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民法:条文与判例(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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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章[1] 扶养

(扶养义务人)

第八百七十七条[2] 直系血亲及兄弟姐妹互有扶养义务。

2 有特别情事时,除前款规定之情形外,家庭法院亦得使三亲等内之亲属间负有扶养义务。

3 前款规定之裁定作出后情事发生变更时,家庭法院得撤销其裁定。

关联条文 亲属间互相扶助义务(第730条)、夫妻间协力扶助义务(第752条)、扶养义务之懈怠(第814条)

相关判例

“根据民法第878条、第879条,扶养义务人为数人之情形,各人扶养义务之分担比例,如果无法达成协议时,应由家庭法院依裁定确定。仅由一名扶养义务人对扶养权利人进行扶养时,该扶养义务人向其他扶养义务人求偿过去发生的扶养费用时,亦同。对于各自的分担数额无法达成协议时,应由家庭法院考虑各自的资力及一切情事,以裁定来决定。不能由普通法院以判决程序来判定。”(最判昭和42年2月17日民集21卷1号133页)

(扶养顺位)

第八百七十八条[3] 有扶养义务者为数人之情形,就应扶养者之顺位,当事人间未达成协议时,或不能订立协议时,由家庭法院确定之。有受扶养权利者为数人之情形,扶养义务人之资力不足以扶养其全体时,就应受扶养者之顺位,亦同。

关联条文 变更顺位(第880条)

相关判例

“扶养权利人不希望与扶养义务人中的某一人同居,而想和另一人同居生活。这其中或许有某种相当的理由。例如,前者所作的扶养对于权利人而言并不是恰当的扶养,或者甚至因为有虐待行为而使得权利人不堪与其同居。此种情形中,后者看不下去了而将权利人接走并进行照顾的话,在法律上将会出现何种结果呢?……即使在此种情形中,前者也不能全面免除义务,以至于连支出费用的义务都没有了;仅由后者负担全部费用是不适当的。因为如果这样做的话,薄情者总是能免除义务,而情深者总是有遭受损害之虞。是故,仅有上告人(扶养义务人之一)违反被上告人(扶养义务人之一)的意思而把D(被扶养者)带走这一事实,不能免除被上告人的扶养费用负担义务。”(最判昭和26年2月13日民集5卷3号47页)

(扶养程度或方法)

第八百七十九条[4] 就扶养程度或方法,当事人间未达成协议时,或不能订立协议时,由家庭法院考虑扶养权利人之需要、扶养义务人之资力及一切情事而确定之。

关联条文 变更扶养程度或方法(第880条)

(扶养协议或裁定之变更或撤销)

第八百八十条[5] 就应扶养者、应受扶养者之顺序或扶养程度、方法,协议或裁定作出后情事发生变更时,家庭法院得变更或撤销其协议或裁定。

关联条文 扶养顺序(第878条)

(禁止处分扶养请求权)

第八百八十一条[6] 受扶养之权利,不得处分。

关联条文 债权让与性(第466条)、禁止扣押债权与抵销(第510条)、专属自身权利与继承(第896条)


[1]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下移本章。

[2]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3]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4]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5]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

[6]平成十六年法律第一百四十七号修改本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