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上的表现能做证据吗?
——明代的《强占事》
判词并不是以文学欣赏为主要目的的文字作品。我们看判词不是为了享受美,而是为了享受公正。读判词有一个很大的作用就是了解司法中的细节,感觉在细节中体现出来的公正,并在我们自己的司法实践中加以学习和利用,让公正的技术能够一代代地传承下去。有时我觉得,这些判词就像一艘艘的大船,上面装满了司法审判的货物。在渡过了无数的江河风浪之后,在司法的其他部分都已经荡然无存的时候,仍然为后人留下了宝贵的遗存,传承着司法的火种。也许别人并不看重这些名列“艺文末品”的枯燥文书,但法官们应当珍视它们。就像围棋、象棋的棋谱,乐手的乐谱,外人看起来味同嚼蜡,不知所云,棋手、乐手却甘之如饴,乐在其中。判决书的重要性就在于,它是法官的独立王国。
我们能从今天这份明代的判词中学到什么呢?就是法庭上的表现也是证据。
现在我们对于证据的理解往往过于狭隘,证据好像就是法庭上提交的那几页纸。除此之外,其他的好像都不好认定为法律上的证据。都只能“私下”里发挥作用。其实,作为还原事实真相的主体,任何可以对法官认定事实产生作用的东西都是证据。只要它能够在法官的内心产生作用,让法官认清事实的真相,它就是证据。而法庭作为法官进行事实调查的最主要场所,其间所发生的一切更应该当仁不让地成为认定事实的证据。
这是一个婚姻案件。柳家的小姐与刘家的公子自幼订婚。后来刘家家道中落,境况大不如前。柳家的人就萌生了悔婚之意。此时,一个叫俞永鼎的人乘虚而入,许给柳家十六两白银的聘礼,成了柳小姐的“新夫”。此事也就闹上了公堂……
“经审理查明:柳士升的妹妹柳三女,是由其故去的父亲柳一龙做主嫁给刘有义的。到了今天,刘有义家徒四壁,马上发财致富是无望了。然而婚姻之事一诺千金,又何必聘金也?怎么柳士升和母亲董氏合谋,以三女另嫁呢?不过是由于俞永鼎十六两的聘礼,动了心思。初看俞永鼎的起诉状,说双方已经‘结婚二年,也有了孩子’。我就相信他的话了,无论怎么样,柳三女已经嫁了人,还有了孩子。应不该再继续婚约,让柳三女再回刘家也不吉利!等到当堂提质,(柳三女)不过十三岁的姑娘也。青青一枝,犹未‘灼灼其华’,怎么能够说是已经有了孩子呢?太怪了!等到当面讯问三女时,她就与刘有义的母亲张氏执手相依,情形宛若母女。而问她愿意嫁到刘家呢?还是俞家呢?她说:‘嫁刘家,虽然是母兄也不能强迫。’(说什么)女子出嫁,由母亲决定。‘人尽夫也’,是什么话!‘逼迫有阿母’,还拒绝不肯承认;哪里肯说‘理应由哥哥主张另配的话’?噫!我知道了。‘执子之手,与子偕老。’这是因为三女害羞,不可告诉自己的女婿;聊以而执婆婆的手表明心意。假若这一愿望不成,则投烈火以表明节烈,而赴清流以表明清操,因她的出言,而知她的意志坚定。应当把你判决给刘有义,返还你的东床快婿。还要判柳士升、俞永鼎的杖刑,给贪财、渔色之徒一个教训。”
看来俞永鼎真是信口雌黄!怎么把一个十三岁的少女说成了一个生过孩子的少妇?可能因为古时候一般都不让妇女出庭,那时候大家认为妇女上公堂是一件极损害名节的事情,所以俞永鼎打定主意要撒这个谎。可法官偏偏就让这个小女子出庭了。
当庭审验,柳三妹正是一个“灼灼其华”的青春少女。俞永鼎一派胡言!接下来,法官自然就要问一问柳三妹自己究竟愿意嫁给哪一家?柳三妹回答:愿意嫁给刘家。这时,法官注意到一个情节。柳三妹上堂来始终与刘母,也就是自己未来的婆婆手拉着手。通过这一法庭上的表现,法官更加认定了柳三妹“嫁刘”的决心。古时妇女观念封闭,何况还是未婚妻,柳三妹总不至于拉着未婚丈夫的手上公堂吧?所以,与婆婆执手相依就是自然之事。而正是这一不经意的举动,被法官看在眼里,使得法官坚信“嫁刘”是柳三妹的真实意愿。当我们从判词中读到这一点的时候,难道不觉得合情合理吗?
正是法庭上这一不经意的举动,成了案件关键的证据。它证明了柳三妹没有为他人强迫,真是希望嫁给刘家。试想,如果柳三妹有所勉强,即使她到庭上来,说她愿意嫁给刘家,她会与刘母执手相依吗?肯定不会!现在她这样做了,不正是她心意坚决的表现吗?
这类“证据”也会出现在当今的法庭上,但我们都不会把它视为证据,虽然“眼尖”的法官肯定会把这作为实质的证据来考虑。然而无论如何,也不会像这篇判词一样,把它写进判决书中去。这恐怕也是我们的判决书至今还缺乏说服力的一个原因吧。
这篇判词名叫“强占事”,选自明代宁波府推官李清的判词集《折狱新语》。这部判词集共分十卷,包含了二百一十篇各类判词。最大的特点是每一篇判词都以“审得(经审理查明)”开头。值得一提的是,它曾经被认为是存世的唯一一部明代判词集。随着现在诸多明代判词集的发现,已经没人这样认为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