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2条 承诺的撤回
Article22
An acceptance may be withdrawn if the withdrawal reaches
the offeror before or atthe same time asthe acceptance would have
become effective.
译文
如果撤回通知于承诺生效之前或同时送达要约人,则可以撤回承诺(原译文为: “接受得予撤回”,并调整了语序)。
目录
1.调整对象
2.承诺撤回的概念
3.承诺撤回的前提条件
3.1 有撤回承诺的意愿
3.2 告知要约人
3.3 撤回通知的及时送达
4.承诺撤回的法律效果
正文
1.调整对象
在受要约人发出承诺通知后,由于各种原因,他有可能改变主意,并因此想要取消已经发出的承诺。他是否有此权利呢?他如何才能做到这一点?本条主要规范这些问题。
2.承诺撤回的概念
《公约》没有直接对承诺撤回进行定义。但根据本条规定,承诺撤回应该是指在承诺生效以前,受要约人收回其发出的承诺,以便修改或取消该承诺。据此分析,承诺撤回具有两个法律特征:第一,这是一种受要约人收回其已经发出的承诺的行为;第二,该行为必须在承诺生效以前进行并完成。
3.承诺撤回的前提条件
由上可知,本条赋予了受要约人撤回其承诺的权利,但是这一权利的行使必须符合本条规定的前提条件,才会产生相应的法律效力。根据本条的字面意思,受要约人行使这一权利受以下三方面条件的约束:
3.1 有撤回承诺的意愿
如果受要约人计划撤回其发出的承诺,他必须有这样的意愿,并且他必须通过一定的方式将这一意愿表达出来,“如果撤回通知… …送达要约人”这一规定即蕴含了这一条件。受要约人有选择表达方式的自由,其采用的表达方式不受要约方式的限制。[73]
3.2 告知要约人
受要约人不仅应该将其撤回意愿通过一定方式表达出来,而且应该将这一意愿告知要约人。“如果撤回通知… …送达要约人”这一规定,明确规定了这一条件。这一要求是合情合理的,因为如果受要约人有撤回承诺的意愿,但他没有告知要约人,则要约人肯定以为:承诺已经生效、合同已经签订。同样,受要约人有选择通知方式的自由。
3.3 撤回通知的及时送达
由上可知,受要约人必须将其撤回决定告知要约人,但是该告知必须及时送达要约人。根据本条规定,这里的及时送达是指“于承诺生效之前”送达,或至少于承诺生效时送达。这也意味着受要约人最晚必须将撤回通知与载有承诺通知的信件同时送达要约人,一旦承诺到达要约人,承诺就产生法律效力,合同就同时订立。此后受要约人就失去了撤回其承诺的可能性。
这一条件的限制意味着受要约人只能在发出承诺通知以后至通知送达要约人之前这一时间区间内行使其撤回权。这表明本条规定仅仅适用于通过书面方式订立的合同,它不适用于受要约人根据第18条第3款的规定通过“行为”而签订的合同,因为合同已经于该行为作出时订立。
4.承诺撤回的法律效果
如果受要约人进行的撤回符合上述条件,那么,承诺就被视为没有送达要约人,受要约人就可以对该承诺进行修改,甚至取消整个承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