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法律硕士(法学)联考大纲要点解析及应试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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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三章 刑法各论概述

●大纲应试策略

本章包括刑法各论概述,罪状、罪名和法定刑等内容。本章核心考点比较少,出题频率不高。本章考查方式主要是选择题。

●大纲要点解析

一、刑法各论概述

1.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和体系

(1)刑法各论在我国刑法学中的地位。刑法各论研究的内容是各种具体犯罪及各种具体犯罪的刑事责任,刑法各论是整个刑法学的一个重要的有机组成部分。

(2)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刑法各论的研究对象是规定各种具体犯罪及其刑事责任的法律规范(包括刑法典、单行刑法和附属刑法)。

2.刑法分则与刑法总则的关系

(1)刑法总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总则规定的是犯罪和刑罚的一般原理、原则,包括刑法的任务、基本原则、适用范围、构成犯罪的一般要件、刑事责任、共同犯罪、刑罚的种类及刑罚的具体运用制度等内容,是定罪与量刑过程中的一些共性的问题。

(2)刑法分则所规定的内容。刑法分则规定的是各种具体犯罪的犯罪构成条件及刑罚,包括罪状、罪名及刑罚种类和量刑幅度等内容。

(3)刑法总则与刑法分则的关系。二者是抽象规定与具体规定之间的关系:①刑法总则规定的一般原理、原则,对于刑法分则的具体运用具有指导作用,在理解和适用刑法分则规定的同时,必须考虑到刑法总则的原理与规定。②刑法分则是总则的具体化,是刑法总则原理和原则的具体运用。在认定和处罚犯罪过程中,刑法总则的一般规定和分则的具体规定都必须加以考虑。

3.刑法各论的体系

犯罪的分类和排序:我国刑法分则采取大类制方式,依据犯罪同类客体,将犯罪分为十大类。从总体上,犯罪的排序主要依据犯罪危害程度的大小,由重至轻排列。

二、罪状、罪名和法定刑

1.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

刑法分则条文的基本结构是指有罪刑单位的基本结构,包括罪状、罪名和法定刑。刑法分则大多数条文都是有罪刑单位的条文,即都含有罪状、罪名和法定刑。极少数条文是没有罪刑单位的条文。

2.罪状

(1)罪状的概念。罪状是指刑法分则条文对某种具体犯罪特征的描述。

(2)罪状的种类。罪状分为简单罪状、叙明罪状、空白罪状、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和引证罪状五种形式:①简单罪状。简单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只简单描述具体犯罪的基本特征而不做更多的解释的罪状形式。如故意杀人罪、盗窃罪、诈骗罪等罪的条文罪状描述。②叙明罪状。叙明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详尽描述具体犯罪基本特征的罪状形式。如间谍罪的条文罪状描述。③空白罪状。空白罪状即在刑法分则条文中不直接叙明犯罪的特征,而只是指出该犯罪行为所违反的其他法律、法规的罪状形式。如交通肇事罪的条文描述中的“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的条文描述。④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并存形式。该罪状形式即以空白罪状与叙明罪状同时存在的形式描述某种具体犯罪的罪状形式。如逃避商检罪的条文罪状描述。⑤引证罪状。引证罪状即引用刑法分则的其他条款来说明某种犯罪的特征。如《刑法》第115条第2款、第119条第2款、第124条第2款、第188条第2款中关于“犯前款罪”的规定,都采用的是引证罪状。

3.罪名

(1)罪名的概念。罪名即犯罪的名称,是对犯罪本质特征的科学概括。

(2)选择罪名和单一罪名。①选择罪名。选择罪名是指同一刑法分则条款规定的某种具体犯罪的罪状中包含了行为方式与行为对象的多种结合形式,而这些结合形式都可以独立成为单独罪名的情况。选择罪名如为境外窃取、刺探、收买、非法提供国家秘密、情报罪,组织、领导、参加恐怖组织罪,非法制造、买卖、运输、邮寄、储存枪支、弹药、爆炸物罪,私藏枪支、弹药罪,生产、销售伪劣产品罪,窝藏、包庇罪,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罪等。选择性罪名可以统一使用,也可以根据具体犯罪独立定罪,但具备多种行为的,只定一个罪,不数罪并罚。②单一罪名。单一罪名是指所包含的犯罪构成具体内容单一,只能反映一个犯罪行为,不能分解拆开使用的罪名。单一罪名如盗窃罪、诈骗罪、故意杀人罪等。

4.法定刑

(1)法定刑的概念。法定刑即刑法分则条文对具体犯罪所规定的量刑标准,包括刑种和刑度。

(2)法定刑的种类。法定刑可以分为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和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三类。1)绝对确定的法定刑。绝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单一的刑种与固定刑度的法定刑。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极少规定绝对确定的法定刑。如下列情形为绝对确定的死刑:①劫持航空器而致人重伤、死亡或者航空器严重损坏的。②绑架后致使被绑架人死亡或者杀害被绑架人的。2)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绝对不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法律条文中只笼统地规定对某种犯罪应予惩处,却不规定具体的刑种和刑度。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相对确定的法定刑是指在刑法分则条文中对某种犯罪规定一定的刑种和刑度的法定刑。我国刑法条文基本采取相对确定的法定刑主义。

(3)相对确定的法定刑在我国刑法分则条文中的具体规定方式。①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高限度,其最低限度依照刑法总则对该种法定刑的规定。②明确规定法定刑的最低限度,其最高限度依照刑法总则对该种法定刑的规定。③明确规定一种刑罚的最低限度和最高限度。④明确规定两种以上的法定刑,包括两种以上的主刑和两种以上的附加刑,同时还规定主刑和附加刑的量刑幅度。

(4)宣告刑的概念及其与法定刑的关系。①宣告刑的概念。宣告刑是指国家审判机关对具体犯罪人依法判处并宣告应当实际执行的刑罚。②宣告刑与法定刑的关系。法定刑是宣告刑的基本依据,宣告刑是法定刑的具体运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