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一、事故现场处置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立即组织车上人员疏散到路外安全地点,避免发生次生事故。
造成人员伤亡的,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抢救受伤人员,并迅速报告执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因抢救受伤人员变动现场的,应当标明位置。
二、高速公路事故现场处置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交通事故时,驾驶人应当立即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将机动车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方停放;难以移动的,应当持续开启危险报警闪光灯,并在来车方向设置警告标志等设施扩大示警距离,必要时迅速报警。警告标志应当设置在故障车来车方向150米以外,车上人员应当迅速转移到右侧路肩上或者应急车道内,并且迅速报警。
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发生故障或者交通事故,无法正常行驶的,应当由救援车、清障车拖曳、牵引。
三、现场报警和处置
道路交通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并立即报警。
①造成人员死亡、受伤的。
②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以及虽然对事实或者成因无争议,但协商损害赔偿未达成协议的。
③机动车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④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或传染病病源体等危险物品的。
⑤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的。
⑥驾驶人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的。
⑦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的。
⑧当事人不能自行移动车辆的。
发生财产损失事故,并具有前款第②项至第⑤项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可以在报警后,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停车位置,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四、当事人自行协商事故处理
1.当事人自行解决交通事故范围
在道路上发生仅造成轻微财产损失、未造成人身伤亡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时,可以即行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恢复交通,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移动车辆时,当事人要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现场位置。
在本市(注:目前北京市适用此方法)行政区域内道路上,机动车之间发生的仅造成车物损失或者人员轻微伤,且车辆能移动的交通事故,当事人应挪移车辆自行撤离现场协商解决。
2.交通事故现场标划
对需要标划现场的事故,当事人在确定机动车停车位置时,可用石笔或粉笔在车辆的每个车轮外侧沿中心划“T”形线。如果是多车轮,只需标划前后四个车轮即可。
3.责任认定
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为全部责任。
①追尾的。②逆行的。③倒车的。④溜车的。⑤开关车门的。⑥违反交通信号的。⑦未按规定让行的。⑧依法应负全部责任的其他情形。
不符合前款规定的,由当事人双方负事故同等责任。
4.事故赔偿
双方车辆均在本市(注:目前北京市适用此方法)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当事人应相互查验驾驶证和保险凭证,自行确定赔偿责任,并向各自保险公司报案,在获得保险公司报案号后,填写《机动车交通事故快速处理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签字后协商办理理赔手续。
①一方全责,一方无责。由事故当事人驾驶事故车辆共同到全责方保险公司办理理赔手续。全责方保险公司对双方事故车辆进行查勘定损,并按照有关规定进行赔付。
②双方同等责任。双方可以就近到任何一方保险公司办理定损。受理方保险公司应无条件为事故车辆查勘定损,并向事故当事人出具双方车辆的定损单、定损照片等理赔材料。
③理赔中的特殊情况。对于无责方无损失或损失轻微,不要求赔偿的,为了保证全责方能够获得保险理赔,无责方也应当向自己方保险公司报案并填写《协议书》。
事故当事人达成赔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拒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持《协议书》到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5.《协议书》的填写方法
①《协议书》填写要字迹清晰、项目齐全,各执一份。
②事故时间一栏填写阿拉伯数字,精确到分。
③事故地点一栏填写“某区(县)某路(或路口)、某街”的具体地点。
④车辆号牌一栏要如实填写,如黑色牌照的号码,应在号码后注明“黑牌”。
⑤保险公司一栏要如实填写车辆投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简称。
⑥保险公司报案号一栏要填写保险公司向当事人所反馈的报案号。
⑦事故情形一栏,要对应事故情形在相应的方框内画钩,对第八项和第九项需简要描述事故情形。
⑧伤情及物损情况一栏要填写受伤人员伤情和财产损失。
⑨当事人责任一栏,要对应当事人所承担的事故责任在相应的方框内画钩,填写后当事人共同签名确认。
⑩赔偿情况一栏,对于当事人自愿放弃保险索赔的,可以根据事故双方的协议内容填写,并签名确认。
五、事故现场的强制撤离
交通警察适用简易程序处理道路交通事故时,在固定现场证据后,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恢复交通。对应该自行撤离现场而未撤离的当事人,可责令撤离现场,对造成交通堵塞的驾驶人处200元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