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适用评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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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23条 合同订立的时间

Article23

A contractis concluded at the moment when an acceptance of an offer becomes effectivein accordance with the provisions ofthis Convention.

译文

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合同于对要约的承诺生效时订立(原译文为: “合同于按照本公约规定对发价的接受生效时订立”)。

目录

1.调整对象

2.合同的订立时间

3.合同的订立地点

正文

1.调整对象

本条规范的是合同何时订立的问题。对这一时间作出统一规定很有必要,因为在国际贸易实务中,通常会有几个不同的时间点与合同订立有关,例如,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的时间、补充签订的成交确认书上的签字日期、该确认书送达对方的日期,以及双方在合同书上共同签字的日期等。在多数情况下,这些日期并不一致,这就产生了合同究竟在哪一天订立的问题。

2.合同的订立时间

本条对合同订立的时间作出了一个原则性的规定: “按照本《公约》的规定,合同于对要约的承诺生效时订立”。在这里“本《公约》的规定”无疑是指第18条第2款或者第3款的规定,据此,合同于承诺通知送达要约人时或者于受要约人作出表示承诺的行为时订立。

当然,本条的上述规定并不排除当事人对合同订立时间作出另外的约定。鉴于《公约》第6条等条款确认的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尽管有上述规定,当事人还是可以另行约定合同订立的时间。

3.合同的订立地点

本条并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订立地。尽管如此,依然有必要讨论一下合同的订立地问题,因为根据《公约》第7条第2款的规定,如果《公约》没有相应的规定,就应该适用一般法律原则或者国际私法规则所指引适用的法律,而合同的订立地对于根据国际私法规则确定准据法具有重要的作用。

尽管本条没有明确规定合同的订立地,但由于《公约》第18条和第23条规定了承诺于送达要约人时生效,合同也于此时订立,所以,合同的订立地就是承诺送达地,在以第18条第3款意义中的“行为”表示承诺时,合同的订立地应该是表示承诺“行为”的发生地。[7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