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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版权法意义上技术措施的概念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了应对数字技术对版权和邻接权(也称“相关权”)带来的挑战,主持缔结了两个新的版权和邻接权条约,分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简称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简称WPPT)。两条约均要求缔约方保护技术措施,由于它们分别是保护版权和邻接权的国际条约,因而两条约所针对的均为版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而不是纯技术意义上的“技术措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1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规定: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8条以类似的用语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