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村民委员会组织法:实用版(2010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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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七条 村委会下属机构的设置

村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委员会。村民委员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人口少的村的村民委员会可以不设下属委员会,由村民委员会成员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理解与适用

[下属机构的人员组成]

村委会成员不仅是村委会工作班子成员,也可以是下属委员会工作班子成员。在村委会设下属委员会的情况下,村委会成员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成员,即可以兼任下属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或委员;在村委会不设下属委员会的情况下,村委会成员可以分工负责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与计划生育等工作。

[人民调解委员会]

村委会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委员由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推选产生。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任务是通过说服、疏导等方法,促使当事人在平等协商基础上自愿达成调解协议。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民间纠纷,不收取任何费用。

条文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治安保卫委员会暂行组织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