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村委会的经济职能
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和组织村民依法发展各种形式的合作经济和其他经济,承担本村生产的服务和协调工作,促进农村生产建设和经济发展。
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引导村民合理利用自然资源,保护和改善生态环境。
村民委员会应当尊重并支持集体经济组织依法独立进行经济活动的自主权,维护以家庭承包经营为基础、统分结合的双层经营体制,保障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承包经营户、联户或者合伙的合法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
理解与适用
[村委会对土地等集体财产的管理权]
村委会和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关系问题的核心是对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资源,由谁来代表村民行使所有权,行使发包权。本条规定“村民委员会依照法律规定,管理本村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和其他财产”。这里的依法就是指依照《民法通则》、《物权法》、《土地管理法》等法律的规定,即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依法属于村农民集体所有的,由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也就是说农民将其集体所有的土地和财产交由村民委员会经营管理的,村民委员会依法行使所有权,进行经营和管理。
[村委会应杜绝危害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现象]
村委会有义务保障农民的土地承包及经营流转的合法权益,要坚决杜绝下列行为:(1)干涉承包方依法享有的生产经营自主权。如干涉农民自主安排的生产经营项目,强迫农民购买指定的生产资料或者按指定的渠道销售农产品。(2)违法收回农户承包地。如强行收回外出务工就业农民的承包地,收回承包地抵欠款,违法收回进入小城镇落户农民的承包地,以划分“口粮田”和“责任田”等为由收回承包地搞招标承包,用收回农民承包地的办法搞劳动力转移等。(3)违法调整农户承包地。如承包期内用行政命令的办法硬性规定在全村范围内几年重新调整一次承包地,借颁发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之机重新承包土地等。(4)不落实二轮承包政策。对适合实行家庭承包的耕地,第一轮耕地承包合同到期后,如不执行延长土地承包期三十年政策,不与农户签订土地承包合同,不发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证书,超额预留机动地等。(5)利用职权变更、解除土地承包合同。如因承办人或负责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因集体经济组织分立或者合并而变更或解除承包合同等。(6)强迫承包方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强制收回农民承包地搞土地流转,村级组织出面租赁农户的承包地再进行转租或发包,假借少数服从多数强迫承包方放弃或者变更土地承包经营权而进行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等。(7)阻碍承包方依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如对承包方合法流转土地承包经营权做出限制等。(8)侵占承包方的土地收益。如小调整时随意提高承包费,截留、扣缴承包方土地流转收益,截留、挪用征地补偿费用等。(9)违法发包农村土地。如未经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的村民会议三分之二以上成员或者三分之二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将农村土地发包给本集体经济组织以外的单位或者个人,将机动地长期用于对外发包,侵吞土地发包收入,泄露土地招标承包标底秘密等。(10)侵害妇女依法享有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如承包时对妇女实行有别于男子的歧视性土地承包政策,承包期内违法收回出嫁女承包地等。(11)村级组织不作为。如村级组织不执行仲裁、司法裁判或名义上执行实际上拖延不办等。(12)村级组织制定的有关规定违反国家农村土地承包政策、法律。等等。
条文参见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10条[农民集体所有土地的经营、管理];《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第12条[村民集体所有土地发包];《国务院关于加强农村集体资产管理工作的通知》(五)、(六)、(七)[集体经济组织要加强对农村集体资产的管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农村土地承包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24条[土地补偿费的分配]
典型案例指引
唐某等诉海口市龙华区某村村民委员会集体财产分配案(海南省海口市中级人民法院(2007)海中法民一终字第898号)
案件适用要点: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或者村民委员会、村民小组,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民主议定程序,决定在本集体经济组织内部分配已经收到的土地补偿费;征地补偿安置方案确定时已经具有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请求支付相应份额的,应予支持。上诉人请求被上诉人支付相应份额的土地补偿费,首先其要具有被上诉人所在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上诉人并未在被上诉人行政村内承包土地,其生存保障、就业渠道亦不依赖于被上诉人的集体土地,故其不具有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因上诉人不具有被上诉人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其请求分配征地补偿款、土地出租收益、分红款依法不予支持。