说“状”
——从“一字不改”到“一字不对”
“状”又叫“书状”,是诉讼中当事人向法官陈述用的文书。现在的起诉状、公诉状、答辩状等都属于此类文书。诉讼以“状”开始,而以“判”结束。自古以来它就是非常重要的诉讼文书。我们经常在一些戏剧、电影中看到它的身影。如京剧《铡美案》中就有包公读秦香莲状纸的一段唱:
“驸马爷不必巧言讲,现有凭据在公堂;人来看过了香莲状,驸马爷近前看端详。上写着秦香莲三十二岁,状告当朝驸马郎。抛妻子灭子,悔婚男儿招东床。状纸押在我的大堂上!”
这段唱腔非常有名。在包公与陈世美激烈的争论中,状纸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首先说说“状”字何来?据《说文解字》解释,状,貌也。它指外貌、状况。从这个字义可以看出,状这种文书主要是描述案情的。就是告诉法官发生了什么事情,描绘一下案件的“外貌”,所以叫“状”。起诉状就是原告陈述案情;答辩状就是被告陈述案情;公诉状则是检察官代表国家陈述案情,其地位相当于原告。
可以看出,这种文书的本义是以叙述事实为主,说理倒在其次。想一想,很有道理。当事人就是陈述案情的,法律适用是法官的责任。状叙事,判说理,分工合作清楚明确。德国有一种审判思路叫“你给我事实,我给你法律”。即当事人告诉法官事实,法官告诉当事人法律。书状作为当事人的文书,当然就是以叙事为主了。
然而,状中叙述什么事,怎么叙述,都是有讲究的。其最终目的都是说明一定的道理和要求。没有人写状纸是为了讲故事。
清乾隆年间,一寡妇想改嫁,但遭到家人与邻居的阻挠,她就向官府呈上状子:“豆蔻年华,失偶孀寡。翁尚壮,叔已大,正瓜田李下,当嫁不当嫁?”知县接状,挥笔判了一个字:“嫁!”
在这个例子中,寡妇叙述了几个事实:自己豆蔻年华、守寡、公公尚在壮年、小叔已经渐渐长大,都是有特定目的的,都是要说明自己应当再嫁,以免寡居日久出现家庭丑闻。
书状虽然都是写在纸上的,但有些书状却主要是用来读的,这就是书状中的“有声状”。公诉词、辩护词、代理词都是有声状。这些书状主要是检察官和律师在法庭上辩论时使用的,都是要读出来才有用处的。铿锵有力、荡气回肠的法庭发言,往往给人留下深刻的印象,也曾激励无数的少年,投身法律行当,希冀自己有一天也能在法庭上慷慨陈词。
在这方面,检察官和律师有优势。他们不仅要靠笔吃饭,而且还要靠嘴吃饭。他们在法庭上必须得说。法官则相反,他得“慎言”,在法庭上说话没那么重要。所以书状里有“有声状”,判词中就没有“有声判”了。检察系统时常举办辩论比赛,法院却没有这个项目。确实是业务性质的差异造成的。
状纸在中国古代的作用远远大于现代。古代的状纸规矩颇大。每一份状纸都有固定的字数限制,不能超出。否则就不予立案。而且必须“一字不改”。就是状纸上写的是什么就是什么,将来诉讼中不能有丝毫更改,即使与客观事实不符也不能更改,要以状纸为准。
有两个著名的刀笔吏故事:
(一)清朝乾隆年月,有个小官叫胡长龄。在他做官的地方,有一案子判得“惨不忍睹”。原来,十来个贫苦农民因生活所迫,便跟着一个无赖入门盗窃,进门时没留神儿,从“大门”走了进去。大清刑律规定,凡盗窃,只要是从大门入内就算“明火执仗”,因而不分主犯从犯,一律问斩。这样,那伙农民必死无疑。
胡长龄看了一下卷宗,发现他们一被拿获,就从实招认了,既是从犯又是初犯,而且追悔莫及。他便对主判官说:“救人一命吧,他们可是罪不当刑。在‘大’字上加个点,变成‘犬门’就行了。这可不是贪赃枉法。”主判官也同情这伙农民,于是就在卷宗“大”字上挥上一点。“犬”门肯定很小,既是小门,说明窃犯胆小,因而不像“明火执仗”那样有严重的危害性,法律是从轻发落的。就这样,十来个农民免遭一死。
(二)旧社会有一个财主的儿子用斧头伤人被抓,财主为了救出儿子,高价聘请了一名师爷,想私下修改状子来减轻罪名。这位师爷很善于玩文字游戏,为了让财主儿子逃脱,他冥思苦想了很久,最后终于找出了破绽:将“用”斧伤人改成了“甩”斧伤人,这样一来,故意伤人就变成了过失伤人……
在这两个故事中,之所以改一个字就能让案件翻转,就是因为古代的文牍主义,法律文书上一个字不允许修改。民间有俗语:“一字入公门,九牛拉不出”,讲的就是这个情况。
这情况好不好?我们曾经以为不好。认为这是旧法的形式主义。所以现在起诉书可以修改,公诉书可以修改,答辩状可以修改,甚至法庭上说的话都能以重大误解为由修改。甚至面目全非,与原来的文书“一字不对”都可以。
这造成了许多问题。就说公诉状吧。检察机关可以一次次地变更罪名,重复起诉同一个被告人。最初的公诉状控告写的是侵占,后来改成了行贿,再后来又改成了挪用。最初可以是杀人,最后诉成了偷税。这样随意地变更诉状,为的就是避免国家赔偿,掩盖当初草率起诉造成的错误。更有甚者,抓人找案。先随便估计个罪名将人抓起来,再严刑逼问,找出实际的罪行来起诉。台湾地区有个检察官曾经拍着法典威胁被告人:“这么厚一本六法全书,我就不信找不出一条罪名来办你!”还真是如此。大多数人还真是难免有些越界的事让人抓住把柄。这种“一字不对”的公诉状助长了公权机关的懈怠和专横。如果提交到法院的公诉状在将来的诉讼中必须“一字不改”,这种状况就会好很多。
还有民事案件中的起诉状。有些当事人为了规避管辖等目的,随便先写一个文书,立了案之后再反复修改。变案情、变金额、变标的、变理由、变被告、变地址,最终的起诉状已经与当初的面目全非。这样随意地变更法律文书,让司法的严肃性荡然无存。所以,现在看来诉状“一字不改”还是相当有道理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