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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货损、货差赔偿风险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54条规定“以挂靠形式从事民事活动,当事人请求由挂靠人和被挂靠人依法承担民事责任的,该挂靠人与被挂靠人为共同诉讼人”。挂靠者以被挂靠者名义对外订立民事合同或者从事其他民事活动,因货损、货差导致的发货人、收货人起诉的,依照前述司法解释的规定,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将法院以共同被告的形式参加诉讼并被法院判定共同向原告承担连带责任。

1.被挂靠者承担连带赔付的责任

由于挂靠行为是由挂靠者以被挂靠者的名义对外实施民事行为的,因此,对外首先承担民事责任的主体是被挂靠的经营实体或企业法人。在社会现实中,挂靠者往往是“小作坊”者,他们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非常薄弱,因被强制执行,常常使被挂靠者对外先行承担民事责任,甚至导致负债累累直至破产。

2.风险防范

如何避免对外承担连带责任,是挂靠者与被挂靠者共同希望的。在社会实际中,通过以下方式处理:

(1)变实质挂靠为形式挂靠[1]

实质挂靠容易导致双方法律关系的模糊,为法院认定双方的法律关系带来难度,特别是事实劳动关系的确认。在司法实践中,因被挂靠者参与挂靠者职员的招聘,而被认定职员与被挂靠者存在事实劳动关系的案例,也恰恰说明了形式挂靠,更有利于维护被挂靠者的利益。

(2)通过严格的合同条款进行规范和约束

挂靠者与被挂靠者通过严格的合同条款进行规范和约束,有利于厘清双方权利、义务和责任,在对外关系的处理及追偿问题上,能最大限度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3)挂靠者向被挂靠者提供担保(包括:最高额担保)

物流公司为了避免自身风险,常常要求挂靠者向自己提供违约责任或者对外责任担保,保障自己在对外承担连带责任后,向挂靠者索赔。

其他的处理挂靠事宜的方式可以咨询专业律师为企业出谋划策。


[1] 挂号关系中,通过事实劳动关系认定的案例可参照:一审: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人民法院(2010)杭江民初字第1835号;
二审: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11)浙杭民终字第5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