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 上级人民政府转交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办理事项能否认定为其已履行法定职责
——东福诉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案
【案件基本信息】
1.裁判书字号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2016)京04行初44号行政判决书
2.案由:不履行土地管理法定职责
3.当事人
原告:东福
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
【基本案情】
原告系西小马庄村村民。2015年6月30日、8月4日,原告向西小马庄村村民委员会邮寄《村务公布申请》,申请公布该村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等25项村务信息。西小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均签收。2015年8月25日,原告向被告邮寄《要求通州区政府责令村务公布申请书》,请求被告责令西小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公布该村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等25项村务信息,被告于同年8月27日签收。2015年9月2日,被告下属信访办公室将材料转送至梨园镇政府及通州区民政局处理。2015年9月15日,梨园镇政府组织召开会议并制作《会议纪要》。2015年9月18日,西小马庄村村民委员会、梨园镇社会事务管理科、信访办等拟对原告申请进行当面答复,但原告本人未到场。2015年10月18日,梨园镇信访办公室出具《关于东某、邓某反映情况的说明》,说明被告要求镇政府先行调查处理后,镇政府为此召开协调会及拟对原告进行答复的情况。2015年10月29日,通州区民政局出具《关于梨园镇西小马庄村有关信访问题的说明》,说明区民政局为调查核实西小马庄村村务公布所作工作情况。2016年1月7日,原告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法院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责令西小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对原告2015年6月30日提出的村务公布申请进行公布的行为违法;判令被告责令西小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告公布其依法申请的25项村务信息。本案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通州区政府时任区长作为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
【案件焦点】
对于法律明确规定的行政职责,上级人民政府仅转交所属工作部门或下级人民政府办理的,能否认定为:充分、全面地履行法定职责?
【法院裁判要旨】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明确规定接到村民反映的镇或县级人民政府均负有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因此本案被告虽将原告反映事项转交梨园镇政府及通州区民政局处理,但并未依法定职权对西小马庄村村民委员会是否及时、全面公布了原告所提出的多个村务公布请求进行调查核实,被告未充分、全面地履行前述法律规定中的法定职责。故被告关于其已履行职责的主张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关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目前情况下是否需由被告责令村民委员会依法公布原告相关申请事项的问题,法院认为,《村民委员会组织法》中关于责令公布的规定系以镇或县级人民政府进行调查核实并确认是否存在被反映问题为前提,在本案被告未充分、全面地履行调查核实法定职责的情况下,原告迳行要求确认被告未在法定期限内责令西小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对原告2015年6月30日提出的村务公布申请进行公布的行为违法并判令被告责令西小马庄村村民委员会依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原告公布其依法申请的25项村务信息的诉讼请求,无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六十九条、第七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3]第二十二条之规定,作出如下判决:一、被告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政府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东某关于北京市通州区梨园地区西小马庄村村务公布事项的申请进行调查处理;二、驳回原告东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一审宣判后,双方当事人均未上诉。
【法官后语】
本案系要求区政府履行责令村务公布职责的新类型案件。根据《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本案原告作为西小马庄村村民,有权向县级人民政府反映该村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布问题。被告作为一级人民政府,则负有对村民反映的村民委员会村务公布事项进行调查核实,并在确认村民委员会存在不及时公布应当公布的事项或者公布的事项不真实的情况下责令其公布的职责。
关于本案双方当事人所争议的被告是否按照《村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履行了调查核实职责的问题,被告认为,其收到原告要求其责令西小马庄村村民委员会向原告公布该村村集体土地征收征用情况等25项村务信息的申请后,将其作为信访事项,交由梨园镇政府及通州区民政局处理,已属履行了相关职责。对此,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虽然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可以行使领导所属各工作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工作的职权,镇级人民政府应当办理上级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但两级人民政府亦应在法律授权范围内行使各自的法定职权,并承担相应的行政义务。《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已明确规定接到村民反映的镇或县级人民政府均负有调查核实的法定职责,因此本案被告虽将原告反映事项转交梨园镇政府及通州区民政局处理,但并未依法定职权对西小马庄村村民委员会是否及时、全面公布了原告所提出的多个村务公布请求进行调查核实,被告未充分、全面地履行前述法律规定中的法定职责。因此,法院依法判决被告在判决生效之日起六十日内对原告关于西小马庄村村务公布事项的申请进行调查处理。同时,本案中行政机关负责人出庭应诉对于有效化解争议、密切官民关系也起到积极作用。
编写人:北京市第四中级人民法院 武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