和统计数据,为各级党委政府统筹制定应对人口老龄化的战略、规划和政策提供科学支撑和数据支持。

四 养老人才培养和就业政策

我国老年人口群体庞大,这使得养老服务业需要大量专业服务人才,而各种层面的养老服务专业人才严重短缺已成为养老服务业健康发展的一大制约因素。为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不断满足老年人持续增长的养老服务需求,养老服务管理的一个重要方面就是做好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与就业落实工作。早在2006年,《中国老龄事业的发展白皮书》中就提到了养老人才的职业建设与规范。自2014年起,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的国家级专项政策开始出现,教育部、民政部等九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总体思路、工作目标、任务措施和组织保障。

(一)国家层面相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国家教育事业发展“十三五”规划(2017)》、《国务院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加强高校毕业生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20号)、《民政部关于印发〈全国民政人才中长期发展规划(2010~2020年)〉的通知》(民函〔2011〕265号)、《国务院关于加强职业培训促进就业的意见》(国发〔2010〕36号)、《国家中长期人才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高技能人才队伍建设中长期规划(2010~2020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国家发展和改革委 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实施特别职业培训计划的通知》(人社部发〔2010〕13号)等均包含和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与就业相关的政策内容。《教育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公布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6〕31号)、《教育部办公厅 民政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遴选全国职业院校养老服务类示范专业点的通知》(2015)、《民政部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关于印发〈养老护理员培训大纲〉(试行)的通知》(2014)、《教育部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国家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首批全国职业院校健康服务类示范专业点名单的通知》(教职成厅函〔2016〕32号)则是专门针对养老人才培养和就业的政策规定。

从全国性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的相关文件内容可以看出,我国养老人才培养的目标主要为扩充数量规模、培育多元专业人才、提升服务人才职业技能与道德素养;养老服务人才的培养方式主要为政府支持与补贴,以职业院校的学历教育为主,以职业培训与资格认证教育为辅;养老人才的就业保障主要包括职业技能等级与薪酬待遇挂钩、从业人员奖惩机制、享受城市积分入户与培训补贴,以及提高职工工资及福利待遇。从2014年教育部等九部门颁布的《关于加快推进养老服务业人才培养的意见》可以看出,未来我国将继续推进高质量、高素质养老服务人才学历教育。“中职、高职教育+应用型本科教育+研究生教育”的学历教育体系将成为未来几年我国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学历教育的主要形式。到2020年,我国将基本建立以职业教育为主体,应用型本科教育和研究生教育层次相互衔接,学历教育和职业培训并重的养老服务人才培养培训体系。

(二)地方层面主要政策

2016年12月,广州市发布的《关于印发〈广州市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行动方案〉的通知》要求,到2020年,广州养老护理人员要达到20000名,全市养老服务机构一线护理、康复工作人员培训率达到100%,养老护理员中级以上职业资格占20%以上、技师占2%。基于养老服务人才培养的需求,广州市未来将构建“职业技能培训为主、职业教育为辅、用人单位在岗培训外加社会继续教育”的链条式、一体化养老服务人才培养体系,着重从扶持老年服务与管理专业、建立养老从业人员持续教育机制、建设养老服务培训实训平台、确定一线护理人员最低薪酬制度、设立养老服务人力资源工作站、加强养老护理员各项社会福利保障、建立养老服务人员就业和岗位补贴等方面入手,改善养老服务人才的就业环境。

2017年1月,北京市出台《关于加强养老服务人才队伍建设的意见》(京民福发〔2016〕527号),从“打造梯级养老人才队伍结构、健全人才职业体系、提高服务人才综合素质、提升服务人才社会地位”4个层面入手,共提出15条举措,以推进养老服务人才专业化、职业化发展为目标,进一步建立健全养老服务人才吸引培养、职级晋升、登记注册、教育培训、薪酬待遇、激励评价等机制制度,努力打造一支规模适度、结构合理、素质优良、尊老敬业的养老服务人才队伍,为养老服务业快速发展奠定坚实的人才基础。

2017年1月,上海市发布的《关于加快推进本市养老护理人员队伍建设的实施意见》(沪民老工发〔2017〕2号)指出,到2020年,上海市养老服务机构(包括养老机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机构和组织)规划新增养老护理人员4.5万人,全员持证上岗率在95%以上,其中,国家职业资格等级证书持证率在30%以上。该文件从“加强培训力度、加大投入与保障力度、建立健全管理机制”三方面给出了未来几年养老服务人才建设的主要举措,着重进行人才队伍的专业化、职业化与社会化建设。

五 医养结合政策

医养结合是近几年逐渐兴起的一种新型养老模式。其将现代医疗服务技术与养老保障模式有效结合,实现了“有病治病、无病疗养”的养老保障模式创新,已经成为政府决策部门及学者们共同关注的热点话题。医养结合不仅是将传统养老保障与现代医疗有机结合的一种新型养老方式,还意味着一种跨越式的养老新理念。从保障目的来看,与传统养老模式一样,医养结合旨在为老年人提供老年生活服务,使老人安度晚年;从参与主体来看,它联合传统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旨在通过多元化的参与主体,为老年人提供一种新型的养老服务;从服务内容来看,由于引入了现代医疗技术,它能够提供更加专业、便捷的养老服务,能有效提高老年人的晚年生活质量;从保障对象来看,它尤其适合处于大病康复期、慢性病、易复发病患者等无法在传统养老模式中得到良好照料的失能、半失能老人。从广义上说,一切将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相结合的养老服务供给方式实践,都可以被界定为属于医养结合的范畴,它打通了养老机构与医院之间资源割裂的状态,可以形成双赢甚至多赢的局面,但也为养老服务管理带来了机遇和挑战。

(一)国家层面相关政策

《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提出要推动医养融合发展。各地要促进医疗卫生资源进入养老机构、社区和居民家庭,卫生管理部门要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医疗机构。医疗机构要积极支持和发展养老服务,有条件的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应当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做好老年慢性病防治和康复护理工作。要探索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新模式,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社区医院与老年人家庭之间的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加快推进面向养老机构的远程医疗服务试点。医疗机构应当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

《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40号)提出要推进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等加强合作,在养老服务中充分融入健康理念,加强医疗卫生服务支撑,建立健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之间的业务协作机制,鼓励开通养老机构与医疗机构的预约就诊绿色通道,协同做好老年人慢性病管理和康复护理工作,增强医疗机构为老年人提供便捷、优先优惠医疗服务的能力,推动二级以上医院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之间的转诊与合作。各地要统筹医疗服务与养老服务资源,合理布局养老机构与老年病医院、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形成规模适宜、功能互补、安全便捷的健康养老服务网络。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全国医疗卫生服务体系规划纲要(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14号)提出要推动医疗机构与养老机构等加强合作,推动中医药与养老结合,充分发挥中医药的“治未病”和养生保健优势。再次重申,2013年出台的《国务院关于促进健康服务事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强调机构间的业务合作和健康养老服务网络的建立。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中医药健康服务发展规划(2015~2020年)的通知》(国办发〔2015〕32号)提出要发展中医药特色养老机构。鼓励新建以中医药健康养老为主的护理院、疗养院;有条件的养老机构设置以老年病、慢性病防治为主的中医诊室;推动中医医院与老年护理院、康复疗养机构等开展合作;促进中医药与养老服务结合;二级以上中医医院开设老年病科,增加老年病床数量,开展老年病、慢性病的防治和康复护理工作,为老年人就医提供优先优惠服务;支持养老机构开展融合中医特色健康管理的老年人养生保健、医疗、康复、护理服务;有条件的中医医院开展社区和居家中医药健康养老服务,为老年人建立健康档案,建立医疗契约服务关系,开展上门诊视、健康查体、保健咨询等服务。

《十部委关于鼓励民间资本参与养老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民发〔2015〕33号)指出,支持有条件的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或与医疗卫生机构签订协议,为老年人提供优质便捷的医疗卫生服务。各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要对养老机构设立医务室、护理站等医疗机构给予大力支持,积极为其提供便利,按规定进行设置审批和执业登记。同时,对于民间资本投资举办的护理型养老机构,在财政补贴等政策上要予以倾斜。要将养老机构内设医疗机构及其医护人员纳入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进行统一指导,在资格认定、职称评定、技术准入和推荐评优等方面,将其与其他医疗机构同等对待。

《九部委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明确了五方面的重点任务。一是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合作机制。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通过建设医疗养老联合体等多种方式,为老年人提供一体化的健康和养老服务。二是支持养老机构开展医疗服务。养老机构可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医疗机构,提高养老机构提供基本医疗服务的能力。三是推动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和医务人员与社区、居家养老结合,与老年人家庭建立签约服务关系,为老年人提供连续性的健康管理服务和医疗服务。四是鼓励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在制定医疗卫生和养老相关规划时,要给社会力量举办医养结合机构留出空间,鼓励有条件的地方提供一站式便捷服务。五是鼓励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统筹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资源布局,提高综合医院为老年患者服务的能力,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康复、护理床位占比,全面落实老年医疗服务优待政策。

《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的通知》(民发〔2016〕52号)要求,对于申办人拟举办医养结合服务机构,民政、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接到申请后,按照首接责任制原则,及时根据各自职责办理审批,不得将彼此审批事项作为审批前置条件,不得互相推诿。支持医疗机构设立养老机构,支持养老机构设立医疗机构。各地民政、卫生计生部门要高度重视做好医养结合服务机构许可工作,加强沟通、密切配合,打造“无障碍”审批环境。

《民政部、卫生计生委关于确定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的通知》(国卫办家庭函〔2016〕644号)中确定了北京市东城区等50个市(区)作为第一批国家级医养结合试点单位。通知要求,各试点单位要结合实际,统筹各方资源,全面落实医养结合工作重点任务;在各省级卫生计生部门和民政部门的指导下,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建立部门协作、经费保障和人员保障机制,加强管理,确保试点工作取得积极进展,收到良好社会效果。同时指出,各省(区、市)要积极探索地方医养结合的不同模式,并积极协调解决各模式存在的困难和问题,2016年底前各省份至少启动1个省级试点,积累经验、逐步推开。国家卫生计生委和民政部将会同相关部门适时组织督导调研。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开展长期护理保险制度试点的指导意见》(人社厅发〔2016〕80号)明确要求协同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的建设和发展。积极推进长期护理服务体系建设,引导社会力量、社会组织参与长期护理服务,积极鼓励和支持长期护理服务机构和平台建设,促进长期护理服务产业发展。充分利用促进就业创业扶持政策和资金,鼓励各类人员到长期护理服务领域就业创业,对其中符合条件的人员按规定落实相关补贴政策。加强护理服务从业人员队伍建设,加大护理服务从业人员职业培训力度,按规定落实职业培训补贴政策。逐步探索建立长期护理专业人才培养机制。充分运用费用支付政策对护理需求和服务供给资源配置的调节作用,引导保障对象优先利用居家和社区护理服务,鼓励机构服务向社区和家庭延伸,鼓励护理保障对象的亲属、邻居和社会志愿者提供护理服务。

(二)地方层面主要政策

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意见》指出,鼓励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融合发展,支持养老机构开办老年病院、康复院、医务室等医疗卫生机构,将符合条件的老年人纳入城乡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服务延伸至社区、家庭,全面推行家庭医生与辖区老年人签约服务,提供定期体检、上门巡诊、康复护理、健康管理等服务。逐步扩大老年人常用药品和医疗康复项目的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减轻老年人的医疗康复负担。倡导社会力量兴办医养结合机构,鼓励有条件的医院为社区失能、半失能老年人设立家庭病床,建立巡诊制度。鼓励通过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免费为老年人建立电子健康档案,每年为65岁及以上的老年人免费提供包括体检在内的健康管理服务。

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提出,制定完善医养结合优惠扶持政策,建立健全医疗卫生机构与养老机构的业务合作机制。制定完善养老机构按规定开办康复医院、护理院、临终关怀机构和医务室、护理站等支持政策。建立执业医师到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多点执业管理办法。对于养老机构设置的医疗机构,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纳入基本医疗保险定点范围。取消养老机构内设诊所的设置审批,实行备案制管理。加快推进基本医疗保险全国联网和异地就医结算,使符合规定的跨省异地安置老年人实现住院费用直接结算。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明确提出,养老机构可根据老年人服务需求和自身能力,按相关规定申请开办老年病医院、康复医院、护理院、中医医院等。养老机构中的内设医疗机构为门诊部、诊所、医务室、护理站的,应当去当地行政审批部门办理备案手续。鼓励有条件的医疗机构兴办老年护理院和康复医院,二级以上综合医院开设老年病科。鼓励养老机构与周边的医疗卫生机构开展多种形式的协议合作,开展签约服务。鼓励具备家庭病床服务资格的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内设的医疗机构为行动不便且有特殊需求的老年人建立家庭病床。加大医保扶持力度,对于养老机构开办的医疗机构中符合基本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定点管理条件的,优先纳入医保协议定点管理;对于家庭医生上门为居家老年人提供的医疗服务项目中符合本市医疗保险规定的,纳入医疗保险支付范围。

六 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管理政策

居家和社区养老是我国传统家庭养老的延伸,其内涵随着经济、社会、文化的发展而不断拓展,是提高老年人生活质量的重要保障模式,是养老服务管理的重要方面。这种模式的特点在于让老人住在自己家里,在继续得到家人照顾的同时,由社区的有关服务机构和人士为老人提供上门服务或托老服务。相关管理政策主要体现在服务基本要求、设施设备配置、组织机构设置以及人员队伍建设上。

(一)国家层面相关政策

《关于全面推进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意见》(全国老龄办发〔2008〕4号)的发布是我国首次就居家养老服务单独发文,助推居家养老服务走上专业化、规范化的轨道。该意见就居家养老服务提出了八项保障举措:(1)制定居家养老服务发展规划;(2)加大政府投入力度,合理配置资源;(3)贯彻落实支持居家养老服务的优惠政策;(4)整合资源,建立和完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5)加强专业化与志愿者相结合的居家养老服务队伍建设;(6)积极培育和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组织;(7)建立居家养老服务管理体制;(8)切实加强对居家养老服务工作的领导。

《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提出,要大力提升居家社区养老生活品质,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开展老年人养老需求评估,加快建设社区综合服务信息平台,对接供求信息,提供助餐、助洁、助行、助浴、助医等上门服务,提升居家养老服务的覆盖率和服务水平。依托社区服务中心(站)、社区日间照料中心、卫生服务中心等资源,为老年人提供健康、文化、体育、法律援助等方面的服务。鼓励建设小型社区养老院,满足老年人就近养老的需求,方便亲属照护探视。

《民政事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2016)》提出,要推进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强化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功能,积极开展智慧养老服务和互助养老服务,提升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能力,为有需求的城乡老年人提供便利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加强社区养老服务设施建设,在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托老所、老年人活动中心、互助式养老服务中心等社区养老场所中配备医疗护理、康复辅具、文娱活动等设备。新建城区和新建居住(小)区要按要求配套建设社区日间照料机构,并与住宅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老城区和已建成居住(小)区中无社区日间照料机构或现有设施没有达到规划要求的,要通过购置、置换、租赁等方式建立社区日间照料机构。鼓励和支持各类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从事社区养老服务。统筹社区范围内的各类养老服务机构、医疗卫生服务机构、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志愿服务组织和服务性企业,提高社区居家养老的服务能力和质量。

《社区老年人日间照料中心建设标准》由民政部、国家标准委、质检总局联合制定,首次将老年人社区日间照料系列服务上升为国家标准。符合标准的居家养老服务中心应当具有相对独立、固定、专用的卫生间、备餐间、浴室;应制定老年人意外伤害和突发疾病应急预案以及火灾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对于有午休需求的老人,应为其提供午休场所,并配备被褥毛毯;个人照护服务应包括助浴、理发、衣物洗涤、测量血压、测量血糖等内容。同时,该标准还对居家养老服务中心的工作人员提出了相关准入要求。

(二)地方层面主要政策

安徽省《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要求推进居家社区养老服务全覆盖。研究出台家庭养老支持政策,重点关注失能、伤残等能力缺失的老年人的特殊需求。加快构建社区居家养老服务网络,以老年人养老服务需求评估体系建设为核心,均衡配置城市养老服务设施资源,大力发展县级居家养老指导中心、街道养老服务指导中心、社区养老服务站“三级中心”,打造20分钟居家养老服务圈。鼓励以县(市、区)为单位对社区养老服务统一打包,交由社会力量投资、建设或运营,实现区域内的社区养老服务统一标准、统一运营。优先支持发展社区嵌入式中小型养老机构,2018年全省重点支持建设50所社区嵌入式“示范性长者照护之家”。

江苏省《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提出,推动各地建立健全居家养老扶持政策,制定居家养老基本服务清单,不断扩大政府购买养老服务的范围,积极探索建立失能、失智和高龄独居老年人的家庭照护支持政策,引导老年人优先选择居家养老。改善社区居家养老服务供给结构,努力实现服务供给与老年人需求的精准对接,积极培育发展基层为老服务组织,立足社区,上门为行动不便的老年人提供助浴、助医、助洁、助购等服务。到2020年,城乡社区居家养老服务实现全覆盖,90%以上的街道开展日间照料服务,90%的城市社区开展助餐服务,享受政府购买服务的老年人占老年人总数的10%以上。鼓励邻里互助养老和老年人之间的互助服务,鼓励低龄健康老年人为高龄、独居、空巢老年人提供服务。

天津市《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提出,大力推行居家养老政府购买服务,推动专业化居家社区养老机构发展。鼓励有条件的社区通过委托管理等方式,将社区养老服务设施交由专业化居家社区养老服务项目团队运营。鼓励与老年人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各类服务行业为老年人提供优先、便利、优惠服务。推进智能居家养老模式落地社区,鼓励相关企业和社会组织通过“互联网+养老”模式,为老年人提供精准、个性、专业的生活照料、医疗康复和紧急救援、精神慰藉等服务。鼓励养老服务机构提供延伸服务,为居家的行动不便、空巢和失能老年人提供临时或短期托养照顾服务。

七 智慧养老和健康大数据政策

中国社会面临的老龄化问题不仅包括老年人的经济保障问题,也包括社会交往、医疗护理、人身安全、交通出行、文化娱乐等方面的问题。实现“老有所养、老有所医、老有所为、老有所学、老有所乐”,既需要加大传统涉老基础设施的建设力度,又需要借助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云计算、下一代移动通信网络等信息通信技术在老年服务领域内的应用。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利用信息技术、智能健康养老产品和创新模式,为民众提供新型健康养老服务,包括慢性病管理服务、居家健康养老服务、个性化健康管理服务、互联网健康咨询服务、生活照护服务、养老机构信息化服务六大类。为适应智慧健康养老产业的发展趋势,养老服务管理模式应不断创新、发展,满足家庭和个人多层次、多样化的健康养老服务需求。《国务院关于积极推进“互联网+”行动的指导意见》(国发〔2015〕40号)、《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计生委等部门关于推进医疗卫生与养老服务相结合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5〕8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6〕91号)等文件都对智慧健康养老服务管理做了政策指引。

(一)国家层面相关政策

《工业和信息化部 民政部 国家卫生计生委关于印发〈智慧健康养老产业发展行动计划(2017~2020)〉的通知》指出,要运用互联网、物联网、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推进智慧健康养老应用系统集成,对接各级医疗机构及养老服务资源,建立老年健康动态监测机制,整合信息资源,为老年人提供智慧健康养老服务。发展健康养老数据管理和智能分析系统,实现健康养老大数据的智能判读、分析和处理,从而为老年人提供便捷、精准、高效的健康养老服务。

《关于印发“十三五”国家老龄事业发展和养老体系建设规划的通知》(国发〔2017〕13号)要求实施“互联网+”养老工程。支持社区、养老服务机构、社会组织和企业利用物联网、移动互联网和云计算、大数据等信息技术,开发应用智能终端和居家社区养老服务智慧平台、信息系统、App应用、微信公众号等,重点拓展远程提醒和控制、自动报警和处置、动态监测和记录等功能,规范数据接口,建设虚拟养老院。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和规范健康医疗大数据应用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6〕47号)指出,要加强对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评估监测,加强对居民健康状况等重要数据的精准统计和预测评价,有力支撑健康中国的建设规划和决策。综合运用健康医疗大数据资源和信息技术手段,健全医院评价体系,推动深化公立医院改革,完善现代医院管理制度,优化医疗卫生资源布局。加强医疗机构监管,健全对医疗、药品、耗材等收入构成及变化趋势的监测机制,协同医疗服务价格、医保支付、药品招标采购、药品使用等业务信息,助推医疗、医保、医药联动改革。

(二)地方层面主要政策

四川省《关于制定和实施老年人照顾服务项目的实施意见》要求,加快全省老龄大数据服务平台建设,逐步建立全省老年人数据库。

《江苏省政府关于全面放开养老服务市场提升养老服务质量的实施意见》要求,以“一键化、一体化、综合化”为目标,提升智慧养老服务平台的软硬件水平。加快推行“虚拟养老院”和居家养老服务智能化,努力构建以居家和社区养老服务为重点的信息支持系统。依托养老服务信息平台,拓展服务功能,整合家政预约、医疗保健、商品代购、信息提示、紧急救助等线上线下服务资源,建立老年人、家庭成员、乡镇(街道)、社区、养老机构和各类服务组织的多方联动机制,不断充实“互联网+养老服务”的发展内涵。到2020年底,全面实现养老服务信息平台的多级互通互联和全天候、全方位覆盖。

综上,我们可以看到,各级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推出了一系列务实政策和改革举措以推进我国养老服务事业的发展。这些政策涉及养老机构的设立、养老服务业的综合改革与发展,以及鼓励和引导社会参与等各个方面。以《国务院关于加快发展养老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3〕35号)为指导,养老服务管理当前需要发展的重点领域以及与此相适应的政策措施变得更加明确和完善。然而,从总体上看,养老服务管理的相关政策仍然比较零散,呈碎片化状态,欠缺系统性,且原则性、笼统性内容较多,具体、可操作的内容较少。存在的问题有:一是缺乏对一些综合性政策文件的配套实施方案;二是缺乏对不同经济发展水平的分类指导;三是缺乏对不同人群差异化养老服务需求的满足;四是缺乏对政策实施的跟踪检查和监督评估;五是缺乏对政策实施效果的奖惩机制。这些问题也直接影响了政策实施的效果和地方落实政策的积极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