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见经济犯罪定罪量刑与办案精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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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风险防范

(一)作为受害人

预防集资诈骗罪最好的方法就是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当遇到个人或机构兜售理财、保险等金融产品时,要充分认识、了解相关机构的性质和功能及是否有相关部门颁发的金融业务经营许可证。对那些“高额回报”“快速致富”投资项目要冷静分析,辨析真伪,以防上当:

1.要认清非法集资的本质和危害,提高识别能力,自觉抵制各种诱惑。坚信“天上不会掉馅饼”,对照银行贷款利率和普通金融产品的回报率是否过高,多数情况下明显偏高的投资回报很可能就是投资陷阱。

2.要结合非法集资的基本特征,主要看主体资格是否合法,以及其从事的集资活动是否获得相关批准。通过查询工商登记资料,查明相关企业是否是经过法定注册的合法企业,是否办理了税务登记。通过政府网站,查询相关企业是不是经过国家批准的合法的上市公司,是不是可以发行公司股票、债券、国家规定的股权交易场所等,如果不具备发行、销售股票、出售金融产品以及开展存贷款业务的主体资格,就涉嫌非法集资。

3.要增强参与非法集资风险自担意识。非法集资是违法行为,参与者投入非法集资的资金及相关利益不受法律保护,要认真识别,谨慎投资。

4.对亲朋好友低风险、高回报的投资建议和反复劝说,要多与懂行的朋友和专业人士仔细商量、审慎决策,防止成为其发展下线的目标。

(二)作为企业管理者

作为需求资本的企业,在融资过程中因操作不当出现资金链断裂,不仅牵涉到民事法律责任,还可能引发一系列的刑事法律风险。因此,企业管理者必须对企业融资过程中的刑事法律风险予以高度重视。

1.融资要“取之有道”。切莫虚构、冒用主体,不可伪造证明材料、担保材料,不可编造虚假的投资项目欺骗他人借款、投资,不可承诺不切实际的高额回报。

2.慎对“内部集资”。首先,要保证集资的对象仅限于本单位内部职工,其次,集资的用途为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此外,需要注意,切勿承诺虚高的利息、收益。

3.切莫“广而告之”。单位、个人确需要融资的,应向特定范围内的对象筹集,不可通过公开宣传的方式向不特定社会公众公开集资。

4.融资要“好借好还”。集资主体应按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按时偿还本息。

5.融资后要“用之有度”,更不要轻易“跑路”。集资后应按合同约定用途用于生产、经营,不可用于犯罪及个人消费挥霍,即便到期无法偿还也不可逃避责任潜逃。

6.担保人小心“助纣为虐”。作为集资担保人,首先应了解项目的真实性,并监督集资人按约定用途使用集资款,发现被担保人涉嫌集资诈骗的应拒绝为其担保,如果担保后才发现的,应以被担保人隐瞒被担保事项违法这一重要事实为由,提出解除担保合同,避免自己无意中成为集资诈骗者的帮凶。


[1] 详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5)西中刑二初字第00017号、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刑二终字第00136号。

[2] 详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14)安中刑二初字第3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