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电子商务的行业自律】
电子商务行业组织按照本组织章程开展行业自律,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监督、引导本行业经营者公平参与市场竞争。
条文主旨
本条是关于电子商务行业自律的规定。
条文释义
行业组织是行业内成员基于共同的利益所组成的一种民间性、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行业组织通过章程进行自我约束和自我规范,是一种政府监管与社会监管之外的市场监管手段。本条规定了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开展行业自律的义务。
首先,电子商务形成行业自律符合其行业发展共同利益的要求。规范的行业秩序是行业健康持续发展的保障。如果电子商务行业无法营造诚信的商业环境,建立公平的市场秩序,则可能会出现“劣币驱逐良币”的现象,不仅损害其他经营者、消费者的利益,而且损害整个行业的商业信誉、创新活力及发展前景,危害整个电子商务行业的利益。因此,行业组织通过建立健全行业规范、推动行业诚信建设开展行业自律符合其共同利益的要求。
其次,电子商务的行业自律可以弥补行政监管的不足。电子商务活动分散、灵活,且依附于网络空间,外部监管难以做到面面俱到。同时,对于正在探索和发展中的电子商务行业,政府应当遵循最小干预原则,以必要为限,减少事前监管,给予电子商务自由创新的空间。与之相对的是,基于共识形成的行业规范具有更高的接受度与可行性,且行业组织可及时、充分地获得信息,随时调整相应规范,适应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此外,行业组织在事前、事中、事后各个环节都可以规范行业活动,以较小的成本达到较高的管理水平。灵活、适时、民主的行业自律一方面可以弥补行政监管的疏漏;另一方面必须与权威、强制、独立的政府监管相结合,共同形成对电子商务活动的有效监管。
因此,电子商务行业组织应当履行行业自律义务,健全行业规范,通过建立行业内信用评价制度等措施建设行业诚信体系,引导经营者合法、有序、公平地参与市场竞争,同时配合行政机关的监督管理,与之形成联动合作机制,共同促进电子商务行业的持续健康发展。
[1] 童列春、白莉莉:《商法的现代嬗变与误读》,载《武汉理工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8期,第862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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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舒国滢:《法理学导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年版,第77页。
[6] 《立法法》第92条规定: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7] 葛洪义:《法理学(第四版)》,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5年版,第251页。
[8] 《反垄断法》第8条规定: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不得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
[9] 李曙光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55页。
[10] 刘继峰主编:《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06页。
[11] 刘继峰主编:《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10页。
[12] 刘继峰主编:《经济法》,高等教育出版社2011年版,第110页。
[13] 李曙光主编:《经济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52页。
[14] 雷运龙:《经济法基本原则初探》,载《法制与经济》1998年第4期,第7页。
[15] 李生龙:《互联网领域公认商业道德研究》,载《法律适用》2015年第9期,第61页。
[16] 王利明:《民法总则研究》,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2年版,第127页。
[17] 曹桂全:《多级政府分工模式与我国行政管理体制改革》,载《理论与现代化》2013年第3期。
[18]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工作部门。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设立审计机关。地方各级审计机关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计监督权,对本级人民政府和上一级审计机关负责。
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自治州、县、自治县、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的局、科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19] [法]托克维尔:《论美国的民主》(上卷),商务印书馆2013年版,第11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