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权法对技术措施的保护与规制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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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节 版权法意义上技术措施的概念

1996年,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为了应对数字技术对版权和邻接权(也称“相关权”)带来的挑战,主持缔结了两个新的版权和邻接权条约,分别是《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WIPO Copyright Treaty,简称WCT)和《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与录音制品条约》(WIPO Performances and Phonograms Treaty,简称WPPT)。两条约均要求缔约方保护技术措施,由于它们分别是保护版权和邻接权的国际条约,因而两条约所针对的均为版权法意义上的“技术措施”,而不是纯技术意义上的“技术措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第11条“关于技术措施的义务”规定:

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办法,制止规避由作者在与行使本条约或《伯尔尼公约》所规定的权利有关的活动过程中使用的,对就其作品进行未经该有关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

《世界知识产权组织表演和录音制品条约》第18条以类似的用语规定:

缔约各方应规定适当的法律保护和有效的法律救济办法,制止规避由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在与行使本条约所规定的权利有关的活动中而使用的,对就其表演或录音制品进行未经该有关表演者或录音制品制作者许可或未由法律准许的行为加以约束的有效技术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