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商务法释义与原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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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电子商务的协同监管】

国家建立符合电子商务特点的协同管理体系,推动形成有关部门、电子商务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等共同参与的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国家建立电子商务协同管理体系的规定。

条文释义

本条规定了电子商务协同管理体系的建立。相对于传统线下市场,电子商务市场具有较大的虚拟性、复杂性和不确定性,这极大地增加了对电子商务市场监管和治理的难度。政府的适度监管虽然是必要的,但如果完全依靠行政管理部门实行监管和治理,一方面需要极高的行政管理和执法成本,且难以保障效率;另一方面即使增加行政监管投入,电子商务活动本身的特性也决定了政府部门在某些问题上难以形成有效的监管,反而有可能造成过度监管,阻碍电子商务活动的创新与发展。因此,面对电子商务这种新型业态,必须创新监管方式,建设市场治理体系。

电子商务市场是由多方主体共同参与的市场,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的建设,必须充分发挥不同主体的不同作用。就消费者而言,消费者是电子商务活动的直接对象,最直接地参与电子商务活动,最了解电子商务市场中产生的问题。充分保障消费者的监督权,使消费者直接参与电子商务市场的治理,是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中必不可少的外部他律机制。就行业组织而言,行业组织的监管是一种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之外的市场监管手段,本法第8条也特别规定了电子商务行业自律的形成。充分发挥行业组织在市场治理体系中的作用,利用其灵活、适时、民主的特点弥补行政监管的疏漏,同时与消费者的外部监管互相衔接、配合,实现行业自律与社会他律的有机结合。

应当特别注意的是,为了充分发挥市场在配置资源方面的决定性作用,《电子商务法》高度重视电子商务经营者在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中的重要作用,充分利用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一般经营者在其经营活动中形成的有利于维护市场秩序的内生机制。其中,平台经营者在市场治理体系中的定位和作用是本法的一大亮点,也是电子商务市场治理体系区别于传统商务活动市场治理体系的最大不同。平台经营者是交易信息和交易场所的提供者、广告发布者、信息收集者等多种角色的综合体,是维系电子商务市场交易秩序的重要力量。因此,本法特别将电子商务平台经营者作为经营者中的一种特殊类型,利用其对平台内经营者控制能力和监管能力,充分发挥其在市场监督管理方面的作用。以电子商务经营者的主体登记、信息核查为例,除了市场监管部门的行政监管外,本法第27条特别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对平台内经营者的身份核验、登记义务,第28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向市场监管部门报送平台内经营者身份信息的义务,第80条规定了平台经营者违反上述规定应承担的行政责任。根据上述规定,监管部门和平台经营者共同负责,保证电子商务经营者信息的真实、完整,为维护电子商务市场的交易安全奠定基础。以平台经营者的责任承担为例,虽然其并非侵权行为的直接实施者,但由于其负有特殊的监管职责,在未履行监管职责或是职责履行不到位的情况下,也要承担一定的责任。比如第38条规定在平台经营者未尽到资质审核义务或者安全保障义务时,对消费者的损害承担相应责任;第42条规定平台经营者在接到知识产权权利人通知后未及时采取必要措施的,对损害的扩大部分承担连带责任。

通过建立电子商务的市场治理体系,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电子商务经营者、消费者的力量,使行业自律和社会他律形成合力,让市场机制和利益导向共同生效,形成政府部门、行业协会、经营者和消费者的社会共治格局,有利于提高监管和治理的效率与水平,有助于形成规范的市场秩序,从而促进电子商务的持续健康发展。

相关原理

商事监管的社会共治模式

“政府不管它如何精明强干,也不能明察秋毫,不能依靠自己去了解一个大国生活的一切细节。它办不到这一点,因为这样的工作超过了人力之所及。”[19]因此,市场主体多元化的趋势要求市场监管领域构建商事主体自我约束、行业自律、政府监管、社会共治的监管新格局。

商事监管社会共治格局的构建主要集中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完善商事监管制度设计,实现政府与市场之间基本关系的转变。政府介入经济活动的目标应当定位于治理市场失灵、维护有效竞争以及减少社会风险。介入经济活动的方式从直接的市场干预转变为间接的政策调控,政府“简政放权、放管结合”,通过科学的法律纽带,管的更少,管得更好。第二,鼓励商事主体自我监管、自我约束,更多地体现监管的自愿性。第三,激活行业自律机制,充分发挥行业协会的自律功能。行业协会在行业准入、标准制定、行业规范等方面具有重要作用,其专业化程度在某种意义上超越了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我国有大量的中介机构和行业协会,政府部门应当给予其更多支持,使其充分发挥其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中的作用。第四,进一步激活社会监督机制,形成全社会的监管合力。可以通过听证、座谈会、公开质询会等方式,提高民众参与监管的热情;也可以发动舆论监督的力量,允许媒体通过新闻报道、调查、评论等多种方式,对商事主体违法行为进行监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