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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分节 总则
(夫妻财产关系)
第七百五十五条[35] 婚姻申报前,夫妻未就其财产另行订立合同时,其财产关系依下一分节之规定。
关联条文 另行订立合同(第756条、第758条、第759条)
(夫妻财产合同之对抗要件)
第七百五十六条[36] 夫妻订立与法定财产制相异之合同时,非于婚姻申报前作出其登记,不得以之对抗夫妻之承继人及第三人。
关联条文 婚姻申报(第739条、第741条)
第七百五十七条[37] 删除
(夫妻财产关系变更之限制等)
第七百五十八条[38] 夫妻财产关系,于婚姻申报后,不得变更。
2 夫妻一方管理另一方财产之情形,因管理不当而危及其财产时,另一方得向家庭法院请求自己作出其管理。
3 就共有财产,得与前款之请求一同,请求其分割。
关联条文 共有物之分割(第256条、第258条)、变更管理者之登记及分割之第三人对抗要件(第759条)、推定夫妻财产共有(第762条)
(财产管理人变更及共有财产分割之对抗要件)
第七百五十九条[39] 依前条之规定或第七百五十五条合同之结果,变更财产管理人或分割共有财产时,非作出其登记,不得以之对抗夫妻之承继人及第三人。
关联条文 夫妻财产合同之登记(第756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