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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
导言
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意味着老百姓的存款只能存在银行,不能存在他处,别的地方吸收存款,就构成了犯罪;单位、个人借款,只能向特定对象借,向不特定对象借款,也会构成犯罪。
当前金融融资形势依然严峻,一方面是众多企业尤其是小微企业“贷款无门”,另一方面是社会闲散资金游离却“投资无门”,民间资本融通中非法吸收公众存款问题日渐突出、矛盾日益尖锐。
近年来,司法机关运用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等罪名不遗余力地严厉打击非法集资活动,但全国各地的非法集资活动不但没有因为刑事惩罚的严厉性而偃旗息鼓,反而变本加厉、愈演愈烈,手段不断翻新,数量、规模屡创新高,诸多民营企业因融资后资金链的断裂而导致群众上访事件螺旋式的飙升。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与合法民间借贷融资行为界限模糊、经常纠缠不清,民营企业在融资过程中仍然举步维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