犯罪现场分析(畅销3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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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局者迷,旁观者清:知情人的指证

案件的发现人、目击证人、现场周围的群众及其他了解案件相关情况的人都是知情人,他们所反映的信息对判定作案时间意义重大,如现场目击人曾看到犯罪嫌疑人在作案及逃跑、隔壁邻居听到过呼救的声音等。但有时证人证言也能给我们分析作案时间带来干扰和混乱,如将现场周围的其他声响误认为是现场声音,或是时间估计误差太大,少数与犯罪嫌疑人或受害人有利害关系的,还可能制造伪证,证明犯罪嫌疑人没有作案时间。在分析过程中侦查人员要注意收集多方面的信息,综合分析、认真比较、相互印证,甄别其证人证言的真伪,千万不可盲目轻信。

有关作案时间信息的证人证言收集

调查案件发现人

侦查人员赶到现场时,首先要调查案件的发现人,案件的发现人可能是事主、当事人、受害人的亲属,也可能是周围的邻居或过路人。调查的主要任务有:

1.弄清进入现场到发现案件之间的时间间隔

在不同性质不同类别的案件中发现案件的人进入犯罪现场至发现案件的时间长短不一,有的是一进入现场就发现了案件,有的却要经过一段时间后才发现。

例如:某地一位80多岁、多病的老爹独居家中,儿子回家发现他死在了床上,原以为是病死,让乡亲们帮助料理后事,但当乡亲们为其洗身换衣时发现身上有伤痕,于是向公安机关报案。

2.确定发现案件到报案之间的时间间隔

案件发现人意识到案件发生后是否立即报案与案件的性质及案件发现人、周围群众的法律意识等有关,明显的杀人案发现后一般会立即报案,但在遇到盗窃、流氓、诈骗、抢劫、强奸等案件时未必立即报案;有的是因在偏远的乡村交通和通信不便、报案路途远或会产生经济损失不想报案;有的是因受到犯罪嫌疑人威胁不敢报案;有的还因不知道报案的渠道而不报案;有的受害人以为私了对自己更有利而不愿报;还有性侵害案件中的受害人因害怕有损个人名声而不愿报案;等等。对于间隔一段时间才报上来的案件要查清间隔时间及原因。

3.寻找第一发现人

有些人发现案件后出于各种考虑,既不去报案,也不向其他人说,而采取回避的态度,直至他人发现后才报案,导致发现案件的时间延长。第一发现人不去报案的原因主要有:一是怕报案后招致公安机关对自己的怀疑、盘问;二是怕报案后办案人员三番五次地找他麻烦,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三是过路时遇见,急于办自己的事情,社会责任心不强。在初期的调查访问中寻找第一发现人,确定发现时间,了解当时的现场状况等对确定发案时间有重要的意义,如发生在室内杀人案件,应查访其邻居在夜里有没有听到或看到异样情况;野外杀人案,要查问路过此地的上下班工人,夜间在周围活动如施工、纳凉、捕鱼、捉青蛙等人员,通过收集有用信息,缩小时间范围。

调查目击证人

目击证人有时对作案人的整个犯罪活动过程都看得清清楚楚,反映的情况能再现犯罪经过,准确地刻画出作案的具体时间,如案犯怎样进入现场,怎样实施犯罪,案后又是如何逃离现场的,有没有交通工具,作案的时间为几时几分,等等。

有时,目击证人只看到犯罪活动过程中的一个片段,在时间上只是一个瞬间,如在黑夜里看到有个黑影翻过墙头,等到第二天传来那里发生了一起盗窃案,才联想起自己所看到的黑影可能就是作案人,并且那个时间就是案发时间。

由于现场环境、昼夜时间条件的不同,目击证人所能看清的程度是不一样的,如果观察的角度理想,如居高临下、视野大、光线好,就能看得清楚,反之,若距离远,光线条件差(如黑夜),就看不清楚,但这时也能通过听觉来弥补,作案人在实施犯罪时不可避免地会发出声响,特别在行凶杀人时,受害人会发出呼救声和惨叫声,目击证人根据听到和看到的情况就能做出较正确的判断。

目击证人经常不止一人,他们的观察重点、观察角度、所处位置或距离也不相同,所反映的案情也有所不同,综合分析便能得出较为合理的结论。

例如:某市区居民区内,夜间发生一起妇女被杀案。作案人见一女子深夜独自走在小胡同里,欲行强奸,遭到反抗,他竟拿石块重击受害人头部致其死亡。由于现场周围都是居民区,当被害者发出惨叫后,同时有几个人从窗口探出头来张望,见到了作案人逃离现场。在调查中,有一青年人反映,他当时在看小说,正打算睡觉,看一下手表是夜间11时;另一妇女从较远的位置看过来,她看到作案人从她住处附近的一个墙角转弯逃走的。墙角转弯处是几个小胡同,都是居民的住宅,而往现场对面逃跑便是大马路,作案人却不从这条路逃跑,显然,作案人是附近的居民,从而为划定侦查范围提供了依据。根据调查访问的情况分析,发案时间应该在夜晚11时左右,作案人应该是附近的居民。

调查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

犯罪嫌疑人的家属、亲戚朋友,尽管可能没有见证犯罪活动的过程,但他们若与犯罪嫌疑人同住一室,应该知道犯罪嫌疑人夜里是否开门关门,进出时间,进出家门时的神态、心情、随身携带物品、衣着情况等,而且家人还会关心、询问,甚至犯罪嫌疑人作案后还会向家人透露犯罪情节。因此,在调查访问工作中可以把犯罪嫌疑人的近亲属列为重点访问对象。因为他们与犯罪嫌疑人之间存在着利害关系,在调查中他们可能会隐瞒实情、作假证和伪证等。但假证和伪证大多是在犯罪嫌疑人与其家属串供后才编造的,因此在调查访问时对他们的询问一定要迅速,尽可能赶在他们串供之前,这时获得的证言可靠性较大。估计他们有串供的,对他们各自的证言、提供的时间要进行比照、分析,从中发现证言之间的矛盾、破绽,使之成为侦查的突破口。

例如:某青年夜间作案,一夜未归,案发后,侦查员立即去访问嫌疑人的母亲,她被突然的提问弄得惊慌失措,来不及编造谎言。实际上,她也不知道自己的儿子昨晚去干什么了,一旦说谎,究竟对儿子有利还是不利心中无数。这时,她通常只能如实告诉我们她儿子昨晚未归的情况。犯罪嫌疑人的亲戚朋友、恋爱对象也常常成为知情人,案发后由于恐惧、惊慌,常常不知所措,亲友们常常帮他做心理安慰,让他镇定,而最可靠的朋友、亲戚,常常成为嫌疑人诉说作案秘密的对象,因而案发后,侦查人员要仔细了解嫌疑人的交往情况,对可能的知情人做细致的工作,从而获得有价值的信息。又如,一青年在抢劫作案时杀死一中年妇女,案后坐卧不安,每晚都做噩梦,几天后,他与他的一个哥们儿说起了杀人的事,并告知千万要保密,结果他的朋友又对其姐夫说了,其姐夫正好是一名联防队员,调查中其姐夫如实将这一信息报告了公安机关,很快案犯就被抓获。

分析证人证言的可靠性

证人反映的作案时间是分析确定作案时间的重要依据,但是并非所有证人反映的情况都是真实的,证人证言也有真假、虚实的情况,不可盲目轻信,必须客观地分析研究,或用科学的方法加以鉴别。验证证人所反映的作案时间可靠性的方法主要有:

分析证人与犯罪嫌疑人之间的利害关系

如果证人与犯罪嫌疑人有夫妻、父子、母子、兄妹、朋友以及其他亲戚关系,作假证伪证的可能性就较大。例如,证人明明知道犯罪嫌疑人是深夜11点多才回家,却说是10点就回来了,或者说晚上根本没有出过家门,故意回避案发的时间,企图包庇犯罪嫌疑人。对这些人的证言要慎重地加以分析,审查其前后、相互之间有无矛盾,是否符合情理,并要结合其他的调查材料及现场痕迹物证来印证他(她)们的证言。

分析证人的个体差异

证人个体之间存在着一定的差异,包括:①生理性差异:年龄、性别、视力、听觉、有无生理性缺陷。②心理性差异:感知能力、观察能力、记忆能力、当时的注意程度、情绪的稳定性。③文化修养的差异:一般说来,文化水平高、知识面广的,感知能力强、表述充分准确;反之,则不然。例如,一个患有白内障的人,视力条件较差,但他却证明在夜晚光线暗淡的情况下,看清了30米外的事情,很显然这一证言是不可靠的。证人的个体因素对其证言的可靠程度影响很大。

分析证人证言的来源

要分析证人所证明的作案时间是自己亲自看到或听到的,还是从别人那里听说的。若是自己看到、听到的,也要注意现场的环境,如位置距离、视野、气候(下雨、刮风、降雪、起雾)、光线(白天还是黑夜,顺光还是逆光,若是黑夜,是否有月光、灯光)等,据此来分析证言的可靠性;若是传闻证据,就要顺藤摸瓜、步步查证。必要时可模拟相同条件进行实验,以鉴别真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