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多方比较之后的抉择
日俄战争后,立宪的呼声在全国响起,清政府内部的宪政势力也在伺机而动。出使法国大臣孙宝琦“首以更革政体为请”,封疆大吏张之洞、周馥、岑春煊“又以立宪为言”,枢臣懿亲“亦稍稍有持其说者”,直隶总督袁世凯更是直接奏请“简派亲贵,分赴各国,考察政治,以为改政张本”。[5]1905年年底,清廷选派载泽、戴鸿慈、端方、尚其亨、李盛铎五大臣出洋考察政治,是其决定是否立宪的关键举措。这次五大臣出洋考察为时约半年,周游十四国,重点考察了日、美、英、法、德、俄六个当时世界上最强大的资本主义国家,其中尤以君主立宪制国家日本、英国和德国为重中之重。
日本是载泽、尚其亨、李盛铎一行重点考察的国家。在日本,载泽等人先到东京觐见天皇,呈递国书,然后参观上下议院、公私大小学校,及兵营、械厂与警察、裁判、递信诸局署,“以考其行政之机关,与其管理监督之法”。同时,他们还与日本政府各大臣,伊藤博文、大隈重信等元老及专门的政治学博士从容商讨,“以求立法之原理,与其沿革损益之宜”[6]。例如,法学博士穗积八束受日本内阁之令专门为载泽等人讲解日本宪法,认为:“日本国体,数千年相传为君主之国,人民爱戴甚深,观宪法第一条可知。明治维新,虽采用立宪制度,君主主权,初无所损。……凡统治一国之权,皆隶属于皇位:此日本宪法之本原也。”[7]又如,伊藤博文向载泽等人赠送所著《皇室典范义解》与《宪法义解》,并相与讨论宪法及有关宪政问题。载泽特地请教伊藤博文:“敝国考察各国政治,锐意图强,当以何者为纲领?”伊藤回答说:“贵国欲变法自强,必以立宪为先务。”载泽接着问:“立宪当以法何国为宜?”伊藤说:“各国宪政有二种,有君主立宪国,有民主立宪国。贵国数千年来为君主之国,主权在君而不在民,实与日本相同,似宜参用日本政体。”载泽又问:“立宪后于君主国政体有无窒碍?”伊藤答:“并无窒碍。贵国为君主国,主权必集于君主,不可旁落于臣民。日本宪法第三、四条,天皇神圣不可侵犯,天皇为国之元首,总揽统治权云云,即此意也。”随后,载泽又具体询问了君主立宪国家之君主与议会的关系,尤其是君主的各项权利等问题,伊藤根据日本宪法详细解答,并特别说明:“宪法中载君主之大权凡十七条。贵国如行立宪制度,大权必归君主,故于此详言之。”[8]伊藤博文向载泽等人明确地建议中国立宪应参用日本的君主立宪政体。载泽等人在考察日本完毕后向清廷报告时总结说:“大抵日本立国之方,公议共之臣民,政柄操之君上,民无不通之隐,君有独尊之权。其民俗有聪强勤朴之风,其治体有划一整齐之象,其富强之效,虽得力于改良律法,精练海陆军,奖励农工商各业,而其根本则尤在教育普及。自维新之初,即行强迫教育之制,国中男女皆入学校,人人知纳税充兵之义务,人人有尚武爱国之精神,法律以学而精,教术以学而备,道德以学而进,军旅以学而强,货产以学而富,工业以学而巧,不耻效人,不轻舍己,故能合欧化汉学镕铸而成日本之特色。虽其兴革诸政,未必全无流弊,然以三岛之地,经营二三十年,遂至抗衡列强,实亦未可轻量。至其法令条规,尤经彼国君臣屡修屡改,几费切磋,而后渐臻完密。臣等于其现行条例,勒为成书者,自当慎为选译,而诸人之论说,则随时记录,各署办事规则,亦设法搜求,总期节取所长,以备将来之借镜。”[9]日本明治维新提供了“欧化”与“汉学”结合的成功范例,是中国宪政改革借鉴的最好对象。最关键的一点是:清廷在立宪之初最担心的就是皇位与君权问题,载泽等人提供的信息表明,日本立宪模式可以圆满地解决这个问题。
载泽一行还重点考察了英国和法国。英国虽为宪政之正宗,但载泽等考政大臣在英国并不受欢迎,因而他们“回来后都变得极度反英”。[10]事实上,载泽等人在考察英国报告中,也并不赞成英国式的议会权大而君主虚置的政体,有谓:“惟其设官分职,颇有复杂拘执之处,自非中国政体所宜,弃短用长,尚须抉择。”[11]结果,清廷预备立宪很自然地选择了日本模式而不是英国模式。至于法国,则是民主共和政体,当然不宜为中国所仿效。载泽等人只是特别强调了法国大权仍在政府的帝国性质,也就是说其中央集权的经验才是清政府宪政改革可以借鉴的部分。
五大臣中的另一路戴鸿慈、端方等人则重点考察了美、德、俄三国。在他们看来,美国模式不是中国宪政改革的理想,美国以工商立国,实行民主政体,不但其政治制度不能强同,而且其经济措施也难以仿效。有谓:“大抵美以工商立国,纯任民权,与中国政体本属不能强同。……其一切措施,难以骤相仿效。”[12]至于俄国,其时正值日俄战争与1905年革命之后被迫实行宪政,其情形颇有与中国相似之处,中国应该及时吸取俄国被迫实行立宪的教训。德国则是中国应当仿效的一个重要对象,因为德国是日本维新的典范。“日本维新以来,事事取资于德,行之三十载,遂至勃兴。中国近多歆羡日本之强,而不知溯始穷原,正当以德为借镜。”[13]
可见,五大臣出洋考察提供了大量的有关各国政治体制方面的信息,为清政府选择立宪模式提供了重要的决策依据:第一,美国与法国是民主共和政体,清政府不能仿效;第二,英国的虚君立宪体制也不可取;第三,俄国在战争与革命后被迫实行宪政,正从专制向立宪转型,清政府可以借鉴其经验教训;第四,日本与德国的君权至上的君主立宪模式最可取法,日本体制源于德国,中国师法日本即可。
实际上,五大臣回国以后,也曾不断地明确奏请宜仿照日本实行立宪。载泽回京后所上第一折即奏请改行立宪政体,有云:“今日之事,非行宪法不足以靖人心,非重君权不足以一众志,外察列邦之所尚,内觇我国之所宜,则莫如参用日本严肃之风,不必纯取英法和平之治。法兰西为共和政体,宪法虽称完备,而治体与我不同;英之宪法略近尊严,然由民俗习惯而来,出于自然,亦难强效。惟日本远规汉制,近采欧风,其民有畏神服教之心,其治有画一整齐之象,公论虽归之万姓,而大政仍出自亲裁。盖以立宪之精神,实行其中央集权之主义,施诸中国,尤属相宜。”[14]载泽那个被时论称为促使清廷宣布立宪之“枢纽”的第二折,也是“以日本宪法考之,证以伊藤侯爵之所指陈,穗积博士之所演说”,来证明君主立宪并无损害君权,以消除清廷立宪的顾虑。关于实行预备立宪的期限,该折明言:“今日宣布立宪,不过明示宗旨,为立宪之预备。至于实行之期,原可宽立年限,日本于明治十四年宣布宪政,二十二年(应为二十三年——引者注)始开国会,已然之效,可仿而行也。”[15]戴鸿慈、端方的主张也基本上相似。他们上奏说:“夫中国非立宪不可,而速立宪又不可,然则如何而后可乎?臣等又尝考之于日本。查日本开设国会,实行宪制,在于明治二十三年,而预定开设国会之期,则在明治十四年。然明治元年,其天皇已以五事誓于国中,其国是已大定矣。……今日中国之情势,实与日本当时无异,我皇太后、皇上如欲使中国列入于世界各文明国,而采其立宪之政体,则日本所行预定立宪之年,而先下定国是之诏,使官吏人民预为之备者,乃至良甚美之方法,可以采而仿行之者也。”[16]他们认为,之所以要仿效日本,正是通过在各国考察,进行多方比较之后的结论。有谓:“而求其可以为我法者,则莫如日本之仿效欧西,事事为我先导。盖各国国力人格自有不同,而日本则能取彼之长而弃其短,尽彼之利而去其弊。中国今日欲加改革,其情势与日本当日正复相似。故于各国得一借镜之资,实不啻于日本得一前车之鉴。事半功倍,效验昭然。”[17]
当然,中国立宪宜仿效日本,不仅仅只是五大臣的主张,时人亦多有论说。早在五大臣出洋前,驻日公使杨枢就曾奏请中国变法,宜仿效日本立宪。他说:“中国与日本地属同洲,政体民情,最为相近,若议变法之大纲,似宜仿效日本。盖法、美等国,皆以共和民主为政体,中国断不能仿效。而日本立国之基,实遵守夫中国先圣之道,因见列强逼处,非变法无以自存,于是一意立宪,以尊君权而固民志。考其立宪政体,虽取法于英、德等国,然于中国先圣之道,仍遵守而弗坠,是以国本不摇,有利无弊。盖日本所变者治法,而非常经,与圣训正相符合。即中国舆论,亦以日本之变法参酌得宜,最可仿效。”[18]五大臣出洋之初,《申报》批评载泽一行对日本考察不详,有言:“夫中国立宪,宜效法日本,此天下所公认者。出洋大臣,固宜于日本考之独详,以为取法之资。其余诸国,或可稍略。乃今竟不免橅略不精之弊。”[19]五大臣即将回国时,工部左侍郎江苏学政唐景崇奏请立宪,亦宣称:“我国而行立宪,当仿日本为宜。”“各国宪法不同,得失未免参半,臣维日本宪法,其宏纲要旨,无非上保皇室之尊荣,下予人民以幸福,施之我国,至为合宜。”[20]可见,中国要立宪,而且要仿效日本实行立宪,一时已成为朝野有识之士的共识。
正是在这样的氛围中,清廷连连召见载泽等考政大臣,并谕令醇亲王载沣与军机大臣、政务处大臣、大学士如庆亲王奕劻、世续、瞿鸿禨、孙家鼐、那桐、徐世昌、张百熙、铁良等,以及直隶总督袁世凯,公同阅看考政大臣回京奏陈各折件,连日会议立宪情形,经过激烈的争论,最后做出了预备立宪的决策。[21]1906年9月1日,清廷发布了“仿行宪政”的上谕,正式宣布预备立宪。
尽管对于五大臣出洋考政的过程与成效可能有各种不同的评价,但可以肯定的一点是,清廷宣布预备立宪这一重大决策的主要依据是五大臣出洋考政所提供的各种政治信息,包括各国考察报告、回国之后被召见时的奏对说辞与所上各种奏折,以及所编译的各国政治书籍。虽然清廷预备立宪上谕并没有明确规定仿效日本模式,但如上所述,五大臣出洋考政所提供的信息其实有着非常明显的倾向性,那就是希望仿效日本实行立宪。显然,载泽等人为了尽力迎合清廷心理,向清廷提供的信息是有所选择与偏重的。他们编译书籍也明显地偏重日本,有云:“至其君权之轻重,治体之宽严,各本乎历史沿革与国民程度而来,政俗不同,非尽可法。惟日本远师汉制,近采欧规,其民有聪强勤朴之风,其治有画一整齐之象,政俗既与我相近,言文尤与我相通。故此次编译各书,以日本为较详,并采英、法、比三国制度,以资参镜。虽未敢遽言翔实,而各国政治之源流略具于此。”[22]事实证明,随后的预备立宪也确实是以日本模式为典范。可见,清廷预备立宪师法日本模式正是多方比较与有意选择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