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参审机制
参审机制是陪审制度运作的核心环节,直接关系到制度的实际效果。最高人民法院常务副院长沈德咏谈人民陪审员制度时说道:陪审制度的目的在于,通过陪审这座桥梁,动员和组织人民群众以陪审员的身份参与案件审判活动,让普通群众协助司法、见证司法、掌理司法,充分体现司法的民主功能,从而更集中地通达民情、反映民意、凝聚民智,在更大程度上实现人民民主。也正是基于这种考虑,人民陪审员制度[12]被视为我国司法改革中“加强司法民主”的特色制度之一,可以“为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实现人民群众依法参与国家事务管理提供重要保障”。
从操作层面来讲,参审机制的合理运作在一定程度上又取决于职业法官权力被分割的方式和程度。《决定》第11条、《参审规定》第7条[13]明确规定: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案件,对事实认定、法律适用独立行使表决权。据此,我国现行的人民陪审员制度采用的是职业法官和人民陪审员“同职同权”的模式,前者的审判权并没有被分割。那么,“同职同权”模式下的参审机制在样本地区的运行现状是怎样的呢?
(一)人民陪审员程序的启动
1.陪审程序的启动方式与动机考察
在个案选任中,一方面强调陪审员的“随机抽取”,另一方面却弱化甚至忽略当事人程序选择权,令人费解。
2004年《决定》第2条规定,“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有权申请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第一审案件。2009年《参审规定》再次强调“第一审刑事案件被告人、民事案件原告或者被告、行政案件原告”享有该程序启动的申请权。
尽管立法有所规定,但我们了解到由于法院在实际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很少告知当事人相关的权利,当事人主动申请启动陪审程序的情况甚为少见。当事人、律师或法律工作者、法官、公诉人等在被问及陪审程序是否通常由当事人主动申请启动时,持肯定回答的比例分别是0.9%、4.7%、3.4%、0。即便《参审规定》第2条第2款规定,“人民法院征得前款规定的当事人同意由人民陪审员和法官共同组成合议庭审判案件的,视为申请”,由当事人启动陪审程序的情况仍然没有得到多大的改善(见表2-6)。
表2-6 在这些案件中,启动陪审程序的通常是?
并且,在考察法官“自行决定启动陪审程序”的动机时,我们发现:42%的法官是考虑到案件涉及群体利益或公共利益等,依规定应当适用陪审;同样有42%的法官启动陪审程序是考虑到相关庭室审判员人手不够因而需要陪审员组成合议庭;11%的法官仅仅是为达到参审率等绩效考核指标;基于案件涉及专业技术领域而启动陪审程序的则仅占5%(见图2-2)。而由表2-7可知,R区法院的陪审员参审率几乎达到100%。
图2-2 您所在的法院自行决定启动陪审程序主要是基于什么原因?(法官卷)
表2-7 2010年样本地区人民法院人民陪审员参审率汇总
综上所述,单纯从陪审程序的启动方式和法院启动该程序的动机来看,当事人利益的考量占比较小。或许也正因为如此,有学者[14]提出质疑:难道人民陪审员就一定能比职业法官获得当事人更多的信赖?当事人凭什么更应该相信人民陪审员而不是职业法官呢?在域外,当事人可以通过“说明真相程序”[15]对陪审员进行审查,筛选出可能影响案件公正审理的陪审员并加以替换,从而保障自己的程序选择权。赋予当事人完整的程序选择权在一定程度上会导致司法成本过于高昂,但完全可以通过限定陪审员的参审范围等降低成本,而不是变相弱化、剥夺当事人的相关权益。
2.参审人民陪审员的选定
2004年《决定》第14条、《实施意见》第15条、2005年《管理办法》第30条等都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审判案件依法应当由人民陪审员参加合议庭审判的,应当在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2009年《参审规定》第4条、第5条则进一步细化,要求“人民法院应当在开庭七日前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人民陪审员”;并且,“特殊案件需要具有特定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的,人民法院可以在具有相应专业知识的人民陪审员范围内随机抽取”。此外,2010年《最高人民法院政治部关于人民陪审员工作若干问题的答复》第3条则规定,“各基层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人民陪审员的行业背景、地域分布以及陪审案件类型,将人民陪审员队伍进行适当分类,在此基础上,采取电脑生成等方式从人民陪审员名单中随机抽取确定”。这一系列的规定向我们昭示,人民陪审员在具体案件中的“随机抽取”原则再怎么强调也不过分,甚至可以说是个案选任中的核心原则,是确保案件得到公正审理的重要前提之一。然而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出台前述系列规定或也间接暗示了“随机抽取”原则在具体落实中存在诸多困难,终致被解构、被忽视的命运。
事实真相究竟如何呢?根据考察我们发现:26.3%的人民陪审员和24.1%的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被固定配置在合议庭,由主审法官(或承办法官)安排”;68.4%的人民陪审员和69.0%的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被固定配置在审判庭,由庭里安排”;26.3%的人民陪审员和24.1%的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被固定配置在合议庭,由主审法官(或承办法官)安排”;而认为人民陪审员的选定是“随机抽取,临时确定”的人民陪审员和法官的比例仅占5.3%和3.4%(见表2-8、表2-9)。
表2-8 请问您一般是如何被选定参审的?(人民陪审员卷)
表2-9 与您组成合议庭的人民陪审员一般是如何选定的?(法官卷)
此外,在访谈中,很多法官对此直言不讳:
法官的辩白或许具有一定的合理性,那么其他主体对“随机抽取”原则又有怎样的期待呢?调查发现:在452位律师或法律工作者中,有71位认可“公民自己主动申请”的方式,86位认可“由所在单位和有关组织推荐”的方式,292位赞同“在符合条件的公民中随机抽选,临时确定”的方式。在47名公诉人中,有2名认可“公民自己主动申请”的方式,3名认可“由所在单位和有关组织推荐”的方式,38名赞同“在符合条件的公民中随机抽选,临时确定”的方式。亦即有64.7%的律师、法律工作者和80.9%的公诉人认可“随机抽取”原则(见表2-10)。而实践中弱化“随机抽取”原则的做法,也许正是导致“离退休干部”成为人民陪审员的主力军、成为“陪审专业户”的重要原因。[16]这从源头上造成了人民陪审员之间“参审案件数严重失衡”:时间充裕的人民陪审员一年参审案件少则十来件、多则上百件,有的甚至超过了职业法官审判案件数;时间不充裕或者消极懈怠的人民陪审员则几年才审理一个案件,有的甚至任期内都不曾参与过案件的审理,纯粹挂个“人民陪审员”的头衔。
实践层面的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无论从选任资格还是选取方式来说,都强烈地体现了法院的意志,无时不在“法院主导”模式的阴影中。而法院在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选任机制中所占据的这种绝对“主导”地位则必然制约该制度功能的充分发挥。
表2-10 请问您认为哪种陪审员选任方式较合理?(多选题)
(二)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的程度及其影响
1.庭审环节
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的现象在我国饱受诟病,那么,“陪而不审”究竟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客观情况呢?人们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情况的直观感受大都来源于人民陪审员的庭审表现,因此我们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庭审过程中“是否发问”是一个值得考察的指标。据考察:(1)7.5%的当事人、10.1%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24.1%的法官、63.1%的人民陪审员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通常会问”;(2)27.1%的当事人、68.9%的
律师或法律工作者、75.9%的法官、36.8%的人民陪审员、75%的公诉人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很少提问”;(3)39.3%的当事人、21.0%的律师或法律工作者、25%的公诉人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没有提问过”(见表2-11)。
此外,我们还对公诉人和法官就“庭审提问的效果”进行了考察。31.9%的公诉人、64.9%的法官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发问“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51.1%的公诉人、30.3%的法官则认为人民陪审员的庭审发问对查清案件事实“偶尔有帮助”;仅有6.4%的公诉人、1.2%的法官则比较悲观,认为人民陪审员的庭审发问“无助于”查清案件事实(见表2-12、2-13)。总体而言,公诉人和法官对于人民陪审员庭审提问的效果基本上是持肯定态度的。
表2-11 人民陪审员“庭审提问”情况考察
表2-12 您认为陪审员在庭审中发问是否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公诉人卷)
表2-13 您认为人民陪审员在庭审中发问是否有助于查清案件事实?(法官卷)
2.合议环节
由于人民陪审员作用的发挥离不开职业法官庭审指挥权的有效运用,庭审中职业法官占据主导地位便不能作为认定人民陪审员庭审不积极的依据,而人民陪审员发挥作用更为核心的场域是在“合议表决”。
目前,我国关于人民陪审员参审之合议环节的规范还是比较细致的。相关规定不仅赋予了人民陪审员在事实认定和法律适用方面较为充分的表决权,而且对评议的发言顺序、评议存在争议的解决、评议结果的确认[17]等都进行了较为详细的规制。然而人民陪审员“审而不议”的现象仍然饱受诟病。
“审而不议”究竟又在多大程度上反映了客观现状呢?据考察:“每次都参加”评议的人民陪审员只有61.1%,“审而不议”的现象确实存在,而且比较突出(见表2-14)。并且,为数不少的人民陪审员反映,“(虽然)经过开庭,有时候还是不能掌握案情,提出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见表2-15)。考察同时发现,人民陪审员在庭审前查阅案卷、了解案情的情况已属较为常见(见表2-16)。因此人民陪审员“审而不议”,一方面可能是受限于我国当前的诉讼模式[18],另一方面则可能受限于人民陪审员自身的法律素养。
表2-14 请问您是否参加过合议?(人民陪审员卷)
表2-15 请问经过开庭,您能否掌握案情,提出案件处理的初步意见?(人民陪审员卷)
表2-16 人民陪审员“庭审前”准备活动的考察
在庭审中,法官对人民陪审员就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没有进行常规性的指示,这也进一步限制了人民陪审员职能的发挥。由表2-17可知,只有10.3%的法官在庭审中会“经常”就有关的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指示,而72.4%的法官则只是在“必要时”才给予指示,还有17.2%的法官则“从来没有”在庭审中对人民陪审员进行过指示。
此外,我们也对人民陪审员进行了这样的设问:“在审判过程中,您对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不清楚时,您通常会怎么办?”据考察我们发现:在19名人民陪审员中,有12人选择通过“咨询法官”的方式寻求帮助,有6人选择通过“自己查阅相关资料”来解决困惑,有9人选择“凭生活常识和情理来处理”,还有7人则选择“交由法官处理”(见图2-3)。
表2-17 在庭审中,您是否对陪审员就有关事实认定以及法律适用问题进行指示?(法官卷)
图2-3 在审判过程中,您对与案件相关的事实与法律问题不清楚时,您通常会怎么办?(人民陪审员卷)
在考察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评议意见”差异情况中,我们发现:有27.6%的法官和33.3%的人民陪审员认为两者的“评议意见”几乎差不多,人民陪审员几乎都赞成法官的评议意见;有72.4%的法官和55.6%的人民陪审员则认为人民陪审员赞成法官评议意见的情况较多一些;此外,还有11.1%的人民陪审员认为其“赞成和不赞成”法官的评议意见的比例相当(见表2-18)。
在人民陪审员与法官合议意见不同的情况下,法官一般会怎么处理?由表2-19可知,有20.7%的法官和23.5%的人民陪审员认为这种情况下法官会“直接按少数服从多数原则表决”;有3.4%的法官和17.6%的人民陪审员认为“法官会做工作,说服人民陪审员同意他的意见”;高达75.9%的法官和52.9%的人民陪审员则认为“法官会向我作解释,然后再表决”;也有5.9%的人民陪审员认为“法官不会理睬我的意见”。从中可以看出,人民陪审员并不像人们传说中的那样是法官的“应声虫”,只会“点头表示赞同”。尤其在人民陪审员与法官的“评审意见”出现分歧时,人民陪审员的平民视角能够给职业法官的判决融入更多的社情民意的考量,从而使最终的裁判结果更好地达到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政治效果的统一。
表2-18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评议意见”差异情况考察
表2-19 “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意见不同时如何处理”情况考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