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从国内生产总值到地区生产总值
(一)概念解析与核算思路
首先要搞清楚国内生产总值(GDP)这个指标的内涵、外延和基本算法。下面按其名称拆解为三个部分:国内、生产、总值,由此出发予以解析,并落实到地区层面。
GDP概念的核心内涵是“生产”,用以反映某经济体在一段时间内所完成的生产活动总量。所谓生产,就是以相应投入经过加工转换获得满足人们需要的各种产出的过程。这些产出可能是货物,也可能是服务;可能是市场化的生产,也可能是非市场化的生产———为自己最终使用或者是作为公共产品免费(或以低于成本的价格)提供给他人。在市场经济背景下,形成产出的过程同时也是创造价值的过程,国民手中持有的收入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生产过程中的价值创造。
“国内”是一个限定词,从外延上对GDP以及RGDP核算给予了限定。落实到地区层面,“国内”就是“地区内”。一个区域的GDP要覆盖在该区域范围内各类生产者所发生的全部生产活动。具体而言,就是要执行“在地”统计原则进行GDP核算,生产活动发生在哪里,就作为哪里的GDP加以核算。在地区层面上,常常会发生这样的现象:在甲地注册的企业(即所谓法人单位)通过派出单位在乙地进行生产活动。比如,在西藏有来自各地的建筑队从事建筑业活动,它们本身不构成一个单独注册、独立进行经济核算的法人单位,而只是一个能够进行基本收支核算的产业活动单位。依照“在地”统计原则,需要对这些法人企业跨地区活动按照产业活动单位所在地区(而不是其资本所有权属地区或者法人注册地区)进行调整,确保能够不重、不漏地计入生产活动发生地区的RGDP之中。即
RGDP核算范围=按注册法人单位(以及其他类似法人单位)记录的生产活动
-派往其他地区的产业活动单位在外地的生产活动
+隶属外地法人单位的产业活动单位在本地的生产活动
“总值”意味着加总。生产的结果,一方面是提供了货物服务产品,另一方面是创造了价值并转化为相应的收入,即通常所说的三种表现形态:产品形态、价值形态和收入形态,分别将这三种形态进行加总,形成了GDP的三种算法。
(1)从产品角度看,GDP是当期生产的最终产品价值的加总。所谓最终产品,从使用(即购买支出)目的出发,就是被居民生活消费的产品、用作公共消费的产品、用作固定资产积累的产品、增加了库存的产品、出口到国外(对于RGDP来说就是输出到地区之外)的产品。为避免重复计算,那些由生产者生产出来转而提供给其他生产者继续加工的产品不包括在内,因为这些产品价值已经包含在后续的产品价值之中了。同样为了避免重复计算,还要从上述使用的产品中将来自国外进口(对于RGDP来说就是由其他地区输入)的部分作为抵减项目扣除掉。将上述构成最终产品的各个项目加总起来就是GDP。这就是核算GDP的支出法,即
GDP(RGDP)=居民最终消费支出+政府公共消费支出
+固定资本形成+库存净变化
+货物服务出口(及国内调出)-货物服务进口(及国内调入)
(2)从价值创造角度看,GDP是各个生产者当期生产增加值的加总。上述最终产品的价值不仅与最后提供该产品的生产者有关,而且是由存在于整个产业链条上的各个生产者分步、分别创造出来的。比如,被消费者购买的汽车,其价值并非全部来源于汽车制造企业的生产,在汽车制造上游各个环节、各个方面的企业都为其价值创造做出了贡献。每个生产者在生产中创造的价值就是所谓增加值。单个生产单位的增加值是其总产出价值扣减所消耗的中间产品价值得到的;按照行业对各生产单位增加值做加总,结果就是行业增加值;将各个行业增加值加总,结果就是一个区域的GDP。这就是核算GDP的生产法,即
生产单位增加值=总产出-中间消耗
行业增加值=行业内所有生产单位增加值之和
GDP(RGDP)=各个行业增加值之和
(3)从价值分配角度看,GDP是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四个要素构成项目的加总。价值在生产过程中创造出来,要在生产参与者之间加以分配,成为各自手中持有的收入。劳动者报酬体现劳动所得;生产税代表政府参与价值分配所获得的部分;固定资产折旧用于弥补生产中消耗的固定资产价值;营业盈余体现资本的最初所得。无论在生产单位层面,还是行业层面,按照这四个项目做加总,结果就是该单位或该行业的增加值,最后加总结果就是GDP。这就是核算GDP的收入法,即
生产单位增加值=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固定资产折旧+营业盈余
行业增加值=行业内所有生产单位增加值之和
GDP(RGDP)=各个行业增加值之和
将GDP三种形态及其算法综合起来看,支出法体现经济的需求面因素,据此提供的GDP及其构成数据,与通常所谓拉动经济增长的三架马车———消费、投资、出口———是直接对应的;生产法和收入法的计算基础都是行业增加值,体现供应面思路,据此提供的各产业增加值构成数据,可以与产业结构以及产业差异化增长状况结合起来,以利于观察经济增长过程。经济增长主要从供应面体现出来,是各个产业所创造价值的实际增长。如果当期以某种方式刺激了经济体的需求面,产生了额外的消费或投资需求,各个产业就会为满足这些额外需求而增加产出,于是就实现了经济增长。
如果面对的是一个封闭的经济体,上述三方面定义和算法在理论上是完全一致的,需求拉动经济增长的路径可以由此完美地体现出来。但现实中的经济体(无论是国家还是地区)都是开放的,需要面对与其他国家(或地区)之间的往来关系。在此背景下,供应面与需求面之间会呈现出比较复杂的关系,GDP不同算法所得结果也会呈现出不同的格局。
第一,当地生产的产品未必等于当地使用的产品。一区域生产的货物或服务可能提供给其他地区使用,而自己使用的货物或服务可能来自其他地区的生产。支出法GDP的计算公式中一定要有一个国外进口(对于RGDP而言就是从其他地区调入)作为抵减项目,以便能够对从使用角度计算的消费支出、资本形成、对国外出口(对于RGDP而言就是对其他地区调出)予以调整,推导出本地区的“生产”总值。在一些地区,调出产品价值多于调入产品价值,而另一些地区则相反。如果一个地区所使用的货物或服务大量来自外部调入,那么扩大需求———无论是增加消费还是促进投资———对经济增长的拉动效应都会大打折扣,因为新增需求可能是由外部调入的产品来满足的,不一定转化为本地产业的生产活动,也就未必拉动本地的经济增长。西藏的情况就是这样,下文将会详细介绍。
第二,当地生产创造的价值未必等于当地为满足消费而持有的收入、为满足投资而筹集的资金。由于各区域之间以及地方与中央之间的收入分配、资金融通关系,用于消费支出的可支配收入、用于资本形成的资金,可能有一部分来自外地;反过来,本地创造的价值可能有一部分被分配给外地使用。在一些地区,会在收入分配过程中从其他地区以及中央财政获得额外的净收入,或在资金融通过程中获得来自其他地区的净流入资金,有些地区则正好相反。但是,这些额外获得的收入或资金,不能作为本地区GDP的组成部分计算在内,而是需要通过国民(地区)总收入、国民(地区)可支配收入等其他指标来反映,最终形成与消费和投资等需求的对应关系。西藏的情况就是如此:每年从中央财政获得较大额度的转移支付,同时还会通过对口支援渠道从其他省市以及央企获得资助,这些收入都是在西藏GDP之外发生的,它们和西藏当地创造的价值(转化为收入)一起,决定了当地的消费和投资水平。
上述两个方面也是相互联系的。如果一个地区存在货物服务净调入,那毫无疑问,在收入分配和资金融通过程中它会有净流入,因为正是这个收入净流入或资金净流入才保证了对货物服务净调入的支付。西藏的情况就是如此。
(二)核算的基本问题
GDP核算的目标首先是GDP有多少,即一地区的经济活动总规模;在此基础上可以结合常住人口数据计算人均GDP,即该地区经济发展所达到的静态水平。其次是基于不变价GDP计算的经济增长率是多少,即动态上衡量一地区的经济发展速度。这两个目标初看起来似乎就是一回事,但实际上是有差别的。从核算方法看,GDP以及人均GDP是依据当期价格核算的,而经济增长率所依据的GDP则要以不变价表现。实际核算过程中二者可能要依据不同的方法、不同的资料基础,在常规年度核算和短期季度核算中的侧重点也有不同。
GDP用以表征一段时期内的经济生产成果。首先是以一年为核算期,对应的就是年度GDP核算,这是常规核算;其次是以季度为核算期,对应的就是季度GDP核算,也称短期核算。初看起来两者没有实质性区别,四个季度加起来就是一年,但实际上,季度核算和年度核算的基本目标是不同的,核算所提供数据的重点和详细程度有很大区别,可以获得的基础数据也不一样,由此决定了年度GDP核算与季度GDP所采用的方法大相径庭,需要作为两套核算方法处理,而且还要解决两者之间的衔接问题。
地区生产总值(RGDP)核算是在国家GDP核算架构之下完成的。理论上说,“地区”就是一个缩小版的国家。在方法上,RGDP核算或许会遇到一些国家层面不会涉及的问题,但基本方法应该是一致的。在数据结果上,所有地区的RGDP加总起来,应该与国家GDP相同。但在现实中,两者难以达成完全一致。所依据的数据基础有所区别,核算对象在各个地区之间可能发生重复或遗漏,可能采用了不同的记录原则、估价方法,这些都可能导致不一样的核算结果,这是所有国家都不可避免的。然而,在中国,RGDP与国家GDP之间的关系还受到更加复杂因素的影响:一方面是国家层面在基础数据的处理方法上有各种考量;另一方面是各个地区对待RGDP核算或多或少存在一些投机心理,两者叠加起来,导致各地区RGDP数据加总显著大于国家GDP数据。为了规范RGDP核算,国家统计局统一出台了RGDP核算方法,试图对各个地区RGDP核算予以限制。但这样的统一核算随即又带来了其他问题。
综上所述,GDP核算的不同维度可用表1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