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篇 法官访谈篇
一、对院领导的访谈
(一)对L市人民法院周副院长的访谈
访谈人:请问,除现有的法律规定以外,贵院还会考虑其他哪些因素来确定陪审员的名额,比如经费保障力度、补充审判法官数量不足等?
周副院长:第一个是我们法官员额的因素。我们L市法院实施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本地区算做得比较好的,其中一个直接的驱使因素是我们审判人员不足。L市法院采用普通程序和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数量比例相当,虽然我们提倡简易程序,但是很多案件还是要适用普通程序,加之一些简易程序的案件转为普通程序,因此,我们现在案件非常多。比如,一个民事法官每年要审一百多起甚至两百起案件,所以法官的工作压力很大,如果还要抽时间帮助其他法官 “陪”审的话,确实精力不够。此外,因为我们是法官职业化改革的一个试点单位,法官员额数量的确定,要经上级法院批准,所以,我们不能随意扩大员额。在法官员额相对较紧的情况下,我们就要考虑人民陪审员配置的数量。
第二个因素就是案件数,案件数与一个地方的人口和辖区并不完全成正比,它还与经济发展和地方民风等因素相关。我们L市是一个交界地,不仅是两省交界的地方,还是地区交界的地方,比如跟Z市、X市交界。这个地方经济比较活跃,流动人口也比较多,交通较为发达,民风也比较强悍。L市是出了名的闹革命的地方,当时秋收起义就是在这里发生的。也就是说,L市作为全省人口第一的大市,又是经济活跃的百强市,再加上刚刚我说的民风强悍,就导致各种纠纷和冲突特别多,案件数量也就特别多,这也会影响到人民陪审员配备的数量。这是第二个因素。
第三个因素源于民众参与司法的理念。过去有一种错误认识,民众参与司法应当让那些懂法律的民众或者对司法工作稍微有点了解的人来参加陪审。但是现在,这种认识在改变,至少我个人认为是在改变。我作为一名法律人审理一个民事案件 (我是审理民事案件的,就只讲民事案件,刑事案件我认为也是一样的),我有我的意见。但是作为一个民众,他不懂法律,特别是在不懂专业法律的情况下,他可以有他的意见,即使这种意见不一定正确。有的案件如果完全依法处理,不管这种法是良法还是恶法,也不见得是好事。比如,一个村庄发生一起案件,经依法处理,判决结果令老百姓都不满意,或者百分之九十的老百姓不满意,我认为这个案子不是办得很好。相反,如果一个案子,不完全按法律规定处理,而是像我们平常说的打擦边球,却使百分之九十的民众满意,这不能说案子办得不好。
访谈人:就是要参考民意?
周副院长:是的。我的意思就是,要把民众这种意愿纳入专业法律人的思维中加以考虑。在合议案子的时候,民众参与司法的理念也促使我们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完善。另外我们还要考虑人民陪审员层次的多元化,男女的比例,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基层组织、普通民众、下岗职工的比例等。
访谈人:在名额的具体分配上,是否会按照本地区的具体行政区划做相应的调整?是否会使社会各界、各阶层都有一定的比例?
周副院长:基本上会有,我们在决定陪审员名额的时候也会考虑这些因素,特别是我们的基层法庭,要考虑人民陪审员履职的方便。比如,东区的一个陪审员,如果因为西区法庭的陪审员数量少甚至没有,而要跑去西区陪审,这就很不方便。所以,我们肯定要保证每个行政区划都有一定比例的人民陪审员,既方便他们履职,也方便我们法院工作。
访谈人:有的地方陪审员中有公职身份的比较多,不知道贵院是否存在这种情况?如果有的话,是不是会对陪审员的代表性和广泛性产生一定影响?
周副院长:据我了解,我院的公职人员应该不多,也许在其他法院情况会不同。在我们L市法院,公职人员担任陪审员的情况是存在的,但并非你们所说的比例很大。我们的公职人员限于地方政府的人员、妇联的人员,或者一些基层调解组织的人员,比如乡政府的调解员、城区范围内一些相关单位的法制工作人员,比如法规科或法制办。我们在确定陪审员名额的时候也会考虑吸纳一定数量的公职人员,比如说妇联的同志,她们都很想来参加陪审,以维护妇女权益。
访谈人:确实,贵院给我们的陪审员名单上,妇联的比较多。
周副院长:但是别的部门的公职人员就比较少,或者说基本上没有。原因在于:第一,有的部门的人员是不能兼任人民陪审员的;第二,为了保障陪审员具有广泛的代表性。地方的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并非都是公职人员,他们的身份可能是农民,且多数是农民。农村选的人大代表或许就是一个普通的农民、企业家,或者是基层组织的调解员、村支部书记、村委会主任等。他们的身份不是公职人员,虽然乡政府也会发一定补助给村上的任职人员,但是这只是一种补助,并不是我们认为的公职人员领取的报酬。
访谈人:L市法院把陪审员固定配置到各个业务庭,这会不会导致所谓的道德风险?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律师,会不会去找陪审员说情,由此影响到案件的公正性?
周副院长:这个问题不能说完全没有,我们遇到过当事人前来打听谁担任陪审员的情况。当事人找陪审员说情、做工作,甚至如你所想的行贿行为,这种可能性不能够完全排除,任何制度都是有弊端、有漏洞的。我认为这个影响不大。在我们L市法院,虽然我们的陪审员是相对固定到每一个业务庭室的,但是这个范围仍然比较大。比如,我们民一庭和民二庭的陪审员就有十几个,每次陪审的时候随机抽取,也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这个问题,这是第一点。第二点就是,我们的保密工作做得还是比较好的。我们一般是在开庭前三天通知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且陪审员的其他资料并不是完整地提供给当事人的。再者,在合议庭合议案件时,我们主要强调的是监督合议庭的审判活动,如果审判长发现陪审员的意见特别偏袒,审判长就有权把案件提交给审判委员会。我们有各种监督机制,我们的法官、庭室负责人、审判长发现人民陪审员有不正常的现象,比如与当事人有不正当接触,或者发表倾向性特别明显的意见而没有正当理由时,甚至可以提请纪检监察处理以及政工部门监督,主要是政工部门的监督。我们对陪审员也建立了考核机制,一旦发现与当事人有不正常接触,违反纪律规定的,可以提请人大免去其职务。所以,回答你这个问题应该这么讲,这种漏洞不是没有,但是,我们已经把它降到最低程度了。同时,把人民陪审员配备到各个业务庭,也只是暂时而非永久的做法。我们各个业务庭之所以要这样做的原因是,便于和陪审员联系,把十几个陪审员固定到业务庭之后,法官与陪审员的联系就更密切,更加方便了,比如召集他们开座谈会,听取他们对案件的处理意见以及对我们庭工作的意见等。同时,相对固定的安排也发挥了他们自身的优势,有的陪审员擅长于陪审民事案件,有的擅长于陪审刑事案件。如果不采用相对固定的方式,70个陪审员全部实行随机抽样,那么可能导致同一个陪审员今天陪审刑事案件,明天陪审民事案件,今天跑西区,明天跑东区。对陪审员自身来讲,这是很不方便的;同时,不利于提高陪审员的业务素质,也不利于同法院的信息沟通。
访谈人:刚才您说的陪审员有其他的违纪违规情况,最严重的就是免除职务,那除此以外,还有没有其他追究责任的方式?
周副院长:如果发生了犯罪的情形,比如收受贿赂的数额达到一定程度,我们可以提请司法机关处理。如果其身份是政协委员,我们可以向政协委员会建议,免除其政协委员的资格;如果是公职人员,可以向有关部门建议对其进行纪律处分。所以,惩处措施是很多的。我们法院对人民陪审员采用松散型的管理模式,与司法局一起管理,最严厉的措施应该就是提请人大对其免职。
访谈人:按照现有的规定,陪审员与法官行使同样的职权,您认为陪审员能胜任吗?
周副院长:陪审制度在现实当中实施得不是很理想,可以这么讲,这是全国的通病。
一个原因来自陪审员本身,他认为自己是一个门外汉,在对专业法律问题发表意见时,有一种畏缩感。我觉得这是最主要的。我们有些庭室开陪审员工作会议时邀请我参加,当时陪审员都很困惑,很多都问我一个同样的问题:“我们陪审员应该怎样去陪审?我们又不是很懂法律问题。”我当时的回答是:“发表意见,你不要管自己讲得对不对,就凭自己的良心和认识,你认为这个案子该怎么处理就怎么讲,我们要的就是你们凭良心讲出来的意见。”我之所以这么说,就是因为现在陪审员普遍都很畏缩,不愿履行职责。这主要是他们的认识不够,认为自己仅仅是协助法院处理案件,甚至还有的陪审员只是想赚点钱。像一些在城区没有工作的人,还有下岗职工,陪审一个月也可以拿到一两千块钱。
第二个原因就是,保障机制没有跟上。经费是个很大的问题,政府如果给予人民陪审员充足的经费,发放补助比较到位,那么,会提高其履职积极性。一个人履行职责的状况跟其享受的待遇有关,待遇如果跟不上,那么履职上也会大打折扣。另外,法院对人民陪审员进行培训和召开会议都要钱,这个钱也不是个小数目。比如我们每年要开一次人民陪审员会议,要去租会场,因为我们是跟司法协助人员一起开,还要邀请乡镇领导、市里的领导来参加,开会期间,还要发一定的补助给他们,这个费用算起来是很惊人的,一次会议要花费十几万。现在,各级部门的经费都有点紧张。我们了解的情况是,在H省的财政收入里,我们排第二,而第一的财政收入比我们多一倍多。我们陪审员比他们多很多,案件也比他们多很多,可是,我们陪审员的经费却只有22万,他们有70万。所以,保障机制也是一个很重要的原因。现实当中,陪审员的履职情况不是很理想,我认为主要就是以上两个原因。
访谈人:有时候会经常出现陪审员找借口不参加审判,而有时候却会出现陪审专业户,您是如何看待这种现象的?
周副院长:这种现象早就存在了。一个要从我们自身找原因,其中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我们业务庭的办案人员与陪审员的沟通不够。还有就是,具体办案中,关于陪审员的选择,没有落实随机抽样制度,如果落实了,就可以避免陪审专业户出现。第二个就是,存在法官个人喜好的问题,某个人民陪审员积极负责,配合法官工作,法官则倾向于选择他。因为我们有些庭室没有实行随机抽取制度,而向上级汇报的时候,一般都会说采用了随机抽样的方式,这就是现实当中制度实施不到位的状况。第三个就是人民陪审员自身的问题。他们有的人主观上把人民陪审员当作一个头衔、一种象征,甚至认为,既然已经有了这个头衔,而实际去陪审又很麻烦,并且坐在那儿也没他们什么事情,所以,去不去陪审也都无所谓,去了还得耽误自己的事情,特别是某些人大代表、企业家,这些人本身事情就比较多,这是其中的一种情况。还有的陪审员,自己主动与法院沟通的意识不强,他们也没有把自己当成人民法院的陪审员,不主动与我们法院联系。再者就是,某陪审员两次被我们随机抽到来参加陪审,但都因为有事不能来,或者迟到,或者出现上述讲到的一些问题,业务庭因此对他不满意。这种现象存在,我们也在寻求改变,我每次到业务庭开会,就经常说 “两员”的问题,一个是人民陪审员,一个是司法协助员,要积极发挥他们的作用,加强法院与他们的沟通,这是一个很重要的举措。只有这样,才能形成良性互动,而不是恶性循环。
访谈人:您如何评价人民陪审员制度在贵院的实践效果,您认为达到了预期的效果吗?如果有需要改革的地方,您觉得要从哪些方面进行完善?
周副院长:它的积极作用我刚才都提到了。归纳起来,一是吸收民众参与司法,法院在听取了民众的司法意见后,能更加深入地了解社情民意,这是最主要的意义。二是缓解了我们法院审判力量不足的现状。L市作为一个拥有139万人口的大市,按照规定比例,法院要配备四百多名法官。但是,目前我们法院在职在编的大概是一百五六十人,加上临聘人员也才两百多人,审判力量严重不足。陪审员能够在一定程度上缓解办案人员不足的压力。第三个积极意义是有利于案件的公正处理。首先,多方意见对案件的决定能起多方作用,使判决结果更加合理。其次,可以监督法官的审判活动。如果法官的审案方式和判决结果很不正常,有的人民陪审员可基于其身份的特殊性 (如人大、妇联、基层组织等身份),直接行使监督权,对其加以监督。
至于需要完善的地方,首先,要解决其 “陪而不审”的问题。导致陪而不审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我已经分析过了,就不再重复,主要是从那几个方面去各个击破。其次,要加强对陪审员的经费和制度保障力度。在这方面,L市做得很好,人大对我们实施这项制度给予了相当的支持。但是,我了解到其他地方不是这样的。人民陪审员由人大负责任命,以法院为主进行管理,司法局负责协助管理。但是,据我了解,司法局基本上都没有履行协助管理的职责。它履行的职责无非就是会同法院签署文件,然后,在法院选任、考察人民陪审员时派一个人来,如果我们没有邀请,司法局那边也就没有这种主动意识。我原来在司法局任职过,后来进的法院。人大出台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时候,我刚好在司法局,所以,据我所知,L市的情况还算非常好的。我在司法局的时候,法院也经常主动跟我们联系,法院也像是我的一个娘家,所以,我很愿意配合。但我想,如果在别的地方,司法局的作用根本就无法发挥,完全只是签个文件的作用。所以,我觉得这也是制度保障的问题,或者可以说是制度不合理之处。如果有人通过调研把这个制度加以完善,甚至提升到更高的程度——出台一部法律,也不是不可能的。虽然西方国家是判例法国家,但是,他们的陪审团制度是比较完善的。罪与非罪就是由陪审团来决定的,也可以说,就是由一群 “门外汉”来认定。这种制度,初听起来很荒唐,但是,在我们法律人看来,会觉得有可取之处,多数人认为你犯罪了,那么你就是犯罪了。我们国家把社会危害性定为犯罪的唯一标准并不是很科学。在我看来,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有一定的科学性。
其次,我觉得要加强宣传。陪审制在我们国家虽然实施很多年了,但是,真正谈及陪审员的地位、意义及其作用的发挥程度,到今天还仅仅是我们法院系统内部和陪审员自己知道,社会各界并不是很清楚。在老百姓看来,包括当事人来打官司,他不会重视陪审员,只会重视法官。至于有什么意见或者说情,还是只想倾诉给法官而不会针对陪审员。也许我的理解不是很恰当,但也只是为了说明普通老百姓对陪审制度以及陪审员作用的发挥还不是很了解。这就需要我们的大力宣传,宣传国家法律关于陪审员工作的性质、地位和重要性。我们国家跟国外不同,我国的陪审员是相对固定的,国外的是大范围随机抽取的。两种制度各有利弊,因此,在制度有利的前提下,就更要凸显其好处,这就需要我们的大力宣传。
(二)对L市人民法院赵组长 (纪检组长)的访谈
访谈人:我们想了解一下陪审制的运行概况。
赵组长:我们L市对陪审制的操作,自2005年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实施后,司法行政机关基本上没有过多介入,只是联合发布了相关文件。选任、考察、提请人大任命都是法院去操作,感觉陪审工作都是法院的事情,只是考察才由法院与司法行政机关联合进行,但司法行政部门基本上没参与这个事,这是制度的操作问题。这种状况的形成,好像是因为司法行政机关对人民陪审员制度持无所谓的态度。L市第一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是按照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的有关规定操作的。
访谈人:在自己申请担任人民陪审员的人中,很多都是司法调解员,还有一些是学校的法制校长,这些人主要是从事有关法律工作的民众,人民陪审员的代表性是不是不够广泛呢?
赵组长:具体操作中,人民陪审员的选任有两种方式,一个是个人申请,通过基层组织确认身份,一个是组织推荐。实际上,我们两种方式都有。应该说,我院人民陪审员的广泛性和代表性还是有的。如工、青、妇等,基本上是组织推荐的,包括一些医院的医生,他们都具有代表性。但是,要说第一批陪审员很广泛,这很难说。第二批应该不存在这个问题。第二批我没有直接参与,选了70人,以组织推荐为主,上级要求陪审员人数不少于在职法官人数的二分之一,我们选任陪审员时考虑了各个地域与行业的因素,应该说每个行业、每个乡镇都有代表。
访谈人:人民陪审员被选定以后到法院参审,这个流程又是怎么样的?
访谈人:那在人民法庭是怎么样的呢?
赵组长:法庭也是在辖区几个乡镇里面挑选。但现在实践中的最大问题,也是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不便操作的一个问题,就是随机抽选。随机抽取的方式在农村基本难以实现,因为抽选以后,有时候陪审员有事来不了。再说,也要考虑方便的问题。我们现在只有五个法庭,有的乡镇距离法庭太远,随机抽到某个陪审员,而法院八九点钟开庭,陪审员来不了,不比城区,一个电话打了去,马上就来,这是制度上的问题。
访谈人:那是不是会出现有一部分陪审员很少审案子,有一部分陪审员经常参加陪审呢?
赵组长:这种现象是存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在实施中,存在什么问题呢?再就业或者说第二职业的问题,这应该不是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的应有本意,但现实中有这种现象存在。
访谈人:经常不来的陪审员会被免除陪审员职务?
赵组长:实际上也有。因为第一批18名,第二批70名,任期届满后第一批只留了10名,有8名没有留任。
访谈人:这8名没有被留下,主要是什么原因?
赵组长:主要还是因自己工作和陪审之间发生了矛盾。
访谈人:那法院会不会与陪审员的所在单位 (如教师所在学校)联络沟通?
赵组长:最初的时候有沟通,就是在选任的时候会跟单位沟通一下,已经选好后就会告知该单位,某某已经人大常委会任命为人民陪审员,以后工作上可能会有耽误,请多支持。但往后就不可能经常去沟通,因为与本职工作毕竟有些矛盾。
访谈人:请问在培训、考核、审判管理 (人事管理)三方面工作的情况如何?
赵组长:第一批人民陪审员好像是由省高级人民法院组织了一星期培训。第二批我估计没有培训,因为人员太多了,至少省高级人民法院没有组织培训,我院也没有组织培训。
访谈人:培训主要是什么内容?由谁来进行培训?法官还是学校教授?
赵组长:主要是程序法方面的培训。由法官进行实务方面的培训。
访谈人:那培训有没有考核合不合格?
赵组长:应该有。
访谈人:如果没有参加培训直接上岗,他可以胜任这个工作吗?
赵组长:他不一定懂法律,定案的思维靠他的社会良知和道德标准。如果大家都从事法律工作,可能大家的思维都固定了,相互之间不太可能互补。
访谈人:即便经过培训,陪审员相对于法官来说,仍然是门外汉,对于法律专业知识,肯定还是掌握不了。
赵组长:实际上,立法的初衷主要就是这样。在法院长期工作的书记员、执行员,都是不具备审判资格的人,他们的法律知识肯定比陪审员丰富。这些人都不能参审,陪审员参审应该是道德、法律、伦理糅合的问题。
访谈人:那他怎样发挥他独特的作用和优势?具体表现在合议阶段吗?
赵组长:优势在于陪审员的社会知识与法官专业知识互相结合,在合议阶段陪审员发挥一定作用。我在法院也已经工作几十年了,在法院工作时间长了,思维相对固定,陪审员的参与,可能引导你的思维发生一些变化,对案件的处理有一些影响。
访谈人:那专职的陪审员会产生什么弊端呢?
赵组长:我刚才说了,现在有些人将陪审员演变成了第二职业,或者是再就业。如果是这样的演变,陪审员就没有什么意义了,他的思维也会慢慢发生变化。有那么一个担心,就好像案件处理的思路基本上与法官吻合了。人民陪审员制度在目前这个社会状况和体制下,其意义和功能不能过分地被拔高。我原来从事政工工作,看了网上有些文章,把人民陪审员的意义写那么十几条,实际上有时候,你一方面拔高人民陪审员制度,另一方面也就贬低了法官,这个不客观,不实际。所以,我认为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功能,第一个,是给人民群众参与司法活动提供了机会;第二个,是为社会分享审判权力开辟了途径;第三个,实践的意义,就是支持道德、法律、伦理糅合处理问题。所以,我认为,三个方面的功能是实实在在的。你要说有利于司法公开,有利于什么司法廉洁,等等,不好说,监督法官等有些东西是学者在想当然,不一定正确。
访谈人:合议过程中法官会对陪审员进行法律方面的指引吗?
赵组长:首先,一般的合议案件,承办法官要介绍案情,因为仅仅通过庭审,有些东西不可能完完全全反映出来,可能有些案件的背景在庭审中没有反映出来,如果法官了解了,他在合议时,会向合议庭做情况介绍。其次,承办法官会将案件的事实与法律的规定相结合,并就法律适用问题阐明他的观点。但是,由于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还有些缺陷,依附性观点比较多,一般都同意审判长、审判员的意见。但是有些陪审员从个人专业角度出发提出意见对于法官处理特殊案件是有帮助的,有些虽然不是用法言法语来解释的。作为社会的公民,陪审员以自己的良知认为这个案件应该怎么解决,从这个角度来发表意见是可取的,法条上可能没有。
访谈人:在审判之外,据说法院会请陪审员参与到诉前调解、诉后执行中去,请问陪审员在这些领域参与到什么程度?您怎么看待这些问题?
赵组长:陪审员参与调解是没有问题的。有时候利用本地资源和本辖区熟人身份有利于调解。在执行阶段,我们邀请陪审员进入到对执行异议的审查,这个也是我们在全国率先开展的,当时 《人民法院报》也推广了我们的做法。参与执行是综合性的东西,我们聘请了十个执行监督员,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好像也有人民陪审员,邀请他们一起去参加执行,见证法院执行的程序,我觉得还是有好处的。我们可以将人民陪审员的功能、作用放大一些。因为我们选任的人民陪审员在地方有一定的知名度,就如同当地的公众人物一样,有一定的威信,同时,他们也热爱法律这项工作。
访谈人:市法院的人民陪审员有一帮一、一带一,法官和陪审员互动的模式,这个纳入陪审员培训中去了吗?
赵组长:我2009年就退二线了,这应该是后来搞的,主要是提升陪审员素质和业务知识的一个举措。那个时候,我们院里还搞老同志带新同志,一带一的方式,建立师徒关系。我估计是这样子的。
访谈人:对陪审员的考核是怎么开展的?
赵组长:真正说,在落实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过程中的最大问题是管理问题。陪审员管理,是最不好处理的问题,也就是说,人民陪审员在履行职务的时候,享受了权利,跟审判员是一样的,但是,这个 《决定》没有确定他的义务。法院实行错案追究制度,办了一个错案之后,作为陪审员肯定有责任,这种情况下,你怎么追究?这个问题现在还没有解决的办法。另外,人民陪审员很多是在职干部、职工,他跟单位请假说去陪审,但实际没有到法院来,出现这些管理漏洞问题,或者在法院审案子时,陪审员不严格履行职务,这都怎么解决?原来我有一个想法,对于在职的陪审员,还是有一些把握,就是法院与其所在单位建立一个沟通的渠道,法院将人民陪审员在法院履职的情况反映到其所在单位,他在法院的表现,应该纳入其所在单位的年度考核。但这在制度上和操作方面,还有些问题。
访谈人:当事人是否可以直接选择陪审员?
赵组长:《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中规定当事人可以申请陪审员参审,要求组成合议庭的方式,但不应该具体确定哪个陪审员。因为陪审员履职时,同样要适用回避制度。
访谈人:现在有法官提到,要三审时才适用陪审,您怎么看?
赵组长:这涉及整个司法制度改革的问题,三审也好,二审也好,与人民陪审员制度没有很大的牵连,现在审判监督程序实际上就是变相的三审。
访谈人:在管理方面,能不能把人民陪审员交给其他单位单独进行管理?
赵组长:那有些困难,单独管理还是可以,但要独立法院之外。
访谈人:在美国,有专门的陪审员管理委员会,专门负责陪审员的选任,然后再跟法院沟通,确定名额等。
赵组长:我觉得意义不大,作用差不多。政工部门只负责选任,如何使用还是审判庭决定,政工部门要了解履职状况,都要到业务庭室去了解,有些麻烦。
访谈人:那庭里面会有一个反馈吗?
赵组长:没有。
访谈人:考核呢?
赵组长:主要从案件质量等方面来考核,如上诉率等。你要说其他的,如陪审员是否迟到,具体表现怎么样,本身考核的东西也是很抽象的,法院也不给他发工资。
访谈人:就量化指标来说,有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与没有陪审员参审的案件相比,案件质量上有什么不同?
赵组长:没有什么不同。因为案件质量的决定因素还是在于法院法官,法官对案件要负责,有责任追究。从制度层面来说,陪审员制度确实是挺好的,但就其实质方面来说,将来如果你们从事司法实际工作以后将更有体会。
访谈人:您觉得在目前情况下,陪审制度还有必要继续存在下去吗?
赵组长:我个人不反对,也不是很支持。陪审的功能、作用不突出,这也反映了我个人的心态。再说,现在人民陪审员制度在整个社会还没有被共同认知,只是人大常委会任命一下,要真正搞好,只依靠法院一家实际操作是不行的。
(三)对L市人民法院刘副院长的访谈
访谈人:请您谈谈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看法。
刘副院长:人民陪审员制度与西方国家的陪审团制度相比,实质上是有严格区别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实行这么多年来,经历了几个阶段:在20世纪80年代,《刑法》《刑事诉讼法》刚实施后的一段时间是比较重视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那时候的人民陪审员是通过人大选举产生的,由乡镇、街道等辖区内素质比较高的同志来担任,比较负责,也发挥了比较好的作用。从我个人的经历来讲,我那时在检察院当公诉人,当时的人民陪审员责任心很强,敢于充分地发表自己的意见,并且人员相对比较固定。相对固定使他不断地熟悉专业知识。他们 (人民陪审员)的职业荣誉感比较强,参与国家管理和审判活动是他们主要的事情,责任心也强。到了90年代,人民陪审员制度相对淡化了。人民法院做了一些改革,强调审判长、主审法官的作用,加上人民陪审员的保障、培训等机制不完善,特别是随着80年代那一批老的人民陪审员年纪的增大,出现了一些断层现象,在20世纪90年代到2000年这个阶段,人民陪审员制度名存实亡了。
2000年以后,随着国家对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重视,出现了新的局面。随着全国人大常委会 《关于完善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决定》出台,人民法院从上至下进行了一些重大改革。首先,陪审员大幅增加。原来人民陪审员只确定的几个人,现在要求按法官的比例来配备,一下增加到六七十个人。其次,保障机制逐步完善。如陪审员选任要经过严格筛选,由人大常委会任命;交通费、误工费等列入财政预算,有了明确规定,待遇也还不低。如果真的按这个标准执行,一天一百多块钱,比法官一天的工资还要高。由于这些制度的完善和保障,人民陪审员制度达到了新的历史高度。随着国家经济的发展,老百姓的法律意识、参政意识都增强了。温饱问题解决了,人民参与社会管理和民主法治的意识就自然地增强了。人民陪审员参与审判,是一种荣耀。人民踊跃参加,把它看得比较重。另外,随着陪审员数量的增加,基本上能覆盖审判执行的所有程序。就L市的特色来说,我们把人民陪审员用到执行当中,得到最高人民法院的肯定。原来主要是法院机关、法庭联手,现在是每个法庭都安排了陪审员,且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比例比原来增加了很多。首先,人数的绝对增加使得选择更多。原来就是几个人,安排工作也难,现在基本上都能够安排人参加。其次,法官的工作量增加,人民陪审员参与办案确实能缓解法官的压力。如果办案使用人民陪审员的话,能缓解这个压力。最后,社会监督的需要。公众的监督诉求对法院审理案件的质量要求越来越高。法院工作对老百姓公开透明,大量使用民众选出来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人民陪审员代表民众参与,对当事人服判有一定效果,促进了人民法院的公信力提高。
人民陪审员制度实际运行中还存在一些不利因素。第一,参审不均衡,陪审员相对专业化。这个制度就是要非法律专业人士带着普通民众的心态评判案件,不要求是专业化的。实际上真正参审的,往往集中在比较热爱法律、时间相对较宽裕、整体素质相对较高、法律知识相对较多的人群中。其他普通民众,不是很愿意来参加,参审就慢慢地集中到少数的人民陪审员身上,以至于有的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多达几百件,有的一件也没有参与。第二,随机抽取没有严格执行。随机抽取可能在审理一些特殊案件中做到了。随机抽取是我们实行陪审员制度的初衷,实际执行起来有一定的难度。在有些国家中,一个公民只要没有被剥夺政治权利,就有陪审的义务,这是一种法律义务。我们的民众还达不到这个素质,实行随机抽取,被抽到的人民陪审员一句 “我有事来不了”就落空了,执行上是有欠缺的。第三,陪审员没有充分发挥应有的作用。陪审员享有与法官同等的权利,但由于陪审员综合素质的问题,很多不敢充分发表他们的意见,只有少数陪审员能够发表并能够坚持自己的意见,多数甚至是绝大多数陪审员都是以法官的意见为准,失去了陪审员制度真正的意义。
访谈人:如何看待某些集团、企业、公司的老板担任人民陪审员又不参与审理案件的现象?
刘副院长:目前,我们法院这个现象还不明显。其实一些企业老板,赚了钱之后,想更多地争取一些社会荣誉和地位,当不上人大代表就搞个人民陪审员头衔,好像多一个光环一样,或许对他的生意有帮助。我们在选任人民陪审员时很严格。人选的确定应该考虑各个层面,如公务员、妇联、共青团、工会代表、人民团体组织、教师、人大代表、基层村委等,企业界的比例不是很高。主要考虑的是地域上的代表性和职业群体的分布性。不是说你有钱,你是当老板的,你就有资格。必须由基层组织推选,人民法院和司法局进行考察、监督。
访谈人:据了解,L市司法局在人民陪审员选任之后就不怎么管了,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大部分由人民法院承担,是否不妥?
刘副院长:这种现象是客观存在的,人民陪审员是人民法院在用,司法局没有司法权,很多工作都没有司法的强制性保障。理论上,司法行政围绕司法基础工作做一些辅助,实际上,由于与它实际利益没有多大的关系,工作管理肯定到不了位。对于我们来说,我们主动做了些工作。每年开人民陪审员的专题会议时,邀请司法局的人参加,邀司法局一起管理。原来人数相对比较少的时候,我们邀请人民陪审员参加我们的年终总结会议,尽量让他们融入人民法院的管理当中来。关于如何加强人民陪审员的管理考核工作,我们人民法院正在逐步地完善这些考察、考核制度,现在确实不是很到位。
访谈人:目前,有没有考核机制或者退出机制?
刘副院长:这些应该都有。具体是我们政工室来管这个事情。有明显的违法行为,或者是一年之内,人民法院通知几次你不来参审,就会取消陪审员资格。一次有事,两次三次,一年没有参审一个案子,通知你来你也不来的话,选举你的人大代表就会有异议了。不履行或不正当履行职责,就要适用退出机制。
访谈人:陪审员任期五年一届,为什么要五年一届?
刘副院长:我估计这个跟基层的法院、人大的换届是相对应的。人大的任期也是五年,也是任期制。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与人大换届同步进行。
访谈人:任期制会不会影响退出机制的运行?
刘副院长:如果人民陪审员不正当履行职责的话,我认为可以提前解除这个职务,与任期制没有关系。
访谈人:据调查,有部分群众对人民陪审员制度几乎是闻所未闻。他们对人民陪审员几乎不怎么关心,您怎么看?
刘副院长:这个问题应该说,中国的民众,不单是对人民陪审员没有兴趣,对与他们无关的,或者没有直接关联,没有影响到他们直接权利行使的事情,他们可能都不太感兴趣。这是我国法治进程中一个最大的障碍。很多民众的法律意识淡薄,“事不关己,高高挂起”,这是普通老百姓一种普遍的心态。他们认为,我这一辈子,又不犯罪,又没有惹官司,没有涉及他们的利益,只有当案件涉及他们或亲人的时候,他们才能关注一下。所以说,这是一种普遍的心理。这个跟过去的普法教育也是有关系的。普法搞了很多,但是效果不是很明显。搞了比不搞要好,但是效果并没有预期的好。
访谈人:实践中是不是更加需要专家型的陪审员,比如医师、建筑师、工程师等?
刘副院长:这个是更加需要。随着各学科和领域的专业性越来越强,案件涉及的专业范围越来越广。法官不是全能的,关于一些专业性的问题,如果能由专业陪审员帮助审理的话,更有利于我们公正地处理案件。就算没有这方面的专业陪审员,我们也要请专家咨询。我们L市相对于那些省会城市、大城市,资源要少一些,对此还不是很到位。这应该是以后的一个重点。人民陪审员除了带着民众最朴实的情感来参与审理之外,如果还能有专业陪审员对专业问题进行解释,可能更有利于法院的审判工作,更有利于案件处理的公正性。
访谈人:哪些人民陪审员在合议中更会坚持己见,甚至会坚持将案件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处理?
刘副院长:这要看谁综合素质高一点,有的是对法律更加了解一些,还有的是性格因素。现在有的人民陪审员责任意识不强。人民陪审员有权利投上神圣的一票,那么这一票怎么判,我站出来就是要承担责任的。实际上这就跟我们相应的内部责任追究机制有关,合议庭成员包括法官、陪审员,该不该追究?怎么追究?如果追究他的责任会不会影响他参与的积极性?本来基本上是按义务劳动来参与,如果还追究其责任并且陪审员还要承担这么大的风险,这就会影响整个制度的实施。但如果不追究,按法律规定来说,如果合议庭的意见一致的话,那就不需要提交审判委员会。除非发现重要错误,可以提出来,提请审判委员会。一般而言,我们法官与合议庭有权力做出判决,如果不需要承担责任,那我们犯了错怎么办?这个问题值得思考。
(四)对L市人民法院高副院长的访谈
访谈人:请问人民法院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一般会提出哪些要求,考虑哪些因素?
高副院长:据我了解,选任的时候一个是要考虑到各种成分,比以前要复杂,以前主要是退休干部,现在不仅有退休干部 (退休干部占的比例相对还是比较大),还有以前乡镇领导退下来的,另外还有一些在单位里从事过相关工作的优秀的工作人员。此外,还有一些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之类的被选任进来,但是他们进来,说实话就是一个摆设,因为他们中那些做生意的根本就没有时间来陪审。像我们法院有六七十个陪审员,这些人也占了一定的比例。他们跟法院接触比较多,走得近,他们多是靠人际关系来当人民陪审员的。还有一些就是教师,教师有一些是公办的,还有一些是纯粹的农民,应该说以前有,但现在已经基本上没有了 (以前是刑事案件比较多,有一些村委会主任、村支书来当人民陪审员,但是现在他们慢慢地退出了)。还有一些就是在职的干部,像城管之类的干部,交通之类的干部,还有妇联的干部,等等。因为现在都有一个比例要求的。
我们现在成立了一个少年审判庭,涉及未成年人案件的审理,都是放在这个综合审判庭来审。像刑事案件那一块的,还有涉及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的,未成年人作为原告来起诉的,还有关于保护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这一块就要求妇联和党委的人作为少年审判庭的陪审员,效果比较好。总的来说,陪审员的主要成分比以前要广泛多了,这也是一种进步。以前我在检察院做公诉人的时候,陪审案件最多的就是刑事案件,民事和行政案件是基本上不用陪审的。现在对于我分管的行政审判,上面有一些要求,陪审员的参审率也要达到一定的要求,但是行政案件的陪审,基本上也没有很好地发挥作用。
从陪审员退出角度来看,有一种是自然退出,自然退出就是到期后不再做。还有一种是非自然退出,非自然退出相对来说比较少,比如有些人出了某些差错、泄露审判机密等而被检举揭发,这是非自然退出。还有一种是自己不想再当了,因为做这个没什么报酬,以前是陪审一个案件10块钱,是由政府财政把关的。所以我刚才讲到的企业老总那一块,有一些人就是想得到一个陪审员名分,事实上是不履行职责的,这个群体还是比较大的。按这些案件比例加起来,我们L市法院需要的陪审员是85到90个,而我们真正在职的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也只有70个,人民陪审员比法官还多,就是这种情况。
访谈人:以前的村干部、农民渐渐开始退出,是否因为学历要求太高?
高副院长:农民要谋生,经常来陪审,家里面的事情解决不了,担任人民陪审员没有稳定的生活保障。
访谈人:现在参审一次的补助有多少?
高副院长:以前是10块,现在也不多。
访谈人:像企业老板担任人民陪审员,所占的比重不太高吧?
高副院长:企业老板占的比重不高,但是也会有一些。
访谈人:为什么农民不来参选,而企业老总却愿意担任陪审员?
高副院长:有些人现在就是把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身份都作为一种政治资本和荣誉。现在人民陪审员这种身份也是这样。人民陪审员本来是审判制度里面的一种审判机制,为了保证公正审理案件的,如果成为一种谋取权力、荣誉的工具,则会是一种危险的倾向。
访谈人:这个深层次的原因是什么呢?
高副院长:企业老板在生意上难免遇到官司,他如果当了陪审员,跟法院的关系就好了,打官司尤其是本地官司胜算就高了,真正的原因就在这里。
访谈人:人民陪审员选任机制是不是还存在这种漏洞?
高副院长:人民陪审员应该说是有广泛的代表性,各行各业的人参与进来,企业代表也能进来,关键是进来以后的管理问题。应该说,在退出机制上应当完善,有些人没精力参审,比如一年之内任何案件都没有参审的就不适合担任陪审员,就应该让他退出。
访谈人:现在还没有这样一种退出机制?
高副院长:没有。
访谈人:L市法院有70个陪审员,经常来参审的多不多?
高副院长:经常不来参审的情况应该是有的,70个陪审员分布在各行各业,法院里面有一块,法庭里面也分布了一些。法庭那一块,基本上是不参审的。真正参审率比较高的是刑事案件,一年有八百件左右的刑事案件,真正具有审判资格的法官就只有八九个人。2010年的民事案件参审率比较高,案件也多。行政案件不多,主要是我审的,就按照上面的要求做了。
访谈人:上面是怎么样要求的呢?
高副院长:人民陪审员的参审率有要达到百分之几十的严格比例要求,没有达到这个比例,上级法院在年终绩效考核时就会扣分,因为会影响法院在全省的排名。
访谈人:如果没有比例要求,很多案子是否没必要让人民陪审员参审?
高副院长:现在行政案件多涉及行政法规,专业性很强,不是专业的陪审员,人再多也是摆设。
访谈人:行政案件有没有专家陪审员来参审?
高副院长:本来选任时有这些要求,不单是行政案件,其他诸如建设工程质量、交通事故案件等,应该请相关领域专家来。目前我发现专家型人民陪审员还是个空白。
访谈人:法院在选任陪审员时是不是可以提出这样的要求?
高副院长:我提出了这种建议,陪审员应该注意让专业领域的人员来担任。例如我们有个关于装避雷针的案件,每一个厂都要装防雷设施,结果装了以后还是遭雷劈掉了。这本来是防雷事件,却当成防雷设施问题处理,一审时没有专业的陪审员,结果越审越偏。如果有这方面的专家来参审,可以在事实认定上把关。法律适用上,则由法官把关。事实认定清楚了,法律适用准确了,就错不了。如果把这两者抛开的话,在事实认定错误的前提下,怎么适用法律也都是错的。但是,目前在专家陪审员这方面是个空白。
访谈人:普通陪审员也好,专家型陪审员也好,在和法官共同审理案件时,两者都能够做到平等行使职权吗?
高副院长:一般来说争议都不大,意见比较一致,就没什么问题。其实,我们发现理论跟实践有很大的区别。有些案件,尤其是一些敏感案件,不是陪审员能够做主的,很多案件陪审员还只是一个摆设。
访谈人:那陪审员通过什么形式发挥作用?
高副院长:这些人民陪审员选过来以后,和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案件,并实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每个案件领导都把关是不可能的,真的遇到意见不一致的情形,就报给庭长,由庭长把关形成统一意见,或者说由审判长征求合议庭的意见,实行少数服从多数。仍然统一不了,那就提交审判委员会。有些案件争议和分歧比较大,双方当事人律师的影响力也比较大,按照规定,法官是不可以私下跟双方律师接触的,现实生活中则是经常接触,把观点灌输给你,然后请吃饭。
访谈人:那就是说,陪审员比起法官来,更容易被 “公关”?
高副院长:应该不能这么说,现在陪审员制度处于一种起步阶段,不可能左右法官判案。
访谈人:那还会 “公关”法官吗?
高副院长:“公关”法官比 “公关”陪审员有用多了。
访谈人:那陪审员是不是同法官行使同等的权力?
高副院长:关键是他 (陪审员)那一票含金量到底有多高。
访谈人:庭审过程中,法官会不会就有关法律问题对陪审员进行提示?
高副院长:庭审中及庭审前,有些行政案件法官就涉及的相关法律问题会跟陪审员解释,在庭审阶段安排他发问,或者在质证过程中由他来组织一部分。行政案件比较少,一个月也就四五件,所以陪审员还是发挥了一些作用,不是作为一个摆设。现阶段的行政案件相对不是很复杂,案件来了以后法官通知陪审员陪审,法官将原告的起诉状、证据材料、被告被诉行政行为是什么以及为什么作出这样的行政行为,让陪审员对案件有一个基本的了解,并将相关的法律熟悉一下。一般案件对陪审员的要求都很纯粹,他看了以后就可以判断行政机关的这个行为有没有道理。一方面可以看行政机关是不是不作为;另一方面可以从事实或法律上去看这个案件,陪审员是发挥了作用的。其中有个案件比较复杂,原告在某派出所门口开了个小茶楼,来打麻将的一场收100元茶水费,后来派出所与茶楼产生矛盾,查处了茶楼,罚款25万。原告起诉到法院,派出所辩称是以赌博罪追究其刑事责任,不是行政案件。陪审员认为,25万罚款已经上缴国库,不就是行政处罚吗?如果是追究刑事责任,也应该是经法院审判后上缴国库。后来我们采取折中办法进行调解,要陪审员做原告工作,法官做被告工作,被告答应退还罚款后,原告撤诉。哪知原告撤诉后,被告却不退钱,原告就上访。陪审员在当中做了很多工作,但最终结果也不一定尽如人意。民商事案件太多,且立审分离,立案时就把开庭的日期给排了,给原被告15天的举证期限,比如今天7月13号,如果今天起诉,到7月29号满了15天以后,就给你安排到8月1号开庭。立案庭排了庭以后,案子再转到民商事审判庭。这样,开庭之前法官对案子都不了解,更别说陪审员了。
访谈人:这样的好处是不会出现先入为主的情况,但它可能导致陪审员在陪审过程中一头雾水。
高副院长:毕竟普通案件虽然比较多,但类型比较单一,像家庭纠纷、工程质量等,不会有很多新类型。复杂的知识产权等案件,基层好像还没出现过。如果陪审员能够专门固定陪审一类案件,一两年下来后,就变成一个熟练的陪审员了。
访谈人:这样的话,人民陪审员还能靠老百姓的常识来作判断吗?
高副院长:陪审员本来就是按照常理来判断案件。像美国的陪审员,就只凭你的感觉,你们认为有没有道理,来补充法官一些纯专业知识的不足。我们的陪审员是帮助法官审案件,成了一批廉价的、不要法院发工资的法官。我觉得真正发挥作用的是这一块。
访谈人:为什么会这样呢?
高副院长:我对这个了解也不深。我认为外国的陪审员是从公民里面选的,不是固定的,审了这个案件以后不再审另外的案件,真正地发挥了作用。他们纯粹根据常识来认定事实,不附带感情地对事实进行判定。如果固定下来,两个人专门审这类案子,时间一久,不专业最后也成专业了,这是和外国的陪审制度完全不同的。要按外国这种办法,在公民里随机抽,只要满足基本条件,拥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就可以了,当前这种陪审方式在我国是行不通的。
访谈人:人民陪审员除了参与审判外,还参与执行、调解,您怎么看?
高副院长:这个也很难说,我们现在的情况就是想学别人又学不像。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调解是没办法的。
(五)对L市人民法院肖副院长的访谈
访谈人:请您谈谈贵院人民陪审员选任、参审、管理以及培训等基本情况。
肖副院长:严格来说,L市人民法院的陪审员制度经历了两个阶段。其中,第一个阶段是以前传承下来最原始的形式,它的选任、使用和参审,没有一些相关的制度规范,人民陪审员对自己的职责和身份也不是很明确。乡镇的人大主席团对陪审员可能有一个选任的程序,法院对陪审员的选任、参审、业务培训等工作做得很少。后来,到了20世纪90年代,我们甚至不知道法院内部有几个人民陪审员。记得那时候我在法庭,他们说谁是人民陪审员,我们就把谁请过来,所以这种情况不是很规范,总觉得陪审员好像没有任期。这是第一个阶段。后来,省高级人民法院出台了一个关于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文件,我们根据本院的具体情况,加强了这方面的工作。我们严格根据程序,先由各个乡镇、单位推荐人选,再由我们和司法局组成考察组,对他们的代表性以及他们的职业素质进行实地考察。我们确定人选后,向人大提名,由L市人大常委会来任命。陪审员有一定的任期,三到五年。人大任命了18名人民陪审员,这是第二个阶段的开始。我们对陪审员进行了相关培训,培训方式有很多种,一是集中学习,二是组织他们旁听庭审,目的是让他们对法院有一个更直观的认识。与第一个阶段相比,通过选任、考察、培训,陪审员的职业精神和敬业精神有很大的提升。在选任的过程中,我们不能单纯停留在公务员、农民的身上,而是要充分考虑各个阶层和身份的代表性,通过选任确定的18名人民陪审员具有很广泛的代表性。在现有的条件下,我们陪审员的工作有很多没有落实到位。原因很多,比如有些人具备相关的素质,但是对工作没有热心;有些人对陪审工作有热心,但与陪审工作不相适应。通过严格的选任程序和人大常委会的任命,人民陪审员也会觉得这是一种社会地位的体现,荣誉感和责任感也油然而生,因为他们觉得陪审员的称号也不是轻易得来的。我们每年对这18名陪审员进行考核,选择优秀的进行表彰,从考核和表彰上来规范和鼓励他们的陪审工作。
访谈人:陪审员是平民身份,他们在审判中如果存在违规情况,如何进行责任追究?
肖副院长:陪审员参加的是合议制,肯定是由法院的正式法官担任审判长,不管是一名还是两名陪审员组成合议庭,在案件的具体判决上,我们都会充分尊重他们的意见。但是,在合议的时候,毕竟他们的法律知识有限,看问题的角度不同,有些处理意见是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法官站在法律的角度考虑问题,向他们进行转述并加以说服。若不能说服,合议庭意见不一致,那就考虑提交审判委员会。实际上,整个案件是由合议庭来负责,而不是由个人。另外,当前陪审员的参审,只停留在庭前阅卷、参审和合议上,其他流程,陪审员是不参与的。
访谈人:贵院对陪审员是采用什么样的管理模式,是集中由法院管理,还是固定配置到庭室或合议庭?
肖副院长:我们综合采用了这两种模式。院里成立了专门的陪审员办公室进行管理,选任、培训和考核工作主要由政工室负责。这18名陪审员任期届满后,其中有8名由于各种原因 (或者是调出L市,或者是自己不胜任、不热心),最终退出了这个队伍,而其中10名申请继续担任。同时,在上届届满后,我们继续通过原来的方式选任了60名陪审员,现在总人数已经达到了70名。我们L市有140万人口,基本上根据各个辖区的人口比例来确定陪审员人数。后来选任的60名,是考虑到辖区和身份的代表性。我们L市有37个乡镇,每一个乡镇都有一到两名陪审员,具体是一名还是两名,则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虽然有的乡镇人数少些,但是符合条件的陪审员人选多些,可能就选任两个。因此,这也不是完全严格地根据辖区人口分配的。L市辖区面积比较大,根据乡镇分配,每个乡镇有两名,下面辖区有五个法庭,如果某辖区有五个乡镇,那么就有十个陪审员被划分到当地法庭。除了这种模式,还有一种特殊情况,我们机关有行政审判庭和刑事审判庭等,因此,也会选择相对比较固定的陪审员,划分到各个庭。对陪审员的陪审安排采取随机抽取的方式,存在一个具体的问题,就目前的状况而言,法院随机指定一个陪审员,但是有些陪审员不能来,很大程度上是由于工作的原因,如果我们继续随机抽取,可能还是不能来。然而,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我们必须提前三天告诉当事人合议庭的组成人员,同时又要告诉陪审员。因此,在70个陪审员之间随机抽取就很复杂了。我们通知了当事人和陪审员,陪审员一两天后又告诉法院不能来了,这样实际操作很困难。而我们采用相对固定同时再随机抽取的方式,则符合实际。
访谈人:按照现有的规定,人民陪审员与法官拥有同等的职权,您认为人民陪审员能够胜任吗?
肖副院长:这个问题不好回答。第一,从现实和整体而言,陪审员不能完全胜任,整个制度设计上有缺陷。第二,从胜任角度说,法官也不能百分之百胜任其工作。有一些陪审员热心这份工作,加上有一定的基础,这个基础不一定指他很精通法律,可以指有一定的社会经验,他可以从另一个视角考虑问题,让法官听到不同的声音。从这个方面而言,人民陪审员制度达到了它的目的,也可以实现一定的价值。有人说,陪审员陪而不审、审而不议,只是形式上配合法院的工作。对此,我们法院也考虑了很多措施。一是扩大陪审员参审案件范围,从原来的刑事案件和民事案件扩大到行政案件和执行。这里的执行不是指参与执行,而是指当事人对执行有异议,法院需要进行裁判时,要求人民陪审员参加。二是扩展工作宽度。我们主张人民陪审员庭审前阅卷,加强对案卷的了解,提前设计问题,从而更好地参与案件的审理过程,也防止庭审中法官唱独角戏的局面出现。庭审的两个阶段之一是调解阶段,在民事案件的调解中,人民陪审员可以充分发挥他们的特长,尤其是刑事案件,未成年人犯罪比较多,陪审员可以做工作。在民事案件的法庭调查阶段,我们鼓励陪审员发言、提问、组织质证,让他们慢慢参与这方面的工作,这只能是政策层面上的引导,具体的实际操作还是要看陪审员的态度。陪审员配合得好,就会慢慢进入这种工作状态,否则就很难说了。
访谈人:不少地方越来越多的陪审员参与到了审前调解和审后的执行程序当中,有人认为这是人民陪审员职能的异化,请问您是如何看待这个问题的?
肖副院长:按照我们目前的状况来说,人民陪审员的工作职责貌似过界了,从现实情况而言,应该一分为二地看待。一方面,我们其实应该倡导他履行法官的职能;而从公众的角度来说,可能认为是过了。“过”只能是一种导向。我们要引导他往高处走。高度也有一个原则,即使他走到了最高点,也只是履行应该履行的职责,毕竟参审是有一定限度的。从目前的状况而言,我们还是引导他们往这个方向发展,不能单纯说他们职能过了,因为他们现在履行的工作职能与法律上的要求相差甚远。
访谈人:据您了解,适用陪审审理的案件和不适用陪审审理的案件相比,当事人的满意度或者说服判息诉率会不会有所不同?
肖副院长:严格地说,不会有什么不同,调解率和服判息诉率不会因为陪审员的参审而变得很高。当然,这是我个人的感觉。不管是通过哪个法院的具体统计得出的数据,即使有调解率的高低之分,但这也只是正常的高低,并不是因为陪审员参审案件所导致的。案件的服判息诉率高,人们可能会感觉是陪审员的调解工作所致,陪审员的观点比我们法院更容易让当事人接受。但实际上,双方当事人的争议不会因为调解而改变。我在民事庭工作了十几年,当涉及自己真正利益的时候,当事人不会因为法官和陪审员的劝导而改变自己的意思。真正的调解,只是达成暂时的妥协,一方不仅牺牲了自己的利益,还要心服口服地签字。从法官的角度而言,我们希望他们调解,这样可以节省更多资源。我们的原则是调解优先,调判结合,按照原则开展工作。我们倡导调解,法院也希望当事人调解,但这样调解牺牲的就是法制的健全。
访谈人:有的地方出现了陪审员经常缺席审判的现象 (即一些陪审员接到开庭通知后,找种种理由缺席审判);同时又出现了陪审专业户的现象 (即一个陪审员一年可能参审几十甚至几百起案件),请问本地区是否有这些现象?
肖副院长:缺席参审的陪审员应该没有,实际操作中,我们没有按照随机抽取的方式,所以这种情况不会出现。从制度层面上讲,我们要求70个陪审员每年都参审案件。但是,他们毕竟不是我们法院的人,我们也不好从制度上给予他们纪律上的约束。陪审员的参审率有两个指标:一是所有案件中陪审员参审的比例,二是每个陪审员是否百分之百地参审了案件。法院通过这两个指标开展工作,希望减少陪审员的职业化。
访谈人:将陪审员固定安排到审判庭或者合议庭,会不会产生道德上的风险?当事人或者当事人的律师通过做陪审员工作,曲线达到自己的诉讼目的?
肖副院长:应该不大可能。(具体案件中)哪个陪审员参审最终还是由法院确定的,当事人即使想从这个角度入手,他也很难知道具体是哪个陪审员参审。这种问题,我们不该在这里探讨,我们还是要相信制度以及我们选择的人。至于说这个制度没有漏洞是不可能的。
访谈人:根据有关规定,陪审员的管理涉及人大、法院、司法局三家,请问三家的沟通和协调情况怎么样?是不是会存在互相推诿或者在权责分配上不确定的情况?
肖副院长:你说的推诿现象不存在。在制度层面上,人大只有任命的职责,法院司法局是考察人选的职责。实际上,陪审员也不是职业法官,所以,我个人觉得他们的管理应该由司法局负责。只是法院在开庭的时候,根据司法局或者人大的相关的制度,会通知他来,庭审的时候如果法官剥夺了他的权利,陪审员只需要跟人大和司法局反映就可以。可是,目前人民陪审员的人事管理是缺位的。法院想管,司法局会说我们管多了,我们站在权力的边缘不好把握,但不管也不行。确定这种制度后,随机抽取的方式就可以实际操作。我们也只能引导他们向某个方向发展,我们只能管好法院自己的人,毕竟陪审员不是我们法院的人。
访谈人:法院积极推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与法院绩效考核有关联吗?
肖副院长:这肯定是有关联的。首先,上级法院要求这样考核。另外,在现今社会里,人们希望在法院里听到法院之外的声音,这样才能够保障他们的权益。实际上,他们的这种想法是否能达到目的,这又另当别论了。
访谈人:制度的设想与实际运作有多大的距离?
肖副院长:我们现在强调陪审员的参审率,其实我们考虑的是,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应该比专业法官组成合议庭审理的案件服判息诉率要高,调解率也高。现代社会倡导引入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其实就是要法院之外的人享有一定的司法权力。但是,我们又要做到疑人不用、用人不疑,树立司法的权威,但引入的又是一个新的可疑元素,又要成立多元化纠纷解决机制,这样,我们的司法权威反而在慢慢丧失。人民陪审员行使司法职权,当当事人怀疑陪审员的职责时,我们的制度还能引入谁?难道要引入双方当事人吗?再引入也还是会怀疑。最关键的不是引入谁的问题,而是要形成一种制度,只能通过司法程序而改变,至于不停地引入,再引入,也不会改变这种局面。
访谈人:您认为,陪审员制度在实际运行中还遇到过什么困难?
肖副院长:实际困难就是这样,你提到的各种问题,我们法院都有。你要求参审率和均衡度,但我们又不能采用随机抽取的机制,采用这种机制也不一定能达到均衡度。从制度层面上要求参审率,我们可以达到,但是我们不一定能达到参审率所要求达到的目的。总之,我们可以达到这个指标,但是不一定能达到这项制度的目的。
(六)对A县人民法院李副院长的访谈
访谈人:A县法院在人民陪审员的选任、管理等方面有哪些特点?
李副院长:我们法院的陪审员有四十多人。县城案件多,陪审员参审占了百分之八十的比例;乡村基层案件比较少,大概每位法官平均配有一到两个陪审员。大量的陪审员分配在刑事审判庭、行政审判庭及民事审判一庭。人民法庭配置的陪审员不多,因为普通程序案件本来就不多,只占案件总数的百分之三十左右,另外百分之七十都是简易程序案件。
陪审员中,党政机关干部比例较大。根据2009年的统计数据显示,其中机关干部占了37%,村干部7%,教师14%,医生14%,企业界人士10%,事业单位人员10%。关于选任的标准,首先考虑政治素质,以利于审判中保持公正;其次是文化素质,要求大专以上文化水平;再次是出于我们法院的内心想法,即为法院职工中没有工作的家属解决工作问题,这就是我们有三个陪审员是法院职工家属的原因。
舆论中反复讲陪审员陪而不审,我认为这个讲法是有问题的。陪审员的问题并不是陪而不审,而是陪审员不知道如何去审,我认为我们的陪审员既 “陪”了又 “审”了。上级要求陪审案件要达到一定的比例,这是绩效考核的要求,所以每个庭都有自己的措施去完成指标。据2009年的调查显示,陪审员中没参加过陪审的只有两个,陪审次数多的陪审员一年达到七十多件,少的至少也有两件以上。为什么说 “审”了,因为他们只要来法院,组成合议庭,开庭审理了案件,就履行了他的法律职责。我们省高级人民法院培训陪审员的时候讲到了陪审员的三大任务:参审、监督、提供专业和技术方面的意见。所以,我们具体选用陪审员的时候也注意到了这几点。陪审员参审的案件主要集中在医疗纠纷、校园侵权损害赔偿纠纷、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街道、乡村中的人身伤害方面。在这些案件中陪审员不仅能够提供专业意见,而且做调解工作得心应手。陪审员制度设计的初衷是赋予陪审员参审权,而不是审判权。如果要获得审判权必须有严格的法律规定,需要对法律法规有充分的了解,需要通过司法考试、两院考试,需要经过人大任命。而陪审员没有这些要求。陪审员只要经过社会推荐、法院审查、人大任命就可以了。再一个就是审判中的权力,案件从立案到执行,权力都是属于法官,而不是陪审员,只是在事实认定的时候才分权给陪审员。陪审员无法组织庭审,无法撰写裁判文书,所以陪审员只有参审权没有审判权。法律规定陪审员与审判员同权,仅仅指发表意见的同权,仅仅是在合议的时候拥有一票否决权。所以我认为陪而不审是理论上的误区,从实务上讲,陪审员既 “陪”又 “审”了。陪审员权利的定位只是参审。既然如此,如果陪审员不来陪审,才能说是陪而不审。
另外,我认为陪审员制度在管理过程中还存在一些问题:第一,法院对陪审员没有管理权。陪审员是 “业余的”,有自己的工作。法院如果安排了该陪审员来陪审,他有自己的事情而不能来,增加了法院临时变更陪审员的困难。第二,审判员在合议中不希望陪审员的意见左右审判员的判断,因为在最后追责的时候是追究审判员的责任。
访谈人:这是个问题。现在虽然说要对陪审员追责,但不能落实到位。
李副院长:我认为陪审员的作用在于解决法院人力不足的问题。
访谈人:A县法院存在案多人少的情况吗?
李副院长:我们案多人少的矛盾不是很突出,但还是存在。我们法院有82个审判员,真正在审判岗位的只有三十几个,其余都在其他的岗位。我们原来派了两批审判员到深圳学习,通过比较,发现我们的案件数量少多了,所以我们的审判员回来后都不再抱怨案件多。我们这里一名审判员一年审理的案件最多也就五十几件。
访谈人:按照您说的,三十多个法官,一年总共1700到1800个案件,平均下来,每个人五六十个案件,是这样吗?
李副院长:是的。审判员的意图就是用人民陪审员解决人少的问题。即使是由审判员组成的合议庭,主审法官也希望自己能够主导案件走向,主导案件进程和结果,其他审判员不发表意见。既然这样,合议庭除审判长外,干脆不用审判员,既好驾驭又节省了人力。所以由人民陪审员组成合议庭也有这方面的原因,由法官驾驭案件的审判。
访谈人:也就是说,主审法官更愿意挑选自己熟悉的、能驾驭的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不一定要求他敢于发表意见,提出问题。
李副院长:是的。有的人民陪审员只是为了拿30块钱的陪审费用,一个月参加陪审次数多的也能拿到一千多块钱。这样我们的家属作为人民陪审员,每个月收入可以达到法院普通职工的工资水平。为了完成参审率的考核,有的案件不需要组成合议庭也组成了合议庭,有的案件形式上是合议庭,但实质上不是,人民陪审员只要在合议笔录上签个名,可以不来参加。在具体案件中如何确定哪个人民陪审员参审的问题,这由庭里报告给政工室,然后政工室抽签确定陪审员。抽到了不能来就出现更换 (人民陪审员)的问题。
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如果实施到位,确实能起到一些作用。第一,缓解案多人少的矛盾。第二,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大部分能够结案息讼,有的人民陪审员素质比较高,对当事人做调解工作相当成功。而我们的法官只讲法,很多道理跟当事人讲不清楚。第三,人民陪审员参审有助于案件的公正透明,有助于向社会宣讲法律,通过第三人来宣讲法律,效果还是很好的。但是,还有一些其他方面的问题,主要是陪审员的管理问题,这很容易导致新的司法腐败。首先,在人民陪审员名单公布以后,人民陪审员很容易接触到一方当事人,也很容易形成对当事人的印象,容易先入为主。其次,人民陪审员可能成为法官与当事人之间说情的中介,因为人民陪审员跟法官比较熟。人民陪审员只需要当事人提供一点利益就可能被收买,比如吃顿饭或者一条烟。这个问题要引起注意。
关于怎样发挥人民陪审员的作用,我有以下几点建议:第一,从制度上给予人民陪审员权力,分担法官的压力,特别是基层法院法官的压力。但从制度上考虑,现阶段又无法实现。第二,人民陪审员的管理权要归属于人大,不能是法院。地方人大可以制定一定的规则,比如考虑把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的案件数作为其需要完成的工作量。而且一旦发现了人民陪审员有受贿行贿的行为,人大可以直接启动罢免程序,免除其人民陪审员职务。第三,降低人民陪审员中干部的比例,提高基层人员、教师这类陪审员的比例。基层人民陪审员,比如村主任、村支书,他们对法院的宣传,对公共执法的宣传作用很大。教师在对未成年人的教育和做学生工作方面很有优势。第四,严格限定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范围。简易程序的案件不需要陪审员,这是明文规定的;有些案件,比如借贷纠纷,也不需要,因为该类纠纷法律关系明确。人民陪审员参审的案件应该集中在未成年人案件、行政案件、农村发生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因为人民陪审员有利于做调解工作。我认为专业方面的案件,比如医疗纠纷的案件不需要人民陪审员参审,因为牵涉到医疗纠纷,如果请一个医生来参审,就是自己人帮自己人。所以,人民陪审员陪审的案件范围要严格限定。
访谈人:您认为专业人民陪审员往往与某一方争议主体存在共同利益,其陪审的公正性反倒会受到质疑吗?
李副院长:是的。整体上来看,现在的人民陪审员制度还是达到了基本的效果,制度还是个好制度。陪审员不能发表意见,在法律方面他们没有发表意见的基础,对自身的法律知识没有底。他们持一种 “大家都说了我就不说了”的心态。
访谈人:A县法院陪审员现在的管理权,是归法院还是人大呢?司法局是否参与管理?
李副院长:都归属人大,司法局并不参与。人民陪审员由人大任命。培训经费和其他补助等经费预算,也由人大决定。选任办法中就没有规定司法局参与 (选任),所以由单位推荐,人民法院认为可以就报人大任命。
访谈人:现行规范规定了司法局和法院联合进行选任,有的地方虽然司法局参与度有限,但还是参与了联合发布选任人民陪审员的公告,然后联合考察。A县司法局完全没有介入陪审员选任?
李副院长:没有,法律没有硬性规定,再说司法局也不想介入,没有积极性。
访谈人:您觉得人民陪审员最合适的定位是什么?
李副院长:按照最高法院的要求:第一就是参与审判,从不同的角度分析案情,法官听取业外人士的意见,丰富思维判断;第二就是对法官的监督。我的观点跟这个差不多。一是参与审判,目的是司法公开,司法透明;二是对法官的执业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
访谈人:人民陪审员的监督能够到位吗?
李副院长:实际上不能。他们不是对法官职业行为的监督,而是对其职业行为的过程进行公开,让社会上的人员看到审判是公开的,是公正的。法律也没有赋予陪审员监督的权利。对法官的职业行为监督权只是赋予了检察院和人大。人民群众的监督是舆论监督,通过一定的方式将法官的职业行为反映出来。陪审员对法官的监督是不可能的。
访谈人:人民陪审员的培训工作开展得如何,短期培训对提高其参审能力有多大的帮助?
李副院长:培训有两种方式。第一种是上级人民法院组织的培训,刚任命时的岗前培训,还有中途的短期培训;第二种方式是人民法院为他们提供资料。这两种方式,基本不起作用。培训没有实质的作用,只是让陪审员稍微熟悉业务,对审判技能无多大的提高。我认为选任的条件要提高,至少他们要对审案、法律有兴趣。很多老百姓对法律政策的了解比较快;进行适当的法律知识考试还是有必要的;对培训的力度要加强,时间要长,且每年都要进行培训。
访谈人:那每年的培训成本会非常大。再者,人民陪审员一般都有自己的工作,能保证陪审员有那么多时间来培训吗?
李副院长:这个没办法,人大要实行这个制度,就要投入成本。我之前提过,如果交由人大管理,经费和时间人大都会考虑。国家法治建设,投入是应该的。对陪审员培训,每年进行一个月或者半个月也是必要的。
访谈人:这是否会偏离平民化的目标?
李副院长:那也不要把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定位定得太高,能实现前面两个价值目标就可以了。如果强调陪审员必须参审,那至少要达到专业水平,不专业怎么发表意见?所以这是个矛盾。如果要走大众化路线,参审就可以了,只要人民陪审员了解审判的程序,告知当事人是按法律程序走的,案件处理是公正的就可以了。
访谈人:大众化的目标,在实践中实现得怎么样?
李副院长:实际上,提高审判大众化是不正确的,大众化应该放到司法调解方面,审判是很正规的,要求很强的专业性。但我们现在的调解都是突破了法律的界限。
我举个简单的例子,我们省信用社和银行的案件,最后的调解就是要银行放弃利息。此外,农村打架引起的赔偿案件,最后就是要原告降低赔偿数额。我们调解有个经典说法:多得不如现得。比如赔偿一万块钱,他愿意拿出五千块钱就可以了,要再多,他不拿,你就执行不了。这是个地方性规则了。所以,我认为凡是起诉到法院去,依法该赔多少就多少。因此,我认为,调解要放到立案之前。人民陪审员走精英化道路到底对不对,如果到法院来的话,我认为就必须要精英化。至于平民化和精英化的巧妙结合,我们的文化决定了不可能实现。
访谈人:假如分权给人民陪审员,我们怎么分?
李副院长:假如分权,也可以走平民化路线。按照美国的模式,法官和陪审团划分职能。法官进行法律认定,陪审团进行事实认定,人民陪审团认为不构成犯罪,法官就要服从。如果我们也要扩大陪审员的作用,人民陪审员在合议庭中的人数要增加,人民陪审员人数要多于法官,至少多一个,能影响裁判的结果就可以了。
访谈人:用平民陪审员人数优势弥补陪审员法律专业知识的不足,法官要跟陪审员职能分开,这比较接近英美陪审团的模式。假如要分权,您认为在现实条件下有无可能性?
李副院长:不现实。
访谈人:有种观点认为体制不变化,不能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如果有条件的话,可以使人民陪审员在某种程度上发挥替代性的功能,采纳老百姓提出的意见,排除更多的干扰,缓解法官压力。
李副院长:对,人民陪审员制度肯定有用,只是不能解决根本问题。老百姓不反对这个制度,乐意接受。所以说现在总提审判权是不对的。法律明确规定,法官有权对证据进行审查,具有事实上的认定权;人民陪审员不应该有审判权,审判权是一个过程,立案和审查,人民陪审员都做不了。人民陪审员仅有投票权。
访谈人:A县的人民陪审员是否参与执行?在现阶段,法院的执行普遍困难,吸收人民陪审员进入执行程序是否有助于裁判的执行呢?
李副院长:A县人民陪审员没有参与执行,不过我建议执行裁定可以让人民陪审员参与进来。但是执行过程中,人民陪审员以什么样的身份,如何参与,发挥什么样的作用,如何帮助开展执行工作,至今都未确定。如果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那么他的定位就变成司法协助员了。目前,人民陪审员参与执行还是不合适。
(七)对A县人民法院瞿副院长的访谈
访谈人:瞿院长,您好!我们知道您分管刑事审判工作,请您介绍一下人民陪审员参与刑事审判的一些具体做法。
瞿副院长:我们本地区实施陪审制还是比较早的,2005年起就开始实施,当时我还是政工室主任。那时我们聘了8个人民陪审员,都是来自于社会各界的精英,有妇联的、教育单位的、文化局的、医疗卫生行业的,还有建设专家及乡镇企业的人员等;整个陪审员队伍的职务都比较高,县委副书记都担任过陪审员;大多人民陪审员都有法律大专或者本科文凭,参与的热情比较高。后来人民陪审员的队伍越来越壮大。去年要参照审判人员2∶1的比例配置人民陪审员,2个审判员配置一个人民陪审员,现在增至四十多个人民陪审员。人民陪审员的范围扩大到我们的村支书、村上的村委主任,其他各行各业的都有。在刑事审判这一领域,人民陪审的适用确实还是比较多的。除了简易程序的案件外,基本上都会叫人民陪审员陪审案件。因为法官资源还是有限的,也便于人民陪审员参与监督,另外也可以减缓人力不足的压力,有利于节约审判资源和降低审判的成本。除此之外,他们参与热情比较高,有利于提高案件审理的效率。另外陪审员可以协助做一些工作。特别是刑事附带民事的案件都比较复杂,比如赔偿案件、伤害案件、交通事故案件、故意毁坏公司财产案件等。还有些专业的案件,比如以前人民医院的院长,作为人民陪审员,热情很高,在有些牵涉到伤害的案件中,对证据的审查都能发表不错的意见。总之,人民陪审员制度很好,它的作用就是节约了司法资源,增加了案件的透明度,还可以向人民群众做解释说明,宣传相关的法律知识,同时协助做一些调解工作。
访谈人:刑事案件里,如何启动陪审程序?
瞿副院长:(当事人主动)申请的很少,一般由法院自己决定。有的是按照随机抽取来决定人民陪审员,有的则是比较固定的。
访谈人:法院决定启动陪审程序一般是基于什么样的考虑呢?
瞿副院长:有参审率的考虑。比如说我们在刑事审判这一领域,在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中,我们尽量邀请来自妇联法律部、学校、工会、教育局等单位的人民陪审员参审;像非法行医的案件,我们就邀请来自医院、卫生局的领导。在我的印象中,妇幼保健院的院长和县人民医院的院长都是我们的人民陪审员。陪审的案件还是要有一定的针对性。有的小区里的案件,我们就邀请居委会的领导参与,以便于他们管理、教育。我2008年以前在政工室工作,任命人民陪审员的工作由我向人大、政法委汇报,并请求给予相关经费支持,人民陪审员一天陪审的补助是50块钱。有的案件还不要一天,只要来参加一次就是50块钱。经费补助并不多,但是也还能过得去。对人民陪审员的标准,我们还是要求有一定的文化素质,一般要求大专以上文凭,还有就是综合素质比较高,当地威望比较高。要是从居委会、村委会中选人的话,我们就是选那些当地德高望重的,业务熟悉的,群众公信力高的。
访谈人:林业审判的案件也可以使用人民陪审员吗?
瞿副院长:林业审判的案件我们也有,不过适用简易程序的比较多。这样的案件总的来说比较少,每年就几件。
访谈人:陪审员是怎么选定的呢?是由政工室来统一调配还是随机选择?还是说你们也根据实际情况来调整?
瞿副院长:每个审判员都有人民陪审员名单,政工室打印了40多份名单,上面备有联系电话、工作单位等具体信息,根据案件的性质他们自己去决定。比如说未成年案件的审判就倾向于选妇联和教育单位的人民陪审员。有的案件法官自己决定陪审员,有的则根据案件的需要随机抽取。下面有些乡镇的人民陪审员来到县城需要三四个小时,人民法庭为了方便他们工作,一般在他们当地的辖区配3~4个或4~5个人民陪审员,根据案件需要在这中间确定陪审员。随机抽选只能限定在一定范围内。辖区内的人民陪审员是经当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等单位的领导推荐、报名,他们本人也要写申请报告、递交简历等资料然后由人民法院审查,再由政工室起草文件报人大任命的。
有四十多个陪审员,每一个行业都有几个。有的时候由法官直接确定人选,告诉政工室。这两年一般都是由政工室统一调配的。法官写一个报告给政工室,然后政工室再通知陪审员过来。也有这样的要求,比如有的案件是和侵害妇女利益相关的,那他们与政工室衔接,通知妇联的陪审员过来。
访谈人:据您观察,陪审员在参与刑事审判的过程中发挥了什么样的作用?
瞿副院长:2008年11月到2009年5月我在深圳工作,当时我认为陪审员作用不大。它那边的人民陪审员还没有我们这边做得认真。他们的人民陪审员大多是单位上的家属以及退休的教师。我们这边选任陪审员都是很认真的。他们也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第一个是缓解原先工作的压力;第二个是协助我们做一些工作;第三个是提高了案件的公正性、透明性、公开性,在法制宣传方面发挥一定的作用。非常专业的陪审员在特定领域可以提出独特见解。精通法律知识的人民陪审员只是个别的。他们大多不是专业的,没有熟练的法律知识,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无法把每一个案件吃透,在案件的处理方面很难有独特的见解,不可能左右法官的意见,一般很难提出很实用的独特的处理案件的意见。
访谈人:陪审员在这几个方面的作用,能不能实现我们制度推行的价值目标?人民陪审员今后的改革方向是怎样的?
瞿副院长:这不可能一下子实现。我认为需要一个长期的过程,我们现在应该还处于初步的实行阶段,人民陪审员要精英化、高标准化,还是需要有一定的过程,慢慢地这个目标应该是可以实现的。我认为人民陪审员除了要求热忱度、个人素质、文化水平、社会工作经验、综合能力以外,还应进一步提高法律水平,朝着精英化、高素质化发展。
访谈人:您觉得精英化是一个追求的目标吗?
瞿副院长:对,综合能力的提高还真是一个目标。但是我现在感觉,社会经济越发展,法院承担的任务越重,工作强度越大。我们走到现在,我们的案件,民事也好,刑事也好,各种社会矛盾呈现出多发和上升的趋势,案件越来越难办,工作的压力也越来越大。假如说人民陪审员与我们能够互动,和我们一起解决问题,这就是我们追求的目标。
访谈人:刑事庭现在大概有多少个在岗法官?一年审判的刑事案件大概有多少?
瞿副院长:在岗的有9个工作人员,其中有2名书记员、7名法官。每年要办300~400个案件。因为A县是人口大县,有100万人。平均1名法官就要审理50多个案件。可能判处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案件都要走普通程序,普通程序的案件大概占了40%~50%。
访谈人:案件数量和人员的比例影响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吗?
瞿副院长:我们虽然有9个人,但是有2个已经59岁了,还有2个58岁,好像年轻人只有4个人。正、副庭长和两个书记员是50岁以下的,其余的都是老同志,而且不懂电脑,任务重了也干不了。我们工作人员的年龄老化也是一个问题。但是这种案多人少的情况也并没影响到人民陪审员制度的适用。毕竟现在的人民陪审员还没有成为审判的中坚力量。
访谈人:审判人员紧缺的话会不会要人民陪审员凑数?
瞿副院长:人民陪审员多少还是可以缓解一些工作压力的。
访谈人:从法官的角度来说,是否愿意陪审员来参审?
瞿副院长:现在是欢迎的。我们的审判都是允许群众旁听的,都是公开的。暂时还没有遇见坚持自己意见的陪审员。有的案件比较复杂,有的案件包含几个法律关系,有的案件介于罪与非罪、此罪与彼罪之间,当人民陪审员没有达到精英化水平的时候,他们是提不出意见的。当法律关系比较复杂,法官拿不下案件的时候,他们就会把案件拿过来与我探讨一下。
访谈人:这几年,是否出现有些陪审员陪审的案件数目特别多的情形?
瞿副院长:个别的有。因为有的人民陪审员是担任局长、副局长职务的,他们总是没有时间,所以相对来说其他陪审员陪审案件数量就多一些。
访谈人:这几年中,有没有出现陪审员因为经常不来而被免职的情况?
瞿副院长:被免职的情况至今没有。陪审员即使没有参加陪审也还是参加了其他活动,比如培训。我们法院一年两次的座谈会,人民陪审员都还是来参加了。有个别的人民陪审员要辞职,即在连任的时候提出因为自己工作任务重,工作精力有限。需要连任的人民陪审员,我们按照程序考察其工作任务,再报人大审议通过。
(八)对A县人民法院邓副院长的访谈
访谈人:邓副院长,我们想了解A县人民陪审员制度运行的有关情况。
邓副院长:对于人民陪审员制度,我本人没认真思考。在20世纪80年代末90年代初的时候,我们法院执行这项制度还不正规,近期 “二五”改革纲要把人民陪审员制度作为人民法院改革的重点,我们明显感觉从上到下对这项工作越来越重视。我们法院近两年对人民陪审员的选任、培训、参审等一系列工作都抓得很实、很真。第一,选任工作。我们有一个硬性规定,人民陪审员数量必须达到在职法官数量的50%。我们去年选任了接近40名人民陪审员,他们来自于不同行业,选任范围很广,有普通群众、公务员、人大代表、街道办事处干部、政协委员、大学生村官等。第二,人民陪审员参审率已经纳入我们法院内部综合测评体系,参审率要求达到一个指标,现在人民陪审员参审率不断提高。第三,对人民陪审员的培训也越来越正规。前年省高级人民法院开会表彰优秀陪审员,我们法院也有人民陪审员被表彰。第四,人民陪审员的热情很高。以前认为法院审判很神秘,人民陪审员的参与有助于老百姓了解法院。第五,政府在财政这块对陪审支持力度也在增大。
当然存在的问题也不少。第一,很多时候陪审工作流于形式,没有真正发挥人民陪审员参审的实际作用。因为法院的考核指标,要求参审率达到50%,所以有些时候某些人民陪审员并不到场,只是挂个名字。第二,人民陪审员陪而不审,起不到实际作用。我们国家的人民陪审员制度和国外的陪审制度不同,我们的陪审员通常只是根据常理,陪而不审,纯粹同意审判长的意见,就完成工作了。第三,法院这块培训力度不大。选择一个优秀的人民陪审员,要加强政治理论和法律素质的培养。其实人民陪审员也希望得到培训,他们也觉得培训工作很有意义,但在培训规模、经费等方面确实存在实际困难。第四,财政支持薄弱。我们A县是国家级贫困县,转移支付力度比较大,县级财政对我们的投入逐年减少。他们觉得上面给了我们这么多钱,县里就不再给这么多钱,去年是三百来万,加上我们的罚金、诉讼费等收入。规范诉讼费收费以后,我们的诉讼费收入从一百多万减少至几十万,最多就五十万。财政的支持力度也太小,没有钱不好开展工作。
访谈人:一般一个法庭有多少个人民陪审员?
邓副院长:两到三个。
访谈人:政工室来确定人民陪审员?
邓副院长:由审判业务庭来考虑。比如医疗纠纷案件,肯定是选择医院方面的人民陪审员;其他案件,根据专业和工作性质选择人民陪审员。我不知道政工部门怎么管理的。
访谈人:如果法院有几个比较满意的人选,会不会提前通知他们,让他们来报名参选人民陪审员?还是说群众看了公告,自觉自愿报名?
邓副院长:有好几个人都是自己主动报名。我们还是会选择当地有社会影响力的人,考虑他们的社会地位和工作是否方便,没有从普通老百姓中去选。至于法庭这块,考虑谁适合当陪审员,先提出人选,由政工室对这个人进行考核。这些人一般是村干部、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政府公务员。一般都是法院物色好了这些人选,然后再由政工室去考察。法庭推荐的人发挥作用要大些,特别是在基层法庭,比如农村相邻纠纷、邻里纠纷,威信高、德行高的村干部作为陪审员确实能起到比较好的作用。影响力比较大的人民陪审员,老百姓愿意听他们的。有些人并不是陪审员,但是基层法庭会邀请当地的村干部参与案件调解工作。
访谈人:选择人民陪审员参与陪审,主要基于什么原因?
邓副院长:原因是多方面的。选择人民陪审员参与案件,是最高人民法院 “二五”改革纲要的内容,应付考核、达到指标这个因素确实很重要。另外在实际审判中,陪审员确实起到了一些作用,主要是民事案件比如劳动争议 (劳动争议案件很多,因为我们A县矿山比较多)。还有人民医院的院长就是我们的人民陪审员,可以给我们解释医学上的问题。我们A县地理条件比较差,留不住人 (法官),调出去的人员又很多,所以很多案件只能叫陪审员参与审判,即使陪而不审,也能减轻我们工作压力。
访谈人:陪而不审的原因是什么,要如何改进?
邓副院长:一方面确实是人民陪审员自身素质低,不能够发挥很好的作用。不久前任命了两个法院工作人员的家属作为陪审员,主要是解决他们工作的问题。有时候每个案件都要他们陪审,这是一种明显的照顾,他们作为陪审员就不能发挥很好的作用了。合议庭挂人民陪审员的名字,肯定陪而不审。很多当事人对合议庭也不了解,只关心审判结果。
访谈人:陪审员本身素质不高?
邓副院长:确实素质跟不上。我们法官自身都觉得力不从心,难以适应现在的需要。审判环境越来越复杂,老百姓要求越来越高。
访谈人:根据我们的观察,哪怕是三个法官组成合议庭审判,也主要由承办法官主导,也存在 “陪而不审”的问题。
邓副院长:现在还是存在。高级法院可能好点。基层法院工作量大,凑数的心态也存在。人民陪审员以及其他法官并没有考虑自身在合议庭中发挥的作用。
访谈人:那我们到底应该怎样定位人民陪审员?是否还有存在的必要?
邓副院长:人大有个决定,是关于人民法院加强人民陪审员工作的。其实我们在20世纪50年代就有这个制度,实际作用也比较大,要不然最高法院也不会下大力气,去推动这项工作。相比法官,人民陪审员和老百姓是同一个身份,很多人民陪审员是县人大代表、社区书记,地方影响力比较大,能够利用影响力迅速解决案件。同时法院案多人少,审判力量不足,人民陪审员确实能够帮助我们人民法院解决一些困难。
(九)对F县人民法院丁主任的访谈
访谈人:在人民陪审员选任方面,F县人民法院是怎样选任的?人民法院与人大、司法局之间的关系是如何处理的?
丁主任:我们这里的人民陪审员基本上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一般来说,人大、政协的领导都会给我们推荐人选。同时,我们也会结合辖区的实际需要进行选择,而且不能太集中在某个辖区,就是要注意地域性的布局和分配。一般来说,某一区域我们要求配一个人民陪审员,人大就会帮我们在这个区域推荐一个。人大给我们推荐以后,我们觉得这个人热衷陪审,能支持并配合我们法院工作,我们就提交他的基本情况,提请人大任命,同时在任命之前法院会对候选陪审员进行培训。
访谈人:这期间会考察吗?是如何考察的呢?
丁主任:我们法院会去了解候选人民陪审员的基本情况,并结合人大、政协的推荐意见。
访谈人:去考察的时候只有人民法院的工作人员吗?
丁主任:对。
访谈人:那么人大审核的时候只是书面审核吗?
丁主任:人大没有人过来,是书面审议。由人大先推荐,然后我们进行考核,当然这并不是非常严格的考核,因为这些人大家都认识,只是了解一下,考核之后形成材料上报到人大,人大再任命。
访谈人:这里选任人民陪审员不是公开向全社会进行的,而只是法院根据需要直接向人大、政协提要求,是吗?
丁主任:对,不是针对全社会公开进行选任的。
访谈人:选任人民陪审员,上级有没有要求公开,或者说可以一对一地等额推荐?
丁主任: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和上级的规定也不是那么吻合。上级规定不具体,像人民陪审员的管理就是全国各地情形各异。
访谈人:您刚才说的好多人民陪审员都是人大代表或政协委员。人大代表行使的是立法权,或者说是一种监督权,监督 “一府两院”,和 “一府两院”是监督与被监督关系,而现在他又成了人民法院的管理对象,或者说发补助、用经费的对象。一个司法的监督者参与到司法中来,会不会在角色上有一些冲突?
丁主任:这种现象也可以说是中国特色,但是从理论上来说是不行的。立法权和司法权由同一个主体掌握着,这个不行。然而在实践中,人大代表有一定的代表性,尤其是在我们基层;如果在最高人民法院肯定是不行的,是全国人大代表,既参与立法机关的立法工作,又参与司法机关的司法工作,那肯定是不行的。但在我们基层,我们请人大代表是有客观原因的。说实在话,如果某个人大代表是农村的,那他至少在他那个片区是非常有威信的。只有请这些人,法院的一些工作才能够得到很好的落实,这是一个方面。另一个方面,如果他不是农村代表,他是政府干部或者是 (乡镇)人大主席,那也有一些现实的优势。对于当人大主席的,我们一般主要考虑:一个是他很有威信;同时年纪也偏大一点,阅历、资历都比较丰富;再者,人大主席比书记、乡长还是清闲一点,比较有时间,我们通知他来参审,一般都会来。综上,虽然说在理论上有点冲突,但是就实务而言,我们基层法院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对我们法院工作的开展还是比较有利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有助于在老百姓当中提高人民法院的公信力。请人大代表做我们的人民陪审员还有一点比较好的地方就是,因为人民法院的工作很多都是评判和解决平等主体之间的权利与利益纠纷,而这些纠纷往往并不是一目了然的。像公安也好,检察院也好,他们从事的工作是打击犯罪,一目了然,如偷、扒、抢劫等。我该怎么搞就怎么搞,社会会有一个很直观的评判标尺。但是民事纠纷却没有这样一个很直观的评判标尺,这就要求既要了解案情,又要懂法律,才能理解法院的工作。相对来说,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具备这些素质;同时我们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当我们的人民陪审员,也能让他们对法院的工作有一个更深的了解,那么他们在社会上,特别是在 “两会”的时候就可以宣传法院的工作。而且能够让人大代表知道法院的工作情况,知道陪审员的弱势、工作难度或者说困难,也许他们能够更及时将这些情况反映给人大,使得人大可以作出更好的决策,这对立法上的制度完善等方面反而会更有帮助。我倒是觉得它的好处反而多于我们理论上的难题,特别是我们基层,我们感觉好处多一些。因为说实在话,人民法院工作需要人理解,通过他们在人大领导面前帮我们呼吁和表达我们的一些实际困难,在群众当中帮我们解释一些法律疑问,帮我们宣传人民法院的工作情况,我们的工作可能会好做一些。所以我们说,人民陪审员既是审判员,又是宣传员,同时还是监督员。
访谈人:我们昨天在贵法院召开人民陪审员座谈会时,其中有个人大代表,他讲得很深刻,并且他也很重视这个宣传。关于选任,假如有的公民 (普通老百姓)对人民陪审员工作感兴趣,他能主动申请吗?目前有没有这个渠道,以后会开放这个渠道吗?
丁主任:从目前来说还没有这个渠道,这个我们也是很慎重的,因为一方面没有这些规定,我们也不敢去突破这个制度框架去遴选人民陪审员。另一方面,你向社会公开接受报名然后审核,说实在话,我认为这没有代表性。虽然他很热衷这项工作,也有一定的法律知识,但是他没有代表性,所以目前来说,我们还是不会放开渠道,我认为只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才具备很强的代表性。
访谈人:刚才说到地域代表性,我还想请问一下,像F县少数民族比较多,除了考虑地域性之外,还要不要考虑民族代表性?
丁主任:我们考虑地域的同时也兼顾民族代表性。因为少数民族只有两个区,大的就是腊尔山区和山江区。我们一方面考虑片区,同时也考虑这边的少数民族代表性,但是因为这边的土家族基本上 “汉化”了,说实在话,我们当时没考虑到土家族有多少,汉族有多少,苗族有多少。
访谈人:选任时不会仔细区分民族情况?
丁主任:对,不仔细分。因为在我们这里虽然民族还是这么分,但是土家族基本 “汉化”了,苗族这边我们必须要考虑,不考虑的话,语言就无法沟通。
访谈人:按照规定,选任工作、管理工作、培训工作以及其他一系列的后续工作都应该由法院和司法局合作,但是前些天我们去了司法局调研,司法局跟我们反馈的意见是他们没有涉足过这个领域,为什么现在还是法院一家负责这些工作?您觉得以后会不会和司法局共同管理并负责这项工作呢?
丁主任:共同管理是最好的,我国的人民陪审员制度也有要求,但是真正要发挥陪审员的作用,这个涉及部门之间的配合,能够配合好,当然是更加好啦。
访谈人:司法局一直到现在都没有介入吗?
丁主任:没介入。
访谈人:您觉得人民陪审员应该发挥哪些作用,如果作用没有发挥出来,是由于哪些原因造成的?
丁主任:我感觉从目前来说,人民陪审员发挥了一定的作用,但是没有充分发挥。原因之一是陪审员自身的素质和法律知识还比较欠缺,并且只有比较负责的人民陪审员可能看一下案件材料,不负责的就不看案件材料,一开庭他就坐上去,说实在话,就相当于充个数,陪而不审,这种情况是存在的;再一个就是整个管理比较松散,感觉像是以前的半农半兵,闲时是农民,战时就是战士,还是不常态化,也比较难,涉及经费问题,经费保障不到位,法院需要的时候提前两三天打个电话,感觉对他们的管理不太规范;此外,很多人没有自己独特的见解,这与他们的责任心、自身素养和法律知识也是有关系的。陪审时能够提出自己独特观点的比较少,基本上与法官的意见不会出入太大,或者基本上保持一致。不仅是人民陪审员,就连我们法官也要考虑社会效果和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这是中国社会体制的需要。
访谈人:法官未必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审判,是吗?
丁主任:不能够完全按照自己的意志、法律精神去开展工作,这个也是不容易的。关于陪审员的作用,上级的规定也很明确,即陪审员参审,参加合议庭审案的时候要履行审判员的职责,包括对案件的事实、证据认定。你比如说审判的时候,法官哪些地方没有问到的,都要补充一下。要履行好审判员的基本职责,除了负有上述基本职责外,他还负有解释和给当事人做工作的职责。我觉得这些方面平时发挥得不是很好,当然有时候我们为了化解这些矛盾会主动请他们出面。我们不请他们,他们不会主动介入。
访谈人:他们一般不会主动发问,主动提出自己的不同意见吗?
丁主任:他们一般不主动。一般是人民法院请他们发表一些个人见解,他们也许还会说一点。
访谈人:昨天有一位陪审员说陪审员应当参与到执行当中去,像 “执行难”,要是陪审员参与到执行中来,给被执行人做一些工作,也许这个执行就会到位一些,就顺利一些,您觉得这个可行吗?
丁主任:这个当然可行,因为我们法院执行应该是一种综合治理。不只是人民陪审员,一般我们执行的时候,相关的职能部门、有关基层组织的负责人,我们都请他们参加,并且一些重大案子,我们也请人大代表、政协委员,包括检察院,这样有利于开展工作。但是将其作为陪审员的一项常规工作还是有问题,一个是他们不可能有这个精力配合我们下去做工作,另外一个方面,经费也保障不了。
访谈人:这个也要涉及经费问题?
丁主任:是的,因为下去你要住、要吃,还要补助。他来了你要招待他。如果经费不保障了,他们不一定愿意跟我们去执行案子。这一方面是责任心问题,另一方面是经费问题。
访谈人:您的意思是,可行是可行,也有它的好处,但是还是有现实难度。
丁主任:这个好处还是有,但是这个肯定不能全面铺开。我们只是有选择性的,那些比较难的,那些有点影响的,我们会主动邀请这些陪审员,当然更侧重请人大代表、人大领导甚至包括人大的副主任,有些还不一定是我们的陪审员,他们有时候也到现场监督我们的执行,我们也便于做工作,同时也看我们法院在工作中是否合法,便于及时纠正。
访谈人:你们请人大一起来参与执行,他们都做些什么工作呢?
丁主任:一般来说邀请人大来监督的案子,一是影响比较大,二是难度非常大。对于这类案件在强制执行之前,我们往往会邀请人大的,特别是下面乡镇的,我们会邀请当地的政府或者是人大代表或者现任人大领导带队,我们先去做大量的工作,在我们强制执行的时候,他们主要是做监督、督促工作。因为要强制执行,我们一般是先做了大量的调解工作,做了但拿不下我们再去强制执行。人大主要是为了监督,在恰当的时机、恰当的时候他们也会主动去做些工作,两种作用都有。
访谈人:您刚才还说目前陪审员自身的法律素养还存在很大的局限性,通过培训可以提高吗?
丁主任:我们原来培训过,现在集中培训在我们中级人民法院进行。今年我们也组织培训了一次,但只培训了一个人。全市统一组织的,我们院就选了一名人民陪审员上去参加培训。但是我说实在话,因为通过培训这个手段来提高也还是很难的,培训也只是让他知道个程序,知道个大概,并不是了解法律精神。要了解法律知识还是平时自己要多学,最好这个人本身就是学过法律的。说培训只是好听,要想对法律有很深的了解,那还是要靠自己平时自学,培训十天、一个月、两个月,还有上年纪了,要求他在那里认认真真地看书是不可能的。比如说休息几天,再上课,感觉回来又忘了,基本上只知道个程序和应该履行什么职责,但是真正的法律知识是学不到的。再说培训当中讲的内容和实际的案子还是有很大差别的,不像你们是全日制学习的,理论上肯定没问题,陪审员只靠那一两个月的培训,不可能有很大的收获。从根本上说,就是整个国民素质还有待提高。
访谈人:人民法院会不会请陪审员进行庭审观摩?
丁主任:我觉得这也是一个方面,可以让他们了解如何驾驭整个庭审的场面,让他们知道怎么做恰当,这样他知道整个程序,这个我们上级也有要求,实际当中我们也是这样做的,但是由于场地不允许,全部旁听我们没有做到,我们还是安排了部分陪审员来旁听,因为上级也有要求,这个要作为我们的考核指标。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也旁听我们的庭审活动,这个我们还是有安排的,我们分期分批安排他们来旁听我们的庭审。
访谈人:上级是要求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来旁听,但不一定是人民陪审员,是吗?
丁主任:是的,但是假如他是我们的人民陪审员,我们是必须要请的。
访谈人:您刚才提到培训其实对提高他们的法律素养起不到多大的作用,我这里一直有一个疑问,你看美国的陪审团制度,陪审员就是一名普通老百姓,也不培训,也不管理,他们以普通公民的知识、情理、当地的风俗习惯等来判这个人到底是有罪还是没罪,12位人民陪审员说了算。如果陪审员判决被告有罪,法官再进行量刑或者法律适用。在我们国家要求人民陪审员和法官承担同等的职责,您觉得人民陪审员到底要不要这么多的法律知识,或者说人民陪审员来参审到底是用情和理来审还是用法律知识来审,您怎么看这个问题?
丁主任:我感觉这个问题说起来就比较复杂,说到美国或者西方其他国家的陪审团制度,由于他们的国民素质本身就比较高,西方民众就可能容易服从陪审团。但是我们这里的老百姓,一方面他可能不是很了解法律,另一方面还是一个综合素质的问题。我们刚参加工作的时候或者现在刚参加工作的年轻人,就很难理性地看待一个纠纷、一个问题,为什么这么说呢?这边哭哭啼啼向你说自己怎么怎么样,你就容易感到很气愤,觉得他受到委屈,受到冤枉了,然后再听一下那边的意见,那边也很委屈,就没办法了。这个还是要靠法律去评判,当然这个情、理、法都要兼顾。在具体案件当中,情、理、法发生冲突时,我们只能尊重法律同时考虑社会效果。我们还是认为,如果人民陪审员参加审理,很大程度上,还是偏向情和理,但最终我们还是要依法去化解纠纷,纯粹地靠理有时候站不住脚啊。现在的老百姓虽然说国民素质不怎么样,但法律素质还是变强了,如果你这个事情站不住脚,在法律上说不过去,他是不会放过你的,他要上诉,上诉完了他上访,他就认个死理,现在老百姓普遍存在这种心理,所以说现在法官工作压力也特别大。
访谈人:除了法律素养方面,这个经费保障您也反复提到了,经费是如何保障的呢?
丁主任:经费方面主要是因为当地的财政每年核算的时候就比较少,只有一万多元,但是到了年底往往要增加到五万或者六万。
访谈人:说到管理,尤其在后期的工作当中,比如说有没有一个考核机制,考核完之后有没有一个奖励或者惩处机制?
丁主任:这个现在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我们就是给点补助。
访谈人:就是给点补助?
丁主任:是的。
访谈人:奖励措施好像还有模范、先进陪审员之类的荣誉?
丁主任:这个上级有,我们自己没有设这个奖项,但是上级如果要求推荐优秀陪审员,我们都往上报。
访谈人:往上报了之后,上面还要选,是吗?
丁主任:肯定首先要报材料,如果一个县是一个,那我们县肯定就是一个。推选优秀并给予奖励,那是上级有这个精神。但是作为我们这一级,我们只是要他们参审案件,并给他们发点补助,年底和年初的时候召开座谈会,向他们汇报工作,他们提点建议,之后给他们买点小礼品,就这样,其他时候一般我们很少组织陪审员座谈。
访谈人:刚才还想到一个问题,有没有陪审员退出机制?F县总共有23名陪审员,而据我们查档案了解到,只有10名左右能够经常参审,可能还有10名陪审员是从来没参审过,这些没有来参加过审判的,比如说一年叫过他两三次、三四次或者更多次都没来,或者不叫他来的,有没有一个退出机制,让这些人退出人民陪审员的队伍?
丁主任:机制上没有这样的规定,因为这需要去罢免人民陪审员,让人感觉不太好。既然他很忙,或者有其他事情,那我们就通知其他的人民陪审员参加审判,没有完善的退出机制,如果他岗位变了,或者说他不是人大代表了,没这么有代表性了,我们就可以提请人大把他免掉。
访谈人:我们了解到去年还是前年,贵院有17个陪审员,后来变成了14个,那么这三个主要是什么原因离开这个队伍的?
丁主任:因为退休了,自然退出,不是特殊原因。
访谈人:我们之所以选F县法院进行调研还有一个理由就是,你们F县法院在2006年的时候,曾经被评为H省 “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单位”,您是否知道当时被评选上是因为有哪些特色和优势?
丁主任:当时主要是人民陪审员参审案件的量比较大,参审率比较高。
访谈人:当时的参审率能够达到多少呢?
丁主任:我忘记了。
访谈人:现在这两年的参审率能够达到多少呢?
丁主任:这个我也说不准。
访谈人:上级有要求吗?
丁主任:上级有个要求。当时是百分之三十还是五十。
访谈人:都能超过上级的要求?
丁主任:那肯定超过上级的要求,但是具体指标我忘记了,2006年我们被评为先进主要是因为我们参审率比较高。
访谈人:在您眼里到底有多少个陪审员能够做好自己的工作,履行自己的职责?
丁主任:这个说实在话,因为我没有具体办案,所以我就不太清楚。我只是宏观上知道一些,具体的细节我不是很清楚。有个龙姓陪审员对法院工作非常支持,他很喜欢人民陪审员这个职业,他随叫随到,并且他来得非常早。他原来当过司法员,当过下面乡镇的书记,当过人大主席,他对法院的工作一直非常支持。
访谈人:那他是一个很称职的陪审员吗?
丁主任:非常称职。
访谈人:比如说发问,合议庭当中发表意见,他有做到吗?
丁主任:这个他有。
访谈人:有没有一些参审比较多的人民陪审员,包括他,因为与另外两个审判员之间的意见不一致,而将案件提交到审判委员会的案例?
丁主任:也有,还是有不同的意见。
访谈人:在理论上人民陪审员要与法官行使同等的权力,但是在昨天的座谈会中,很多的人民陪审员都说他们发挥作用主要是在调解上。当然这也是因为人民陪审员自身的素养不够高,但是这样的话,所谓的平等权力体现在哪些方面呢?
丁主任:同等的职责,这个我们只能给条件,给政策,给他们这个机会,因为他们自身原因不能发挥我们没办法。假如说在审案子的时候,主审法官审完了,问陪审员:“你看你还有什么要问吗?”我们会征求他意见的,如果他说没有了,那么这个和我们审判员履行同等职责、享有同等权利的作用就没发挥出来。他不去询问,我们问完了,他没问什么,基本上这个程序就走完了。所以刚才你说得很对,他们的工作还是在大量地参与调解,但是他是有审判员的权力的,只是因为能力在庭审上体现不了,这还是归结于他的素质。法官在庭审过程中是否有疏漏,他看不到,他们感觉法官基本上问完了,他就没有什么好问的了,在庭审上,他就没有发挥这个权力。但是在庭审上我们都是给予他这些机会的。
访谈人:你们给人民陪审员提供了充分参与的机会,只是他们自身没有发挥出自己的作用?
丁主任:对,是他们自己没有发挥,是这样的。
访谈人:人民陪审员能不能充分发挥作用,并且发挥和法官一样的作用?您觉得这只是一种设想还是可以通过以后的改革予以实现的?
丁主任:我感觉中国的国情比较特殊,说来话长。应该让人民陪审员发挥非常大的作用,能够与西方的陪审团一样地发挥作用,但中国有中国的特色,中国有中国的国情。你看现在我们审案子,不仅要尊重法律精神,还要考虑社会效果,同时还要考虑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有很多前提。至于说人民陪审员的意见,也许他从理上、从情上考虑得比较多,但是党委政府的中心工作或者是其他一些因素他们就不会考虑了,这势必与党委政府难以保持一致。我认为这还是需要一个过程,别说人民陪审员不能够发挥左右法官、影响案子结论的作用,有些案子我们也要向党委汇报,你搞不了。有些案子你要考虑社会效果,考虑社会效果要在尊重法律的前提下,这个幅度怎么去把握?有些你既要考虑法律,又要考虑社会效果。有些案子你纯粹地按照书本去办是办不出来的。那么到我们这里来,特别是到基层法院来办案子,你肯定是办不了的,那是矛盾冲突,举步维艰。必须有点法律知识,有点办案经验,有点协调能力才能化解矛盾。所以我感觉人民陪审员要真正发挥作用,有效参与审判还有一个很长的过程。
访谈人:这也是我们一个困惑已久的问题。
丁主任:你们还在学校,感觉司法是独立的,但是你这个在实践中行不通。一方面老百姓只认死理,实际上我们感觉他有点受委屈了,但是证据上支持不了他,他就会有很大意见,这个时候我们怎么办?另一方面你这样你就得罪了当地有关领导,很麻烦的。你想我们在执行过程当中,因为法院的工作特别难,刑事庭每年的案件不多,只有一百多件,占不了百分之二十,大量的工作就是民商事案件和执行案件,这两类案件占到百分之七十到百分之八十,这些就涉及一些单位,涉及地区的财政。所以我觉得你说我们法院的工作要达到公信,基于中国现在的国情,法官处于一个非常尴尬的地位。
(十)对F县人民法院李副院长的访谈
访谈人:我们主要想了解人民陪审员制度在F县法院的运行情况,您可以给我们做个介绍吗?
李副院长:这个问题我们政工室主任比较了解。上级有要求,我们就陆陆续续开始开展这项工作了。一开始开展这项工作主要是对人民陪审员进行挑选。根据要求从人大代表、政协委员中间,还有社区和一些具备相关专业知识的人员中挑选,比如说医院、妇联等单位。第一批是17个人,根据上级要求,后来又增加了20多人。上级的要求也是人民陪审员要人大任命,法院进行培训,经过一系列的工作之后陪审员就上岗。基于法庭的人员不足,我们就要求人民陪审员尽量参加陪审。
访谈人:请您谈谈近几年人民陪审员制度的具体运行情况?
李副院长:人民陪审员参加陪审不是很多。
访谈人:参审率还不是很高?
李副院长:对。
访谈人:但是我们听说刑事庭的参审率达到了40%以上,远远超出了上级订的30%的指标。今年上半年的报表显示,参审率达到了80%多。
李副院长:80%啊?
访谈人:是不是民事、刑事这样的庭室参审率会高些?
李副院长:刑事的多一些,那个比率你们就以审管办那边统计的为准。
访谈人:好的。刚才您说有个选任程序,您可以给我们具体介绍一下吗?第一步怎么开始的?
李副院长:我们根据推荐表中的要求通知人大、政协,或者刚才讲的一些涉及专业知识的相关部门,请他们进行推荐,推荐之后我们再进行审查。
访谈人:这个表是选任通告还是什么表?
李副院长:这个表,就是人民陪审员的推荐表。
访谈人:法院需要什么样的人民陪审员就去相关单位选拔,不是对社会公开选拔的?
李副院长:不是的。
访谈人:选任的第一步是发一个报名表,主要是他们自己报名还是单位推荐呢?
李副院长:单位推荐。
访谈人:必须单位推荐吗?对于符合选任条件又主动报名选任陪审员的普通市民,是否接受其为陪审员呢?有没有这样的情况?
李副院长:这个还没有。
访谈人:还没有这种报名的程序?
李副院长:还没有。
访谈人:推荐以后你们是怎么考察的呢?
李副院长:考察主要是根据相关单位推荐的意见,以及对这个人的评价,结合我们的需要,然后再到相关单位去了解情况。
访谈人:是去相关单位开个座谈会,还是找被推荐者个人了解情况,找其他人了解情况呢?
李副院长:找单位了解情况。
访谈人:找单位的同事之类的?
李副院长:对。
访谈人:推荐是等额的还是差额的?
李副院长:这个就没有具体规定。
访谈人:司法局是否会参与这个考察活动呢?
李副院长:司法局没有参加。
访谈人:考察结束了以后就请人大审议?
李副院长:对,报请人大审议任命。
访谈人:有人民陪审员证书吗?
李副院长:最开始好像是有一个聘任书。
访谈人:F县人民法院是怎么对人民陪审员进行管理的?
李副院长:管理由政工室负责。
访谈人:统一都是由政工室负责?
李副院长:对。管理一般都是根据上级的要求,还有上岗培训。我们县里基本上没组织过培训,省里面好像组织过一次,是对比较优秀的人民陪审员培训。
访谈人:也就是说不是每个人民陪审员都要经过培训才上岗的?
李副院长:第一批上岗是进行培训了,第二批增选的没有培训,但是中途省里面组织了一次还是两次培训,比较优秀的人民陪审员去培训了。
访谈人:据了解,好像只有龙某参加过省里的培训?
李副院长:他参加了一次,后面还有一个张某。
访谈人:为什么只有两个?
李副院长:这个是省里组织的。
访谈人:县里不组织培训吗?
李副院长:县里还没有专门组织过,就是地区、州里组织。
访谈人:州里组织的培训,陪审员都能去参加培训吗?
李副院长:第一批好像都参加了,我也搞不清楚到底是不是培训了。上级是要求上岗培训,我不清楚他们后来是否又组织了培训。
访谈人:F县人民法院有没有制定对陪审员奖惩机制呢?
李副院长:没有系统的,零碎的有,比如对参加办案。办案时候陪审员毕竟不是专业的,他还有相应的工作,办案之后每办一件案子补贴几十块钱。
访谈人:听说是每案30块钱。这是我们调研的第四站,结合前几站调研的情况来看,F县的标准确实还是偏低,您有没有听人民陪审员反映补助标准过低?
李副院长:对补贴的反映不是很明显,他们主要反映的还是要求规范一点,希望和正式法官一样要进行培训,要有一些专业书籍,或者组织一些观摩活动。
访谈人:以后会不会适当提高人民陪审员补助,有这方面的计划吗?如果给人民陪审员提高补助标准,会不会提高人民陪审员参审的积极性呢?
李副院长:从提高积极性方面应该有所考虑,但是提不提高还是要根据我们的经费。这些钱都是要去财政积极争取的。如果财政方面自主,补助标准我们肯定要提高,向财政要钱提高补助标准,还是有这方面的打算。
访谈人:在咱们F县法院,陪审员参审积极性到底高不高呢?
李副院长:这个积极性看从哪个方面说?
访谈人:比如说参审,请他来不来,比如23个人只有10来个参审过,好像有一年是这样吧?
李副院长:对。
访谈人:您如何看待这样的现象?
李副院长:积极性还是要从现在参审的人民陪审员来看,而且参审率比较高的,参审案子比较多的,他们的积极性还是很高。这个高的,一是对陪审活动比较热爱,二是比较主动;另一方面,有一些陪审员,可能跟我们的工作衔接不是太到位,通知不是很及时,或者通知以后和陪审员的本职工作安排有冲突。一般陪审员时间多一些的,以前参审案子比较多的,一个电话他就来了,只要有空他就基本上都会参加。就是说,对陪审员还是要有一个具体的要求,比如涉及专业方面的,一般要提前通知他们要来参加陪审,就像是和法官一样的要求,合议庭的组成不可能是随意的。
访谈人:您刚才说,有的陪审员还是比较忙,我们注意到这些陪审员,很多都是带 “长”的,都处在领导岗位上。在领导岗位上肯定忙,为什么当初法院选任的时候没有考虑从普通老百姓中去选任陪审员呢?他们既能代表普通老百姓的声音,时间也可能更充裕一些?
李副院长:带 “长”的主要就是乡镇的人大主席,真正在机关事业单位带 “长”的,好像就是医院的一个副院长。因为当时考虑,可能就是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代表性比较广,他们接触的社会面宽一些。但真正的说,后来增加的就是来自社区的人民陪审员,来自社区的人民陪审员一般也是社区的主任,要说真正的平民这一块,来自社区的人民陪审员应该算是。
访谈人:在以后的改革当中,会不会有更多的平民人民陪审员参加,有没有考虑这样的改革措施?
李副院长:从第一批人民陪审员到目前的状态来看,好像也应该更换了。在这个更换的过程中,可以趋向选择平民化的人民陪审员,就像招收公务员一样在网上或者是电视上把条件和要求发布出来。
访谈人:面向社会大众?
李副院长:公开、公平地招收,应该是这样子。
访谈人:刚才还提到了考核的奖励机制,那有没有相关的惩罚机制,比如陪审员无故缺席参审,该如何处理?
李副院长:目前还没有建立这样的机制。
访谈人:F县应该是少数民族居民较多的一个县,在选任人民陪审员的时候会不会刻意地考虑一些民族因素,比如少数民族陪审员应该占多少名额,汉族占多少名额,有没有这样的考虑呢?
李副院长:这个有。
访谈人:一般是怎么设计的?
李副院长:有这样的制度设计。我们这边山江、腊阿山是苗区,这两个地区我们就着重选择安排了四个少数民族人民陪审员。现在参审最多的龙某就是两山地区的。
访谈人:像龙某这样的人民陪审员慢慢的陪审多了,成了 “法官”了,他就忘掉了他的平民身份了,和法官一样,主要从法律角度考虑问题,反倒不会发挥平民的情理判断这种优势?
李副院长:目前还没有这种情况。
访谈人:您觉得人民陪审员到底应该发挥的是什么样的优势?应扮演什么角色?
李副院长:我想人民陪审员首先是具有代表性。其次是陪审员要有专业性。可以配合法官解决一些法官不是很熟悉的专业问题或者社会问题,刚刚说的平民化,在某个地区人民陪审员能够有威望,协助法官来解决这个案子中比较特殊的或者说疑难的问题。我想我们这个地区的人民陪审员应该起到这样的作用。
访谈人:似乎您对这个专业性比较重视,法官审判需要专业陪审员吗?
李副院长:法官不是万能的。法理、法律知识方面可能强一些,一些专业的知识并不完全了解。现在要求法官是多才、多方面发展,具备很多方面的知识,我们现在可能还达不到。
访谈人:说起专业陪审员,上次我们在T县的时候,有一个老庭长在访谈时对专业型陪审员提出了质疑,他说医患纠纷本来就是患者和医院打官司,结果又找了医生或者医院里边的领导做陪审员,当事人的情绪会不会更加反感,会不会激化这种矛盾呢?
李副院长:这就对人民陪审员真正地有要求了,一方面他要进入法官的角色,另一方面他又不能丢掉其业务的专业性。
访谈人:医患纠纷会请到医院里的专业人士,在其他的领域也应有这个需要,那是不是要把专业陪审员队伍扩大?到每一个领域找一个专业人民陪审员呢?
李副院长:这个可能跟我们地区的主要案件类型有关,我们的医患纠纷案件多。以前也有一个劳动局的人民陪审员,专门解决劳动纠纷,后来好像撤掉了。
访谈人:什么原因撤掉呢?
李副院长:他是刑事犯罪。
访谈人:如果说陪审员受到党纪或者政纪处分,会免去其陪审员职务吗?
李副院长:这个要看是什么性质的处分,因为如果一般公务员的要求都达不到,也就不适合做人民陪审员了。
访谈人:在您看来,做人民陪审员至少得达到国家公务员的基本要求?
李副院长:对。
访谈人:这样设定条件的话,普通老百姓是不是就没有机会当陪审员呢?
李副院长:如果要真正向平民陪审员方向努力,要考虑降低门槛,进来以后,再按照公务员要求进行培训,提高素质。实际上就和法官同等要求,如果进来后没有这个基本的要求是不行的。
访谈人:F县的人民陪审员好多都是公务员,或者至少是村干部,如果陪审员出错了,是不是可以对他们进行责任追究?
李副院长:目前我们陪审中没有这种情况。因为人民陪审员是发表他的意见,不是主导,还是以主审法官为主。如果他有不同的意见也要看这个意见是否站得住脚,也就是说看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有道理的还是要采纳。
访谈人:有没有这种例子,人民陪审员和其他合议庭成员的意见相左,最后这个案子提交到审判委员会讨论的?
李副院长:这个还没有,毕竟人民陪审员的法律专业知识和法官不能比。主要起作用还是在审事实这一块,最后他还是会尊重法官的意见。
访谈人:F县法院有没有人民陪审员 “陪而不审”这样的现象?您是怎么看待的?
李副院长:没有发现陪而不审,一般陪审员参与陪审,无论他发表的意见正确与否,他还是发表了意见。我没有审理过有人民陪审员的案件。
访谈人:您审理的案子一般没有人民陪审员参加的?
李副院长:没有,我审案子也不多,作为审判长来真正开庭的案子一年也没几件。
访谈人:F县法院是H省的 “人民陪审员工作先进单位”,人民陪审工作的主要特色是什么?
李副院长:主要特色,第一,是按照要求备齐了人民陪审员。第二是在这些配备的人民陪审员中,积极参与陪审,通过人民陪审员化解矛盾、调解了一些案子,在这些方面可能做得不错。
访谈人:据您了解,人民陪审员工作在实际运行过程中,还有哪些困难?
李副院长:困难现在主要是培训问题和规范化问题。一是培训,人大任命以后,人民陪审员的职责就和法官同等,如何履行好这种职责,要加强业务素质、政治素质,这两个素质要提高就必须要培训,如果不培训,就跟不上,就不符合人民陪审员的要求。二是规范化,即人民陪审员上岗、参审,要有个什么样的标志。有人民陪审员提出来是不是要有服装上的规范,统一一下着装,要不然一看就是一个普通的老百姓。从长远发展来看,我认为人民陪审员应该规范,他们自己也提出来,这涉及他们在审判席上的地位问题。再者,相关的业务方面,我们现在的一些人民陪审员业务上都不是很熟悉,我认为我们法院内部的一些相关资料,都要发给人民陪审员,这样他们才能掌握一些法律知识以及法院的新动态、新要求。像 《人民司法》 《司法选编》等,都应该给他们订一套,但是实际中都没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