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节 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实施条例
《道路交通安全法》中所称的“道路”是指公路、城市道路和虽在单位管辖范围但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的地方,包括广场、公共停车场等用于公众通行的场所。在道路上通行的车辆、行人以及与道路交通活动有关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道路交通的通行原则和法律、法规所赋予的权利和义务进行道路交通活动。
公路
城市道路
一、灯光、喇叭的使用
灯光和喇叭是机动车保证行驶安全,并与其他的交通参与者交换交通信息的装置。
1.灯光
灯光主要包括转向灯、前照灯、位置灯、示廓灯和制动灯等。驾驶人必须保证灯光齐全、有效,并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正确使用。
①机动车在夜间路灯开启期间,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
②向左转弯、向左变更车道、准备超车、驶离停车地点或者掉头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
③向右转弯、向右变更车道、超车完毕驶回原车道或靠路边停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右转向灯。
④机动车在夜间没有路灯、照明不良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和冰雹等低能见度情况下行驶时,应当开启前照灯、示廓灯和后位灯,但同方向行驶的后车与前车近距离行驶时,不得使用远光灯。机动车雾天行驶应当开启雾灯和危险报警闪光灯。
⑤机动车在夜间通过急弯、坡路、拱桥、人行横道或者没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时,应当交替使用远近光灯示意。
⑥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妨碍交通又难以移动的,应当按照规定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车后50米至100米处设置警告标志,夜间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
⑦机动车在行驶中不得使用危险报警闪光灯,但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规定的牵引与被牵引的机动车、道路作业车辆、警车护卫的车队以及低能见度气象条件下行驶的机动车除外。
2.喇叭
机动车驶近急弯、坡道顶端等影响安全视距的路段以及超车或者遇有紧急情况时,应当减速慢行,并鸣喇叭示意。
使用喇叭有以下注意事项。
①观察道路是否允许鸣喇叭。
②鸣喇叭的时机及行人对喇叭的反应。
③鸣喇叭的时间(每次按喇叭的时间约为半秒)。
④禁止用喇叭“叫门、唤人”。
注意:喇叭用好了可以避免危险,用不好就是噪声。
二、分道通行
机动车、非机动车实行右侧通行。根据道路条件和通行需要,道路划分为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非机动车、行人实行分道通行。道路划设专用车道的,在专用车道内,只准许规定的车辆通行,其他车辆不得进入专用车道内行驶。例如:城市道路划设的公交专用车道,在规定时间内,除公交车辆等依法可以通行的车辆外,其他车辆不得通行。
驾驶机动车遇到交通警察现场指挥时,要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遇有交通信号灯和交通警察指挥不一致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行。在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上,要在确保安全畅通的原则下通行。
在道路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左侧为快速车道,右侧为慢速车道。在快速车道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按照快速车道规定的速度行驶,未达到快速车道规定的行驶速度的,应当在慢速车道行驶。摩托车应当在最右侧车道行驶。
有交通标志标明行驶速度的,按照标明的行驶速度行驶。慢速车道内的机动车超越前车时,可以借用快速车道行驶。
学习提示:
没有划分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和人行道的,机动车在道路中间通行,非机动车和行人在道路两侧通行。
在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变更车道的机动车不得影响相关车道内机动车的正常行驶。
三、交叉路口通行
交叉路口是指在同一平面上的交叉道路,分为十字形、T形、Y形、X形、错位和环形等多种交叉形式。交叉路口分为有交通信号灯控制和无交通信号灯控制两种。
1.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
机动车通过交叉路口,应当按照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的指挥通过。
①在划有导向车道的路口,按所需行进方向驶入导向车道。
②机动车通过环形路口,应当按照导向箭头所示方向行驶。准备进入环形路口的让已在路口内或出环形路口的机动车先行。
③向左转弯时,靠路口中心点左侧转弯。转弯时开启转向灯,夜间行驶开启近光灯。
④遇放行信号时,依次通行。
⑤遇有停止信号时,依次停在停止线以外。没有停止线的,停在路口以外。
⑥向右转弯遇有同车道前车正在等候放行信号时,依次停车等候。
⑦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车辆、行人先行。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
2.无交通信号灯控制的路口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此外,还应当按下列规定通行。
①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让优先通行的一方先行。
②没有交通标志、标线控制的,在进入路口前停车瞭望,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让右方道路的来车先行
③转弯的机动车让直行的机动车先行。
④相对方向行驶的右转弯的机动车让左转弯的机动车先行。
四、变更车道
车辆变更车道不得影响其他车辆、行人的正常通行,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让所借车道内行驶的车辆或者行人先行。
②按顺序依次行驶,不得频繁变更机动车道。
③不得一次连续变更两条以上机动车道。
④左右两侧车道的车辆向同一车道变更时,左侧车道的车辆让右侧车道的车辆先行。
五、机动车限速通行
机动车上道路行驶,不得超过限速标志标明的最高时速。在没有限速标志的路段,应当保持安全车速。
学习提示:
1英里/时=1.609千米/时
超速行驶主要有如下危害。
①视力下降,视野变窄,判断不准。
②反应时间缩短、制动距离延长。
③干扰正常车流。
④加重事故后果。
在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道路上,机动车不得超过下列最高行驶速度。
①没有道路中心线的道路,城市道路为30千米/时,公路为40千米/时。
②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城市道路为50千米/时,公路为70千米/时。
③同方向划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道路,没有限速标志、标线的,城市道路最高车速为70千米/时,封闭的机动车专用道路和公路最高车速为80千米/时。
④载有学生的校车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80千米/时,在其他道路上行驶的最高车速不得超过60千米/时。
⑤载有学生的校车在急弯、陡坡、窄路、窄桥以及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或者遇有雾、雨、雪、沙尘和冰雹等低能见度气象条件时,最高车速不得超过20千米/时。
机动车行驶中遇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最高行驶速度不得超过30千米/时,其中拖拉机、电动车、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超过15千米/时。
①进出非机动车道,通过铁路道口、急弯路、窄路和窄桥时。
急弯路
②掉头、转弯、下陡坡时。
③遇雾、雨、雪、沙尘和冰雹,能见度在50米以内时。
④在冰雪、泥泞的道路上行驶时。
⑤牵引发生故障的机动车时。
在单位院内、居民居住区内,机动车应当低速行驶、避让行人,有限速标志的,按限速标志行驶。
高速公路应当标明车道的行驶速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20千米/时,最低车速不得低于60千米/时。
在高速公路上行驶的小型载客汽车最高车速不得超过120千米/时,其他机动车不得超过100千米/时,摩托车不得超过80千米/时。
同方向有两条车道的,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100千米/时;同方向有三条以上车道的,最左侧车道的最低车速为110千米/时,中间车道的最低车速为90千米/时。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与上述车道行驶车速的规定不一致的,按照道路限速标志标明的车速行驶。
学习提示:
机动车行驶速度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扣12分,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
六、跟车与限制超车
驾驶机动车跟车行驶时,注意与前车保持安全间距。
超车是指在同一条车道的机动车,后车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前车的过程。机动车超车时,应当提前开启左转向灯,变换使用远、近光灯或者鸣喇叭。在没有道路中心线或者同方向只有一条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前车遇后车发出超车信号时,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应当降低速度、靠右让路。后车应当在确认有充足的安全距离后,从前车的左侧超越,在与被超车辆拉开必要的安全距离后,开启右转向灯,驶回原车道。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超车。
①前车正在左转弯、掉头、超车的。
②与对面来车有会车可能的。
③前车为执行紧急任务的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和工程救险车的。
④行经铁路道口、交叉路口、窄桥、弯道、陡坡、隧道、人行横道以及市区交通流量大的路段等没有超车条件的。
铁路道口
七、会车规定
会车是机动车在车行道相向交错行驶的过程。
在没有中心隔离设施或者没有中心线的道路上,机动车遇相对方向来车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1)减速靠右通过,并与其他车辆、行人保持必要的安全距离。
(2)在有障碍的路段,无障碍的一方先行;但有障碍的一方已驶入障碍路段而无障碍一方未驶入时,有障碍的一方先行。
(3)在狭窄的坡路,上坡的一方先行;但下坡车已行至中途而上坡车未上坡时,下坡车先行。
(4)在狭窄的山路,不靠山体的一方先行。
(5)夜间会车应当在距相对方向来车15 0米以外改用近光灯,在窄路、窄桥遇非机动车会车时应当使用近光灯。
(6)机动车进出或者穿越道路的,应当让在道路上正常行驶的车辆、行人先行。在设有主路、辅路的道路上,进主路的机动车应当让在主路上行驶的和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辅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让出主路的机动车先行。
(7)机动车通过有交通信号灯控制的交叉路口,遇放行信号时,应当让先于本放行信号放行的车辆先行。
(8)道路养护车辆、工程作业车进行作业时,在不影响过往车辆通行的前提下,其行驶路线和方向不受交通标志、标线限制,过往车辆和人员应当注意避让。
八、铁路道口及渡口通行
1.铁路道口
铁路道口是铁路与道路在同一平面相交所形成的特殊路口。
机动车驾驶人通过铁路道口时,应当按照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指挥通行。
道路与铁路平面交叉道口有两个红灯交替闪烁或者一个红灯亮时,表示禁止车辆、行人通行;红灯熄灭时,表示允许车辆、行人通行。
没有交通信号或者管理人员的,应当减速或者停车,确认安全后以不超过30千米/时的速度通过。
没有停止线的铁路道口,要停在距离道口50米以外。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2.渡口
机动车行经渡口,应当服从渡口管理人员指挥,按照指定地点依次待渡。机动车上下渡船时,应当低速慢行。
九、拥堵路段通行
1.受阻路段
①机动车在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时,应当依次排队,不得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不得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内停车等候。
②不得借道超车或者占用对面车道,不得穿插等候的车辆。
③不得进入非机动车道、人行道行驶,不得鸣喇叭催促车辆、行人。
2.受阻路口
①机动车遇有前方交叉路口交通阻塞时,应当依次停在路口以外等候。
②不得进入路口或从前方车辆两侧穿插或者超越行驶,严禁在人行横道、网状线区域停车等候。
3.交替通行
机动车在车道减少的路口、路段,遇有前方机动车停车排队等候或者缓慢行驶的,应当每车道一辆依次交替驶入车道减少后的路口、路段。
十、漫水路、漫水桥通行
当遇到漫水路、漫水桥时,由于受到水的浮力作用,车辆行驶在水中,会使轮胎与地面的摩擦力、附着力降低,同时还有水流的横向冲击力,很容易发生侧滑。另外,还要察明水下是否安全,水的深浅、流速的快慢和水底路面的软硬程度,路基路面桥梁是否完好等。所以当车辆行驶到漫水路、漫水桥时,应当停车瞭望察明水情,确认安全后方能通行。
十一、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通过没有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或者交通警察指挥的交叉路口时,应当减速慢行,并让行人和优先通行的车辆先行。在没有方向指示信号灯的交叉路口转弯时,要让直行的行人先行。
人行横道是为了保证行人安全通过道路而划设在车行道的专用区域。机动车行经人行横道时,应当减速行驶;遇行人正在通过人行横道,应当停车让行;不得在人行横道区域内停车等候。
机动车行经没有交通信号的道路时,遇行人横过道路,应当避让。
十二、掉头与倒车
1.掉头
①机动车在有禁止掉头或者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以及铁路道口、人行横道、桥梁、急弯、陡坡、隧道或者容易发生危险的路段,不得掉头。
②机动车在没有禁止掉头或者没有禁止左转弯标志、标线的地点可以掉头,但不得妨碍正常行驶的其他车辆和行人的通行。掉头时应当提前进入导向车道或者在距掉头地点150米至50米处驶入最左侧车道,并不得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正常通行。
2.倒车
机动车倒车时,应当察明车后情况,确认安全后倒车。在视线不好的情况下应有人引导。不得在高速公路、铁路道口、交叉路口、单行路、桥梁、急弯、陡坡或者隧道中倒车。
十三、机动车发生故障
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需要停车排除故障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机动车在道路上发生故障或者发生交通事故后,难以移动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白天在车后50米以上,夜间应在100米以上设置警告标志,以达到扩大警示范围的目的,还应当同时开启示廓灯和后位灯。必要时报警。
十四、装载
装载包括载物和载人。
1.载物
机动车载物不得超过核定的载质量。核定载质量是指机动车除自身质量外的最大限度的载物质量。装载货物不准超载、不得遗撒、飘散载运物,装载长度、宽度不得超出车厢,并遵守以下规定:
①重型、中型载货汽车,半挂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4米,载运集装箱的车辆不得超过4.2米。
②其他载货的机动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2.5米。
③摩托车载物,高度从地面起不得超过1.5米,长度不得超出车身0.2米。两轮摩托车载物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0.15米,三轮摩托车载物不得超过车身。
载客汽车除车身外部的行李架和内置行李箱外,不得载货。载客汽车行李架载货,从车顶起高度不得超过0.5米,从地面起高度不得超过4米。
机动车载运超限物品行经铁路道口的,应当按照当地铁路部门指定的铁路道口、时间通过。
机动车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影响交通安全的,应当按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明显标志。在公路上运载超限的不可解体的物品,应当依照公路法的规定执行。
机动车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应当经公安机关批准后,按指定的时间、路线、速度行驶,悬挂警示标志并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
禁止货运机动车载客。货运机动车需要附载作业人员的,应当设置保护作业人员的安全措施。
2.载人
机动车载人不得超过核定的人数,客运机动车不得违反规定载货。为保证驾驶人和乘坐人员的安全,机动车载人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公路载客汽车不得超过核定的载客人数,但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除外,在载客人数已满的情况下,按照规定免票的儿童不得超过核定载客人数的10%。
②载货汽车车厢不得载客。在城市道路上,货运机动车在留有安全位置的情况下,车厢内可以附载临时作业人员1至5人;载物高度超过车厢栏板时,货物上不得载人。
③摩托车后座不得乘坐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轻便摩托车不得载人。
④机动车在行驶中,乘车人不得将身体任何部分伸出车外,不得跳车。
十五、牵引挂车、故障车
1. 机动车牵引挂车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①载货汽车、半挂牵引车、拖拉机只允许牵引1辆挂车。挂车的灯光信号、制动、连接、安全防护等装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
②小型载客汽车只允许牵引旅居挂车或者总质量700千克以下的挂车。挂车不得载人。
③载货汽车所牵引挂车的载质量不得超过载货汽车本身的载质量。
④大型、中型载客汽车,低速载货汽车,三轮汽车以及其他机动车不得牵引挂车。
2. 牵引故障机动车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①被牵引的机动车除驾驶人外不得载人,不得拖带挂车。
②被牵引的机动车宽度不得大于牵引机动车的宽度。
③使用软连接牵引装置时,牵引车与被牵引车之间的距离应当大于4米小于10米。
④对制动失效的被牵引车,应当使用硬连接牵引装置牵引。
⑤牵引车和被牵引车均应当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
⑥牵引车与被牵引车均应当由取得机动车驾驶证一年以上的驾驶人驾驶。
⑦夜间使用软连接牵引时,应在牵引装置上设置反光标识物。
⑧道路设有两条以上机动车道的,在慢速车道内行驶。
⑨道路设有主路、辅路的,在辅路上行驶。
⑩全挂拖斗车、运载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不得牵引车辆。
⑪不得牵引轮式专用机械车及其他轮式机械。
⑫汽车吊车和轮式专用机械车不得牵引车辆。摩托车不得牵引车辆或者被其他车辆牵引。
⑬转向或者照明、信号装置失效的故障机动车,应当使用专用清障车拖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