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院2018年度案例:侵权赔偿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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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精神病人在医院自杀,医院应否承担责任

——陈学考、项霞诉阳江网雨大精神病专科医院医疗损害责任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2016)粤1704民初479号民事判决书

2.案由:医疗损害纠纷

3.当事人

原告:陈学考、项霞

被告:阳江网雨大精神病专科医院(以下简称网雨大医院)

【基本案情】

2016年2月20日,陈雪红因精神分裂症到被告网雨大医院精神科住院进行封闭式治疗,陈雪红之母项霞与被告于当日签署了《精神疾病封闭式住院治疗知情同意书》及《入院告知书》,主要约定患者陈雪红因精神分裂症于2016年2月20日入住精神科,该科是封闭式管理病房。原则上不留陪护。就诊疗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危险性“……2.患者在精神症状支配下出现的木僵、拒食、自伤、自杀等行为造成自身损害……”告知患者家属,同意接受入院治疗,并愿意承担因此而带来的各种风险。

2016年2月26日17时53分左右,陈雪红在网雨大医院的病房卫生间自缢,被查房医生发现时已无自主呼吸,心率30次/分左右,血压80/30mmHg左右,即予心肺复苏术、肾上腺素等抢救治疗,抢救约半小时患者恢复自主呼吸,神志仍不清,考虑病情危重,陈雪红于2016年2月26日21时37分被送至阳江市人民医院重症监护一区救治,被诊断为:1.自缢;2.缺血缺氧性脑病;3.心脏停搏复苏术后综合征;4.精神分裂症;5.吸入性肺炎。陈雪红经治疗于2016年3月1日12时30分出院,共住院4天,花费医疗费19733.60元,门诊费1040.40元。2月29日上午出现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不稳、需大剂量升压药物维持血压,病情危重,预后极差,2016年3月1日,患者家属要求办理出院,放弃治疗。陈雪红的出院情况:患者呈深昏迷状,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不稳,需大剂量升压药物维持血压,痛刺激四肢无反应,停留经口气管插管,予呼吸机辅助呼吸,外周血氧饱和度正常,痰少,经气管导管吸出少量稀薄痰,无发热,无肢体抽搐。出院后,陈雪红于当天死于家中。

事故发生后,被告网雨大医院支付了丧葬费30000元给原告。陈雪红在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花费的医药费19733.60元,被告网雨大医院支付了8345.84元,余下已由医疗救助补偿。结合陈雪红在阳江市人民医院例行门诊花费的1040.40元,被告网雨大医院为陈雪红在阳江市人民医院住院治疗期间共支出医疗费用9386.24元(8345.84元+1040.40元)。陈雪红在2016年2月20日至2016年2月26日在被告网雨大医院住院所花的医疗费用1157.88元,医保报销费用957.04元,被告自认减免了余下费用。

【案件焦点】

1.网雨大医院的诊疗行为与陈雪红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2.网雨大医院对陈雪红的死亡有无过错,如有过错如何承担责任。

【法院裁判要旨】

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结合双方当事人的诉辩意见,本案争议的焦点为:一是被告网雨大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受害人陈雪红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二是被告网雨大医院对陈雪红的死亡有无过错,如有过错如何承担责任。

受害人陈雪红因精神分裂症到被告网雨大医院精神科住院进行封闭式治疗,考虑病情危重,后转入阳江市人民医院,入院后予心电监护、呼吸机辅助呼吸,脱水降颅压、营养脑细胞、抗感染、改养善循环及保护脏器功能治疗,患者病情无明显改善,并出现自主呼吸消失,血压不稳、需大剂量升压药物维持血压,病情危重,预后极差,患者家属要求办理出院。2016年3月1日放弃治疗出院,出院后陈雪红于当天死于家中。综上,本院确信陈雪红因无法救治而放弃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之规定,本院认为受害人陈雪红的死亡与被告网雨大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被告网雨大医院作为专门收治精神病患者的医疗机构,其从事医疗活动应具有较高的专业性和技术性,与普通医院相比,亦具有不同的监督、看护和管理的职责,其诊疗行为在符合诊疗规范的同时,对收治的病人亦负有高度的注意义务和特殊的安全保障义务。本案中,原告陈学考、项霞的女儿陈雪红因患精神分裂症到被告网雨大医院处住院治疗,双方签订了《精神疾病封闭式住院治疗知情同意书》及《入院告知书》,并向原告告知“住院期间如出现自杀、自伤、外走、伤人、毁物等行为所造成的一切后果自负,医院不承担任何责任……同意接受入院治疗,并愿意承担因此而带来的各种风险”,陈雪红与被告网雨大医院之间形成医患关系。陈雪红在治疗过程中于2016年2月26日在被告处的病房厕所自缢,因病情危重而最终导致死亡。虽然自杀是精神病患者症状表现之一,是造成其自杀身亡的一个内在原因,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不能认为其存在主观过错。但被告网雨大医院对陈雪红采取封闭式住院治疗,由于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和监护职责,致使陈雪红在监控未及范围的厕所内发生自缢,其在客观上为陈雪红自杀提供了一个可利用的条件。因此,被告存在一定的疏忽与隐患,应对陈雪红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之规定,综合考虑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性和被告网雨大医院的过错程度,本院依法酌定陈雪红和被告网雨大医院应分别承担40%、60%的责任。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和《广东省2015年度人身损害赔偿计算标准》的规定,结合原告的诉请,本案中原告的合理损失合计为316693.24元。由于被告网雨大医院应对原告的损失承担60%的责任,则其相应赔偿的金额为190015.94元(316693.24元×60%)。扣除被告网雨大医院在事故发生后已支付给原告的39386.24元,尚需赔偿原告损失150629.70元(190015.94元-39386.24元)。原告诉请的上述各项损失数额超过本院计算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六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二条、第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第三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八条第二款、第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的规定,作出如下判决:

一、被告阳江网雨大精神病专科医院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陈学考、项霞150629.70元;

二、驳回原告陈学考、项霞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后语】

关于被告网雨大医院的诊疗行为与受害人陈雪红的死亡有无因果关系的问题。受害人陈雪红转入阳江市人民医院,经治疗后病情危重,预后极差,患者家属放弃治疗要求办理出院手续,出院后陈雪红于当天死于家中。综上,本院确信陈雪红因无法救治而放弃治疗,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零八条第一款“对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人民法院经审查并结合相关事实,确信待证事实的存在具有高度可能性的,应当认定该事实存在”之规定,本院认为受害人陈雪红的死亡与被告网雨大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因果关系。

关于被告网雨大医院对陈雪红的死亡有无过错,如有过错应如何承担责任的问题。陈雪红与被告网雨大医院之间形成医患关系,而陈雪红在治疗过程中于2016年2月26日在被告处的病房厕所发生自缢,因病情危重而最终导致死亡。虽然自杀是精神病患者症状表现之一,是造成其自杀身亡的一个内在原因,其实施的危害行为不能认为其存在主观过错。结合被告网雨大医院的病历资料及阳江市人民医院的诊断证明书等,陈雪红在发生自缢时其精神疾病仍未治愈,对自身安全缺乏识别能力,对其自身的行为所造成的后果缺乏必要的认知能力,该自缢行为系在精神病症状支配下的行为,具有不可预见性。被告网雨大医院对陈雪红采取封闭式住院治疗,由于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和监护职责,致使陈雪红在监控未及范围的厕所内发生自缢,距值班医护人员发现约15分钟,虽然被告网雨大医院未尽到高度的注意义务和监护职责的行为并不直接导致陈雪红自杀身亡,但其在客观上为陈雪红自杀提供了一个可利用的条件。因此,被告存在一定的疏忽与隐患,应对陈雪红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责任。同时,考虑到被告网雨大医院对精神病人的收治虽然有一定的经济利益,但同时也是一种不能推脱的公益性社会义务,精神病患者的行为又具有冲动性、突发性、隐蔽性等特点,因此收治精神病患者的医院就存在一定的高风险性。结合被告网雨大医院在收治陈雪红时已将存在的高风险告知陈雪红家属,陈雪红家属也表示理解仍将其留在医院处住院治疗及被告在事故发生后也积极采取一系列抢救措施等,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一百六十条“在幼儿园、学校生活、学习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在精神病院治疗的精神病人,受到伤害或者给他人造成损害,单位有过错的,可以责令这些单位适当给予赔偿”之规定,综合考虑精神病患者的特殊性和被告网雨大医院的过错程度,本院依法酌定陈雪红和被告网雨大医院应分别承担40%、60%的责任。

精神病人的治疗及看护当前在我国仍然是一个引人关注的社会热点,精神病人的收治仍然没有具体的规范去明确,因而本案中病人在收治的医院中死亡,按照一般医疗损害责任纠纷案件的裁判原理去审理,法官按照病人死亡与医院诊疗行为是否有因果关系、医院对病人死亡有无过错进行裁判,判决医院承担赔偿责任,这一案件的判决结果对同类案件有参考意义。

编写人:广东省阳江市阳东区人民法院 陈怡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