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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挂靠法律风险及风险防范

1.法律依据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条。

2.用工及财产损失赔偿风险

由于物流公司是从事货物或旅客运输的行业,因此,物流公司在从业中容易发生交通事故,产生包括司机或第三方在内的人身、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案件。

个体经营者雇用的司机或其家属,在发生交通事故后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或法院申请确认与物流公司存在事实劳动合同关系的案件,以及个体经营者在物流运输中导致第三者人身或财产损失,第三者将个体经营者与物流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要求承担连带赔偿责任的案件是物流公司经常面临的纠纷。关于劳动关系的确认,虽然2005年5月25日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下发了《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但因挂靠导致物流公司被诉并要求承担劳动用工责任的问题,常常困扰着物流公司的发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司法解释对挂靠者与被挂靠者之间因交通事故承担连带责任作出了明确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