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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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5条 对人身死亡或伤害责任的排除适用

Article5

This Convention does not apply to theliability ofthe sellerfor death or personalinjury caused by the goods to any person.

译文

本《公约》不适用于卖方因货物对任何人造成的死亡或伤害而承担的责任(原译文为“对于货物对任何人所造成的死亡或伤害的责任”)。

目录

1.调整对象

2.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排除适用

3.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排除适用

正文

1.调整对象

根据本条的规定,《公约》不涉及因卖方出售的货物而对任何人造成的死亡或伤害责任。从本质上分析,本条排除适用的是出售货物的产品责任问题。《公约》之所以将产品责任问题排除在其适用范围之外,是因为各成员国对产品责任问题均制定有自己的法律,排除适用可以防止《公约》有关产品责任的规定与成员国的产品责任法发生矛盾、冲突。[90]排除适用的后果是:《公约》将不适用于这些事项,取而代之的是相关国家的国内法规定。根据对本条字面意思的分析,我们可以初步得出以下结论:其一,本条排除适用的是人身伤害责任,本条中的“死亡或伤害”这一表述表明了这一点;其二,本条意义上的“受损害当事人”并不局限于买方,还包括任何第三者;其三,《公约》排除管辖的事项仅仅是人身损害,而不是财产损失,因为本句中没有提及这一点。[91]

2.人身伤害赔偿请求权的排除适用

如上所述,本条明确排除的是因为使用货物而引发的“死亡或人身伤害责任”。对于“死亡”这一概念比较清楚,关键是如何理解本条中的“人身伤害”。一般认为:应该对这一概念作广义的解释,它不仅是指因为使用货物而对肉体造成的任何伤害,而且包括精神上的损害。当然,卖方是否应该对此承担责任,这取决于适用于争议的国内法是如何规定的。[92]

上述责任的排除适用并不局限于合同的对方当事人;相反,《公约》排除适用的是涉及所有人的人身伤害。因此,遭受人身伤害的究竟是买方本人,还是买方聘请的第三者,抑或是与买方或合同没有关系的任何“无辜”的第三者,均不重要。这些情形均不受《公约》的管辖。

但是,上述人身伤害责任并不是自然而然就不受《公约》的管辖,排除《公约》的管辖还必须具备特定的条件,这一条件就是:在人身伤害和所出售货物之间必须存在因果关系。本条中“因货物… …造成的”这一表述,清楚地表明了这一点。属于这种情形的有:因使用说明中说明有误而引发的人身伤害。但是,有学者认为:如果不存在上述因果关系,例如,相关的人身伤害不是由货物造成的,而是由运送货物的卡车所造成的,便不具备排除适用的条件,故这种情形依然受《公约》管辖。[93]这一观点是值得商榷的。因为如果相关的人身伤害不是由货物引起的,那么,它很可能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关系。我们再以上文提及的运送货物的卡车撞伤了第三人为例,该卡车撞人很可能是在买方为将货物从交货港(目的港)运至其仓库期间发生的。这样,该撞人行为已经与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没有任何关系。由《公约》调整因撞人而引起的赔偿责任,显然是不恰当的,比较恰当的应该是适用撞人行为地所在国的法律。

3.财产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排除适用

根据本条的字面意思,其排除适用的仅仅是由货物造成的人身损害。这意味着:如果卖方的货物造成了包括买方在内的任何第三者的财产损失,这依然属于《公约》的适用范围。部分国际合同法学者[94]和司法判例[95]已经确认了这一点。

与有些国内法的规定不同,根据《公约》第39条等条款的规定,买方提起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前提条件是,他必须将货物不符合合同规定的情形及时通知卖方,这样他才能拥有上述权利。同样,在这里财产损害也必须与卖方提交的货物之间存在因果关系。[96]如果相关的财产损失不是由货物引发的,或者买方的财产损失是由货物交付行为引起的,那么,应该适用相关国家的国内法予以解决。[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