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众筹平台的违约责任
——韩甲诉北京人人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合同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2民终字第8736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合同纠纷
3.当事人
原告(上诉人):韩甲
被告(被上诉人):北京人人投网络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人人投公司)
【基本案情】
韩甲是北京人人投公司的注册客户,北京人人投公司在自己的网络平台发布投资项目,如果注册用户想投资,可通过注册的账户进行转账,北京人人投公司通过投资数额赚取佣金。
2015年6月8日,韩甲投资了在北京人人投公司网络平台发布的投资项目,即深圳市鼎盛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发起的深圳市龙华莫泰酒店众筹店(以下简称莫泰酒店)。韩甲共投资34050元,其中投资款为28375元,其他费用5675元由北京人人投公司收取,作为居间介绍费用和后期服务费用。韩甲投资后发觉,莫泰酒店现在所用楼房没有房产证,为违章建筑,北京人人投公司对韩甲进行了隐瞒;北京人人投公司在网站上已承诺该项目不涉及租房行为,但通过北京人人投公司的审计报告得知该项目具有6万多元的租赁费,与承诺不符;按照承诺,北京人人投公司应该安装财务软件对项目实施进行财务监督,但至今没有安装。故韩甲要求北京人人投公司返还韩甲居间费用5675元,赔偿损失34000元。
北京人人投公司不认可双方存在合同关系,2015年6月17日发布投资项目的网站平台实际运营者是北京飞度公司,2015年9月25日北京人人投公司才运营该网站;北京飞度公司已经披露了莫泰酒店的房屋租赁协议,并且该房屋租赁协议已经在深圳市宝安区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备案。北京飞度公司已经派人去深圳安装财务监督软件,但由于系统不兼容,没有成功安装财务监督软件,但是安装了视频监管,且该监管系统正在使用,北京飞度公司要求项目方每周都要在投资人QQ群里上传每日经营流水;莫泰酒店项目一直在运营并且有分红,没有给韩甲造成损失;韩甲投资金额确实是34050元,北京飞度公司收取融资服务费的标准是投资额的5%,即1702.5元,而不是5675元。
【案件焦点】
北京人人投公司是否为本案适格被告,是否存在违约行为。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韩甲与北京人人投公司之间形成的合同关系,系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我国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亦不存在其他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应属合法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全面履行各自义务。韩甲投资莫泰酒店项目后,北京人人投公司对该项目进行了审核、考察,对项目方的资金申请进行审核,事后发布了审计报告,并定期对财务进行监管,履行了合同约定的义务,深圳市鼎盛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亦声明是在北京人人投公司的众筹平台上成功众筹莫泰酒店项目,故北京人人投公司与韩甲之间存在合同关系,是本案的适格被告,其关于与韩甲不存在合同关系的答辩意见,缺乏充分证据证明,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北京人人投公司在进行项目放款前,项目方深圳市鼎盛基业投资管理有限公司通过莫泰酒店股东QQ聊天群披露了莫泰酒店的小产权房性质,韩甲作为股东之一对此是知晓的,且韩甲对前两次项目放款投了赞成票,对第三次项目放款投了弃权票,据此可知韩甲对向莫泰酒店项目进行放款是赞成或者至少是不反对的。韩甲称莫泰酒店系违章建筑,却未提交相关证据予以证明,其关于北京人人投公司隐瞒了莫泰酒店系违章建筑的陈述,缺乏事实依据,法院不予采信。
关于莫泰酒店出租收入未能完全覆盖整体房租租金,每月尚有缺口62067元,北京人人投公司称系市场因素导致,盈利状况不佳的主要原因是平均房价过低。法院认为,莫泰酒店项目融资后审计报告审计的是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10月26日的营业状况,租赁可以抵房租、酒店实行无房租经营系北京人人投公司对韩甲整个投资期间(2年至3.5年)的承诺,韩甲仅凭莫泰酒店约三个月的经营情况即认为北京人人投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缺乏相关证据佐证,法院对此不予采信。
韩甲与北京人人投公司对财务监管的方式没有具体约定,北京人人投公司要求项目方定期通过莫泰酒店股东QQ聊天群发布莫泰酒店财务报告,韩甲亦认可项目方确实发布了财务数据,据此法院认为北京人人投公司履行了财务监管义务,韩甲以未安装财务软件为由认为北京人人投公司未履行财务监管义务,缺乏合同依据,法院对此亦不予采信。
关于5675元居间费用,韩甲主张其向莫泰酒店的投资总额为34050元,工商注册调整金额为28375元,差额5675元即居间费用,韩甲推断该费用由北京人人投公司收取。北京人人投公司否认收取该费用,并解释称产生5675元的差额系全部投资人的股权比例由60%稀释为50%所致,韩甲当庭认可北京人人投公司关于股权稀释的陈述,法院对此予以确认。法院认为,韩甲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北京人人投公司收取了5675元的居间费用,且北京人人投公司对5675元的产生做了合理说明,故韩甲关于要求北京人人投公司返还5675元居间费用的诉讼请求,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根据双方约定,韩甲向莫泰酒店项目的投资于2年至3.5年即2017年6月19日至2018年12月19日期间回本。现韩甲每个季度都能按期从该项目中获得收益,截至2016年7月29日,共获得收益2258.52元。韩甲主张的损失34000元系根据投资额和收回成本的时间进行估算得出的结果,该损失并未实际发生,故韩甲要求北京人人投公司赔偿损失34000元的诉讼请求,于法无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原告韩甲的诉讼请求。
韩甲持一审起诉意见提起上诉。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中,韩甲主张北京人人投公司在网上发布虚假信息,诱使其对莫泰酒店项目进行投资,存在欺诈行为,其理由主要有以下三点:一、北京人人投公司隐瞒了莫泰酒店的房屋性质,莫泰酒店实际上是违章建筑。法院认为,根据查明的事实,2015年6月16日和6月17日,莫泰酒店项目方鼎盛基业公司通过莫泰酒店股东QQ聊天群披露了莫泰酒店系小产权房,而韩甲此前已加入了该QQ群,且韩甲对北京人人投公司前两次项目放款投了赞成票,对第三次项目放款投了弃权票,由此可知韩甲对莫泰酒店的房屋性质应当是知情的,其关于北京人人投公司隐瞒了莫泰酒店房屋性质的主张依据不足,法院不予采信。韩甲关于莫泰酒店属于违章建筑的主张,缺乏证据证明,法院亦不予采信。二、莫泰酒店的出租收入未能完全覆盖整体房租租金,与北京人人投公司前期宣传不符,属于虚假宣传。法院认为,莫泰酒店项目融资后审计报告审计的是2015年7月15日至2015年10月26日的营业状况,租赁可以抵房租、酒店实行无房租经营系北京人人投公司对韩甲整个投资期间(2年至3.5年)的承诺,韩甲仅凭莫泰酒店约3个月的经营情况主张北京人人投公司存在虚假宣传,缺乏相关证据佐证,法院不予采信。三、莫泰酒店的注册地址并非莫泰酒店房屋所在地,北京人人投公司存在欺诈。法院认为,莫泰酒店的注册地址与酒店的房屋所在地不同并不违反法律规定,韩甲以此为由主张北京人人投公司存在欺诈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韩甲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北京人人投公司对其构成欺诈,故法院对其主张不予支持。关于韩甲的损失问题,韩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投资自担风险,其要求北京人人投公司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依据不足,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法官后语】
金融网络平台的出现,促进了资金的优化配置与金融业的繁荣,随之也产生了很多新类型的商事案件。本案就是投资人与金融网络众筹平台之间的纠纷。
合同关系的认定和适格主体。北京人人投公司在网站发布经平台审核考察后的项目方的莫泰酒店项目,韩甲成为北京人人投公司平台的注册用户,在了解莫泰酒店项目后申请项目发出要约,北京人人投公司经过审批接受韩甲的申请即作出承诺。韩甲与北京人人投公司通过这种要约与承诺的模式订立合同,双方的合同关系存在且受法律保护。韩甲与北京人人投公司虽然没有书面合同但是其合同关系存在,韩甲履行了缴纳项目款及服务费的义务,北京人人投公司也履行了审核考察项目、披露项目、对项目进行审计的义务,双方已经实际履行了主要合同义务,因此,双方合同关系成立,韩甲以合同纠纷为案由起诉北京人人投公司,北京人人投公司作为合同相对方,属于诉讼的适格被告。
违约责任的认定及举证责任。韩甲主张北京人人投公司违约,应当赔偿其损失,返还费用,认为北京人人投公司没有真实披露项目的相关情况,没有安装财务监管软件,构成违约。而北京人人投公司在放款之前,披露了莫泰酒店系小产权房性质,放款前也组织了投票,韩甲对前两次放款都投了赞成票,第三次放款投了弃权票,由此可知韩甲对莫泰酒店的房屋性质应当是知情的,并且韩甲也并没有提出异议,之后项目方也披露了财务数据等内容。综上所述,并不能认定北京人人投公司违约。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韩甲在诉讼中并未提交充足证据证明北京人人投公司构成违约,不能使法官形成心证,达到民事诉讼所要求的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故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韩甲作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对其投资自担风险。
众筹商业模式中每位出资人虽然出资额不高,但涉及人数众多,一般都通过QQ群、微信群的方式联系,一旦项目出现收益风险往往会造成群体性诉讼。出资人举证能力和应诉能力一般较弱,在诉讼中往往处于不利的位置,而金融网络众筹平台经常会雇用律师团队,双方存在信息的不对称和较大的诉讼能力差距。随着司法公开的深入,必须保证相同类型的案件得到相同的处理,否则极易造成舆情事件。法院受理此新类型案件,建议召开法官会议,统一裁判尺度,注意社会影响。监管部门也要加强对投资人的教育,提高投资人的风险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合理控制风险,同时建立项目审核的标准化评价体系,促进众筹融资的健康发展。
编写人: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 董林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