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劳动斗争纲领和劳动法规
1.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关于召开中国第一次全国劳动大会的通告1922年4月9日
全国各工人团体钧鉴:
顷接各处工会来函,主张“五一”纪念节在适宜地点召集全国劳动大会,以志盛典,且可以联络全国工界之感情。本书记部亦认为有举行之必要,特拟就宗旨及办法列后,请贵团体选派代表一人,持贵团体选派证书,如期赴会为荷!
(一)开会宗旨:
(甲)纪念“五一”节;
(乙)联络全国工界感情;
(丙)讨论改良生活问题;
(丁)各代表提议事件。
(二)每一工团要派代表一人。
(三)时间:五月一日起开会五天。
(四)地点:广州市。
(五)川资由各团体自备,在广州膳宿费由书记部供给。上海招待处在英界北成都路十九号本部。
选自《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一) ,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资料室编印,1979,第306页。原注:“原载一九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上海《申报》 ” 。
2.第一次劳动大会之使命1922年5月
关于第一次大会之使命,李达氏曾于《先驱》第九号列举下列四条:
(一)组织永久的全国劳动者总同盟。
(二)消除各地工会之乡土观念。我国劳动者乡土观念特别强,如上海即因各种帮过多,致劳动者不能团结,盖帮乃乡土观念之代表也。又如香港海员罢工,即因宁波帮与广东帮之不和而致失败。故此次大会不能不以打破此种观念为其重要目的。
(三)除去恐怖社会主义之心,各地工会之劳动者,多有极端恐怖社会主义之倾向,各地代表应设法祛去此种心理。
(四)立法运动。各劳动团体应就下列各项,一致奋斗,要求:(1)承认罢工权;(2)制定工会法;(3)制定工厂法;(4)制定八小时劳动法;(5)保护童工妇工;(6)制定劳动保险法。
选自《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 (一) ,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资料室编印,1979,第307页。原注:“原载《中国劳动年鉴》第一集” 。
3.全国总工会组织原则决议案1922年5月25日
提案人:长辛店京汉路工人俱乐部代表邓重远
理由:工人阶级争斗力之强弱,全视工会组织法之良窳而定。比如工会是由一种职业的工人所组织而成,则罢工运动每至(致)一行业的工人陷于孤立,而容易失败。产业组合则不然。把一种产业中的各种工人联合于一个工会之中,则争斗力就异常雄厚。故我们组织工会,应当以产业组合为原则,但确实不能采用产业组合法的各种职业的工人,则仍不妨沿用职业组合法以为着手之起点。又,我们工人希望将来有真正的全国劳动总组织出现,则必首先组织每个地方所有的工会(无论是职业组合或产业组合) ,而成为一个地方的劳动联合会,将来更由各地方劳动联合会组成全国总工会,则工会的组织,就上真正的轨道,成为一个铁样的团体了。
办法:
(一)凡能采用产业组合的,都应一律采用产业组合法去组织工会。
(二)确实不能采用产业组合办法的,不妨用职业组合。
(三)务必将每个地方所有各产业组合和职业组合的工人,将来由各地方联合会组成全国总工会。
(四)在全国总工会未成立以前,先设一全国总通讯处,委托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担任。(2)
选自《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一) ,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资料室编印,1979,第313~314页。原注:“原载一九二二年五月二十五日上海《民国时报》 ” 。
4.中国共产党第二次全国代表大会关于“工会运动与共产党”的议决案1922年7月
中国的劳动运动,是在第一个阶段中发展,还脱不了旧行会和手艺组合的束缚。同时劳动阶级的奋斗还不过是为某种手艺或某个工厂的特别状况的单独运动,并没有普遍性质的运动。工人的组织也不强固,组合的人数也不多。切实研究这种现状,集中、扩大和正当的(地)指挥这种运动,是中国共产党的根本任务。
按照中国劳动运动的现状和我们过去活动的经验,以及证以近代欧洲运动的教训,我们在工会运动中,应以下列各项原则为根本方针:
(一)劳动阶级和劳苦群众从资产阶级掠夺中解放自己的奋斗,必须伴着劳苦群众中的最进步和最能战斗的部分——无产阶级——的利益奋斗进行。因此中国共产党在他的工会运动范围内,必须集中他的力量为产业工人的组合运动,如铁路、海员,五金、纺织工人等。
(二)工会是为什么成立的?工会就是保护工人切身的利益和为工人的利益奋斗的机关,因为劳动者是创造各种物品者,所以劳动者应该享受劳动者所创的东西。这个事实,便是真正工会的出发点。
(三)工会应该明白并且认识资本家与工人中间没有相同的点,他们中间的利益的冲突,是不能调和的。所以工会不但不要去调和资本家和劳动者的利益,还要使这种争斗更加紧张,一个争斗接着一个争斗,在两个争斗之间工会的组织愈增强固,预备第二次争斗。如将工人的会费多数存作罢工基金是必要的,但同时工人必须避免自己立在不利地位的情况中争斗。
(四)工会应该努力做改良工人状况的运动,凡在资本主义之下能够改良的,都要努力去做。同时须使工会很快的(地)向着劳动运动的最终目的进行,就是完全打倒工银奴隶制的资本制度,并照共产主义原则改造社会。
(五)工会进行劳动者的经济改良运动,必须进于为劳动立法运动。同时使工会明白:获得劳动立法和争得劳动改良条件,均必须工会组织得强固;在资本制度之下,要能够使劳动立法或劳动改良条件真正实现,都必须劳动者的力量能够压迫政府和东家才行的。
(六)我们的同志也时常有主张工会不做政治运动的,这是无政府工团主义的趋势,也是一个很大的错误,因此会使工会运动软弱永远处在非法的地位。工会必须做民族独立政治的和市民的权利与自由(包括普通选举权和废除罢工刑律的运动)的奋斗,并在民主主义联合战线中占独立的重要的地位,这样才能促进工人们得到最后的胜利。但同时这个奋斗的用意是真正无产阶级争斗的革命宣传,不是投机主义者政治运用的用意,所以要防备非无产阶级工人们领导他们,须要无产阶级领导他们自己。
(七)固然工会可以为反对一个工头或一个雇主而奋斗,但是工会务必把雇主看作一个阶级来对抗,或对抗工头任意压迫工人的制度和包工制。各种运动都要变成有普遍的意义,才能使工会扩大,真正变为阶级的行动。
(八)工会有两个最重要而须努力做到的职务:一种是团体契约,一种是同样的劳动要得同等的工钱。单独契约是很利于雇主掠夺的工具,他利用了这种工具便可随他的意思来进退工人和操纵劳力的卖价。工会须要努力争到:工人进退和一切待遇的条件不得由雇主向工人单独缔结,要工会代表工人和雇主的协定。将工人分成了若干——种族性的、年龄和体力——种别,据着这些分别来定工钱的高低,这是资本家欺弄劳动阶级最巧妙而残酷的一种手段;资本家不但可用这种手段去更贪婪的(地)掠那些弱的和幼的劳动者,且可将劳动阶级裂成了若干利益有差的组派,要他们自相忌恨,自相竞争。工会在这种场合便须努力争到“同样劳动须给同等工钱” ;不论他是洋人或华人,不论他是男子或妇女,不论他是壮年或幼孩和老头,只要他们做得是同样的劳动,便须给他们同等的工钱,不得据生理及社会的分别给他们不同等的工钱。但同时不要弄错,所谓“同等工钱” ,不是将高的工钱减抑了去就低的工钱,是要将低的提到和高的同等地位。这两种职务是工会的基础职务,前一者的成功,是可使工人对工会增加了信赖,吸收他们大群的加入运动;后一者的成功,是可免除工人们中间的相冲突,做到了阶级团结一致。
(九)工会的性质,不能与行会一样,不能有雇主在里面。同时,只要是赚工钱的工人,不论男、女、老、少,信仰,地域,种族,国籍,政见,熟练、不熟练等区别,都须加入工会。因此,工会不得有收费过重或经过严重审查等办法,以限制工人的加入,这样才能使工会变成一个阶级的群众的工会。
(十)工会最主要的活动是与资本家和政府奋斗;互相帮助,联络感情不过是次要的目的,因为工会是一战斗的团体,不专是共济的机关。
(十一)工会自身一定要是一个很好的学校,他应当花许多时候努力去教育工会会员,用工会运动的实际经验做课程,为的是要发展工人们的阶级自觉。
(十二)工会的构造须要很快的(地)使他成为团结很紧的、中央集权的和有纪律的产业组合。产业组合工会内部不能依职业分为一些“自治”组,因为这是会使工会成为不能战斗的破碎团体。
(十三)工会最好的基本组织是工厂委员会,每种产业下的一个工厂里的工人组织一个工厂委员会为基本单位,再组织一个产业组合。但工厂委员会属纯粹工人的组织,绝不可用雇主和工人的代表混合组成之。同时工厂委员会又不可离工会而独立。
(十四)但是工会只是产业组合的构造,还不算最好的工会,真正的工会除了是产业组合的构造和以革命为目的以外间还须要有阶级一致和纪律的训练,就是要使全劳动阶级都联合起来,决不可有一个工厂或一部分工人的特别利益与一个产业组合的利益冲突之事发生,也须调和一个产业组合和全国劳动阶级间的利益。
(十五)各国革命的工会必须有统一的联合,去同全世界资本主义奋斗,这个全世界革命的工会的统一联合,就是赤色工会国际协会。中国共产党必须根据上面的原则组成工会带到赤色工会国际旗帜之下,同时中国劳动阶级的利益须免去与向全世界劳动阶级的利益冲突的事,如提高中国工人的工资,免得中国贱价劳力被外国资本家雇用了去排挤外国高价劳力等。
(十六)共产党与工会的分别是,共产党是所有阶级觉悟的无产阶级分子的组合,是无产阶级的先锋军,有一定的党纲,是一个以打倒资产阶级和资本主义为目的的无产阶级的政党;工会是所有工人的组合(不管政治见解怎样) ,工人们在工会里,去接受“怎样用社会主义和共产主义精神去奋斗”的教育,与共产党向同一目的进行,但是较缓的全阶级的组合。如战争一样,军队中有一个先锋,所有这大量的军队都跟着这个先锋前进。共产党也可说是一个人的头脑,全体工人便是人的身体。所以共产党无论在那种劳动运动中,他都要是“先锋”和“头脑” ,决不可不注意任何工会活动,并要能适当的、诚实的和勇敢的率领工会运动。
(十七)共产党为实际率领工会和实际为无产阶级的先锋,必须在工会中和各个工厂委员会以及一切的劳动团体中组织强有力的团体,很少有例外。
(十八)共产党人在国民党、无政府党或基督教所组织的工会里面活动,不得任意引导工人脱离已成的工会。我们的战术是要在他们势力下的工会里面,渐渐积成势力,推翻国民党、无政府党或基督教的领袖地位,自己夺得领袖地位。
(十九)为工人们目前利益的奋斗,我们共产党人要随时与国民党、无政府党甚至与基督教合作。但是我们要随时证明和解释给工人知道:只有共产党是工人的先锋,是工人的政党。
附加议决案
前面的议决案是关于重要产业工人的工会运动,是最重要的,现在还有几点次要的议决案,照录如下:
1 .工人消费合作社是工人利益自卫的组织,共产党须注意和活动此种组织。
2 .较进步的行会里,共产党也必须进内去活动,为的是要把行会里的雇主驱逐出来,结合性质相近或同一原料作工的各种的行会,组成一个工会。
3 .很守旧的行会和资产阶级为愚弄工人起见所组织的团体、俱乐部、学校等,共产党也要进去活动,在里面组织小团体。
选自中华全国总工会编:《中共中央关于工人运动文件选编》(上) ,北京,档案出版社,1985,第11~15页。
互校版本:《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第1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第48~53页。
5.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3)关于开展劳动立法运动的通告1922年8月
近年国会制定新宪法运动,进行颇速,但对于劳动立法之制定,尚未闻有提倡者,幸吾劳动界之奋斗精神与组织能力,尚能坚持不渝,此吾人所可庆幸者。惟吾等之自由屡受他人侵害,正式劳动工会始终未为法律所承认,同盟罢工屡为军警所干涉。凡此种种,均缘法律尚未承认劳动者有此种权利之故也。倘能乘此制宪运动之机会,将劳动者应有之权利以宪法规定之,则将来万事均易进行矣。望贵团体从速开会讨论,将其结果报告本部,并祈通电国务院及全国工商学各界,以增吾劳动界之声势。
选自北平社会调查部编:《第一次中国劳动年鉴》 ,1928,第436页。
互校版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1921﹒7—1927﹒7),北京,工人出版社,1958,第11页。
6.劳动立法原则1922年8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定
一、保障政治上自由。政治上之自由权,如言论、集会、结社等,为共和国家任何阶级所应享受, 《临时约法》(4)上虽亦有此规定,然自袁世凯公布“治安警察法”之后,实际上已无形取消矣。至同盟罢工则显为法律所禁止。从而劳动界之言论与行动,已全无发展之机会。我等为脱离此种束缚计,非将此种非法命令及“刑法”中制止劳动运动之条文完全铲除不可。此外劳动者之团体契约权,亦应受法律之正式承认,俾免资本家乘劳动者之弱点,以单独契约劾夺其利益。又劳动者之国际的联合,亦吾人应要求法律之承认者,因无产阶级运动之意义所以重大者,即在其为国际的也。
二、改良经济生活。我等在今日无政府无法律的资本家制度之下,所受残酷的待遇,盖为世界所不经见。劳动时间由十小时至十八小时,休息期间无定。夜工超过八小时,童工女工,工作无限制。工资由资本家任意规定,毫无标准。失业救济及疾病保险等为吾人梦想所不及。凡此种种苦境,吾人应设法从速脱离。欧美各国之劳动者对于改良彼等之境遇,非已均奏凯歌耶?我等应参照西欧诸国之劳动法规,实现我劳动阶级之利益。此外,农民(不掠夺他人劳动之农民)之农产物价格,亦应以法律保障之,盖因农业劳动者之生产品价格,常为资本家或商人所掠夺,今应以法律规定其价格,俾勿使之降于所费劳力之下。
三、参加劳动管理。为解放劳动者并与以管理之经验计,应使其有参加经济机关、企业机关及国家劳动检查局之权利。现时雇主所以毫不顾及劳动者之利益者,即缘劳动者对于关系自己之业务,无参加管理之权,因此劳动者之利益,永不能有保障与进步。设吾等能有参加管理之权,则必能明了生产与经济之情况,改良工厂管理制度,并匡正雇主之错误。一方促进劳动阶级之利益,他方则为将来无产阶级管理工厂之准备,故吾等应要求法律承认劳动者有此种参加之权。
四、劳动补习教育。现代社会之不平等,大半起于无受教育之机会。政府每年支出巨额款项,专为资产阶级办教育,至无产阶级则毫无顾及。此不平等,使我等永为彼辈之奴隶,故我等应要求政府以法律保证男女劳动者有受补习教育之机会。
以上为我等最低限度之要求,亦所应努力实现者也。
选自北平社会调查部编:《第一次中国劳动年鉴》,1928,第436~437页。
互校版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1921﹒7—1927﹒7) ,北京,工人出版社,1958,第12~13页。
7.劳动法案大纲(5)1922年7月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制定,8月公布
一、承认劳动者之集会结社权。
二、承认劳动者之同盟罢工权。
三、承认劳动者之团体的契约缔结权。
四、承认劳动者之国际的联合。(6)
五、日工不得过八小时,夜工不得过六小时,每星期连续四十二小时休息。(7)
六、十八岁以下的青年男女工人及吃力的工作不得过六小时。
七、禁止超过法定的工作时间,如有特别情形,须得工会同意才得增加工作时间。
八、农工(8)的工作时间虽可超过八小时,但所超过之工作时间的工值(9)须按照八小时制的基础计算。
九、须以法律担保一般不掠夺别人劳动之农人的农产品价格,此项价格由农人代表提出,以法律规定之。
十、吃力的工作及有碍卫生的工作,对于十八岁以下的男女工人,绝对禁止超过法定时间。绝对禁止女工及十八岁以下之男工作夜工。
十一、体力的女工产前产后各八星期休工,其他工作之女工产前产后各六星期(10)休工,均照常领取工资。
十二、禁止雇用十六岁以下之男女童工。
十三、为保障工人适当以至低限度之工钱,国家须制定这种保障法律,当立此项法律时,须准全国总工会代表出席,无论公私企业或机关的工资,均不得低于此项法律保障的至低限度。
十四、各种工人由他们的产业组合或职业组合保障可选举代表参加政府经济机关,及选举代表参加政府企业机关及政府所管理的私人企业或机关之权。
十五、国家对于全国公私各企业均须设立劳动检查局。
十六、国家保障工人有完全参加国家所设劳动检查局之权。
十七、一切保险事业(11)须由工人参加规定之,以保障所有在政府的、公共的、私人的企业和机关内的工人之损失或危险,保险费完全由雇主和国家出之,受保险者决不分担。
十八、各种工人和雇用人一年工作中有一月之休息,半年中有两星期之休息,并有领薪之权。
十九、国家须以法律保证男女工人有受补习教育的机会。
选自《邓中夏文集》 ,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第11~15页。标题为《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总部邓中夏等的请愿书(一九二二年七月》) 。简称“邓文集” 。在全文最后刊有请愿者与介绍人名单:
“请愿者: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总部邓中夏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武汉分部林育南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上海分部袁大时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湖南分部毛泽东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山东分部王尽美
介绍人:童启曾 杜凯元 张秉文 赵金堂 岳云韬 孙镜清 李肇甫 刘 纬
萧 湘 廖希贤 蒲伯英 吕 复 骆继汉 姚桐豫 周继潆 万 钧
彭学浚 孙 钟 邓毓怡 汤松年 张国浚 胡鄂公
1922年7月”
互校版本:
1 .上海《民国日报》 ,1922-08-20,第6版。简称“民国日报本” 。
2 .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报《先驱》 ,第11期,1922年9月。简称“先驱本” 。该文最后刊有以下(附白) :“工友们!这是本部斟酌各国劳动法拟定的,我们认为是最低的限度,并不过高,我们是非要国会都要通过不可的。但不知各位对于这十九条认为满足不满足?完备不完备?如有认为要增加或更改的,请快快来函示知,以便修改。这是关于我们劳动阶级切身的利害,我们不可忽视呀!
3 .长沙《大公报》1922年9月6日~8日连载《请愿书》全文。简称“大公报本” 。
4 .北平社会调查部编:《第一次中国劳动年鉴》,1928,第437~438页。简称“劳动年鉴本” 。这一版本是按日文本回译的,有多处遗漏及讹误。
5 .邓中夏:《中国职工运动简史》 ,北京,人民出版社,1949,第76~77页。简称“邓著简史本” 。这一版本是按“劳动年鉴本”翻印的,与“邓文集”有多处不同。
6 .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1921﹒7—1927﹒7) ,北京,工人出版社,1958,第14~16页。这一版本中以下两点是不正确的:(1)第六条将“四十二小时”误作“二十四小时” 。 (2)第十一条将“六星期”误作“五星期” 。
7 .中央档案馆编:《中共中央文件选集》 ,第1册,北京,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1982,第80~8 1页。也有以上两种错误。1989年出版的新版本已作订正,但其他论著和参考资料中,仍在沿袭上述错误。
编者注:这一文献是在1922年7月,以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总部邓中夏及各分部负责人联名向北京“参议院”递交的请愿书,其中包括《劳动法案大纲》19条,要求“采纳通过,规诸宪法” ,并于同年8月16日在《工人周刊》上公开发表。但这期周刊被北京当局予以查封、销毁,因此,至今没有找到该刊的原文。多年来,在国内外流传的是由日本人长野朗于1 925年翻译的日文本,发表在北京燕尘社出版的《支那劳动者与劳动运动》 。1928年12月北京社会调查部出版的《第一次中国劳动年鉴》 ,将上述日文回译成中文。但日文本及中文回译本皆存在许多遗漏、讹误之处,与原文不相符合。编者先后从报刊论著中查到以下4种早期的中文版本,经过互相校正,可以恢复其条文的原貌。这4种版本是:(1)1922年8月2 0日上海《民国日报》第6版。(2)中国社会主义青年团中央机关报《先驱》第1 1期,1 9 2 2年9月3日出版。(3)长沙《大公报》1922年9月6日、7日、8日连载。(4)“邓文集” ,第11 ~15页。
对《劳动法案大纲》各种版本正误的考订辨析,请参见张希坡:《革命根据地的工运纲领和劳动立法史》 ,北京,中国劳动出版社,1993,第41~49页。
8.附:长辛店京汉铁路工人俱乐部北段总部为响应制定劳动法案致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及参众两院电1922年8月28日
一
中国劳动组合书记部鉴:
贵部所拟劳动法案建议,本部工友详加讨论,条条皆是保护劳动者最紧急最切要最低限度之要求。闻讯之余,异常感激。但你们既倡之于先,我等安得不继之于后?所以我等当万众一心,一致主张,誓不达到目的不止!专此电复。
长辛店京汉铁路工人俱乐部北段总部叩
二
北京参、众两院议员先生钧鉴:
诸公今日重新团聚,复游都门,发挥宏才,制定国典,全邦人士,实厚赖焉。但国家大典,须注重全国民之意见,国家宪法,亦当以保护普通民众为依归。当此我国宪法制定伊始,甚望诸公本为大多数谋幸福之本衷,力避帝国主义及资本主义之恶政,从速制定劳动法典,为我们穷苦民众之劳动界谋幸福。我劳动民众实厚望焉。专此,电陈。诸希见谅云云。并以附闻。
长辛店京汉铁路工人俱乐部北段总部叩
选自上海《时报》 ,1922-08-29。
9.萍乡安源路矿工人罢工宣言1922年9月14日
各界的父老兄弟姊妹们呵!
请你们看看:我们的工作何等的苦呵!我们的工钱何等的少呵!我们时时受人家的打骂,是何等的丧失人格呵!我们所受的压迫已经到了极点,所以我们要“改良待遇” “增加工资”“组织团体——俱乐部” 。
现在我们的团体被人造谣破坏;我们的工钱被当局积欠不发,我们已再三向当局要求,迄今没有圆满答复,社会上简直没有我们说话的地方呵!
我们要命!我们要吃饭!现在我们饿着了!我们的命要不成了!我们于死中求活,迫不得已以罢工为要求最后的手段。我们要求的条件下面另附。
我们要求的条件是极正当的,我们死也要达到目的。我们不作工,不过是死!我们照从前一样作工,做人家的牛马,比死还要痛苦些,我们誓以死力对待,大家严守秩序,坚持到底!
各界的父老兄弟姊妹们呵!我们罢工是受压迫太重,完全出于自动,与政治、军事问题不发生关系的呵!请你们一致援助!我们两万多人饿着肚子在这里等着呵!下面就是我们要求的条件:
一、俱乐部改为工会,路矿两局承认工会有代表工人向路矿两局交涉之权。
二、以后路矿两局开除工人,须得工会之同意。
三、从本月起路矿两局每月例假废止大礼拜,采用小礼拜。
四、以后工人例假、病假、婚丧假,路矿两局须照发工资。
五、每年十二月须发给夹(加)薪。
六、工人因公殒命者,路矿两局须给以天字号棺木并工资三年,一次发给。
七、工人因公受伤不能工作者,路矿两局须营养终身,照工人工资多少,按月发给。
九、罢工期间工钱,须由路矿两局照发。
十、路矿两局须指拨火车房后之木围及南区警察所前之大坪为建筑工会之基地,并共拨一万元为建筑费,每月两局各津贴二百元为工会常月费,从本月起实行。
十一、以后路矿两局职员、工头不得殴打工人。
十二、窿工全体工人须加工资五成。
十三、添补窿工工头,须向窿内管班大工照资格深浅提升,不得由监工私行录用。
十四、窿工食宿处须切实改良,每房至多不过三十八人。
十五、洗煤台须照从前办法,每日改作三班,每班八小时,工资须照现在长班发给,不得减少。
十六、制造处、机器厂将包工改为点工。
十七、路矿工人每日工资在四角以下者,须增加一角。
萍乡安源路矿两局全体工人同启
选自《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一) ,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资料室编印,1979,第363~364页。原注:“原载《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罢工胜利周年纪念册》 ,一九二三年十月十日。转录自《中国工会历史文献》(一) ” 。
10.附: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与路矿两局协定条件(12)1922年9月18日
一、路矿两局承认俱乐部有代表工人之权。
二、以后路矿两局开除工人须有正当理由宣布,并不得借此次罢工开除工人。
三、以后例假属日给长工,路矿两局须照发工资;假日照常工作者须发夹(加)薪,病假须发工资一半,以四个月为限,但须路矿两局医生证明书。
四、每年十二月须加发工资半月,候呈准主管机关后实行。
五、工人因公殒命,年薪在百五十元以上者,须给工资一年,在百五十元以下者,给一百五十元,一次发给。
六、工人因公受伤不能工作者,路矿两局须予以相当之职业,否则照工人工资多少,按月发给半饷,但工资在二十元以上者,每月以十元为限。
七、路矿两局存饷分五个月发清,自十月起每月发十分之二,但路局八月份饷,须于本月二十日发给。
八、罢工期间工资,须由路矿两局照发。
九、路矿两局每月须津贴俱乐部常用费洋二百元,从本月起实行。
十一、窿工包头发给窿工工价,小工每日一角五分递加至一角八分,大工二角四分递加到二角八分,分别工程难易递加。
十二、添补窿工工头,须由窿内管班大工照资格深浅提升,不得由监工私行录用。
十三、路矿工人每日工资在四角以下者,须加大洋六分,四角以上至一元者照原薪加百分之五。
萍矿总局全权代表舒 □ 印
株萍路局全权代表李义藩 印
工人俱乐部全权代表李能至 印
民国十一年九月十八日协定
选自《安源路矿工人俱乐部罢工胜利周年纪念册》 ,1923。
互校版本: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中国工人运动史教研室编:《中国工人运动史参考资料》 ,第1集,1959,第70~71页。
11.附:向警予:中国最近妇女运动(劳动妇女运动)1923年7月1日
中国最近妇女运动可分为劳动妇女运动、女权及参政运动、基督教妇女运动三派。
一、劳动妇女运动
国际资本帝国主义的发展,已把数千年农业、手工业生产的中国日积月累的近代工业化,各大商埠幼稚的半独立的大工业以及外国人在中国开办的工厂逐渐发达,于是纱厂、丝厂、香烟厂等遂成为女劳动群众——其中包含许多想不抛头露面的妇女——集中的场所。资本家们——尤其是外国资本家,知道妇女们愚而易欺,不容情地向他们压榨,他们的生活非常之痛苦。下列的罢工表,就是他们被资本家——尤其是外国资本家逼到走投无路时,为保卫自己生存计不得已而起的阶级争斗,也就是一九二二年中国劳动妇女运动的开端。
按上述统计,女工罢工的工厂共六十余个,罢工人数共三万余,罢工次共十八次,罢工原因不外要求增工资减工时、承认工会。这六十余次罢工中,要以上海丝厂女工同盟罢工、上海日华纱厂罢工、湖北英美香烟厂罢工人数为多,运动为大。上海丝厂女工同盟罢工为上海四十四家丝厂女工之总结合,人数二万余,以承认工会列诸要求为首条。原来丝厂待遇工人极其恶劣,工人忍痛含苦已非一日,团结抵抗实是他们生存竞争上一个迫切的表现,虽因高压及不能坚持而失败,然不失为吾国劳动妇女运动之空前大举。其次上海日华纱厂及湖北英美香烟厂罢工,前者后者都是三千余人的运动,此两项运动的特点为男工女工一致对抗外国资本家,他们所以取得胜利的原因也在于此。
二、女权及参政运动
中国女子参政运动随辛亥革命成功而发转,其时颇有组织,有领袖,有行动,因而亦激起少数群众。然北洋军阀第一首领袁世凯掌握政权,民党失败,政治上之反动日甚一日,此新茁之嫩芽不旋踵而与民权同斩。再过几年,护法政府南下,女子参政又在广东一隅蠕蠕而动。未几,湖南有所谓省自治运动发生,于是又引动了湖南少数知识界妇女的参政热。她们的第一步骤是要求省宪明白规定女子与男子平等地享有政治上、财产上之各种权利。结果湖南有了一个女省议员、一个女省视学、十几个女县议员,还有少数的女子供职省议会及各行政机关。去年旧国会恢复大唱制宪的高调,北京几个高等学校女生所发起女子参政协会、女权运动同盟会其后余时应运而生。接着,上海、天津、南京、湖北等处也都发生同样的组织。她们此次运动完全是以国会做对象,主要目的在于宪法上取得男女一切的平等。所以上书请愿,不约而同地成为各地女子参政协会、女权运动同盟会普遍一致的行动。但是参政派的意见谓政治问题为解决一切问题的枢纽。故女权运动只须(需)注重于参政一点。女权派虽然承认参政运动的重要,但谓仅此一点还嫌不够,故有下列的纲领:
(1)参政权
(2)财产与继承权
(3)职业与工资平等权
(4)婚姻自由权
(5)教育平等权
…… ……
这两派文字上规定的范围虽有不同,虽以去年她们成立时直到现在的实际行动看来,则二而一。但是上海女权运动同盟会则还做了几件可以记载的事件:
(1)要求北京清华学校考送女生出洋
(2)致书总邮务司招考女生
(3)代丝厂女工呼吁致书丝茧总公所要求三条:一、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过八小时,二、十四岁以下幼童男女不得工作,三、每星期需有一日之休息。
(4)推举代表参加万国女子参政会
三、基督教妇女运动
基督教女青年会、中英美妇女会、妇女节制会等,他们成立的历史比以上妇女团体为长,而人数也比较为多。她们常向妇女群众宣传育婴卫生、节俭及禁止无益之嗜好(如烟酒牌)等家常茶饭的道理。此外更用种种娱乐动人的方法使群众喜于与他们接近。她们一面成立有利于知识妇女的家务团和女子职业介绍部,一面以重要分子加入各妇女团体,或至各女校演讲,或登文各报发表他们对于各种妇女问题的意见,以吸吸[引]知识界妇女。他们对于一般知识妇女所轻视鄙贱的工厂劳动妇女尤其特别注意。他们的成绩有下列各项:(第)一、两次派代表参与国际女子保工大会;(第)二、上海中英美妇女通过函请市政厅取缔童工办法三条:“(一)禁止十二岁以下幼童男女作夜工;(二)督率教育委员在各地工厂内创办工读学堂;(三)工厂须讲求工人卫生” ;(第)三、上海女青年会领袖上海妇女七团体代丝厂女工呼吁;(第)四、上海妇女节制会在杨树浦一带设工儿院,她们于劳动妇女称要不遗余力的(地)帮助。
上面已把中国最近的三派妇女运动述了一个大概,现在且就三派做个比较的批评。大凡一种运动实力的标准,常因群众的多寡及组织力战斗力的强弱而决定。女权和参政运动从未有过千人以上的群众运动,而且他们除了叩头式的请愿和打拱式的哀求还是最少数人做的,大多数职员会员连平常一个会议也到不齐,好象(像)甘心做无人格的附属品、可耻的玩物、无用的寄生虫似的,镇日里装饰得天仙化人一事不管!独有穷无所归工厂卖力的劳动妇女,她们为自由争本身利益常常以几千几百的群众——至少也有几百——用罢工的手段一致与资本家积极作战,忍饥挨饿牺牲工钱或被革除都在所不惜。这支勇敢奋斗有组织而能战争的新兴妇女劳动军,不独是妇女解放的先锋,而且是反抗外国掠夺者的国民革命之前卫!
照理说,女权及参政运动的分子都是受过教育的知识妇女,其觉悟奋斗之程度应比劳动妇女高,何以现在适得其反呢?问题到这里,我们不能不拜服马克思空前的发明唯物史观之卓识。原来人的思想和意识,决不是无中生有的海市蜃楼,而是他的物质环境之反映。劳动妇女寒苦的家庭已丧失了父与夫的靠山;环境逼着她们跳出经济的附属地位而与无产的男子一样卖力营独立的生活。于是日受资本家压榨,常有不能生存的危险,而团结奋斗遂成了他们生存的要件。因大工业的发展把他们成千整万地聚在一块,使她们天然地易于组织和战斗,从而她们的觉悟与实力就超出于其他妇女团体之上了。女权及参政运动团体完全是知识妇女的结晶,她们过的是小姐太太的生活,经济上处于纯附属的地位,她们秉赋着几千年传统依赖性,吃惯了这碗奴隶饭,未嫁靠父,既嫁靠夫,夫死靠子。她们出来做运动不过一时高兴装点门面,实际上丝毫不感需要。在他们的意思做运动到底不及逛公园玩笑闲谈的自由,更不及杈麻雀、打朴(扑)克的有趣,而且因此还找了许多烦恼却何苦来,所以久而久之,便逃之夭夭,连会也不赴了!自来知识妇女的团体,无一不是软弱无力、有始鲜终就是这个原因。固然女权及参政运动团体中也有最少数觉悟奋斗的分子我们不能一概抹煞(杀) ,只是都因知识的不足环境的恶化犯了几种错误的趋向。兹且写出供大家的研究。
一、她们不知道女权或参政运动要大多数妇女群众结合进行才有意义有作用。她们一方面摆不脱旧礼教的遗毒,闹出不许姨太太加入的笑话,一方面又嫌劳苦妇女知识浅薄、衣服破烂,玷辱了她们美丽修整的行伍。所以始终是个几十人飘飘洒洒好看无用不足轻重的团体。
二、她们以为几十个人开开会打打电报上封书便已尽了女权运动问题的能事。对于受旧礼教高压——家庭社会高压——无处逃生以病以死的妇女们毫无实力的援助,甚且视如秦越,恬不加意!这个团体,既与妇女群众不相干,所以妇女群众也不需要它。
三、她们把女子参政运动弄成了女子个人做官做议员的运动。她们并不要妇女群众了解女子参政的意义和必要,所以女子实际有了参政机会的湖南,现在还没有女权式参政运动的团体。她们不明白中国的大势,不明白中国现在的政治是军阀武人割据的政治,真正人民政治还在革命改革之中,只一味对向现实政治瞎冲乱撞,对于真正的政治运动——国民革命运动——为完成女权及参政运动之先决条件的,她们反没有勇气参加,对于为女权及女子参政障碍的军阀政治——全国觉悟人民同仇敌忾一致喊打的——反而俯首将顺,妄想委曲求全!《妇女杂志》的编辑瑟庐说:“现在从事参政运动者则大都为稳健派,如女子参政协进会开成立会时受警察干涉也便改为讲演会并不反抗,所以不象(像)从前的惹人注意。 ”这正是女子参政运动者的耻辱呀!如果秉着此种意义去做参政运动,其结果不过是无聊的议员队里增加了无聊的女议员,可耻的官僚群中添多些可耻的女官僚,可以说毫无意义!
四、把大多数的劳工妇女除外了。劳工妇女界的大部分,又为妇女界最受痛苦的部分,去年一年她们罢工次数不算不多,罢工理由不算不正,罢工呼声不算不惨,舆论界及一般社会的同情都激起来了,独激不起女权及参政运动姊妹们的一声半响!今年某月虽有差强人意的上海妇女七团体破天荒地代丝厂女工呼吁,然而对于丝茧公所剥削女工在约法上的人民集会结社自由权——此不独为女工命运所关——七团体竟提也不可提,好象(像)女权及参政运动团体,真是划了界线专门代表知识妇女的利益似的!我们前面已经说过了,从客观上分析妇女界还只有新兴的劳动妇女最有力量、最有奋斗革命的精神,女权及参政运动姊妹们如果抛弃这支主力军,便是女权运动参政运动绝大的损失,永远不能望发展。
五、各地参政团体女权运动团体,尚无统一集中的组织,亦无统一集中有声有色的宣传——连稍有力量的出版物也没有一种——已是我国妇女运动的大缺点。
我国知识妇女的运动如上所述既那样的软弱,何以基督教妇女能深入群众比较有力?因为她们在组织上、方法上、技术上、人才上、经济上无一不有国际的后援与指导,并非中国基督教妇女本身之力量。这派运动现在虽然比较有成绩,但恐终会成为外国资本的机械,而不是中国国民革命运动中需要之独立的妇女运动。
选自《中国现代史资料选辑》 ,第1册,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7,第449~456页。原注:“原载《前锋》第1期1923年7月1日” 。
12 .广州市工人代表会决议案1924年5月
《中国工会历史文献》编者按:广州市工人代表会是在一九二四年五月上旬举行的,共通过了二十个决议案,现在只找到了十六个。
一、电报局内工人联合及组织决议案
在此次工人代表会闭会之后,电报局工人须联合为一工会,不分职业界限,只以行业为标准。凡属电报、电机及线路工程之工人,视同一体,各埠分局之工人及以薪水养家非高级职员者,皆准入会。如遇必要时,各职业得自行组织一部,自行管理事务,但不能脱离工会而独立。如不必组织各部时,则不可组织,以免分裂。组织之法,须照下列规例:
(一)工会内设立一职业保护局,凡工人入局时,须由此局介绍,如遇开除时,由此局审查之。此局须由纯粹工人组织之。审查时,得要求电报局内人员出席会议。
(二)工会月费须用百分法规定缴纳数目,以昭平等,使工钱少者不致负担太重,工钱多者不致负担太轻。但所享权利,一律平等。
(四)以上组织事宜,如需要帮助时,由广州市工人代表会执行委员会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工人部帮助之。
二、电话局内工人联合及组织决议案
在此次工人代表会闭会之后,电话局内各种职业工人,须一律联合,不分司机、修理机器者、街外修线者,又不分男女司机,以归一致。至于以上各职业内部之事,可以自行设立一部管理之。但凡关于局内工人全体利害之事情,务宜一致行动。联合之法,须照下列规例:
(一)司机、修整机件、街外修线及各下级职员(薪水低少者) ,各设立一部,自行管理内部事务。
(二)电话局内工人共同设立一个属于娱乐性质之俱乐部,以融合彼此感情。此俱乐部由各部选人管理之。
(三)以上组织事宜,由工人代表会执行委员会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工人部帮助其进行。
三、海员及轮渡工人、司机工人结合决议案
海员为海上工人,本无分内河及海外,亦无分大轮及小轮,亦无分大船及小艇,亦无分华人及洋人,事实上有统一之必要。工会亦无分大小,皆属工人之团体,亦不应各自独立。在此次工人代表会闭会之后,凡海上工人,须知海上工人彼此痛痒原属相关,行动自须一致。兹规定结合方法如下:
(一)海员与内河轮渡船艇工人及司机工人承认结合之后,在各工人未生结合习惯之前,得仍然各自设立执行部,分途管理事务。但关于大众及各部利益之事,须一致进行,不能规避。
(二)各部暂时得自行征收会费,但须以百分之几拨为总机关之经费。
(三)各部职员由各部自行选举。
(四)总机关之职员选举,由联合代表大会规定选举区及选举法举行之。
(五)总机关与各部事务采用均权制度。
(六)此种结合形式,于相当时期之后,得更改之。
(七)总机关须设立职业保护局,凡工人被开除时,须得该局承认。
(八)各部须自行设立职业介绍所,各自介绍工人职业。凡工人移往别业时,须得该业工人介绍所之许可。
(九)以上组织事宜,由工人代表会执行委员会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工人部帮助其进行。
四、交通工人联合问题决议案
在此次工人代表会闭会之后,凡属交通性质之工人团体,均须依照下列条例进行联合:
(一)电报局及电话局工人,不分职业,每五十人选出一人,组织第一支部执行委员会。
(二)粤汉铁路、广三路、广九路内工人,不分职业,每五十人至一千人选出一人,组织第二支部执行委员会。
(三)海员、轮渡司机、起落货及船艇驳载工人,各选派代表组织第三支部执行委员会。选举人数规定如下:一千人以下选出一人,千人以上每五千人加选一人。
(四)其他交通工人均须联合设立支部,加入交通工人部。至代表之选派法,另行公订。
(五)交通工人部执行委员会由每个支部选派二人,最高执行委员会指派三人组织之。
(六)交通工人部地址设在粤汉路,但得随时更改。
五、工头及包工问题决议案
(一)工厂工人须设立职业委员会,遇开除时,须由此委员会审查之;如有罚工及扣工时,须由此委员会审查之。
(二)工厂工人须设立职业介绍所,使工头不能任用私人,及结党操纵。
六、学徒不开夜工决议案
(一)学徒须有闲暇时间受教育,每日作工不得过九小时。
(二)学徒废除夜工后,不得扣除原日工资及津贴。
(三)工厂内学徒得设立青年部。
七、同业划一工价及同业搀夺问题决议案
(一)在此次工人代表会闭会之后,凡业务相同之同等职位工人,或业务上有关系者,应互派代表开会讨论,以日计算、以件计算、以拌工计算,分门别类,划一工价,有增无减,以免彼此搀夺,工人受害。
(二)同业竞争,跌价搀夺,使工人自身受东家操纵,多数因而失业,又使工会权力不行,力量涣散。凡工人中不论职业,如有未入工会及已入工会跌价搀夺职业、破坏工会条约者,皆应驱逐出境。凡加入工人代表会之工会,皆应助力驱逐之,使其无容身之地。
(三)一种职业不容有两个工会设立,以厚势力。凡已分立者,应于此次工人代表会闭会之后,互派代表开会讨论联合方法。
(四)以上事情若需要帮助时,由工人代表会执行委员会及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工人部帮助其进行。
八、工会组织采用下级组织决议案
在此次工人代表会闭会之后,各工会应设法整顿各工会内部组织,以增加团结力量。其组织之法,须依照下例方法:
(一)将旧时工人小团体如俱乐部、寄宿舍、外寓、馆口、堂口等等,在工会注册,认为正式团体,作为工会之单位,受工会指挥。
(二)未有小团体之组织者,以工作店或工作部分为工会之单位,人数不计多少,皆可成为小团体。
(三)工会自后不以个人为单位,而以团体为单位,一切会议可由小团体举派代表出席。但代表须负传达代表小团体内全体会员意思之责任,不能代表私人意见,脱离工会而独立。
在此次工人代表会闭会之后,各工会须依照下列办法,组织职业介绍所:
(一)职业介绍所由工会组织之,在政府立案,保证其有绝对权力。
(二)本家须承认职业介绍所有介绍工人职业之绝对权力。
(三)工人不得私擅介绍工友。
(四)东家不得擅用非职业介绍所介绍之人。
(五)学徒亦由此所介绍。
十、商团问题决议案
(一)凡商团不得干涉工会事情及有侵犯工人自由之事。
(二)凡商团如有伤毙工人生命及掠夺工人财物时,须满足赔偿。
(三)凡商团军伤毙工人时,由所属该团军团体负责。如有纵容团军自由行动时,政府须解散之,并惩办该负责人。
(四)凡属工人,不得充当商团军,一经查出,即行驱逐出境。
(五)如商团压迫工人时,凡加入工人代表会之工会及工人,须一致对付及援助。
(六)工人得组织工团军自卫。
(七)以上条件,由工人代表决全体工人要求政府颁布条文保护。(13)
十一、工人教育决议案
(一)工人代表会要求政府设立工人学校,此学校由工人代表会执行委员会管理之。
(二)凡市内属于工人教育机关,须由工人代表会执行委员会管理之。
十二、设立工人医院决议案
工人代表[会]执行委员会须要求政府分区设立工人医院。此种医院,由执行委员会管理之,经费由政府拨给。
十三、组织工人委员会决议案
(一)工人代表会要求政府机关特设立劳工科,管理工人事情。
(二)工人代表会要求政府劳工科指派代表,会同工人代表会选派之代表,组织工人委员会,解决工人事情。
十四、工人代表会执行委员会选举条例决议案
(一)工人代表会执行委员会执行委员人数为二十一人,候补执行委员九人。
(二)工人代表会执行委员会委员会会长,由国民党中央执行委员会工人部部长充当之。
(三)工人代表会执行委员会以工会为单位,由大会选出二十个工会,充当执行委员。
(四)各工会之选举权,以各该工会之会员人数为此例,每百人有一选举权。各工会之人数以各该工会之报告为标准。
十五、组织合作运动委员会
(一)合作运动委员会以工会为单位,由若干工会派出代表组织之。
(二)委员由执行委员会指派之。
(一)执行委员会设委员长一人。
(二)执行委员会下设秘书处,秘书处人员由执行委员会聘任之。
(三)执行委员会下设立特种委员会,特种委员会委员由执行委员会选任之。如遇必要时,得增设特种委员会。
(四)执行委员会之职权如下:
甲、代表本会对外关系;
乙、选任及罢免特种委员会委员;
丙、决定及取消特种委员会之计划;
丁、执行代表会决定之议案;
戊、召集代表会议;
己、撤销加入工人代表会各工会一切违反代表大会决定议案之计划;
庚、因事理之必要时,得召集代表会议;议决后,得宣告同盟罢工。
(五)执行委员会委员任期为一年。
(六)执行委员会委员如有失职时,有五个工会得提出召集三部代表会组织监察委员会审查之。审查确实后,得由监察委员会惩戒之。
选自《中共党史教学参考资料》 (2) ,中国人民大学中共党史系资料室编印,1979,第31~38页。原注:“转录自《中国工会历史文献》(一) ,一九五八年九月工人出版社出版,第66~74页” 。
13.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关于经济斗争的决议案1925年5月通过
工人阶级的斗争,不论是经济的或政治的,只有一个最后的目的,就是劳动的完全解放。劳动的完全解放,只能在资本主义制度推翻、政权完全操入劳动者手中之后。但即使在资本主义组织之下,我们不否认为改良劳动待遇条件,增高工人生活程度,以及部分的要求,而实行最激烈最坚强的斗争。第一,因为现在的劳动条件,已经坏到极点。千百万的工人,还未到他精力衰疲之时,而已衰弱不堪,失了他们的力量,失了他们的健康同他们的生命;第二,因为每一部分劳动条件的改良,都可增加工人阶级的力量,促进工人为最后的目的争斗,并且促进资本主义的崩坏,及劳动解放之实现。
一、我们不否认经济斗争,不否认目前切近要求的改良运动,但是我们对于这种运动的态度是:
(一)每个目前切近的改良运动,只是行向总解决的一部分,不可把他看作最终的目标去做。比如资产阶级不打倒,目前所要求增加工资,难保将来又(被)克扣。总之,工人阶级的根本解放,只有在取得政权之后。
(二)每个经济的斗争,同时就是政治的斗争;如工人的罢工,本是经济的斗争,但是资本家一利用军警来干涉,便转成政治的斗争了。
二、在中国现时经济斗争中,工人阶级切近的要求是:
(一)按照各地各时生活情形,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本来资本家发给工人工钱的标准,是按照工人生活必需品价值而定;它应该要够工人恢复劳动能力、维持子嗣(即预备工人老后,再有小奴隶替资本家工作)之用。照这样发给工人工资,工人已经遭受了很大的剥削,因为工人每日所生产的,并不只值他所领的这点报酬。很多劳动是没有受报酬,这就是资本家所谓企业的利润,上了他们的荷包了。但是现在帝国主义的资本家及中国的资本家,他们还不肯按这个生活必需标准发给工人工资,还要从这里面再加克扣,这样一来,中国工人的生活,真是苦到万状了。我们试拿上海和日本的纺织工人的工资一相比较,两地的生活程度相差甚微,而工资竟为一与三之比,即中国工人每日所得,不过日本工人所得的三分之一。年来生活用品日见提高,而工资之所增极少,工人待遇,苦不堪言。因此,要求按照各时生活情形规定最低限度的工资一事,应成为我们目前应进行主要工作之一。
(二)八小时工作制的规定:每个工人最大限度的工作能力,一日不能超过八小时以上;这个数目只有再往下少,不能再往上加,如矿山的窿内工人,则至多不能超过六小时:火车升火的工人不能超过四小时。西欧各国工人,数十年来为要求此制度之实现,不知经了几千百万次的运动,流了几千百万工人的血,但是中国工人还是做十二点以至十八点的工,难道中国工人就不是—样的血肉构成的人么?我们现在应与各国的工人共同争这八小时的工作制的规定;同时我们又要注意必须在工作时间缩短之下,不影响于工资的低落,而反应该增长或照旧。不然资本家一面虽减少工作时间,一面却减少工资,迫使工人不得不因维持生存而须继续加工,这样名至而实不至的手段,我们是坚决反对的。
(三)反对一切虐待:在欧美各国的工人,资本家尚表面尊重他人格的独立,雇佣的自由;而在中国则资本家视工人直与牛马无异,动辄任意拳打脚踢,私刑拷打,杀死无罪。最近日商纱厂罢工,发出反对日本打人的口号,我们试想这是一种什么呼声,又加工作中屎便之限制、下工时遍体之搜索等,以及许多不可胜数的事实,无异对付盗贼囚犯,我们应当坚决反对。
(四)女工童工之生活改善:在中国的资本家特别喜欢女工童工,他们是看中了这两种人较为柔软,容易欺负,容易加他们以惨无人道的压迫,因而女工童工的生活遂愈苦不堪问了。女工的工资,是不能与男子相等的,她们的身体是可以任意侮辱的。至于童工呢?许多六岁未满的小孩,终日站着做十二小时以上的苦工,这还是人的生活么?最近上海工部局曾提议改良童工生活,但所有条文完全是名归而实不至的骗局,我们应该反对这种欺骗。我们应当要求:(甲)禁止妇女与不满十三岁者作有损健康之特别困难与危险以及地穴下面的工作。(乙)绝对不许怀孕与哺乳的妇女在夜工及特别强度的工作。(丙)妇女在产前产后有八星期的休息并照领工资。(丁)怀孕及哺乳之妇女,于普通规定的休息时间以外,并须补足其哺乳小孩的时期。哺乳相隔的时间,每次不能超过三小时半以上,且每次哺乳不得少于半小时。(戊)绝对禁止使用十三岁以下的童工女工。(己)绝对禁止使用童工作夜工。(庚)每日工作六小时,每周须有继续四十二小时之休息。(辛)不得克扣工资。女工童工与成年工人做同样工作时,须得同样的工资。(壬)为童工设立免费的平民学校。
(五)劳动保护与社会保险:中国国内各种工厂的一切设备,是很少能顾及工人身体健康的,因而危险之事常常发生。如去年上海祥经丝厂的大火,工人被烧死者数百人,平时因工厂之不洁,而得肺痨疫症以死者,更不可计其数;又在工人工作受伤或死亡失业后,亦无相当的保证。因此我们当努力要求: (甲)一切企业机关,应设法消除或减少于工人身体有害的工作及生产方法,并当预防不幸的事情的发生;极力注意工场卫生与防疫事宜。(乙)对于从事于有危险健康的工作之工人,工厂须供给他以种种抵抗危险的服装、用器、消毒材料等。(丙)应实行社会保险制度,使工人于工作伤亡时,能得到赔偿,于疾病失业老年时,能得到救济。
(六)取消包工制:有许多工厂的资本家非常狡猾,他在他与工人间设立一道防线,这个防线就是包工制度。他利用他最忠实的走狗为工头,把工作包与工头,工人须向包工头请工做。这样一来,在资本家与工人间,更多一层工头的剥削,愈使工人的生活痛苦,而且在斗争时,资产阶级更可利用工头以破坏工人的组织。所以我们非打破这种制度不可。
三、为监督实行保护劳工的一切事件,预防机器的不慎,在危险的生产中,要预备保险的服装及防毒的用品,工人有病,或者在工作时受伤,须赔偿其损失。关于工厂的监督员,必须参加工人的代表,又保护童工女工的利益,亦必须有童工和女工的代表参加。
四、全国总工会在这次大会后,应具体的指导他所属各业工人,尽量利用一切可能的机会,去争取这些权利,去从事为获得这些权利的斗争。在这阶级斗争中,去教育工人,组织工人。
五、在这个斗争过程中,我们想得到胜利,必须注意下面的几点:
(一)当有统一的集中的便于斗争的组织。
(二)一地方的罢工,同时须得各地方的援助,切忌分立的行动。
(三)一个地方或一个企业,发生罢工后,其他地方及其他企业,应做通电声援,或集资援助,若形势严重时,总工会应讨论对资本家经济封锁及宣布同情罢工问题。
(四)不可无组织的暴动,应善利用时机,善利用资产阶级的矛盾,集中力量向其最弱点进攻。
(五)全国总工会应附设工人救济会之组织,在罢工时,筹备罢工的基金,罢工后作失业及被禁同志之救济。
(六)应发展协作社的工作,一方面图减低工人的生活费,一方面这也是团结工人及工人家属的一个武器。
选自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人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工会历次代表大会文献》 ,第1卷,北京,工人出版社,1984,第19~23页。原注:原载中华全国总工会编印《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决议案及宣言》 。
互校版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历次全国劳动大会文献》 ,北京,工人出版社,1957,第14~17页。
14.中华全国总工会总章1925年5月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
第一章 总纲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中华全国总工会。
第二条 本会以团结全国工人,图谋工人福利为宗旨。
第三条 本会总机关暂设在广州,并得择定其他相当地址特设办事处。
第四条 凡在中国境内之真正工人组合,均得为本会会员。凡产业工人已有全国一总组合之组织者,或一市、一县、一省的城市工人已有组合之组织者,由该总组合加入本会为会员。各单独组合直接加入本会者,则须经本会之审查认可。
第五条 本会之职任如左:
(一)发展全国工人之组织;
(二)统一全国工会运动,务期密切的团结;
(三)整理各工会之组织系统;
(四)指挥各工会的行动;
(五)仲裁各工会间或各工会之争端;
(六)发布全国工人共同奋斗之目标;
(七)代表全国工人与国际工人谋密切之结合;
(八)提高工人知识,联络互相感情;
(九)促进各工会彼此间有效之互助;
(十)保障工人利益,设法解决救济及职业介绍等事项。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本会之最高机关为全国代表大会,每年举行一次,并得举行临时大会,均由本会执行委员会召集之。各工人团体派赴代表大会之代表额数,由本会执行委员会按比例决定之。
第七条 由全国代表大会选举执行委员二十五人,组织执行委员会。代表大会闭会时,执行委员会为本会最高机关。
第八条 执行委员互选正执行委员长一人、副执行委员长三人。委员长不能执行职务时,得由执行委员会重新互选之。
第九条 执行委员会之下,须组织一干事局,受执行委员会之指挥监督,驻会办理一切事务(干事局干事人选,由执行委员会决定之) 。
第十条 干事局分下列各部办事:
(一)组织部——掌管本会所属各工会之组织事项,并帮助各处无工会组织之工人群众,组织工会。
(二)秘书部——掌管本会一切文件收发、统计、报告等事项。
(三)宣传部——掌管本会宣传教育工作,并指导工会之宣传教育方针。
(四)经济部——掌管司库、司账、庶务等经济事项。各部须设主任一人,干事若干人,由执行委员会斟酌事之繁简选任之。
第十一条 干事局设总干事一人,由执行委员中之一人兼任,为干事局会议之主席。
第十二条 本会为会务发展及便利起见,得于相当地点特设办事处。特设办事处各置主任一人,办事员若干人,由执行委员会斟酌情形临时决定之。
第十三条 执行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得设立各种特别委员会或机关,并得聘任顾问、编辑等人员。
第十四条 本会执行委员会干事局及其他机关人员,均每年改选一次。
第十五条 执行委员会,干事局,特设办事处,特别委员会,和特设机关之会议及组织细则,由执行委员会另定之。
第三章 公约
第十六条 各工会须实行本会代表大会及执行委员会之决议及命令。
第十七条 如一处或一种工人发生为工人阶级争斗时,各工会接到本会之通告后,应一致为声势上、经济上或实力上之援助。
第十八条 在同一产业及职业,或同一地域内,如有两个或两个以上同等性质之工会发现时,应依本会之劝告,互相让步,并成一个工会。
第十九条 各工会间,如有争端,须直向本会控诉,听候仲裁,不得互相攻击。
第二十条 各工会对本会有不满意时,得直向本会抗议,或向代表大会控告,不得有破坏本会之行动或言论。
第四章 经费
第二十一条 各工会应按月向本会交纳常费,其数目由各工会按比例法认定之。
第二十二条 遇必要时,经本会执行委员会之决议,得向各工会征收特别捐。
第二十三条 本会经费发生困难时,得向外界热心帮助本会者捐募。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本章程经全国代表大会通过后,即发生效力。
第二十五条 本章程如有不适当处,应由全国代表大会通过修正之。
选自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人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工会历次代表大会文献》 ,第1卷,北京,工人出版社,1984,第34~36页。原注:“原载中华全国总工会编印《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决议案及宣言》 ” 。
互校版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历次全国劳动大会文献》 ,北京,工人出版社,1957,第28~30页。
附:第二次全国劳动大会选出的中华全国总工会执行委员名单 执行委员25人
林伟民 苏兆征 戴卓民 邓 培 刘文松 孙云鹤 刘少奇
李 森 谭影竹 刘和森 曾西盛 刘公素 梁桂华 吕 棠
何耀全 李 铃 郑绎生 孙良惠 邓中夏 李 成 袁告成
选自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历次全国劳动大会文献》 ,北京,工人出版社,1957,第31页。原注:“原载1925年5月23日上海《民国日报》 ” 。
15.中华全国总工会上海办事处、上海总工会为工会条例事致北京政府电(14)1925年7月8日
北京段执政、农商部莫次长、法制院姚院长钧鉴:
阅报载政府拟公布之工会条例草案,窃以为有不得不及早纠正者:对于发起人之人数及资格,严加限制年龄与教育,竟成与(予)夺人民公权之准者,当改正者一。草案既明定工会为法人,又限制工会基金须存储代理国库之银行,国(法)人自由处置财产权之谓何?此当改正者二。再则草案仅许各地之同业工会联合,而不与一地方各业工会以联合之权,违反该案之工会,不但将立遭解散,发起者且戾刑罚,此当改善者三。工人等认为凡为工人,既可取得工会会员之资格,当然皆有发起工会之权利,工会一切财产当由工会自择可靠之银行储蓄,不应如条例上加以限制。每一地域以至于全国各业工人,均有共同之利益,如工人教育、医药互助等,万不能各业人自为计,宜有承认每一地方及全国总工会之组织之规定。至于各工会章程内派条例上,既有应行订明诸项之条款,则对于选举方法、职员任期及资格等事,不宜有笼统之限制。窃谓工会条例原为保护劳工利益而设,绝不当变为束缚工人之具。现今列强凌逼,中国之独立解放,胥赖民权伸张、群众团结,工会之组织,关系非仅工人。当此全国劳工奋起救国之时,望速删除工会条例草案种种束缚之规定,立即颁布,使全国工人有所遵循,而劳动者之权利不受摧残;使外人无所借口,以维民权,而慰舆情。上海二十万工人尤因外交关系,罢业以待。临电不胜迫切之至。
全国总工会上海办事处暨上海总工会同叩
选自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1921﹒7—1927﹒7) ,北京,工人出版社,1958,第103~104 页。原注:“ 1925年7月1 0日上海《民国日报》 ” 。
16.附:北京政府农商部《工会条例草案》1925年6月北京农商部拟定
第一条 凡从事于同一职业之劳工,为维持及增进同业公共利益起见,得依本条例组织工会。前项工会,在同一地方行政区域内,以设立一会为限;但得与其他行政区域内同一种类之工会,组织工会联合会。
第二条 工会定为法人。
第三条 工会之职务如左:一、关于会员之职业介绍及其他互助事项。二、关于劳工待遇之改善事项。三、关于劳动状况之调查报告事项。四、关于会员之储蓄、劳动保险事项。五、关于会员之消费组合及公共宿舍等事项。六、因关系人请求调处劳资之争议事项。七、关于劳工利害之请愿,或向政府机关陈述意见事项。八、关于劳动卫生之讲求及知识技能之增进事项。
第四条 工会非由该区域内有完备左列各款资格者五十人以上之劳工发起人,详拟章程,呈经当地行政长官,转呈地方最高行政长官,咨请农商部核准,不得设立:一、须现有职业,并从事该业三年以上。二、须年龄在三十岁以上。三、须粗通文义、能自书写浅近文字。
前项第一款发起人之资格,应由现时或其以前从事官、公、私有事业之各该场、厂,出具证明,连同呈请书一并呈送。从事于官有或公有事业之劳工,设立工会时,除依前二项规定外,应分报各该主管部署,核准备案。
第五条 工会章程应订明左列各事项:一、名称、区域及事务所地址。二、工会之宗旨及事务。三、关于职员额数、权限及选举方法之规定。四、关于会议召集及议事程序之规定。五、关于经费及会计之规定。六、关于会员资格限制及其权利义务之规定。
第六条 工会会员以年满十六岁以上,在该区域内由各种工业场厂雇用之劳动工作者为限。
第七条 凡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不得为工会之职员及发起人:一、褫夺公权尚未复权者。二、有精神病者。三、对于本条例第二十二条之情事,负重要责任者。
第八条 工会设会长、副会长各一人,会董七人至十五人,均为名誉职。前项职员资格,适用本条例第四条第一项各款之规定。
第九条 工会得于该会所在地,设事务所。
第十条 工会用费,除别有基金者外,以各会员应纳之会费充之。前项会费,得按照各会员之收入额,予以章程订明征收之标准;但至多不得过该会员收入额百分之三。
第十一条 凡属工会之基金、劳动保险金、及会员储蓄金等,均应贮于代理国库之银行。前项基金、保险金、储蓄金于其所存贮之银行破产时,得有要求优先偿还之权利。
第十二条 工会经费出入,应每年编制预算、决算,由全体会员开会议决。
第十三条 工会会员于必要时,有全体会员十分之一以上之同意,得选派代表查核工会之账目,及一切财产状况。
第十四条 工会职员每年应按照左列各款,造具表册,呈报农商部查核,并分报主管部署备案。一、会员之姓名、人数、入会年月、就业处所及其更动与死亡伤害。二、经费出入及财产状况。三、事业经管成绩。四、罢工或别种冲突事件之有无,与其经过及结果。
第十五条 工会职员由全体会员开会选举之。
第十六条 每届选举,应先期十五日以前通知各会员,并呈报当地行政长官到会监视。
第十七条 工会职员选定后,应呈报农商部查核,并分报主管部署备案。
第十八条 工会职员任期二年;连举得连任。其中途补充者,依前任之任期接算。
第十九条 工会每年开定期会议一次,遇有必要时,得开临时会议。
第二十条 工会变更章程,须有全体会员三分之二以上到会,方得议决。前项议决,非呈经农商部及主管部署核准,不生效力。
第二十一条 工会职员有违反法令或其他不正当行为,致损害工会之财产、名誉、信用时,得经全体会员过半数之议决,令其退职。
第二十二条 工会有违反法令致扰乱公安或妨害公益,并不服该管官署之禁阻时,得令停止会务;并呈转农商部及主管部署核准解散。
第二十三条 工会解散时,所有财产及债务,应由各会员分配及负担。
第二十四条 违背本条例第一条及第四条规定而设立之工会,除禁止外,并处各发起人以百元以下之罚金。
第二十五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施行。
选自中国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1921﹒7—1927﹒7) ,北京,工人出版社,1958,第99~100页。
17.上海总工会拟定的《工会条例草案》1925年7月
中华全国总工会上海办事处为工会条例事致北京政府电1925年8月13日
北京段执政、农商部长、法制院长钧鉴:
工会条例关系全国工人命脉。日厂工人能否上工,亦视工会条例之颁布与否,望即依照上海总工会拟具之草案,立予颁布,若复迁延时日,或内容有束缚工人自由之点,均定引起绝大纠纷,固为全体工人之大不幸,亦非国家之福。尚祈明察是幸。
中华全国总工会上海办事处叩
选自1925年8月14日上海《民国日报》 。
上海总工会拟定的《工会条例草案》1925年7月
一、凡年龄在十六岁以上同一职业或产业之男女劳动者,家庭及公共机关之雇用,得适用本草案组织工会。
二、工会为法人。工会会员私人之对外行为,工会不负连带之责任。
三、工会与雇主团体立于对等地位;于必要时,得开联席会议,计划增进工人之地位及改良工作状况,讨论及解决双方之纠纷或冲突事件。
四、工会在其范围以内,有言论、出版及办理教育事业之自由。
五、组织工会,须有从事于同一之业务者十人以上连署发起,呈当地官厅,至筹备完竣、开正式之成立大会后,提出注册请求书,附其成立大会所通过之章程及负责会员名单各二份于地方官厅,请求注册;注册之管辖机关为县公署或市政厅。
六、每一地方之各业工会,得联合组织某地总工会;各地同一业务之工会,得联合组织某业工会,以至于全国总工会及全国某业工会联合会等。此等联合会之工会组织,当各按其区域范围,归相当区域之行政官厅管辖。中国工会得与外国同性质之团体联合或结合之。工会以产业组织为主;每一工厂内之组织为最低单位,然后联合而成当地某业工会,但因特殊情形,也得依职业而组织某业工会。
七、工会之章程内,须载明下列各款:
(一)名称及业务性质。
(二)目的及职务。
(三)区域及所在地。
(四)职员之名称、职权及选任解任之规定。
(五)会议组织及投票之方法。
(六)经济征收额及征收之方法。
(七)会员之资格限制及其权利义务。
八、工会每六个月应将下列各项造具统计表册,报告于主管之地方行政官厅:
(一)职员之姓名履历。
(二)会员之姓名、人数、加入年月、就业处所及其就业失业变更、职务移动、死亡伤害之状况。
(三)财产状况。
(四)事业进行成绩。
(五)有无罢工或别种冲突事件,及其事实之经过或结果。
九、工会之职务如左:
(一)主张并拥护会员间之利益。
(二)会员之职业介绍。
(三)与雇主缔结团结契约。
(四)为会员之便利或利益而组织之合作银行、储蓄机关及劳动保险。
(五)为会员之娱乐而组织之各项娱乐事务、会员恳亲会及俱乐部。
(六)为会员便利或利益而组织之生产、消费、购买、住宅等各种合作社;为增进会员子弟及童工之知识技能而组织之职业教育、通俗教育、讲演班、研究所、图书馆及其他定期不定期之出版。
(七)为救济会员而组织之医院或诊治所。
(八)调查会员间之纷争。
(九)关于工会或工会会员对雇主之争执及冲突事体,得对于当事者发表并征集意见,或联合会员作一致之行动,或与雇主方面共推第三者参加主持仲裁,或请求主管行政官厅派员调查或仲裁。
(十)对于有关工业或劳工法制之规定、修改并废止等事项,得陈述其意见于政府、官厅、法院及议会,并答复行政官厅、法院及议会之咨询。
十、调查并编制一切劳工经济状况及同业间之就业、失业暨一般生计状况之统计及报告,其他种种之有关于增进会员之利益、改良工作状况、增进会员生活及知识之事业。
十一、工会职员由工会会员按照本工会选举法充任之;对外代表本会,对会员负其责任。
十二、工会会员无等级之差别,但对于会费之收入额,得按照会员之收入额而定征收之标准。会员对工会负担之经常费,其额不得超过该会员收入百分之三,但特别基金及为会员之临时募金或股分(份) ,不在此限。
十三、工会会员于必要时,得选举检查委员会审核工会簿记,并调查财政状况。
十四、工会在必要时,得根据会员多数决议宣告罢工,但不得妨害公共秩序之安宁,或加害于他人之生命财产。
十五、工会对于会员工作时间之规定,工作状况及工厂卫生事务之增进及改良,得对雇主陈述意见,或选出代表与雇主方面之代表,组织联席会议讨论及解决之。
十六、行政官厅对于受辖区域内之工会对雇主间发生争执或冲突时,得调查其冲突之原因,并执行仲裁,但不得强制执行。
十七、工会中关于拥护会员利益之基金、劳动保险金、会员储金等之贮于银行者,该银行破产时,此类存款,得有要求优先赔偿之权利。
十八、工会及工会所管理之下列各项财产,不得没收:
(一)会所、学校、图书馆、俱乐部、医院、诊治所以及关于生产、消费、住宅、购买等之各项合作事业之动产及不动产。
(二)关于拥护会员利益之基金、劳动保险金、会员储金等。
十九、关于本法第八条、第九条之事项,工会发起人及职员之呈报不实不尽或不呈报者,该主管之行政官厅,得命令其据实呈报或补报;在未确实呈报或补报以前,该工会之行动不受本法之保障。
二十、凡刑事违警律中所限制之集会等条文,均不适用于本法。
二十一、本法自公布日起施行。
选自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1921﹒7—1927﹒7) ,北京,工人出版社,1958,第105~109页。原注:“ 1925年7月17日上海《民国日报》 ” 。
18.劳动法大纲决议案(15)1926年5月中国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
第一条 工人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的自由。
第二条 工人有罢工的自由。惟在国民政府下,可经过劳资间或主管官厅之一度调解,方始罢工。
第三条 工会应有团体契约权。
第四条 工人有加入国际组织的权利。
第五条 作工时间以八小时为原则,对于卫生有妨害之工作得缩减之。
第六条 星期日及重要纪念日休息,仍照给工资。
第七条 禁止时外的劳动。遇必要时,须得工会的允许。
第八条 工厂作工时间如果超过规定时间,须照延长时间之数,加倍付给工资。
第九条 绝对禁止不及十六岁的青年工人作不卫生及危险的工作,并禁止使用十三岁未满之童工。
第十条 女工从事重大工作者,产前产后休息八星期;轻的工作休息六星期,均应照给工资。哺乳女工应有规定之哺乳时间。
第十一条 童工女工以禁止夜工为原则。
第十二条 工资之给与(予) ,以维持工人生活为最低工资;其不及维持工人生活之工资,政府得强制增加之。
第十三条 工资之给与(予) ,以银元为标准;并不得以物类代替及克扣。
第十四条 国家设立劳动局,研究劳动条件,并须有工会代表参加。
第十五条 国家应设立劳动保险。保险费由雇主或国库支出。
第十六条 应规定男女工人之劳动补习教育。
第十七条 制定此项劳动法时,全国总工会应有代表出席。
选自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人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工会历次代表大会文献》 ,第1卷,北京,工人出版社,1984,第124~125页。原注:“ 《中国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会刊》第11期,1926年5月13日出版” 。
互校版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历次全国劳动大会文献》 ,北京,工人出版社,1957,第112~113页。原注同上。
19.关于国民政府现状报告的决议1926年5月中国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
(一)中华民族现在要解除帝国主义及其工具——军阀之严重压迫,唯一出路只有国民革命。要国民革命得到成功,须有一个革命的政府。现在广东的国民政府,便是代表全国一切被压迫人民,对外要求独立,对内要求自由之唯一的革命政府。
(二)现在全中国皆在反动政治势力之下,只有国民政府所在地之两广有政治自由。当今北方国民军败退,张、吴重兴,帝国主义嚣张跋扈之际,人民应立即起来拥护国民政府立即出师北伐,统一中国,建立全国的统一的国民政府。
(三)本两大会(16)承认国民政府过去及现在进行反帝国主义反军阀及肃清一切反革命派之种种工作,完全是对的。本两大会愿统率着有组织的工人群众一百一十二万,及全广东有组织的农民群众八十二万,与革命的国民政府共同奋斗,以打倒帝国主义、军阀、买办阶级、土豪及一切反革命派。
我们高呼:
拥护国民政府!
国民革命成功万岁!
选自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人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工会历次代表大会文献》 ,第1卷,北京,工人出版社,1984,第1 32页。原注:“原载《中国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会刊》第3期,1926年5月4日出版。 ”
互校版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历次全国劳动大会文献》 ,北京,工人出版社,1957,第119~120页。原注同上。
20.合作社问题决议案1926年5月4日中国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通过
合作社在近年来职工运动发展中,已逐渐被工人感觉着需要,并且有些地方已渐渐实现了这种组织。
合作社在我国最近的职工运动中,有四个作用:(一)在北方各地严重压迫之下之工人组织,可用合作社来公开的(地)团结工人群众。(二)合作社可以储集一批现金和工人需要的货物。这个储集,在罢工期间可作救济罢工工人之用,和一切的斗争中所发生的临时紧急费用。(三)工人的[受]剥削除在工资减低外,同时因生活必需品之昂贵,使生活更见艰辛,尤其中国一般小手工业的工人,他所感觉痛苦的,是生活必需品在市场中之增高。故合作社在调融市价中,工人很感觉得需要,并且在这共同的经济关系之中,更可亲密工人之团结。(四)在合作社中,工人可学得许多管理生产和消费的知识。
由此看来,合作社已成为现在中国工人们的需要,并且已经实际在许多的地方发生了此种组织。故此次大会,不能不开始有这种决议案了。
生产合作社,适用于城市手工业工人和新式产业下部分附属的手工业者之组织,集合同职业之手工业工人,共同规划和出售生产品,但这种组织和手续须力求简单。这种组织可使不能单独生产的手工业工人,得有联合的生产组织;可使不发生互相求出产品销售之竞争,至减低价格;可使在市场竞争中有了相当的力量和地位。
消费合作社,适用于产业底下一般工人的组织。这个组织如在工会下举办,一定须使全体之会员加入,不然,工会可因此有分裂的危险。若没有工会的组织,当可使其自然参加。
消费合作社,本有分红和廉价两种办法。不过求其简而易举,以廉价为适用于工人之组织。
消费合作社之组织,一要非常简单,货品一定要择一般工人日常需用之品。出入账目,除每月公布在合作社外,须由工会或股东来组织专门审查委员会,最好在这委员会中,除一部分的经常事务外,一部分将由社员轮流担任。
合作社还应时常向社员宣传合作社之意义,使一般社员了解合作社对于自身之关系。不然,在市场受人排挤和造谣诽谤中,也将有失败的危险。
合作社除以上所讲的要注意外,还有两件值得我们十二分注意的:
(一)经济关系,在工人组织中是最使人注意而易发生纠纷的问题。假使一为不慎,能使全局因之发生动摇。在完全经济组织的合作社,是更易使工人发生纠纷,并且实际非常容易发生些经济不清的事出来。
(二)合作社因能操纵市场,故十分易使商人妒忌,以破坏工商在反帝国主义中之联合战线,所以对商人的态度要取慎重,而货物切不能出售给非社员。
因上两种原因,合作社不是觉得在必要时,切不要轻易组织。组织后须时刻注意,不要使他稍有不幸的事件发生,尤其是经济的关系上。
选自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工人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工会历次代表大会文献》 ,第1卷,北京,工人出版社,1984,第126~128页。原注:“选自《中国第三次全国劳动大会会刊》第12期,1925年5月14日出版” 。
互校版本: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历次全国劳动大会文献》 ,北京,工人出版社,1957,第114~115页。原注同上。
21.中国共产党湖南区第六次代表大会对工人目前最低限度要求之主张1926年10月2日
一、工人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之自由。
二、工人有武装自卫之权。
三、取消假工会,铲除工贼。
四、制定劳工保护法。
五、大产业收归政府公办。
六、实行八小时工作制。
七、规定最低工资,工人工资一律以银币大洋计算。
八、严禁包工制。
九、取消一切直接或间接向工人征收之税款(如码头派差、人力车月捐等) 。
十、改良工厂卫生,实行劳动保险,工人伤病,津贴医药,照给工资(因各种纪念节及示威运动之休假,应一律照给工资) ,并应有婚丧给假之规定。
十一、改良学徒及艺徒制度。酌量技术程度,规定学徒期限,至多不得过两年;学习期内,应给最低限度生活工资,并不得虐待侮辱及为私人服务。
十二、不得雇用十二岁以下之童工,禁止童工及青年工人作危险及有害身体卫生之工作。每年应有连续两星期以上之长期休假。
十三、童年青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工作成绩相当时,应给同样工资。
十四、男女工资平等待遇,女工在生育前后,应给假两月,照给工资。
十五、政府业主应拨款,补助工人教育及文化机关之设备。
十六、切实赞助工人生产的消费的合作事业。
十七、发展实业,救济失业工人。
选自《湖南全省第一次工农代表大会日刊》 ,1926。按《湖南全省总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案》校正。
22.湖南全省总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对于《劳工保护法草案》之决议1926年12月
本法案交由本会第一届执行委员会,向中国国民党中央党部、国民政府及湖南省党部、省政会提出,请其采纳颁布。本法案如有未尽之处,第一届执行委员会得斟酌增删之。
第一条 一切公私企业、机关和工厂,以及一切使用劳动的私人雇主,须遵照本法之规定。
第二条 工人有集会、结社、言论、出版、罢工之权。
第三条 雇主应承认工会为工人之代表。
第四条 男工自十二岁至十八岁为青年工,满十八岁以上为成年工;女工自十三岁至十九岁为青年工,满十九岁以上为成年工。
第五条 雇主不得用未满十二岁之童工。
第六条 成年男、女工每日工作时间定为八小时,青年男、女工每日工作时间不得超逾七小时。凡于卫生有妨害之工作,均得缩减之。
第七条 禁止使用青年男、女工人作夜工。
第八条 具有下列各项事由之一,经工会同意在相当条件及一定时间之限制内,不得适用前条之规定:
甲、因特别事由,有夜间工作之必要者。
乙、因特别事由,有一气制成之必要者。
丙、因特别事由,有日夜连续工作之必要,分职工为二班以上,顺次轮班工作者。
前项所载业务之种类,由政府定之。
第九条 禁止时外的劳动,遇必要时须得工会允许。
第十条 女工于产前、产后应有两个月之休息;在休息期内,应照发给工资。女工在哺乳期内,应有规定之哺乳时间。
第十一条 凡适用本法之工厂及其他企业、社所劳动场合,凡遇工人发生之婚丧事故,以及星期重要纪念日,均应给假,并照给工资。
第十二条 工人全年休假,如不碍企业、工厂或机关之工作普通进行,得给予之。
第十三条 每日工作时间在六小时以上者,须于工作至二分之一时,设一小时之休息。
第十四条 分职工为二班轮次换班,使就夜班者工作时间,须于七日内改换一次。
第十五条 工资以维持工人生活为最低限度,其不及者,政府得强制增加之。
第十六条 工资计算一律以现银银币为主位,雇主不得以物品抵折。
第十七条 长期作工之工资,按月给清,每月作二次支给。临时工作以及各件独立有定事业,其工作继续不满两星期者,完工时即付工资。
第十八条 职工工资须在工作地点支给。
第十九条 雇主如须工人工作超过规定时间时,须照延误时间之数,加倍付给工资。
第二十条 雇主不得预先扣存职工之工资,备为违约或损害补偿等用。
第二十一条 雇主不得使用女工及青年工人从事扫除、擦油、注油、检查或修理运转之机械或传导动力装置危险部分,及带索之装卸,并不得令其从事极劳苦与危险各项企业上之工作。
第二十二条 雇主不得使用女工及青年工人从事于毒药、剧药、爆发性、发火性及其他各项有害物品制作之业务。
第二十三条 凡有害卫生或危险处所,以及尘埃粉末或他种有碍气体散布最烈处所,概不得令青年男、女工从事工作。
第二十四条 第二十一条至(第)二十三条所列业务种类范围,由政府规定之。
第二十五条 学徒学习期间至多不得过两年,并应酌量津贴生活费,并不得为私人服务。
第二十六条 学徒参加工人群众运动之集会、结社,不得以规则制止之。
第二十七条 政府对于工厂及企业、社所使用男、女工中,有左列各款情由时,得设限制或禁止或保护之规定:
甲、职工年在十二岁以下者。
乙、职工年在六十岁以上者。
丙、因残废或疾病丧失工作能力者。
丁、因疾病或残废目前已丧失工作能力,须暂时休养方可愈者。
凡永久或暂时丧失工作能力者,须由医生检验;检验方法另定之。
第二十八条 废除包工制。
第二十九条 职工因执行业务并由自己之过失罹疾或死亡时,雇主应负医药补助及抚恤遗族之责。
第三十条 雇主应拟定奖励金、养老医药补助金及抚恤规则,呈请政府核准施行。
第三十一条 各级行政官署对于管辖区域内之工厂、企业、社所,及其附设建筑物并设备等项,认为易生危险或于卫生其他公益上有妨碍、有预防之必要时,得呈准上级官署命令雇主于一定时日内增置设备,并得命令雇主停止全部或一部之使用。
第三十二条 工厂、企业、社所所在地之行政官厅,应派员检查建筑物及其他各项设备;但莅厂检查时,须携带政府检查证或他项有效之文书。
第三十三条 政府应设立劳动保险。保险费由雇主或省库支出。
第三十四条 工业雇主用未毕业于两级小学校之青年男女及失学职工,应予补习相当教育,并负担其经费。
第三十五条 男、女工之雇用解雇以及艺徒事项,由工会与雇主会商办理之。
第三十六条 工厂、企业、社所及劳动场合违背本法经官厅察觉、工会或工人告发时,一经证实,令其即刻改正,或处罚之。罚规另定之。
第三十七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选自《湖南全省总工会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案》 ,1926,第328~331页。
23.刘少奇编写:《工会代表会》《工会经济问题》《工会基本组织》(17)
刘少奇:《工会代表会》1926年12月26日
绪言
工会是“群众的” 、“奋斗的”机关。工会的权力,应该十分集中,才能奋斗。同时又一定要是“民主的”集中,才能容纳大多数人的意见,不致为少数人所包办,变成了专制。
所谓民主集权制,就是工会的权力,集中在大多数人的会议上,不是集中在个人身上,即凡事须经过大多数人的会议决定,一决定以后,即可强制实行。各会员在一事未议决以前,均可自由的(地)发表意见,若一经会议议决以后,则无论什么人均须服从。是这样,一方面可以容纳群众的意见,一方面又可一致的(地)与敌人斗争。
有了上面的理由,所以每一个工会要有一个代表会。有了一个代表会,才可把工会的权力集中起来。同时又是民主的集中,不是少数人的专制。所以工会的代表会,是集中工会一切权力的机关,一切权力归于代表会!这样,于工人的团结、工会的前途,均有莫大之效益。
一个工会没有真正工人的代表会,这个工会就不能接近群众,就不是工人的工会,就变成了少数领袖的机会。工人与工会一有隔膜,工会的团结就不坚固了,敌人乘隙进攻,从事破坏,制造谣言,煽惑群众,工会前途,因而危险。所以代表会是任何工会不可少的组织。没有代表会,工会就危险!有了代表会,工会就巩固。
工会全体会员大会,应该是比代表会权力更高的机关。但事实上会员大会不能常开,且以人数众多,难于讨论各种问题,在组织上故反不及代表会之重要。
现在武汉的工会,没有代表会的很多,望各工会赶快按照下面的规定,把代表会组织起来;已有代表会的工会,望切实整理,使代表会真正的(地)能够行使职权,按期开会。各工会代表会的形成,就可使各工会的团结巩固。各工友各工会的办事人不可不切实注意!
工会代表会
一、性质
(一)每一个工会,要有一个代表会。
(二)工会代表会是常设的,不是临时的。各代表之任期为一年或半年,与执行委员会同时改选,每届改组,先改组代表会。
(三)代表会之代表,若有不正当行为,或为其会员所不信任时,得撤回其代表资格,由该会员等另选人补充。
二、代表之产生
(四)代表会之代表,须从会员中选出,以各工会会员人数为比例选举之。
每工会会员人数在五百人以内者,每会员五人选举一代表。
每工会会员人数在五百人以上一千人以内者,每会员十人选举一代表。
每工会会员人数在一千人以上二千人以内者,每会员二十人选举一代表。
每工会会员人数在二千人以上五千人以内者,每会员三十人选举一代表。
每工会会员在五千人以上者,每会员五十人选举一代表。
(五)各工会有小组之组织者,若工会会员人数在一千人至二千人之间,即可以各组长为代表,组长大会即为代表会。
(六)在有特别情形之工会(如店员、旅馆、栈房及酒饭面馆与洋务等) ,可不拘定若干会员派一代表,可相当按照工作部门或地段的关系选派代表(如店员在每店家有店员八人至二十人者,得派一代表,一店家有店员在二十人以上至三十人者,得派两代表,在三十人以上者,每增加十五人得加派代表一人,其不足八人之店家,须联合附近数店家之店员选派一代表等) 。
(七)选举代表时,须召集各支部会员大会选举之(如某支部有会员二百人,应选举代表十人,即召集该二百人开大会,选出十人,为该支部之代表) ,如以组长为代表者,不必如此选举。
三、代表会之组织
(八)由各支部选出之代表组织代表会,设主席三人,一人为该工会之委员长,余二人由代表会在各代表中推举之,开会时轮流主席。
(九)代表会应有纪(记)录一人,以纪(记)录各代表之发言及议决案。
(十)代表会开会时,工会各部主任均须到会,以备各代表之询问及报告各部办事情形,但无表决权。
(十一)代表会如遇有情形复杂尚待研究之问题,可推举数代表组织委员会专门研究之,由该委员会将研究之结果,报告代表会共同议决。
(十二)代表会之代表,须发给代表徽章。
四、召集会议及会期
(十三)代表会应每月开常会两次或一次,由各代表议定每月某日某时开会,应否再发通知书,看情形酌定。
(十四)代表会由主席召集,或由执行委员会召集亦可,有特别事故得开临时会。
五、职权
(十五)代表会是执行委员会之上级机关,执行委员会应服从代表会。
(十六)代表会有下列之职权:
通过及修改工会章程;
宣告工会之成立或解散或与其他工会合并;
决定工会进行计划;
决定工人对于雇主方面之要求;
宣告罢工及复工;
通过工会经费预算及审查决算,并决定征收常月捐或基金之数目;
通过工会驻会职员及人数;
选举及撤换执行委员;
惩戒工会职员及会员;
接受执行委员会及各方面之报告;
执行上级总工会之命令,及选派参加上级总工会代表大会之代表;
议决其他重要问题。
六、纪(记)录及议决案
(十七)代表会之讨论及议决,应明白纪(记)录,在散会时纪(记)录人应宣读议决案,如有纪(记)录上之错误,立即改正。
(十八)各种议决案交执行委员会努力执行,并须在会内张贴公布,或油印散发各支部及组长,并报告总工会,但须保守秘密之议决案不可公布。
(十九)上次代表会议决案,若情形改变,在下次代表会议上,可相当议决改变。
七、代表任务
(二十)代表会之代表系代表群众意见支配工会,故各代表事事须征求群众意见,同时须将工会之情形及代表会议情形向群众报告。
(二十一)代表会之议决,少数代表如有不同意见,仍须绝对服从议决案。
八、会议规则
(二十二)有全体代表过半数之代表出席,即为正式会议。
(二十三)每一代表有一表决权(但在特别情形之下或外埠代表,一代表亦可有数代表权) 。
(二十四)提案经出席代表过半数之通过,即为议决案,付表决方法由主席决定。
(二十五)会场秩序由主席维持。
(二十六)讨论一问题,每代表发言以三次为限。
(二十七)代表发言须起立,不得争闹,如有两人同时发言,由主席指定发言之先后。
(二十八)开会时间以二小时为限,如须延长由各代表临时决定。
(二十九)开会时,各代表非经主席许可,不得私自离席,尤不得私自相互言语。
(三十)如有扰乱会场秩序及争打等情,由主席派人带出会场,由大会公开议罚。
(三十一)会议规则由代表会议决施行,代表会得随时修改之。
刘少奇:《工会经济问题》1926年12月27日
绪言
经费问题,是工会中时常发生的大问题,可以使工会分裂,可以使工会塌台,可以使工人不信仰他们的领袖及工会。所有的工友,尤其是在工会的办事人,应该懂得这个问题的重要,求得解决这个问题的方法,预防这个问题的发生。
工会无钱,经济困难,固然可以减弱工会的力量,但若为充裕工会的经费起见,勉强向会员征收多量之会费,引起会员之反感,则于工会前途,将更多不利。
工会有钱,若使用不当,支配不平,则所发生的问题更多且大。在工会无钱时,大家为工会尽义务,不要钱、不吃饭,努力奔跑,十分齐心。若是工会有了钱,大家就不能尽义务了,不要钱、不吃饭不能跑了,因此就不齐心了,彼此争吵起来了,工会反而不好了,这样有钱不如无钱的好。有时工会职员并无黑幕,若买了一顶帽子,制了一身新衣,会员大家看了,心里就疑惑起来,以为这位职员一定在工会里揩了油,不然,何以制了新衣新帽呢?若有工会职员在一个地方打了一次牌、喝了一次酒,那更是了不起的事,马上就争闹起来了。何况真有不争气的职员,真的侵吞公款,弄出黑幕、账目不清等事,工人群众那(哪)有不群起而攻之?如此一来,此帮彼派,互相争打,工会分裂了。工人领袖们!工友们!工会的经济问题,是工会进行中很大的危险啊!
工会的钱,是在工人身上抽取来的极苦的汗血钱,工会办事人拿了这个钱,应该怎样的(地)小心谨慎来使用!那(哪)里可以在门面上、形式上浪费一文?那(哪)里可以把自己的津贴及生活费定得很多?领袖是为群众谋益牺牲自己的,努力作事,努力奋斗,是应该的。作事比一切人多,拿钱比一切人少,这才是工人的真正领袖。作事比人少,拿钱要此人多,这是一切工会职员所不应该的啊!
所有的工友都要懂得,工会经济的纠纷发生了,是困(很)难解决的问题。大家要有很大的责任心去监督工会的经济,要订出很多的章程法则,预防这个问题的发生。这种技术的工作,是革命中很重要的工作,与工人阶级的幸福有极大的关系。
我因为看到这个问题的重要,特把这个问题的全部分写成一本小册子,望各工人领袖及工友们尽量采纳施行,工会前途幸甚!
工会经济问题
一、入会金
(一)入会金系工人在加入工会时所交纳之经费,工人交纳入会金,才得为工会正式会员。
(二)工会征收入会金,须分别工人工资之大小征收。 ( , )即工资多的,多收一点,工资少的,少收一点。普通入会金为该工人之一天工资,最多不能超过五日工资。在有些工人不便分别工资之大小者(如码头工人、花厂女工等) ,亦可一律平等征收。 ( , )即每人一律交入会金若干。
(四)职业工会为保障职业起见,对于日后加入会员的入会金可相当增多,但不得超过普通会员之三倍以上。工会所收之入会金,除作工会开办费外,应留一半作工会基本金。
二、常月捐
(五)工会会员每月应向工会交纳常月捐,以维持工会之开支,及增加工会资金。但有特别情况之工人(如航行外国之海员等)亦可每年向工会交常年捐一次,下级工会亦须向上级工会交纳常月捐。
(六)工会征收常月捐,亦须分别工人工资之高低而征收之。普通为征收该工人工资之百分之一至半日工资。其不便分别工人工资之高低者,亦可一律征收(若干) 。
(七)会员连续三月不交常月捐者,工会可予以相当之惩戒。
(八)常月捐最好由各组长征收,送交支部干事会,转至工会。由支部干事会征收,或由工会派人征收亦可。
(九)工会月捐非有不得已的情形,不可由工头或店东代收。
(十)工会须制定月捐征收簿发至各组长,由各组长填写。
(十一)工会须立一小组一览表,以便审查会员是否已交月捐。
(十二)会员如有一月或二月不交月捐者,工会须去信警告并催交,如有特别情形(失业或生病)者,可报告工会免收或减少。
三、基本金
(十三)工会应储存大批基金,以备有特别事故发生时使用,如罢工基金等。
(十四)征收基金应在工会基础稳固、工人对工会有信仰时方能征收。工会尚未成立,或工人对工会尚无好信仰,不可向会员征集基金。
(十五)工会向会员征收基金,应在工人特别收入项下抽取之(如在年终双薪内抽取等) ,方不影响会员生活。又在其他方面正当征集之,或在月捐内按月存集亦可。
(十六)工会征集基金,其数目之多少,须经代表会决定,多数会员之同意,并报告总工会批准后,方能从事征集。其数量如每人捐抽工资若干,或每人收大洋若干元均可。
(十七)基金须妥慎储存于银行钱铺,或以之开办合作社等于工人有利益之事业。动用基金须经代表会之通过。
四、特别捐
(十八)工会如有某种别事故发生(如捐助其他工会之工人,或举办学校、宿舍等) ,经代表会之通过,可向会员征收特别捐。
(十九)征收特别捐,由工会经济部办理,或另组委员会办理均可,但须另立账簿,以便向会员公布。
(二十)工会可举办游艺会或其他娱乐事业,征收特别捐。
(二十一)非有特别重大事故,工会不可向外界募捐。
(二十二)工会可向厂主等要求津贴工会之教育经费。
五、救济金
(二十三)工会可代会员办理失业救济、疾病救济、死亡救济及被难救济等事业。
(二十四)救济费可在工人月捐内抽取之,或临时抽收,或在基金内拨一部分为救济金均可。如救济被难会员,则临时抽收为好。
(二十五)失业救济,即工会有会员失业者,工会每月给该工人伙食费若干。疾病救济,即会员如有疾病,工会每月给医药费若干。死亡救济,即会员死亡时,工会给以帛金或抚恤其家属若干。工会如举办经常救济事业,须订定详细章程办理之。
六、罚款
(二十六)会员如有违背会章及纪律时,工会可处以一元或五日工资以内之罚款。罚款须另外收存,每年结算公布,以该款办理于工人有利益之事业。工会收入罚款须给收条,工会不得罚会外人之款项。
七、管理经济的组织
(二十七)工会经济支配权,属执行委员会及代表会。
(二十八)执委会之下应专设一部管理经济出纳及账目,或以三人至七人组织财政委员会管理之,并须分会计、庶务及记账等职。工会会计负收支及保管银钱与制定预算及决算之责。庶务专负采买等用钱之责。庶务账目,须向会计处报告。
(二十九)工会为慎重起见,须由代表会推举五人至九人组织经济审查委员会,按月审查工会银钱眼目,向代表会报告。经济审查委员会不受执行委员会之支配,但只能审查眼目,不能支配经济。
八、预算及决算
(三十)预算是工会预先计算收钱若干、用钱若干的数目。预算决定以后,即照预算收用,使工会用钱不致漫无限制。
(三十一)每工会均应有预算,规定预算时应特别注意,不可规定太多,须知收来了人的血汗钱不好浪费一文。预算并须经代表会之通过,报告总工会。规定预算,可以一年为限,或一月数月为限。
(三十二)决算是工会已经用过了钱所记的账目。决算须经审查后公布,并报告总工会。
(三十三)预算决算应分为下列各项:
(1)职员薪水津贴;
(2)房租水电及警捐;
(3)火(伙)食;
(4)宣传印刷费;
(5)文具费;
(6)交通费;
(7)交际费及其他特别费;
(8)邮电费;
(9)添制及修理费;
(10)杂费。
九、职员津贴及生活费
(三十四)工人领袖是牺牲个人利益替工人群众谋利益的,故在工会办事的职员,非有不得已的特别情形,不可在工会支领生活费或津贴。
(三十五)工会规定职员生活费,其数目不得超过普通工人之工资,最高以三十元为限。职员如已支领生活费,不得再支办公等费。职员在工会办事,工厂若不扣除工资,不得再在工会支生活费。
(三十六)工会职员歇工一天,在工会办事一天,可在工会支领相当津贴。
十、收钱
(三十七)工会各种收入须由会计处经手。会计处收入各种银钱须给以正式收据。
(三十八)会计处如遇有疑问之收入,须交委员长或某部负责人签字,方得照收。
十一、领钱
(三十九)一切银钱,须向会计处领取,会计处须有领款人签字盖章及规定之工会负责人签字盖章之领条,方得照发,会计处即存该领条为凭据。无正式领条,会计处不得发钱。
(四十)领条上照例须有委员长及某部负责人之签字。会计处在发钱时,应时时记着,不要超过预算。
十二、用钱
(四十一)工会用去各种银钱或买来东西,除极少者外,应有店家等之凭单。
(四十二)用钱者宜以一二人经手,不可有很多的经手人。
十三、存钱及保管
(四十三)长存在工会之钱不可太多,以一二万元或三四万元为限。工会有积钱很多时,须储存于银行钱铺或总工会,以昭慎重。
(四十四)工会向银行等存钱领款时,须有四五人共同签字负责,不可一个人存钱领款,以免意外。
十四、借贷及长支
(四十五)工会非有不得已时不得向外面借款。
(四十六)无论何人不得向工会借钱,工会不得贷款于任何会员或外人,尤须禁止工会职员向工会借钱。
(四十七)工会职员不得向工会长支生活费或津贴。
十五、记账、查账及公布账目
(四十八)工会账目,能用新式簿记为好,或用旧式记账法亦可,但须特别详明,并分别记明姓名、价目、件数、用途等项。
(四十九)工会账目除流水外,应有总簿,照预算所分门类按月总结一次,造成明确之决算表。
(五十)工会账目应经代表会或经济审查委员会查算,并须有各种收条凭条为据。
(五十一)工会账目须按月公布,在工会内张贴,或印刷分发各支部及会员,并报告总工会存案,以昭信守。
(五十二)经手人如有更换时,须将各种账目及手续,明白移交,并签字负责。
十六、举办事业
(五十三)工会经费充足时,可举办工人学校、工人澡堂、工人医院及宿舍、俱乐部、图书馆、合作社等。工人可免费或减费享受工会举办各种事业之权利。
(五十四)工会举办各种事业时,尤须特别谨慎,并须另订详细章程办理之。
十七、集中工会的经济
(五十五)工会经济利于集中。各分会各支部所收之会费,须全部送交工会,由工会支配及保管。各分会及支部之正当用费,可造具详细预算,由工会津贴。
(五十六)各分会或支部不可单独向会员增加会费。
十八、勒索及敲诈
(五十七)擅自订立章程,假藉(借)名义,向会员或外人强行抽取者为勒索。无真确情节及理由,恃强力向外面人索款骗物者为敲诈。工会不得有勒索及敲诈等行为。
(五十八)工会不得在平时派遣纠察向会员收会费。
(五十九)工会会员及职员如有勒索敲诈等情,按情节之轻重,拿送法庭,依法惩办,判处徒刑。
十九、津贴及受贿
(六十)工会可接受上级工会及政府与党部之津贴,私人津贴或捐助,须经代表会之通过方可接受。
(六十一)工会职员或会员,私人秘密接受雇主或外面人之津贴及运动费为受贿。行贿受贿者,可送法庭依法惩戒。
二十、侵吞拐骗
(六十二)以少报多、从中舞弊、挪用公款、卷款潜逃者为侵吞拐骗。工会职员及会员有以上情事发生,除勒缴欠款外,送法庭依法惩办。
(六十三)工会职员及会员如有勒索敲诈受贿及侵吞拐骗等情,除撤销职务、开除会籍、送法庭惩办外,并在总工会备案,通告武汉及全国各工会,永远不得为工会会员及职员。
刘少奇:《工会基本组织》1926年12月28日
绪言
工会是群众奋斗的机关,在革命中所负的责任,极为长久重大。因此工会必须有严密的组织,才能克(恪)尽前途所担负的使命。所谓严密的组织,就是在执行委员会之上,有真正工人的代表会,在执行委员会之下,有群众中的支部基本组织。
工会的群众很多,若无支部等基本组织,而仅有工会的执行委员会和工会的招牌,那会员愈多,愈加散漫。如此的工会,是不能奋斗的,执行委员会是无法统率群众的。比如军队一样。若只有一个司令部,底下没有营、连、排等下级组织,则这个军队,没有法子能够战争。所以一个工会若没有支部、小组等基本组织,有支部、小组而不起作用,则这个工会的组织就不完全,行动的时候,就必感觉很大的困难。我们要懂得,支部、小组是工会的基础,工会是建筑在支部、小组之上(的) ,支部、小组若不坚固,工会的基础就不坚固,有了好的支部和小组,工会的基础就有了保障。
工会有了支部及小组之后,工会的行动即非常敏捷便利。有紧急的事故发生,执行委员会议决之后,即刻通知各支部及小组与会员。则在一、二小时内全体会员均可动作(起来) ,而在形式上不费什么手续。若无支部及小组,如要使全体会员动作,非开大会、发传单、出布告不可。如此非费一二日之时间,不能使会员全体知道。但要费去一二日之时间,而时机已过,虽行动已无效果了,这于工会是有何等大的损失呢!
此外在工会有支部及小组,可使工会的行动秘密起来,不致为敌人所破坏。工会对于工人的训练和教育,也很便利施行。各方面的消息也极灵通,工会易明暸工人的真实情形,工会的经过情形也常常向各支部报告,使工人与工会之间的关系密切起来,不致发生什么误会和隔膜,于群众的团结有极大的效益。工会若无支部等组织,则工会的行动无法秘密,工人训练与教育亦难施行,消息既不灵通,情形又多隔隙,如此而想工会有力量,团结得坚固,实为不可能。所以基本组织在工会中真有极伟大之功效,凡各工会工友不可不努力进行组织!
工会代表会、执行委员会及支部,均是工会必要的组织,缺一不可。现在,武汉工会的执行委员会已经通通都有了,但工会的代表会及支部,还有很多工会是没有的。同时,工会的经济问题也是极为重要。我们为得要使我们的工会在加过工资之后,更进一步的(地)团结和巩固起来,并免去一切内部的危险,特费了几夜的功夫,很简要的(地)写成《工会代表会》 、《工会经济问题》及《工会基本组织》三本册子,交总工会宣传部印行,以供各工会及工友之采纳。望我工友过细观看,采纳施行,如有错误之处,仍希指正!
《工会基本组织》
一、总纲
(一)每一个工会,均应有他(它)的支部作基础。
(二)工会的支部及小组不是有形式的机关,而是在工人群众中活动的中心,领导群众行动的头脑。
(三)支部应服从工会执行委员会的命令,不得有单独行动。支部所收工人会费,须送缴工会,不得自行支配。
二、支部
(四)在产业下每一工作处之工人,组织一支部[如铁路之每处成立一支部,纱厂之每(车)间成立一支部,海船之每船成立一支部,机器店之每厂成立一支部,码头工人之每码头成立一支部,建筑工人每营造公司之工人成立一支部等] 。每支部组织一干事会,由支部会员大会或支部代表会推举三人至五人组织之,并互推干事长一人(兼任文书) 。其他各干事分担组织与宣传。但若支部人数太少,在二十人以下者,则不设干事会,仅推支部书记一人。
(五)手工业工人组织支部,须先成立小组。如每公司、每店家、每酒馆有三个小组以上者,则可单独成立一支部。否则联合附近之数小组(或十余组)成立一支部。每支部亦须设一干事会,组织与前同。
(六)以前泥水、缝艺、鞋艺、酒、饭、面馆等,以帮口界限成立之支部,应即将支部改为分会,再依照各街道、各公司、店家等组织支部。支部设干事会,分会设委员会,工会设执行委员会。
(七)支部不能单独对外发出信件及宣言、传单等,尤不得以支部名义向雇主提出要求条件。一切对外关系,以工会为代表。
(八)支部不能有单独行动或罢工,不得单独订立条规,一切须服从工会之命令及决议。
(九)支部不得在工会征收会费之外,加收会费。支部所须用笔墨纸张表册等,由工会发给。工会亦可发给各支部少许必需费。
(十)支部干事会之任务如下:
1.执行工会命令及议决案。
2.受工会之指导,领导该支部工人作一切行动。
3.解决该支部之小问题,及处决临时发生之紧急问题(但须即刻报告工会) 。
4.讨论关于该支部之一切问题或工会一切问题,并建议工会。
5.调查工厂或雇主及反动派之一切情形,报告工会(如调查工厂如何克扣工人、剥削和压迫工人?每日生产若干?销售何处?原料何处来?储存若干?价格若干?如店员应调查市面情形如何?物价涨落?各旅馆、澡堂、酒饭馆、厨业、摊担、黑市照料等。工人应特别调查反动派之机关、行动或言语、会议等,报告工会) 。
6.征收会员、会费。
7.分发工会刊物,张贴工会标语。
8.召集支部会员大会。
9.解释工友对于工会之误会。
10.向会员作各种报告及讲演(如政治报告、会务报告、财政报告,及各种理论的主义的讲演等) ,训练工人群众。
11.传达工会命令。
12.纠查工会不正当行为。
13.支部干事会及支部会员大会开会时,应先报告工会执行委员会,派人参加。
14.支部干事会应随时清查会员已否交纳会费,并不时催促交纳。
15.支部干事会应备有该支部之会员及小组一览表一份,办事方能便利。
16.支部不一定要有办事处,即在工厂或工人寄宿舍与工人住宅可以办事。
17.支部之下,有小组者,干事会应时常召集各组长开联系会,报告一切。
18.支部干事一定以在本支部工作之工人充当,且须工作很久、熟悉情形、诚实可靠者。切不可以外面人或其他工作处之工人充当,包工头不可充当干事。
19.工会应制定支部界限,分途召集各工作处之工人开大会,选举支部干事会,成立支部。
三、小组
20.产业工会之支部如人数太多者,可在支部之下再分为若干小组,举组长一人。
21.每组人数以五人至二十人为限。组织小组亦须按照自然的工作界限或班次而成。
22.店员及各店家之工人与旅馆、酒馆、面馆、洋务等工会,每店每馆有工人在五人以上至二十人者,即成立一小组,有工人在二十人以上至三十人者,成立两组,三十人以上每增加十五人,即加成立一组。其不及五人者,则联合附近之数店、数馆成立一小组。
23.车夫、码头工人、花厂、蛋厂女工等可每十人成立一组(即十人组) 。
24.组长之任务为传达命令,收取会费,分发刊物等。
25.工会须印就一种小组表,派人分发各工友填写,送交工会。同时,组织小组(工会如有月捐簿交组长收存者,组长即以月捐簿上之名单为凭) 。小组表之样式如下……
四、工厂委员会或分部委员会
26.一工会管理几个工厂,一工厂有两个以上之支部者,则可成立一工厂委员会。由工厂会员大会或代表大会选举五人至七人组织之。
27.手工业工会一工会所辖地域太广,可按照地段组织分部委员会。
五、会议
28.支部干事会,每星期开会一次,由干事长召集并主席。
29.支部会员大会,每月开会一次,由干事会召集,干事长主席。
30.支部组长会,每月开二次,由干事会召集,干事长主席。
31.小组会及无干事会之支部大会,每星期开会一次,组长或书记召集,并主席。
32.每次会议以一小时至一小时半为限。每次会议,除讨论各种问题外,应有一半之时间作政治报告、会务报告及各种讲演。
1926年12月湖北省总工会宣传部印行
选自《论大革命时期刘少奇的工会建设理论》 ,载中国人民大学复印报刊资料《中国现代史》 ,1989(6) ,第201页。
24.江西全省工人第一次代表大会决议案1927年2月23日
一、统一工会组织案
甲、同一职业之工会,其名称应相同;
乙、各店家之手工业工会与店员,尽可能组织在一个工会之内;
丙、船舶工人、无论机器工人、水手工人、茶房、厨房,应组织在一个船舶工会之内;
丁、工会旗帜、印信,应由上级工会颁发。
二、宣传教育案
甲、各工会应设立工人补习学校及工人子弟学校;
乙、各工会设立工人书报室及俱乐部;
丙、由省总工会编辑工人训练小册子及刊物;
丁、全省总工会应出版定期刊物及书报;
戊、全省总工会应设法培养工作人才,遇可能时,应举办工人运动训练班。
三、工人的经济要求案
乙、按各县镇社会情形,规定最高限度之工作时间。
四、改良工人待遇案
甲、无故不得开除工人,开除工人须得工会同意。大概须照下列各条办理:
(1)营业发达,歇业,或不歇业,辞退工人者,须补给一年薪金;
(2)营业失败,缩小范围,辞退工人者,须补给六个月薪金;
(3)营业失败,歇业辞退工人者,须补给三个月薪金。
乙、雇主、或工头,不得侮辱打骂工人;
丙、工人因工作致病,或死伤,须从优补助医药费,或抚恤金;
丁、老年工人,须补助相当的养老金;
戊、废除包工制度。
五、关于工人休假问题
甲、规定普通休假期间,每年至少须两个月;
乙、因各种纪念节,及示威运动之休假,为特别休假,不在普通休假之内;
丙、普通休假与特别休假,应一律照给工资;
丁、在以上各种休假期内,若未停工,须给双薪。
六、改善学徒待遇案
甲、十八岁以上的工人,每日工作至多不过八小时;
乙、禁止夜工,及做危险和有害身体的工作;
丙、不得使用十二岁以下的儿童作(做)工,厂家应设法为维持该厂工人子女的生活;
丁、厂家应设立免费学校,以供青年工人及工人子女之求学;
戊、青年工人与成年工人,做同样工作者,应得同样工资;
己、禁止虐待及侮辱青年男女工人,尤其不得打骂学徒,及使其为私人服务;
庚、学徒期限,至多不得过两年;
辛、学徒应得最低限度的工资,应以技术程度之高下,按期增加工资。
七、改善女工待遇案
甲、女工做与男工同等工作者,工资亦须相等;
乙、女工生产前后,须有两个月特别休假,工资照给;
丙、其他待遇与男工人同等。
八、合作社案
各工会应斟酌情况,创办合作社,减轻工人经济负担。
九、纠察队案
甲、统一组织与指挥;
乙、不准用纠察队向会员收会费;
丙、纠察队是临时的,不是经常的;
丁、各工会不准利用纠察互相争斗,或拿人筹款;
戊、不准利用纠察为工会职员卫队;
十、工人政治要求案
甲、制定劳工保护法;
乙、促开省民会议;
丙、要求政府实行中央及各省联席议决案。
十一、工会经费案
甲、各县、镇总工会经费,由政府依各县、市、镇党部开支;
乙、通过省总工会经常预算案。
选自《中国工运史料》 ,1958(3) ,第58~60页。
25.全国工人阶级目前行动纲领1927年2月中华全国总工会执委扩大会议通过
一、反对一切资本帝国主义向中国武装进攻,尤其是最近英国帝国主义对华出兵。
二、要求彻底完成国民革命,反对一切与帝国主义及军阀等妥协之倾向。
三、拥护一切民主革命势力之争斗,反对代表封建势力之个人专政及军事独裁等。
四、拥护国民政府继续北伐,肃清一切军阀。
五、拥护农民一切反封建势力及获得土地权之争斗。
六、要求政府颁布劳动保护法。
七、要求八小时为最高限度工作时间,反对直接或间接延长工作时间;要求礼拜日休息,照给工资。
八、要求随时增加以物价为比例之真正工资,反对降低工资。
九、要求男女作同等工作者,应得同等工资。
十、要求禁止雇用不满十三岁之童工工作。
十一、要求减少女工、童工之工作时间,并全力拥护改良女工、童工劳动条件的争斗。
十二、拥护手工业工人一切反封建争斗,打破前次之主奴关系。
十三、要求工会组织之完全自由,无论平时、战时,不受任何法律命令之束缚。
十四、要求各省、各县、市组织统一的总工会,反对一切分裂工会的企图。
十五、各省总工会、各产业总工会均统一在全国总工会之下。
十六、要求赤色、黄色两职工国际,共同发起组织统一全世界之职工国际;要求建立东方各国工会间的亲密关系;反对各国政府、资本家把持的国际劳工局。
十七、要求罢工之完全自由,无论平时、战时,不受任何命令之限制。
十八、反对交通系、总商会等及其他代表官僚资本阶级势力侵入工会,反对劳资联合会等及其他一切阶级调协企图。
十九、反对有强迫性质的劳动仲裁机关。
二十、反对资本家提倡改良主义欺骗工人,如分给工人红利等;反对资本家向工人进攻的新形势,如加重工人工作等。
二十一、要求团体契约权,各企业不得雇用非会员工人及工人解雇前必须将正当理由通知工会。
二十二、反对包头制。
二十三、要求国立的失业保险,救济失业工人。
二十四、要求国有产业应有工人代表参加管理。
二十五、要求各级总工会得派代表出席国民政府及其以下各级政府会议。
二十六、要求国家税捐负担应归富有阶级。
选自中华全国总工会中国职工运动史研究室编:《中国工会历史文献》(1)(1921﹒7—1927﹒7) ,北京,工人出版社,1958,第364~365页。原注: “转录自李立三著《中国职工概论》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